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有三气:赢在和气,败在脾气,成在大气。大气的人,不卑不亢,深沉如山,透彻如水;大气的人,心如明镜,随感而应,无物不照。有道是,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人;笑口常开,笑天下难乐之事。一个大气的人,懂得二字处事良方:一“平”,一“淡”。平了,万事才能随遇而安,淡了,生活才能宁静以致远。一忧一喜皆心火,一荣一枯皆眼尘。
常吃花生好处多!但5类人不宜吃,别忽视
李阿姨今年68岁,已有20年高血压病史。之前看到网上有文章说吃花生降血压、疏通血管,于是她买了很多花生,在家闲来无事就会吃几把。
某天,朋友来家里做客,李阿姨便拿出花生来招待朋友。“你也有高血压,赶紧多吃点花生吧!”李阿姨一边说,一边拿出手机跟朋友展示相关的文章。
没想到朋友却拒绝了,还说“花生是用来榨油的,油脂那么多,吃了升血压才对吧!”听了朋友的话后,李阿姨心中也不禁疑惑:吃花生到底是降血压,还是升血压呢?
一、食用花生是升血压还是降血压?
花生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其中的不饱和脂肪酸、油酸、烟酸和镁等成分的确有助于防止血管斑块形成和促进心脏健康。
复旦大学医学博士汪小欢指出,虽然包括花生在内的很多蔬果都被认为可以降血压,但花生的实际降血压效果相当有限,想要发挥花生中降血压成分的作用可能需要吃成顿的量。
而且,食物的治病成分真的微不足道,想要靠吃某种食物来治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吃花生并不能降血压。
那吃花生会不会让血压升高呢?汪博士进一步解释,饮食中摄入过多的钠盐确实会引发高血压,但花生并不属于高钠盐食物,所以不用担心吃花生会导致血压升高。
二、花生含有很多油脂,心血管疾病患者不能吃?
不少人认为花生的热量高,而且含有很多油脂,吃了容易使人变胖,所以花生通常会被排除在减肥饮食之外。然而实际上,适量吃点花生,反而有利于改善代谢。
一项由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与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合作的临床营养干预研究发现,用花生代替等能量的精制谷物,不仅不会导致体重增加,还能改善总体代谢综合征的风险。
该研究招募了224名志愿者,并将他们随机分成花生组(每日吃轻盐烤花生)和白米组(每日吃白米糕)。经过12周的试验后结果显示,花生组参与者的代谢综合征逆转率为34.5%,是白米组的2.33倍。
总体而言,把花生作为零食可以在不促进体重增加的情况下改善心血管代谢。因此,心血管疾病患者是可以适当吃点花生的。
而真正不能吃花生的是以下这5类人群:
幼儿
由于花生颗粒较大,而且不易嚼碎,而3岁以下幼儿的吞咽功能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幼儿吃花生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说笑、呛咳等而将花生滑入呼吸道,容易引发危险。
胆囊炎患者
人在进食后,胆囊会收缩排出胆汁,从而帮助消化食物。三大营养素中,脂肪最能引起胆囊强烈收缩。花生的脂肪含量较高,因此胆囊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和手术后都不要吃花生,以免诱发或加重疾病。
至于慢性胆囊炎患者,在胆囊炎没有发作的时候是可以少量吃花生,但要注意控制油脂类食物的摄入量,尽量避免一次性摄入过多的脂肪,否则可能会诱发急性胆囊炎。
对花生过敏者
部分人可能会对花生过敏,如果误食的话可能会引发皮肤瘙痒、喉咙水肿等过敏反应,严重时更可致命。这类人群日常除了要禁食花生外,还要注意避免吃到含有花生成分的食品。
痛风患者
花生的嘌呤含量较高,每100克大约含有85毫克嘌呤,建议痛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要避免吃花生,等到病情缓解后才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和自身情况适量吃点。
腹泻者
花生富含油脂和膳食纤维,这两种成分都有润肠通便的作用,因此有腹泻和消化道急性感染症状的人群,应暂时性禁食花生,以免加重病情。
三、花生这么吃,才能保护好血管
日常生活中,我们吃花生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适量地吃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中建议每周摄入坚果70克左右,也就是每天可以吃10克左右花生(大约是半捧的量)。
另外,还要注意控制好油脂的摄入总量,可以用不饱和脂肪含量较高的花生代替猪油、黄油和棕榈油等饱和脂肪含量较高的脂肪,平时如果吃了花生,就要适当减少摄入其他脂肪食物。
2、注意制作方法
炸花生、烤花生、盐�h花生、五香花生和甜花生等,在制作时不仅会造成较多的营养损失,还容易使花生上附着了很多的盐、糖和油,吃了容易引发“三高”和心脑血管疾病。
建议吃花生时尽量选择蒸、煮、炖和煲等用油较少的烹调方法,例如可以用来熬粥、煲汤或炖煮,这样吃起来更健康。
3、挑选和保存
花生和其相关制品容易受到黄曲霉毒素的污染,黄曲霉毒素是一种具有极强肝毒性和致癌性的物质,长期食用受到黄曲霉毒素污染的花生,会严重威胁健康。
因此,建议购买花生时要选正规厂商生产的,不要买路边来路不明的花生;尽量选小包装的,趁新鲜食用,如果吃不完硬密封起来,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而发霉;一旦发现花生发霉了,就不要再吃了。
花生营养丰富,只要不过量食用就不会让人长胖,而且还对身体有很多好处。建议每天可以吃4-5颗花生,尽量吃没有调味的、少油烹调的,吃的时候最好连外皮一起吃。
李阿姨今年68岁,已有20年高血压病史。之前看到网上有文章说吃花生降血压、疏通血管,于是她买了很多花生,在家闲来无事就会吃几把。
某天,朋友来家里做客,李阿姨便拿出花生来招待朋友。“你也有高血压,赶紧多吃点花生吧!”李阿姨一边说,一边拿出手机跟朋友展示相关的文章。
没想到朋友却拒绝了,还说“花生是用来榨油的,油脂那么多,吃了升血压才对吧!”听了朋友的话后,李阿姨心中也不禁疑惑:吃花生到底是降血压,还是升血压呢?
一、食用花生是升血压还是降血压?
花生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其中的不饱和脂肪酸、油酸、烟酸和镁等成分的确有助于防止血管斑块形成和促进心脏健康。
复旦大学医学博士汪小欢指出,虽然包括花生在内的很多蔬果都被认为可以降血压,但花生的实际降血压效果相当有限,想要发挥花生中降血压成分的作用可能需要吃成顿的量。
而且,食物的治病成分真的微不足道,想要靠吃某种食物来治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吃花生并不能降血压。
那吃花生会不会让血压升高呢?汪博士进一步解释,饮食中摄入过多的钠盐确实会引发高血压,但花生并不属于高钠盐食物,所以不用担心吃花生会导致血压升高。
二、花生含有很多油脂,心血管疾病患者不能吃?
不少人认为花生的热量高,而且含有很多油脂,吃了容易使人变胖,所以花生通常会被排除在减肥饮食之外。然而实际上,适量吃点花生,反而有利于改善代谢。
一项由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与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合作的临床营养干预研究发现,用花生代替等能量的精制谷物,不仅不会导致体重增加,还能改善总体代谢综合征的风险。
该研究招募了224名志愿者,并将他们随机分成花生组(每日吃轻盐烤花生)和白米组(每日吃白米糕)。经过12周的试验后结果显示,花生组参与者的代谢综合征逆转率为34.5%,是白米组的2.33倍。
总体而言,把花生作为零食可以在不促进体重增加的情况下改善心血管代谢。因此,心血管疾病患者是可以适当吃点花生的。
而真正不能吃花生的是以下这5类人群:
幼儿
由于花生颗粒较大,而且不易嚼碎,而3岁以下幼儿的吞咽功能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幼儿吃花生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说笑、呛咳等而将花生滑入呼吸道,容易引发危险。
胆囊炎患者
人在进食后,胆囊会收缩排出胆汁,从而帮助消化食物。三大营养素中,脂肪最能引起胆囊强烈收缩。花生的脂肪含量较高,因此胆囊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和手术后都不要吃花生,以免诱发或加重疾病。
至于慢性胆囊炎患者,在胆囊炎没有发作的时候是可以少量吃花生,但要注意控制油脂类食物的摄入量,尽量避免一次性摄入过多的脂肪,否则可能会诱发急性胆囊炎。
对花生过敏者
部分人可能会对花生过敏,如果误食的话可能会引发皮肤瘙痒、喉咙水肿等过敏反应,严重时更可致命。这类人群日常除了要禁食花生外,还要注意避免吃到含有花生成分的食品。
痛风患者
花生的嘌呤含量较高,每100克大约含有85毫克嘌呤,建议痛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要避免吃花生,等到病情缓解后才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和自身情况适量吃点。
腹泻者
花生富含油脂和膳食纤维,这两种成分都有润肠通便的作用,因此有腹泻和消化道急性感染症状的人群,应暂时性禁食花生,以免加重病情。
三、花生这么吃,才能保护好血管
日常生活中,我们吃花生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适量地吃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中建议每周摄入坚果70克左右,也就是每天可以吃10克左右花生(大约是半捧的量)。
另外,还要注意控制好油脂的摄入总量,可以用不饱和脂肪含量较高的花生代替猪油、黄油和棕榈油等饱和脂肪含量较高的脂肪,平时如果吃了花生,就要适当减少摄入其他脂肪食物。
2、注意制作方法
炸花生、烤花生、盐�h花生、五香花生和甜花生等,在制作时不仅会造成较多的营养损失,还容易使花生上附着了很多的盐、糖和油,吃了容易引发“三高”和心脑血管疾病。
建议吃花生时尽量选择蒸、煮、炖和煲等用油较少的烹调方法,例如可以用来熬粥、煲汤或炖煮,这样吃起来更健康。
3、挑选和保存
花生和其相关制品容易受到黄曲霉毒素的污染,黄曲霉毒素是一种具有极强肝毒性和致癌性的物质,长期食用受到黄曲霉毒素污染的花生,会严重威胁健康。
因此,建议购买花生时要选正规厂商生产的,不要买路边来路不明的花生;尽量选小包装的,趁新鲜食用,如果吃不完硬密封起来,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而发霉;一旦发现花生发霉了,就不要再吃了。
花生营养丰富,只要不过量食用就不会让人长胖,而且还对身体有很多好处。建议每天可以吃4-5颗花生,尽量吃没有调味的、少油烹调的,吃的时候最好连外皮一起吃。
『关于“遗赠”』——好文重温
“第三,关于遗赠。法律行为有所谓“死因处分”(Verfügung von Todes wegen)之类型,系遗嘱(Testament)与继承契约(Erbvertrag)的上位概念。遗赠以遗嘱为之,自属“死因处分”。照此推断,遗赠当为处分行为。然而,德国通说认为,死因处分之“处分”(Verfügung)不过是日常语词,具有误导性。通常所理解的“处分”,是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此处则有不同。“死因处分”所表达的是,行为人生前最后一次对其财产作出概括性处置。简言之,所谓死因处分,仅仅意味着,此类行为须待被继承人死亡始得生效。遗赠所生效力,并非令受遗赠人直接取得所有权,唯遗赠义务人有义务移转所给予的财产利益而已。就此问题,民国以来直到台湾地区,通说皆从德国,持遗赠生债权效力(负担行为)说。
遗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负担行为抑或处分行为,端视实证法律规范为之设定的法律效果而定。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款所涉及者,首先是遗赠之单方行为抑或双方行为性质。由于该性质之认定将对遗赠的法律效果构成影响,故分析不妨自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入手。
受遗赠人需要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主张受遗赠之权利。自文义观之,此规范立场与台湾地区“民法”第1207条正好相反:“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受遗赠人于期限内为承认遗赠与否之表示;期限届满,尚无表示者,视为承认遗赠。”台湾地区“民法”所遵循者,乃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之规范结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已生效,无需受益人作出肯认意思表示以为迎合;若受益人不欲接受,得以意思表示否定之。由此返观,《继承法》之“接受”似颇接近于契约订立之“承诺”,而遗赠意思表示则相应成为“遗赠契约”之“要约”。
不过,上述解释虽与第25条第2款文义不冲突,却存在体系障碍:第一,遗赠表示若为要约,即属需受领之意思表示,以向相对人作出为必要,但《继承法》未要求遗赠表示须向受遗赠人作出。第二,遗赠表示若为要约,受遗赠人惟于遗赠表示到达后始得承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但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须自“知道受遗赠”时起作出接受或放弃之表示,而“知道受遗赠”未必以遗赠表示到达为前提;再者,遗赠人死亡前,得随时撤回遗赠,因而,即便遗赠表示曾向受遗赠人作出,遗赠人死亡前的承诺亦无意义。第三,遗赠以遗嘱的方式作出,而遗嘱乃单方法律行为无疑。
基于上述理由,《继承法》第25条第2款之“接受”不宜作“承诺”理解,毋宁是受遗赠人行使权利之表示。于是,受遗赠人所行使权利的性质,便成为判断遗赠行为属于负担行为抑或处分行为的关键,因为该权利若为遗赠物之所有权,即意味着,遗赠直接导致遗赠物所有权变更,属于处分行为。
进一步的解释需要求诸《继承法意见》第53条。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向其继承人移转的是“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非遗赠物之所有权。这表示,遗赠并不直接导致所有权移转。所以,我国继承法上的遗赠表示属于单方设定义务之负担行为。
然而,上述原本尚属清楚的法律格局,因《物权法》第29条而变得模糊。该条规定,因受遗赠而取得物权者,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遗赠应具有物权行为之效力。以单方行为而生所有权移转之效力,受遗赠人的意志即不在考虑之列,利益强加之程度,远甚于以遗赠为单方负担行为。不过,《物权法》第29条的文义并非无其他解释之可能。条文所称“受遗赠”若解释为“接受遗赠”,则可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协调。此举虽与语词惯常用法有所偏离,但毕竟勉强可收弥合体系裂缝之功,相比之下,应较具可接受性。即便如此,《物权法》将遗赠与继承并列、同归“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之情形的做法仍令人费解。之所以如此,笔者揣测,立法者也许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进而混淆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第三,关于遗赠。法律行为有所谓“死因处分”(Verfügung von Todes wegen)之类型,系遗嘱(Testament)与继承契约(Erbvertrag)的上位概念。遗赠以遗嘱为之,自属“死因处分”。照此推断,遗赠当为处分行为。然而,德国通说认为,死因处分之“处分”(Verfügung)不过是日常语词,具有误导性。通常所理解的“处分”,是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此处则有不同。“死因处分”所表达的是,行为人生前最后一次对其财产作出概括性处置。简言之,所谓死因处分,仅仅意味着,此类行为须待被继承人死亡始得生效。遗赠所生效力,并非令受遗赠人直接取得所有权,唯遗赠义务人有义务移转所给予的财产利益而已。就此问题,民国以来直到台湾地区,通说皆从德国,持遗赠生债权效力(负担行为)说。
遗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负担行为抑或处分行为,端视实证法律规范为之设定的法律效果而定。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款所涉及者,首先是遗赠之单方行为抑或双方行为性质。由于该性质之认定将对遗赠的法律效果构成影响,故分析不妨自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入手。
受遗赠人需要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主张受遗赠之权利。自文义观之,此规范立场与台湾地区“民法”第1207条正好相反:“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受遗赠人于期限内为承认遗赠与否之表示;期限届满,尚无表示者,视为承认遗赠。”台湾地区“民法”所遵循者,乃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之规范结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已生效,无需受益人作出肯认意思表示以为迎合;若受益人不欲接受,得以意思表示否定之。由此返观,《继承法》之“接受”似颇接近于契约订立之“承诺”,而遗赠意思表示则相应成为“遗赠契约”之“要约”。
不过,上述解释虽与第25条第2款文义不冲突,却存在体系障碍:第一,遗赠表示若为要约,即属需受领之意思表示,以向相对人作出为必要,但《继承法》未要求遗赠表示须向受遗赠人作出。第二,遗赠表示若为要约,受遗赠人惟于遗赠表示到达后始得承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但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须自“知道受遗赠”时起作出接受或放弃之表示,而“知道受遗赠”未必以遗赠表示到达为前提;再者,遗赠人死亡前,得随时撤回遗赠,因而,即便遗赠表示曾向受遗赠人作出,遗赠人死亡前的承诺亦无意义。第三,遗赠以遗嘱的方式作出,而遗嘱乃单方法律行为无疑。
基于上述理由,《继承法》第25条第2款之“接受”不宜作“承诺”理解,毋宁是受遗赠人行使权利之表示。于是,受遗赠人所行使权利的性质,便成为判断遗赠行为属于负担行为抑或处分行为的关键,因为该权利若为遗赠物之所有权,即意味着,遗赠直接导致遗赠物所有权变更,属于处分行为。
进一步的解释需要求诸《继承法意见》第53条。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向其继承人移转的是“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非遗赠物之所有权。这表示,遗赠并不直接导致所有权移转。所以,我国继承法上的遗赠表示属于单方设定义务之负担行为。
然而,上述原本尚属清楚的法律格局,因《物权法》第29条而变得模糊。该条规定,因受遗赠而取得物权者,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遗赠应具有物权行为之效力。以单方行为而生所有权移转之效力,受遗赠人的意志即不在考虑之列,利益强加之程度,远甚于以遗赠为单方负担行为。不过,《物权法》第29条的文义并非无其他解释之可能。条文所称“受遗赠”若解释为“接受遗赠”,则可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协调。此举虽与语词惯常用法有所偏离,但毕竟勉强可收弥合体系裂缝之功,相比之下,应较具可接受性。即便如此,《物权法》将遗赠与继承并列、同归“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之情形的做法仍令人费解。之所以如此,笔者揣测,立法者也许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进而混淆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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