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是感性动物,而男人则是理性动物。所以在分手的这件事情上,就体现了男女思维的差异,女生可以大哭大闹、喝酒买醉和朋友诉说等方式,来排解自己心中的痛苦。但是男生就不一样了,男生往往不会把自己的情绪表露出来,更多的是隐忍,所以分手后有一些男生会选择找一个新欢来缓解分手后的痛苦或者是来治疗自己在上一段感情中所受到的伤害。
我们不是常说,走出一段感情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下一段感情嘛,虽然我不太认同这种方法,但不管我认不认同它都是存在的,有很多人也是这么做的。我想大家应该也都经历过分手的痛吧,因为真的是太难承受了,所以,才会决定通过新欢来麻痹自己来与你“告别”。
但实际上,想象总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大多数的人以为能够通过 新欢来忘记痛苦忘记前任,因为新欢可以给他们带来情感上的愉悦,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可这也只是“打断骨头连着筋”,治标不治本,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想要真正的治愈自己的痛苦,只有前任了。所以,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解决痛苦,才是你当下挽回要做的事情。#怎么挽回前男友前任前女友怎样挽回异地恋异国恋爱情同性恋男朋友不成熟#
我们不是常说,走出一段感情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下一段感情嘛,虽然我不太认同这种方法,但不管我认不认同它都是存在的,有很多人也是这么做的。我想大家应该也都经历过分手的痛吧,因为真的是太难承受了,所以,才会决定通过新欢来麻痹自己来与你“告别”。
但实际上,想象总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大多数的人以为能够通过 新欢来忘记痛苦忘记前任,因为新欢可以给他们带来情感上的愉悦,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可这也只是“打断骨头连着筋”,治标不治本,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想要真正的治愈自己的痛苦,只有前任了。所以,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解决痛苦,才是你当下挽回要做的事情。#怎么挽回前男友前任前女友怎样挽回异地恋异国恋爱情同性恋男朋友不成熟#
听说心理成熟度人都这样,你有几条?1.有主见,不挽怨,少是非。2..欣赏自己,但不追求完美。3. 面带微笑、宽容别人。4.事情并不是非黑则白,还有很多中间状态。5.不与别人比较。6.沟通最难但还要多沟通。7.知道好动机未必好结果。8.永远要有梦想,有梦想就有希望。9.做个好人很难,但仍要做好人。小熊心理 #心理测试##心理#
“经验类比”知道你们在看,不是显摆,是天书的经验类比。本来美学就准备好了
在今天对康德理论理性批判的解读中,“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这大概与当代知识论和科学哲学中几乎所有重要问题都可以追溯到那里这一事实有关(这些问题中直接与之相关的有知识成长的模式、科学说明等等,不那么直接但最终是有联系的有真理和实在论的问题等等)。但是,要理解康德的“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会遇到两个基本的困难,一是对康德书写的时代上下文的了解,另一是对康德的先验演绎本质的理解。没有这两个前提,就不可能对“经验的类比”,特别是对“第二类比”有一个准确理解。而所有这一切,又都集中在“构成性的(konstitutiv)”这样一个概念上。换句话说,如何理解“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的构成性,乃是问题的关键。就我们所见,在这个问题上误入歧途者实不在少数。20世纪特别是英语康德研究界颇为流行这样一种看法,即康德在其“第二类比”中所要证明的并非“同类原因必有同类结果”;其中更有人认为这个原理只是在“反省的判断力”的作用下才被确认(前一看法的代表是贝克[1],后一看法的代表则是布契达尔[2][3],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一致性。弗里德曼(M.Friedman)是持与此对立观点的主要代表之一,事实上,他的论述可以看作是本文的一个深刻而全面的背景[4][5])。如果这种论点成立,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因果性原理对于经验的构成性,因为反省的判断力作为合目的性理念,在康德那里恰恰是范导性的(regulativ)。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在于,它使康德的论述成为混乱和不可理解的了——既然康德明确地说过“第二类比”,也就是因果性的先验原理对于经验是构成性的。那么,问题是出在康德那里,也就是说,是康德理论本身的混乱,还是这些康德的诠释者们对康德的理解有问题?而无论结果是哪一种,首先要做的,都是准确地理解康德这样一段话中关于构成性的含义:
在“先验分析论”中,我们曾在知性的原理中区分了作为对直观而言单纯范导性的原理之动力学性原理和对于同一直观是构成性的数学性原理。尽管有这样的区分,被视为动力学性的那些规律对于经验来说却无疑是构成性的,因为它们使那些没有其就不能有经验的概念成为先天地可能的。相反,纯粹理性的原理对于经验概念却从不能是构成性的,因为没有任何相应的感性图式能够被给与它们,从而它们无法拥有任何具体的对象
牛顿的研究表明了蕴含式:
开普勒经验定律 + 牛顿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
这个式子中开普勒的经验定律可对应于康德所说的对于直观来说是构成性的数学性原理,因为这个定律中包含着对于直观所与的量(Grsse)的构成,如行星轨道的形式、速度、距离关系和运行周期等。牛顿的力学定律则对应于对经验来说是构成性的动力学性原理——在康德的文本中,“经验的类比”正属于此类原理。因为它使引力概念(那些属于经验类比的范畴的经验使用之结果)成为可能。如果没有开普勒的经验定律,牛顿的定律或万有引力定律便没有直观的内容(即通过速度、距离和周期等表达出来的行星运动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的类比”对于直观只能是范导性的。但是它对于经验却是构成性的。“在两体问题中”,威约曼指出:“如果说数学性原理使物体的定位和它们各自的速度的确定成为可能,则‘经验的类比’将使它们未来行为的完全确定和它们的质量的,也就是在它们的实体中质料的度量成为可能。这些规定性(质量、加速度、一般的摄动)全然是客观的和构成性的。它们并不意味着任何存在的建构。它们所建构的只是它的经验的持恒性(质量)、它的变化、作用和反作用——这构成一种所与的存在必须具有的关系的集合,以使之能够成为可能经验的对象
既然康德的“经验的类比”或“第二类比”对于经验是构成性的,而此构成性的意思又是使现象或经验的所与能够有所规律(虽然它并没有经验地告诉我们是何种规律),则任何以为“第二类比”不涉及“同类原因必有同类结果”的企图都是直接地与康德的原意不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的类比”之构成性与它们之“使经验成为可能”,乃是同一个意思
在今天对康德理论理性批判的解读中,“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这大概与当代知识论和科学哲学中几乎所有重要问题都可以追溯到那里这一事实有关(这些问题中直接与之相关的有知识成长的模式、科学说明等等,不那么直接但最终是有联系的有真理和实在论的问题等等)。但是,要理解康德的“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会遇到两个基本的困难,一是对康德书写的时代上下文的了解,另一是对康德的先验演绎本质的理解。没有这两个前提,就不可能对“经验的类比”,特别是对“第二类比”有一个准确理解。而所有这一切,又都集中在“构成性的(konstitutiv)”这样一个概念上。换句话说,如何理解“经验的类比”,特别是“第二类比”的构成性,乃是问题的关键。就我们所见,在这个问题上误入歧途者实不在少数。20世纪特别是英语康德研究界颇为流行这样一种看法,即康德在其“第二类比”中所要证明的并非“同类原因必有同类结果”;其中更有人认为这个原理只是在“反省的判断力”的作用下才被确认(前一看法的代表是贝克[1],后一看法的代表则是布契达尔[2][3],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一致性。弗里德曼(M.Friedman)是持与此对立观点的主要代表之一,事实上,他的论述可以看作是本文的一个深刻而全面的背景[4][5])。如果这种论点成立,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因果性原理对于经验的构成性,因为反省的判断力作为合目的性理念,在康德那里恰恰是范导性的(regulativ)。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在于,它使康德的论述成为混乱和不可理解的了——既然康德明确地说过“第二类比”,也就是因果性的先验原理对于经验是构成性的。那么,问题是出在康德那里,也就是说,是康德理论本身的混乱,还是这些康德的诠释者们对康德的理解有问题?而无论结果是哪一种,首先要做的,都是准确地理解康德这样一段话中关于构成性的含义:
在“先验分析论”中,我们曾在知性的原理中区分了作为对直观而言单纯范导性的原理之动力学性原理和对于同一直观是构成性的数学性原理。尽管有这样的区分,被视为动力学性的那些规律对于经验来说却无疑是构成性的,因为它们使那些没有其就不能有经验的概念成为先天地可能的。相反,纯粹理性的原理对于经验概念却从不能是构成性的,因为没有任何相应的感性图式能够被给与它们,从而它们无法拥有任何具体的对象
牛顿的研究表明了蕴含式:
开普勒经验定律 + 牛顿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
这个式子中开普勒的经验定律可对应于康德所说的对于直观来说是构成性的数学性原理,因为这个定律中包含着对于直观所与的量(Grsse)的构成,如行星轨道的形式、速度、距离关系和运行周期等。牛顿的力学定律则对应于对经验来说是构成性的动力学性原理——在康德的文本中,“经验的类比”正属于此类原理。因为它使引力概念(那些属于经验类比的范畴的经验使用之结果)成为可能。如果没有开普勒的经验定律,牛顿的定律或万有引力定律便没有直观的内容(即通过速度、距离和周期等表达出来的行星运动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的类比”对于直观只能是范导性的。但是它对于经验却是构成性的。“在两体问题中”,威约曼指出:“如果说数学性原理使物体的定位和它们各自的速度的确定成为可能,则‘经验的类比’将使它们未来行为的完全确定和它们的质量的,也就是在它们的实体中质料的度量成为可能。这些规定性(质量、加速度、一般的摄动)全然是客观的和构成性的。它们并不意味着任何存在的建构。它们所建构的只是它的经验的持恒性(质量)、它的变化、作用和反作用——这构成一种所与的存在必须具有的关系的集合,以使之能够成为可能经验的对象
既然康德的“经验的类比”或“第二类比”对于经验是构成性的,而此构成性的意思又是使现象或经验的所与能够有所规律(虽然它并没有经验地告诉我们是何种规律),则任何以为“第二类比”不涉及“同类原因必有同类结果”的企图都是直接地与康德的原意不符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验的类比”之构成性与它们之“使经验成为可能”,乃是同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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