靳东是《底线》电视剧的大男主,不过这次他不是以帅气征服观众,而是以贴近生活的实力让观众非常喜欢。
如果说靳东以往的老干部比较威严,那么现在饰演的法官就以接地气而具有特别的吸引力。
他在剧中带点湖南口音的讲话方式,拉近了与群众的关系,他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而是时刻为民服务的公仆。
送礼他不收,天天到前台为大家解答释疑,遇到两口子在法院办离婚吵架吓哭了孩子,他一边安慰孩子,一边调解,孩子睡着了也不放下,就那么尽心尽力尽职地为群众着想,不少网友被他折服了。
他说: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多么现实啊!
靳东在剧中是“扛大旗”的存在,他用最淳朴的演技,打动不少人的心弦,这个剧他演得太好了。#娱乐##成毅电视剧底线#
如果说靳东以往的老干部比较威严,那么现在饰演的法官就以接地气而具有特别的吸引力。
他在剧中带点湖南口音的讲话方式,拉近了与群众的关系,他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而是时刻为民服务的公仆。
送礼他不收,天天到前台为大家解答释疑,遇到两口子在法院办离婚吵架吓哭了孩子,他一边安慰孩子,一边调解,孩子睡着了也不放下,就那么尽心尽力尽职地为群众着想,不少网友被他折服了。
他说: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多么现实啊!
靳东在剧中是“扛大旗”的存在,他用最淳朴的演技,打动不少人的心弦,这个剧他演得太好了。#娱乐##成毅电视剧底线#
放羊也有危险?“马失前蹄”致羊倌死亡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聚焦# 【法治日报:变“一人包案到底”为“团队集约办案” 记者探访许昌法院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9月1日,端坐在电脑前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立珂轻点鼠标发出指令,5起新立案的执行案件信息迅速流传到卷宗管理中心,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后瞬间发出,案件随后流入到执行实施团队。
许昌中院院长周志刚向《法治日报》记者解释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改革,破除了‘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打造出‘员额法官主导、团队集约办案’的新模式,执行权力封闭运行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卷宗管理中心的实体化运作成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关键。”
改革带来积极成效。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许昌法院共执结案件17210起,同比上升38.72%;首执执行到位93.81亿元,同比上升143.14%,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位居全省前列。
成立卷宗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7天时间,没想到这么快!”申请人王某领到执行款后,激动地对许昌市襄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志坚说。
6月11日,王某到襄城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案件流转到执行局执行事务集约中心后,执行团队随即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当天共查控李某网络账户98个,经后续整理,执行团队进行统一扣划,15.5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6月18日,王某全额领到了执行款。
这是许昌两级法院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后带来的变化。
“选择改革,不是头脑发热拍脑袋决策,也不是为了出政绩,而是执行工作的现实所迫,多年积累的顽瘴痼疾,持续增加的人案矛盾,执行干警一年到头疲于奔命,已经到了不改不行、小改也不行、必须动真碰硬、进行深度改革的地步。”周志刚坦言。
周志刚介绍,执行案件数量目前占全市法院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工作难度大,风险也大,“一人包案到底”造成执行权力封闭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尤其是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错误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已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许昌中院确定“中级法院强管理、基层法院强办案、执行团队强质效”的思路,立足于“监督重点在基层、管理重心在中院”,抓牢两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这个“牛鼻子”,全面推进办案向办事转变,实现了“四个集中”即集中卷宗管理、集中终本管理、集中财产处置(网拍)、集中节点管控,“五个批量”即批量制作法律文书、批量送达法律文书、批量线上查控、批量现场查控、批量事项委托;“六个智能”即智能生成文书、智能财产管理、智能终本核查、智能质效管理、智能节点管控、智能信息公开。
许昌中院执行局局长徐水清介绍说,执行局70%的人员集中配备到执行指挥中心,设立7个小组,拓展8项集约事务,18项管理职能,提供6项技术支持,推动事务集约、案事分离。在监管方式智能化上,自主研发执行大数据“511”智能监管系统,紧盯财产处置这一关键环节,实现执行节点智能管控,从涉案财产、结案规范、顽瘴痼疾等5个维度,由点到面对关键环节、流程节点、整体工作全方位监管,形成条线运行态势报告。
“我们尝试将‘结案补录卷宗、线上线下脱节’改为‘集中生成卷宗、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卷宗管理中心。”徐水清说,所谓的卷宗管理中心,不仅仅是集中管理、集中扫描、集中存档,而是通过卷宗管理,实现对案件全流程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可以有效防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规终本等突出问题,甚至可以遏制一些执行腐败问题的发生。
徐水清提出,卷宗管理中心的运行,通过案件信息共享,打破了过去“卷宗在谁手里谁办案”“节点在谁手里、事务在谁手里谁办案”的模式。根据院党组“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要求,执行局制定的《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执行工作事项通报制度》《执行团队职责分工》等制度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如今,许昌两级法院执行局均成立了卷宗管理中心,纸质卷宗全部由卷宗管理中心审核扫描、上传归档,推进办案全程无纸化,节点管控实时化,流程监管可视化,实现共享、共用、共管。
按类分流科学调度简案快执繁案精办
某银行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魏都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强一边指派一组执行干警下达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边组织执行干警对某公司账户进行查控,仅用两天时间便将此案执行完毕。
案件的快速执结,得益于魏都区法院执行局事务集约办理团队与执行实施团队分工合作。
其实,这是许昌两级法院在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中实现了从“办案”到“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许昌中院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合理分流,执行指挥中心对各种执行事务进行“提炼”,按项目化要求确定专管员或专管团队,对执行事务进行集约化办理。
“当事人初次接待、执法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录入强制措施信息、网络拍卖辅助、接待执行来访、接处举报电话等事务性工作,均有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办理。员额法官主导下的办案团队则集中精力做好案情研判、执行方案、强制执行等核心执行事务。”周志刚说。
事务性工作剥离后,许昌两级法院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按照员额法官或资深执行员主导下的团队化运作模式,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能及工作事项,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及执行力量,实现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
“繁简不分,严重影响到执行案件的质效。”徐水清说,许昌中院将“繁简不分”改为“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建立按类分流、科学调度的工作机制。
如今,在许昌两级法院,首次执行案件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视财产查控及执行标的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等三种类型,按团队分工随机分案,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办。
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质效
“过去,在内部,‘一人包案到底’,缺乏协作与监督;在外部,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如今,在内部,团队化协同办案;在外部,与政府部门、银行等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形成了执行合力。”徐水清感慨道。
许昌两级法院专题研究执行队伍人员结构、人案比等核心事项,推动年轻力量、业务骨干、精兵强将向执行一线集中,建立定期交流和末位淘汰制度。今年以来,许昌中院调整两级法院5名执行局长,将51名业务骨干轮岗交流到执行局副局长等岗位,85%的执行人员集中到执行一线,45岁以下执行人员占比90%以上,队伍结构更加优化。
在许昌两级法院内部,推动审执、裁执、人卷“三分离”,执行指挥中心、办案团队、执行监督三大部门全部分立,快执、普执、终本三大办案团队协同办案,制约不掣肘,让执行法官专心办案、辅助人员专司办事,执行权运行机制全方位改革效能持续释放。
在法院外部,许昌两级法院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银行建立了执行协作机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许昌市市长刘涛说:“全市法院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化解、企业纾困解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市中院针对困扰多年的执行难,敢啃硬骨头,持续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质效迅速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前列,初步形成了执行工作的‘许昌模式’。”许昌市委书记史根治评价说。来源:许昌中院、法治日报
许昌中院院长周志刚向《法治日报》记者解释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改革,破除了‘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打造出‘员额法官主导、团队集约办案’的新模式,执行权力封闭运行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卷宗管理中心的实体化运作成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关键。”
改革带来积极成效。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许昌法院共执结案件17210起,同比上升38.72%;首执执行到位93.81亿元,同比上升143.14%,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位居全省前列。
成立卷宗管理中心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7天时间,没想到这么快!”申请人王某领到执行款后,激动地对许昌市襄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志坚说。
6月11日,王某到襄城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案件流转到执行局执行事务集约中心后,执行团队随即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当天共查控李某网络账户98个,经后续整理,执行团队进行统一扣划,15.5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6月18日,王某全额领到了执行款。
这是许昌两级法院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后带来的变化。
“选择改革,不是头脑发热拍脑袋决策,也不是为了出政绩,而是执行工作的现实所迫,多年积累的顽瘴痼疾,持续增加的人案矛盾,执行干警一年到头疲于奔命,已经到了不改不行、小改也不行、必须动真碰硬、进行深度改革的地步。”周志刚坦言。
周志刚介绍,执行案件数量目前占全市法院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工作难度大,风险也大,“一人包案到底”造成执行权力封闭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尤其是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错误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已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许昌中院确定“中级法院强管理、基层法院强办案、执行团队强质效”的思路,立足于“监督重点在基层、管理重心在中院”,抓牢两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这个“牛鼻子”,全面推进办案向办事转变,实现了“四个集中”即集中卷宗管理、集中终本管理、集中财产处置(网拍)、集中节点管控,“五个批量”即批量制作法律文书、批量送达法律文书、批量线上查控、批量现场查控、批量事项委托;“六个智能”即智能生成文书、智能财产管理、智能终本核查、智能质效管理、智能节点管控、智能信息公开。
许昌中院执行局局长徐水清介绍说,执行局70%的人员集中配备到执行指挥中心,设立7个小组,拓展8项集约事务,18项管理职能,提供6项技术支持,推动事务集约、案事分离。在监管方式智能化上,自主研发执行大数据“511”智能监管系统,紧盯财产处置这一关键环节,实现执行节点智能管控,从涉案财产、结案规范、顽瘴痼疾等5个维度,由点到面对关键环节、流程节点、整体工作全方位监管,形成条线运行态势报告。
“我们尝试将‘结案补录卷宗、线上线下脱节’改为‘集中生成卷宗、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卷宗管理中心。”徐水清说,所谓的卷宗管理中心,不仅仅是集中管理、集中扫描、集中存档,而是通过卷宗管理,实现对案件全流程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可以有效防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规终本等突出问题,甚至可以遏制一些执行腐败问题的发生。
徐水清提出,卷宗管理中心的运行,通过案件信息共享,打破了过去“卷宗在谁手里谁办案”“节点在谁手里、事务在谁手里谁办案”的模式。根据院党组“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要求,执行局制定的《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执行工作事项通报制度》《执行团队职责分工》等制度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如今,许昌两级法院执行局均成立了卷宗管理中心,纸质卷宗全部由卷宗管理中心审核扫描、上传归档,推进办案全程无纸化,节点管控实时化,流程监管可视化,实现共享、共用、共管。
按类分流科学调度简案快执繁案精办
某银行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魏都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强一边指派一组执行干警下达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边组织执行干警对某公司账户进行查控,仅用两天时间便将此案执行完毕。
案件的快速执结,得益于魏都区法院执行局事务集约办理团队与执行实施团队分工合作。
其实,这是许昌两级法院在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中实现了从“办案”到“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许昌中院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合理分流,执行指挥中心对各种执行事务进行“提炼”,按项目化要求确定专管员或专管团队,对执行事务进行集约化办理。
“当事人初次接待、执法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录入强制措施信息、网络拍卖辅助、接待执行来访、接处举报电话等事务性工作,均有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办理。员额法官主导下的办案团队则集中精力做好案情研判、执行方案、强制执行等核心执行事务。”周志刚说。
事务性工作剥离后,许昌两级法院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按照员额法官或资深执行员主导下的团队化运作模式,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能及工作事项,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及执行力量,实现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
“繁简不分,严重影响到执行案件的质效。”徐水清说,许昌中院将“繁简不分”改为“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建立按类分流、科学调度的工作机制。
如今,在许昌两级法院,首次执行案件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为标准,视财产查控及执行标的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等三种类型,按团队分工随机分案,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办。
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质效
“过去,在内部,‘一人包案到底’,缺乏协作与监督;在外部,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如今,在内部,团队化协同办案;在外部,与政府部门、银行等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形成了执行合力。”徐水清感慨道。
许昌两级法院专题研究执行队伍人员结构、人案比等核心事项,推动年轻力量、业务骨干、精兵强将向执行一线集中,建立定期交流和末位淘汰制度。今年以来,许昌中院调整两级法院5名执行局长,将51名业务骨干轮岗交流到执行局副局长等岗位,85%的执行人员集中到执行一线,45岁以下执行人员占比90%以上,队伍结构更加优化。
在许昌两级法院内部,推动审执、裁执、人卷“三分离”,执行指挥中心、办案团队、执行监督三大部门全部分立,快执、普执、终本三大办案团队协同办案,制约不掣肘,让执行法官专心办案、辅助人员专司办事,执行权运行机制全方位改革效能持续释放。
在法院外部,许昌两级法院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银行建立了执行协作机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许昌市市长刘涛说:“全市法院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化解、企业纾困解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市中院针对困扰多年的执行难,敢啃硬骨头,持续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质效迅速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前列,初步形成了执行工作的‘许昌模式’。”许昌市委书记史根治评价说。来源:许昌中院、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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