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时更换双侧轮胎引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违反了车辆手册规定的更换轮胎时应同时更换双侧轮胎的建议,因而存在主观过失,未尽到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说实在的,被这个判决吓了一大跳,轮胎多久更换,更换时是否同时更换双侧轮胎,这些车辆手册上的要求,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能否作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
现实中,超过建议时间未更换轮胎,或者哪个轮胎爆了换哪个轮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只要在更换轮胎时经过检查,查明未更换轮胎可以使用,就应当认为驾驶人尽到了轮胎方面的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杜某某更换江淮牌小型汽车左右两后轮轮胎(两轮轮胎系同一型号同一时间生产,且同时使用)。2019年7月,杜某某驾驶该车时右后轮轮胎自然爆胎,杜某某单独更换右后轮轮胎。2019午8月24日在某高速上,杜某某驾驶该车(内乘被害人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时,该车左后轮爆胎,车辆失去平衡后与高速公路东侧防护栏相撞,后又与邹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程某某死亡,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杜某某所驾车辆左后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并物撞击切割所致。经交通部门认定,杜某某全责,邹某某、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允死亡,卫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另外,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l9)京01l3刑初1411号刑
案例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集中在如何评价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失?
日常驾驶中汽车轮胎爆胎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不仅需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司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尽到两个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静态”层面,即确保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如制动、转向、轮胎等符合车辆行驶条件;二是“动态”层面,即行车中对周围道路环境的安全保障,如遵守交通指示标志、不超速、不抢占车道超车等。司机如未尽到上述安全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排除主观存在故意的前提下,一般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具体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虽已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之所以将司机的注意义务提至如此之高,是因为我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较为严重的大坏境,通过刑罚预防和震慑驾驶员提高注意义务已成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汽车轮胎在日常驾驶中与路面摩擦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轮胎系橡胶制品,存在老化现象,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磨损程度和轮胎老化现象,一般应在3年至5年或不超过6万公里时更换轮胎;若车辆局部更换轮胎,应将对侧轮胎同时更换,保障驾驶中的车辆平衡以提高安全性。
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长期驾驶该车辆,对车况最为了解,且巳取得驾驶资格,故其负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责任。杜某某在明知该车于2015年更换左右两后轮轮胎的情况下, 2019年7月,该车的右后车轮发生自然爆胎,其理应注意到对侧轮胎可能存在磨损、老化等问题,但出于用车成本考虑,心存侥幸而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只更换了爆胎一侧的单只轮胎,后于2Ol9年8月,在高速公路驾驶中因左后车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发生碰撞,其虽在驾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但在保障车辆“静态”安全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与本案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违反了车辆手册规定的更换轮胎时应同时更换双侧轮胎的建议,因而存在主观过失,未尽到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说实在的,被这个判决吓了一大跳,轮胎多久更换,更换时是否同时更换双侧轮胎,这些车辆手册上的要求,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能否作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
现实中,超过建议时间未更换轮胎,或者哪个轮胎爆了换哪个轮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只要在更换轮胎时经过检查,查明未更换轮胎可以使用,就应当认为驾驶人尽到了轮胎方面的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杜某某更换江淮牌小型汽车左右两后轮轮胎(两轮轮胎系同一型号同一时间生产,且同时使用)。2019年7月,杜某某驾驶该车时右后轮轮胎自然爆胎,杜某某单独更换右后轮轮胎。2019午8月24日在某高速上,杜某某驾驶该车(内乘被害人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时,该车左后轮爆胎,车辆失去平衡后与高速公路东侧防护栏相撞,后又与邹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程某某死亡,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杜某某所驾车辆左后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并物撞击切割所致。经交通部门认定,杜某某全责,邹某某、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允死亡,卫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另外,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l9)京01l3刑初1411号刑
案例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集中在如何评价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失?
日常驾驶中汽车轮胎爆胎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不仅需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司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尽到两个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静态”层面,即确保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如制动、转向、轮胎等符合车辆行驶条件;二是“动态”层面,即行车中对周围道路环境的安全保障,如遵守交通指示标志、不超速、不抢占车道超车等。司机如未尽到上述安全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排除主观存在故意的前提下,一般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具体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虽已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之所以将司机的注意义务提至如此之高,是因为我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较为严重的大坏境,通过刑罚预防和震慑驾驶员提高注意义务已成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汽车轮胎在日常驾驶中与路面摩擦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轮胎系橡胶制品,存在老化现象,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磨损程度和轮胎老化现象,一般应在3年至5年或不超过6万公里时更换轮胎;若车辆局部更换轮胎,应将对侧轮胎同时更换,保障驾驶中的车辆平衡以提高安全性。
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长期驾驶该车辆,对车况最为了解,且巳取得驾驶资格,故其负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责任。杜某某在明知该车于2015年更换左右两后轮轮胎的情况下, 2019年7月,该车的右后车轮发生自然爆胎,其理应注意到对侧轮胎可能存在磨损、老化等问题,但出于用车成本考虑,心存侥幸而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只更换了爆胎一侧的单只轮胎,后于2Ol9年8月,在高速公路驾驶中因左后车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发生碰撞,其虽在驾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但在保障车辆“静态”安全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与本案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家医保局曝光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典型案例#【国家医保局曝光#9起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典型案例#】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2日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9起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参加生育保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同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9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参保单位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程序接收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蹊公司’)伪造、变造用工关系骗取生育津贴行为”的案卷。经朝阳区医保局缜密研判并与多部门协商后,于2020年4月在朝阳区常营派出所报案。经朝阳区司法机关调查核实,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成蹊公司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36名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未就业女性以成蹊公司职工的名义缴纳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987955.55元。案发后,成蹊公司将骗取的生育津贴已全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0000元至40000元不等罚金。
二、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参保单位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2月,福建省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在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领取黄某某生育津贴时发现疑点。诏安分中心通过上门稽核、问询调查该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发函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查实,参保人黄某某、沈某某等6人系挂靠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沈某在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代黄某某申报领取生育津贴35750元。3月25日,沈某在代沈某某申报生育津贴报销时,诏安分中心及时发现,拒绝给予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已发放的生育津贴35750元;2、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诏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9月3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35750元已全部追回。
三、山东省青岛市参保单位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在办理生育津贴计发工作中发现,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领取生育津贴标准与该单位缴费基数差异较大的问题,涉嫌采取虚假劳动关系的方式骗取生育津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青岛市医保局等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等17名涉案人员先后为302名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未就业女性以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竞无止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的名义向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涉案17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河南省永城市参保单位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10月,河南省永城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医疗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并经调查核实发现,永城市东城区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在与13名孕产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劳动关系。鉴于案情重大,涉嫌欺诈骗保,永城市医保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永城市公安局。永城市公安局调查确认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存在骗取生育保险基金问题,涉及生育保险基金189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189800元已全部追回。
五、广东省东莞市参保单位东莞市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0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东莞市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虚报工资额度骗取生育津贴行为,涉嫌骗取生育津贴874500元。东莞市医保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涉事单位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8745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874500元已全部追回。
六、广东省深圳市参保单位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发现,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11名参保人员的参保时段、缴费工资、生育津贴额度等情况存在异常。经深圳市医保局进一步调查发现,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骗取11笔生育津贴共计540000元。深圳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540000元已全部追回。
七、重庆市渝中区参保单位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19年底,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在业务办理中发现,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异常。通过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该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人数异常增长,其中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足或刚满6个月,部分职工在申领生育津贴后立即停保。经渝中区医保局现场核查该单位用工、工资支付、职工收入等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有关资料,查实该单位25名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渝中区医保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查,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5名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45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3名被告人贺某某、郭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451800元已全部追回。
八、浙江省杭州市参保人刘某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接下属单位杭州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移送线索,反映参保人员刘某申报发生在外省的生育医疗费时提供的邳州市某医院的医疗发票涉嫌造假。经查,刘某在2020年5月意外流产,为了申领生育津贴,其通过网络找人伪造了邳州市某医院的医疗发票、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并通过其工作单位向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申领了生育津贴,骗取生育保险基金2523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刘某骗取的生育保险金;2、对刘某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3、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25233.80元已全部追回,2倍罚款50467.60元已全部到账。
九、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参保人吕某某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医疗保障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长丰县参保人吕某某涉嫌骗取生育津贴。接到举报线索后,长丰县医保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核实,2019年3月29日,吕某某虚构本人在安徽省某医院生育一名女婴的事实,向长丰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医药费报销、生育津贴待遇,涉及违规金额2387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吕某某骗取的生育保险基金;2、将吕某某涉嫌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3、对举报人给予800元举报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12月30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23872.50元已全部追回。
一、北京市朝阳区参保单位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程序接收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蹊公司’)伪造、变造用工关系骗取生育津贴行为”的案卷。经朝阳区医保局缜密研判并与多部门协商后,于2020年4月在朝阳区常营派出所报案。经朝阳区司法机关调查核实,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成蹊公司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36名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未就业女性以成蹊公司职工的名义缴纳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987955.55元。案发后,成蹊公司将骗取的生育津贴已全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0000元至40000元不等罚金。
二、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参保单位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2月,福建省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在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领取黄某某生育津贴时发现疑点。诏安分中心通过上门稽核、问询调查该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发函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查实,参保人黄某某、沈某某等6人系挂靠诏安灯火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沈某在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代黄某某申报领取生育津贴35750元。3月25日,沈某在代沈某某申报生育津贴报销时,诏安分中心及时发现,拒绝给予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已发放的生育津贴35750元;2、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诏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9月3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35750元已全部追回。
三、山东省青岛市参保单位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在办理生育津贴计发工作中发现,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领取生育津贴标准与该单位缴费基数差异较大的问题,涉嫌采取虚假劳动关系的方式骗取生育津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青岛市医保局等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等17名涉案人员先后为302名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未就业女性以青岛中璟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竞无止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的名义向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涉案17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河南省永城市参保单位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10月,河南省永城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医疗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并经调查核实发现,永城市东城区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在与13名孕产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劳动关系。鉴于案情重大,涉嫌欺诈骗保,永城市医保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永城市公安局。永城市公安局调查确认河南安邦人力资源公司存在骗取生育保险基金问题,涉及生育保险基金189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189800元已全部追回。
五、广东省东莞市参保单位东莞市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0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东莞市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虚报工资额度骗取生育津贴行为,涉嫌骗取生育津贴874500元。东莞市医保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涉事单位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8745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874500元已全部追回。
六、广东省深圳市参保单位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发现,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11名参保人员的参保时段、缴费工资、生育津贴额度等情况存在异常。经深圳市医保局进一步调查发现,深圳市康禄硒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骗取11笔生育津贴共计540000元。深圳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540000元已全部追回。
七、重庆市渝中区参保单位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19年底,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在业务办理中发现,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异常。通过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该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人数异常增长,其中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足或刚满6个月,部分职工在申领生育津贴后立即停保。经渝中区医保局现场核查该单位用工、工资支付、职工收入等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有关资料,查实该单位25名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渝中区医保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查,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5名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45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3名被告人贺某某、郭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451800元已全部追回。
八、浙江省杭州市参保人刘某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接下属单位杭州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移送线索,反映参保人员刘某申报发生在外省的生育医疗费时提供的邳州市某医院的医疗发票涉嫌造假。经查,刘某在2020年5月意外流产,为了申领生育津贴,其通过网络找人伪造了邳州市某医院的医疗发票、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并通过其工作单位向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申领了生育津贴,骗取生育保险基金2523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刘某骗取的生育保险金;2、对刘某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3、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25233.80元已全部追回,2倍罚款50467.60元已全部到账。
九、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参保人吕某某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案
2021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医疗保障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长丰县参保人吕某某涉嫌骗取生育津贴。接到举报线索后,长丰县医保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核实,2019年3月29日,吕某某虚构本人在安徽省某医院生育一名女婴的事实,向长丰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医药费报销、生育津贴待遇,涉及违规金额2387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吕某某骗取的生育保险基金;2、将吕某某涉嫌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3、对举报人给予800元举报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12月30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目前,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23872.50元已全部追回。
【不按规定扫码验码!40人被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每个场所要坚决落实
逢门必设、逢进必扫
逢扫必查、逢疫必报
可是个别市民及经营者
却罔顾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处理
案例警示!请注意!
- 福莱山街道 -
01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力康螺旋藻店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2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永红超市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03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碳寻风味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施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4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润锦足养生中心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5
2022年10月28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大作生鲜旗舰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魏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魏某某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06
2022年10月28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星颐广场洪兴砂锅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张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7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加泽天成养生会馆负责人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付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8
2022年10月25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友谊广场熊老头饭店负责人黄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黄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9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良子足疗店负责人樊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樊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鼎足坊足浴馆负责人姜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姜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1
2022年10月28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经营者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2
2022年10月28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印象烟台(隆汇店)经营者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2022年10月28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好礼海鲜酒店经营者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4
2022年10月29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康乔郡商业街美佳超市负责人栾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栾某某警告处罚。
15
2022年10月29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康乔郡商业街小东北熏酱熟食负责人娄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娄某某警告处罚。
- 古现街道 -
16
2022年10月27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越秀星汇金沙化隆拉面馆检查发现负责人马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马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7
2022年10月21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好客烟开超市负责人吕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对吕某依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8
2022年10月28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万科城直通家超市检查发现负责人周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周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9
2022年10月26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盛鑫工业园内的乐惠超市超市负责人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警告处罚。
20
2022年10月27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海韵小区内的汇美果蔬超市负责人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谭某某罚款50元处罚。
21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广信超市经营者岳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岳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2
近日,八角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海韵小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刘某警告行政处罚。
23
2022年10月26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兔喜快递负责人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郭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4
2022年10月27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古现冰雪时光奶茶店负责人田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田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5
2022年10月28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古现盈彩商城蜜雪冰城负责人任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任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6
2022年10月27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鑫意五金店经营者栾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栾某罚款50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27
2022年10月26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海阳摔面经营者崔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崔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8
2022年10月26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腾达印务中心经营者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9
2022年10月28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乐家超市经营者马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马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30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马尔贝拉世伴超市负责人苏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苏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1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熟味熟食店负责人尤某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尤某君警告的行政处罚。
32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聚和便利店负责人田某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田某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大季家街道 -
33
2022年10月13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宏鼎食品店负责人赵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赵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4
2022年10月27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玖隐足疗店工作人员孙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孙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5
2022年10月27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洪盛缘食府工作人员苗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苗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6
2022年10月15日,山后初家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农家乐超市负责人黄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黄某行政警告处罚。
- 潮水镇 -
37
2022年10月27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颖霖快餐店检查发现负责人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38
2022年10月25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圆通快递检查发现负责人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39
2022年10月26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赫赫面馆检查发现负责人吴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吴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40
2022年10月28日,解宋营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圩里村快递驿站检查发现负责人吴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吴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卢雪梅 赵文
“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每个场所要坚决落实
逢门必设、逢进必扫
逢扫必查、逢疫必报
可是个别市民及经营者
却罔顾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处理
案例警示!请注意!
- 福莱山街道 -
01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力康螺旋藻店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2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永红超市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03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碳寻风味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施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4
2022年10月27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润锦足养生中心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5
2022年10月28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大作生鲜旗舰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魏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魏某某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06
2022年10月28日,海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星颐广场洪兴砂锅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张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07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加泽天成养生会馆负责人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付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8
2022年10月25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友谊广场熊老头饭店负责人黄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黄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9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良子足疗店负责人樊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樊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10月27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鼎足坊足浴馆负责人姜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姜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1
2022年10月28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经营者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2
2022年10月28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印象烟台(隆汇店)经营者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2022年10月28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好礼海鲜酒店经营者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4
2022年10月29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康乔郡商业街美佳超市负责人栾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栾某某警告处罚。
15
2022年10月29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康乔郡商业街小东北熏酱熟食负责人娄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娄某某警告处罚。
- 古现街道 -
16
2022年10月27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越秀星汇金沙化隆拉面馆检查发现负责人马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马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7
2022年10月21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好客烟开超市负责人吕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对吕某依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8
2022年10月28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万科城直通家超市检查发现负责人周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周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19
2022年10月26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盛鑫工业园内的乐惠超市超市负责人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警告处罚。
20
2022年10月27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海韵小区内的汇美果蔬超市负责人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谭某某罚款50元处罚。
21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广信超市经营者岳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岳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2
近日,八角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海韵小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刘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刘某警告行政处罚。
23
2022年10月26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兔喜快递负责人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郭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4
2022年10月27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古现冰雪时光奶茶店负责人田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田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5
2022年10月28日,鸿富路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古现盈彩商城蜜雪冰城负责人任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任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6
2022年10月27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鑫意五金店经营者栾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栾某罚款50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27
2022年10月26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海阳摔面经营者崔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崔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8
2022年10月26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腾达印务中心经营者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9
2022年10月28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乐家超市经营者马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马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30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马尔贝拉世伴超市负责人苏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苏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1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熟味熟食店负责人尤某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尤某君警告的行政处罚。
32
2022年10月28日,八角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聚和便利店负责人田某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田某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大季家街道 -
33
2022年10月13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宏鼎食品店负责人赵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赵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4
2022年10月27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玖隐足疗店工作人员孙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孙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5
2022年10月27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洪盛缘食府工作人员苗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苗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6
2022年10月15日,山后初家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农家乐超市负责人黄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黄某行政警告处罚。
- 潮水镇 -
37
2022年10月27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颖霖快餐店检查发现负责人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38
2022年10月25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圆通快递检查发现负责人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39
2022年10月26日,潮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赫赫面馆检查发现负责人吴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吴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40
2022年10月28日,解宋营海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圩里村快递驿站检查发现负责人吴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依法给予吴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卢雪梅 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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