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海红著样板房罗生门:交房前拆旧建新被指差距过大 交付标准引争议】最近,青岛高新区中海红著业主遭遇烦心事,眼看房子就要交付,开发商的一系列动作却让人“看不懂”,这让业主对中海红著的装修品质产生质疑。
“中海红著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原本位于售楼处样板间私自拆除了。”中海红著业主刘先生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拆除了原有样板间后中海红著又新建了实体样板间,但感觉品质有明显差异,我们项目的装修标准是3800元/平方米,当时销售宣传的高品质装修是中海一大卖点。中海红著购房合同中对装修用料说得不是很明确,现在将之前的样板间私下拆除掉,将使他们失去参考依据。
对于业主反馈的问题,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多方联系青岛中海,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复。
青岛高新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判断样板房前后是否存在差别不在建设部门工作范围内,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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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海红著拆除的样板间
2019年秋天,刘先生以将近18000元/平方米单价买下了中海红著西区一套洋房。刘先生告诉记者,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在高新区都不便宜。“当时周边很多楼盘售价只有15000元/平方米左右,之所以选择中海红著是觉得这是央企开发的,精装修,并且样板间展示的无论是风格、装修材质还是一些细节上处理都非常有档次。”
按照合同规定,中海红著项目将在2020年第四季度交付,正当业主满心欢喜等待交房时,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我们调查才知道,中海红著已经在2019年底到2020年初就拆除了设在河东路的原样板间。直到2020年5月,中海才通知业主并新建了样板间。”刘先生表示。
经过对比,业主们发现新的样板间装修标准与原样板间差距很大,且房间内气味很大,辣眼睛呛嗓子。
记者了解到,2019年4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发布的《高新区样板间拆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对辖区内开发企业提出了2个要求:1.对含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需以交付标准制作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2.交付样板间内不得出现“非交付标准”等模糊装修标准字样;若房屋统一交付1个月后仍存在尚未交付的,需由开发企业告知购房人样板间撤换的相关情况。
在业主看来,中海红著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该规定中所提要求。
有业主通过“青岛政务网”反映此事。彼时,青岛高新区建设部答复称,接到投诉人反映问题,我部立即约谈开发企业,了解详细情况。经落实企业表示,该项目原售楼处位于高新区河东路378号汇智园,所售房屋样板间设置于售楼处内,因该售楼处为企业租赁使用,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到期后该企业使用青岛市城阳区公证处对售楼处现场样板间装修使用的品牌、材料等通过照片、视频等以公证储存,证明前后装修样板的材料、品牌等均保持一致,其拆除行为并未告知购房业主。我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就拆除样板间、业主提出的前后用材不一致等问题,向业主做出具体解释。
5月21日,在青岛高新区建设部促成下,开发商举行了洽谈会,就业主关切问题行了交流。会谈中,业主要求出具新样板间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所有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进行公示。会后,中海提供了红著项目材料清单,但业主并不满意,认为清单不完整、部分材料型号规格不明确,且空气质量检测也是疑点重重。
根据中海提供的样板间竣工验收记录显示,新旧两个样板间的施工单位不同。因此,在装修工艺、装修质量以及装修细节的把握上肯定无法做到与原样板间一致的水平。
中海红著方面提供的项目材料清单不完全且部分材料型号规格不明确,提供的项目主材检测报告多为厂家自己的出厂合格证。例如,圣象地板的检测报告是厂家的自检自控报告,出具报告的一方没有CMA和CNAS认证。该报告的检测依据GB/T 18103-2013《实木复合地板》中规定,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要求,现行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中第4条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不超过0.124 mg/m3,限量标识E1”圣象地板检测报告中,地板甲醛释放量0.4 mg/L。业主质疑报告的专业性,也怀疑甲醛释放量是否达标。
“要是参观的是现在的样板间我绝对不会买!”刘先生表示,新建样板间装修品质和档次与原样板间无法相提并论,且新样板间存在辣眼睛呛嗓子现象,感官体验不好。
事情发生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许多业主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两个样板间的施工单位都不同,质量让人不得不担心,我们要求中海除对所有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进行公示,让业主了解房子实际的装修标准外,还应提供红著项目所有材料进场复验报告单,包括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名称、型号、材质以及环保标准”。
6月23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就业主所诉问题联系了青岛中海品牌部一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致电中海地产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将问题发至指定邮箱,并表示会在7天内给予答复。
不过,截至7月2日记者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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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
另一方面,对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高新区样板间拆除规定》问题,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致电青岛高新区建设部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投诉的问题已经处理完。“5月21日,开发商就在售楼处召开了业主见面会,在业主群也发布了见面会进程,也有相应的视频记录,业主随时可以到售楼处进行咨询。”
“有什么问题,业主可以跟开发商具体协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判断样板房前后是否存在差别不在建设局工作范围,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中对装修标准有约定。
针对青岛高新区建设部的回应,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正,齐正表示,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装修样式和标准是刘先生等购房者购买中海红著西区洋房的重要动机,刘先生如果没有看到样板房很可能不会在中海红著西区购房,样板房或者样板房代表的装修标准是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在开发商将房屋按照样板房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给刘先生验收完成之前样板房不能拆除,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
“因为双方买卖的是精装房,精装的标准就是按照样板房的装修标准,刘先生购买的中
海红著西区的房产按照样板房装修后才是合同约定的刘先生要购买的房产的真正样子,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给前就拆除样板房,存在不想履约的意图。”同时,齐正告诉记者,购房者花高价却买到劣质装修费,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购房者也是消费者,有知情权和要求开发商按照样板房标准履行装修的权利,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者要求提供样板房装修的所有材料,包括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环保标准、施工方资质等等。
齐正建议,业主除了可以向住建部门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外,也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样板房标准履行装修义务,或者要求赔偿。
他认为,如果业主说法如实证据确凿,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则涉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海红著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原本位于售楼处样板间私自拆除了。”中海红著业主刘先生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拆除了原有样板间后中海红著又新建了实体样板间,但感觉品质有明显差异,我们项目的装修标准是3800元/平方米,当时销售宣传的高品质装修是中海一大卖点。中海红著购房合同中对装修用料说得不是很明确,现在将之前的样板间私下拆除掉,将使他们失去参考依据。
对于业主反馈的问题,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多方联系青岛中海,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复。
青岛高新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判断样板房前后是否存在差别不在建设部门工作范围内,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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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海红著拆除的样板间
2019年秋天,刘先生以将近18000元/平方米单价买下了中海红著西区一套洋房。刘先生告诉记者,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在高新区都不便宜。“当时周边很多楼盘售价只有15000元/平方米左右,之所以选择中海红著是觉得这是央企开发的,精装修,并且样板间展示的无论是风格、装修材质还是一些细节上处理都非常有档次。”
按照合同规定,中海红著项目将在2020年第四季度交付,正当业主满心欢喜等待交房时,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我们调查才知道,中海红著已经在2019年底到2020年初就拆除了设在河东路的原样板间。直到2020年5月,中海才通知业主并新建了样板间。”刘先生表示。
经过对比,业主们发现新的样板间装修标准与原样板间差距很大,且房间内气味很大,辣眼睛呛嗓子。
记者了解到,2019年4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发布的《高新区样板间拆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对辖区内开发企业提出了2个要求:1.对含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需以交付标准制作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2.交付样板间内不得出现“非交付标准”等模糊装修标准字样;若房屋统一交付1个月后仍存在尚未交付的,需由开发企业告知购房人样板间撤换的相关情况。
在业主看来,中海红著的做法显然已经违反了该规定中所提要求。
有业主通过“青岛政务网”反映此事。彼时,青岛高新区建设部答复称,接到投诉人反映问题,我部立即约谈开发企业,了解详细情况。经落实企业表示,该项目原售楼处位于高新区河东路378号汇智园,所售房屋样板间设置于售楼处内,因该售楼处为企业租赁使用,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到期后该企业使用青岛市城阳区公证处对售楼处现场样板间装修使用的品牌、材料等通过照片、视频等以公证储存,证明前后装修样板的材料、品牌等均保持一致,其拆除行为并未告知购房业主。我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就拆除样板间、业主提出的前后用材不一致等问题,向业主做出具体解释。
5月21日,在青岛高新区建设部促成下,开发商举行了洽谈会,就业主关切问题行了交流。会谈中,业主要求出具新样板间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所有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进行公示。会后,中海提供了红著项目材料清单,但业主并不满意,认为清单不完整、部分材料型号规格不明确,且空气质量检测也是疑点重重。
根据中海提供的样板间竣工验收记录显示,新旧两个样板间的施工单位不同。因此,在装修工艺、装修质量以及装修细节的把握上肯定无法做到与原样板间一致的水平。
中海红著方面提供的项目材料清单不完全且部分材料型号规格不明确,提供的项目主材检测报告多为厂家自己的出厂合格证。例如,圣象地板的检测报告是厂家的自检自控报告,出具报告的一方没有CMA和CNAS认证。该报告的检测依据GB/T 18103-2013《实木复合地板》中规定,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要求,现行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中第4条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不超过0.124 mg/m3,限量标识E1”圣象地板检测报告中,地板甲醛释放量0.4 mg/L。业主质疑报告的专业性,也怀疑甲醛释放量是否达标。
“要是参观的是现在的样板间我绝对不会买!”刘先生表示,新建样板间装修品质和档次与原样板间无法相提并论,且新样板间存在辣眼睛呛嗓子现象,感官体验不好。
事情发生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许多业主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两个样板间的施工单位都不同,质量让人不得不担心,我们要求中海除对所有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进行公示,让业主了解房子实际的装修标准外,还应提供红著项目所有材料进场复验报告单,包括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名称、型号、材质以及环保标准”。
6月23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就业主所诉问题联系了青岛中海品牌部一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致电中海地产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将问题发至指定邮箱,并表示会在7天内给予答复。
不过,截至7月2日记者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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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
另一方面,对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高新区样板间拆除规定》问题,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致电青岛高新区建设部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投诉的问题已经处理完。“5月21日,开发商就在售楼处召开了业主见面会,在业主群也发布了见面会进程,也有相应的视频记录,业主随时可以到售楼处进行咨询。”
“有什么问题,业主可以跟开发商具体协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判断样板房前后是否存在差别不在建设局工作范围,建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中对装修标准有约定。
针对青岛高新区建设部的回应,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正,齐正表示,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装修样式和标准是刘先生等购房者购买中海红著西区洋房的重要动机,刘先生如果没有看到样板房很可能不会在中海红著西区购房,样板房或者样板房代表的装修标准是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在开发商将房屋按照样板房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给刘先生验收完成之前样板房不能拆除,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
“因为双方买卖的是精装房,精装的标准就是按照样板房的装修标准,刘先生购买的中
海红著西区的房产按照样板房装修后才是合同约定的刘先生要购买的房产的真正样子,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给前就拆除样板房,存在不想履约的意图。”同时,齐正告诉记者,购房者花高价却买到劣质装修费,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购房者也是消费者,有知情权和要求开发商按照样板房标准履行装修的权利,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者要求提供样板房装修的所有材料,包括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环保标准、施工方资质等等。
齐正建议,业主除了可以向住建部门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外,也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样板房标准履行装修义务,或者要求赔偿。
他认为,如果业主说法如实证据确凿,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则涉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微观天下# 【事关补贴、停车收费……#省政府印发促进消费25条# 】6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信息量很大,全文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1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本减负纾困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商贸流通行业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二)支持银行提供更多分期还款方案供商贸流通企业选择;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降低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帮助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营造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六)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七)鼓励公务接待进餐企,提振餐饮消费信心;倡导个人消费、美食品鉴进门店。
(八)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下调平台服务费,下调幅度不低于50%或将费率降至10%以内。
三、提振汽车消费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进汽车、家电等行业的消费信贷发展,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2020年全省消费金融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度。
(十)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鄂产新车销售的支持政策。
四、促进家电消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节能家电和通讯产品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
(十四)鼓励各市州择优确定一批家电龙头企业,实施以旧换新优惠政策,旧货折款明码标注。
五、扩大扶贫消费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2020年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
(十六)及时将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所帮扶地区。
(十七)鼓励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商超实行零门槛;倡导商超开设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中国食品博览会、楚菜美食博览会,免除本省企业2020年展位费。
(十八)统筹推进大宗生活物资储备库、冷库、冻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宗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大宗生活物资应急保供能力。
六、激励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商超、百货等商贸流通行业;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依法发行定向消费券,开展商品(服务)预售活动,向平台商户提供增信等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打折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盘活资金链,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
(二十一)简化促销活动报备审批手续,对经常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场,实行一次报备;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促销活动的,实行一次许可。
(二十二)鼓励利用各类空间(设施、门店等)资源发展商贸流通业,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应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鼓励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引导消费需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一禁了之。
七、优化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允许使用统一标识的快递三轮车开展市内配送业务。对临时停靠的快递配送车辆,只要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采用提示、指导、告诫等方式予以包容处置。
(二十五)简化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网上申请、审批,在权限范围内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1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本减负纾困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商贸流通行业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二)支持银行提供更多分期还款方案供商贸流通企业选择;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降低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帮助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营造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六)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七)鼓励公务接待进餐企,提振餐饮消费信心;倡导个人消费、美食品鉴进门店。
(八)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下调平台服务费,下调幅度不低于50%或将费率降至10%以内。
三、提振汽车消费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进汽车、家电等行业的消费信贷发展,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2020年全省消费金融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度。
(十)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鄂产新车销售的支持政策。
四、促进家电消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节能家电和通讯产品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
(十四)鼓励各市州择优确定一批家电龙头企业,实施以旧换新优惠政策,旧货折款明码标注。
五、扩大扶贫消费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2020年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
(十六)及时将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所帮扶地区。
(十七)鼓励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商超实行零门槛;倡导商超开设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中国食品博览会、楚菜美食博览会,免除本省企业2020年展位费。
(十八)统筹推进大宗生活物资储备库、冷库、冻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宗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大宗生活物资应急保供能力。
六、激励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商超、百货等商贸流通行业;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依法发行定向消费券,开展商品(服务)预售活动,向平台商户提供增信等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打折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盘活资金链,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
(二十一)简化促销活动报备审批手续,对经常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场,实行一次报备;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促销活动的,实行一次许可。
(二十二)鼓励利用各类空间(设施、门店等)资源发展商贸流通业,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应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鼓励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引导消费需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一禁了之。
七、优化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允许使用统一标识的快递三轮车开展市内配送业务。对临时停靠的快递配送车辆,只要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采用提示、指导、告诫等方式予以包容处置。
(二十五)简化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网上申请、审批,在权限范围内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
【事关补贴、停车收费……#省政府印发促进消费25条# 】6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信息量很大,全文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1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本减负纾困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商贸流通行业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二)支持银行提供更多分期还款方案供商贸流通企业选择;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降低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帮助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营造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六)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七)鼓励公务接待进餐企,提振餐饮消费信心;倡导个人消费、美食品鉴进门店。
(八)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下调平台服务费,下调幅度不低于50%或将费率降至10%以内。
三、提振汽车消费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进汽车、家电等行业的消费信贷发展,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2020年全省消费金融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度。
(十)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鄂产新车销售的支持政策。
四、促进家电消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节能家电和通讯产品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
(十四)鼓励各市州择优确定一批家电龙头企业,实施以旧换新优惠政策,旧货折款明码标注。
五、扩大扶贫消费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2020年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
(十六)及时将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所帮扶地区。
(十七)鼓励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商超实行零门槛;倡导商超开设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中国食品博览会、楚菜美食博览会,免除本省企业2020年展位费。
(十八)统筹推进大宗生活物资储备库、冷库、冻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宗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大宗生活物资应急保供能力。
六、激励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商超、百货等商贸流通行业;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依法发行定向消费券,开展商品(服务)预售活动,向平台商户提供增信等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打折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盘活资金链,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
(二十一)简化促销活动报备审批手续,对经常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场,实行一次报备;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促销活动的,实行一次许可。
(二十二)鼓励利用各类空间(设施、门店等)资源发展商贸流通业,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应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鼓励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引导消费需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一禁了之。
七、优化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允许使用统一标识的快递三轮车开展市内配送业务。对临时停靠的快递配送车辆,只要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采用提示、指导、告诫等方式予以包容处置。
(二十五)简化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网上申请、审批,在权限范围内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1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本减负纾困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商贸流通行业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二)支持银行提供更多分期还款方案供商贸流通企业选择;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降低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帮助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营造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六)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七)鼓励公务接待进餐企,提振餐饮消费信心;倡导个人消费、美食品鉴进门店。
(八)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下调平台服务费,下调幅度不低于50%或将费率降至10%以内。
三、提振汽车消费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进汽车、家电等行业的消费信贷发展,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2020年全省消费金融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度。
(十)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鄂产新车销售的支持政策。
四、促进家电消费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节能家电和通讯产品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
(十四)鼓励各市州择优确定一批家电龙头企业,实施以旧换新优惠政策,旧货折款明码标注。
五、扩大扶贫消费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2020年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
(十六)及时将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所帮扶地区。
(十七)鼓励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商超实行零门槛;倡导商超开设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中国食品博览会、楚菜美食博览会,免除本省企业2020年展位费。
(十八)统筹推进大宗生活物资储备库、冷库、冻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宗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大宗生活物资应急保供能力。
六、激励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商超、百货等商贸流通行业;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依法发行定向消费券,开展商品(服务)预售活动,向平台商户提供增信等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打折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盘活资金链,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
(二十一)简化促销活动报备审批手续,对经常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场,实行一次报备;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促销活动的,实行一次许可。
(二十二)鼓励利用各类空间(设施、门店等)资源发展商贸流通业,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应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鼓励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引导消费需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一禁了之。
七、优化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允许使用统一标识的快递三轮车开展市内配送业务。对临时停靠的快递配送车辆,只要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采用提示、指导、告诫等方式予以包容处置。
(二十五)简化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网上申请、审批,在权限范围内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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