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我以为做所有事都要有始有终,谈恋爱也一样,只有最终走入婚姻,才算有了结果。
后来,我发现有的人注定只能陪伴我们一小段路程,即使过程再惊心动魄,却总是因为各种原因走散。
身边的那个TA不是对的人,所以注定没有结局?
还未表白:想提前知道两个人配不配,你是不是TA的理想型?
恋爱多年:到底能否走入婚姻的殿堂,TA是未来和我携手一生的伴侣吗?
关系破裂:频繁吵架、相看两厌,难道真的要走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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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辽阳,一名俄军间谍被日军抓获,这是一张珍贵的老照片,镜头中这名间谍被绑在柱子上,表情狰狞一脸痛苦,仔细看她穿着清朝百姓的衣服,而且留着金钱鼠尾,其实他本来就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是被沙俄收买而已,旁边的日军则一脸坏笑,看着他,因为他刚才把间谍打了一顿。
这名间谍当时去到日军阵地,在周围打探情报,但被巡逻的日军怀疑叫他站住,可是郑俊杰以为自己事情败露了,转身逃跑的过程中连裤子都被追兵拽掉了,事后他被日军一顿严刑拷打,交代了所有事情,最终还是被绑起来枪杀了。
其实在日俄战争当中,双方都有收买中国当地老百姓充当间谍的先例,但是凡是被抓住的只有一个字就是死,比如鲁迅先生在日本留学的时候,他们学校就播放过日俄战争中被抓获的沙俄间谍,被抓住后乱枪打死,丢进土坑里埋了,鲁迅先生为此,还被日本同学嘲笑过。而此时慈禧老佛爷毫无作为,甚至在一旁看戏,任由两个外人在自己国家上打仗抢地盘,这是多么的讽刺啊!
这名间谍当时去到日军阵地,在周围打探情报,但被巡逻的日军怀疑叫他站住,可是郑俊杰以为自己事情败露了,转身逃跑的过程中连裤子都被追兵拽掉了,事后他被日军一顿严刑拷打,交代了所有事情,最终还是被绑起来枪杀了。
其实在日俄战争当中,双方都有收买中国当地老百姓充当间谍的先例,但是凡是被抓住的只有一个字就是死,比如鲁迅先生在日本留学的时候,他们学校就播放过日俄战争中被抓获的沙俄间谍,被抓住后乱枪打死,丢进土坑里埋了,鲁迅先生为此,还被日本同学嘲笑过。而此时慈禧老佛爷毫无作为,甚至在一旁看戏,任由两个外人在自己国家上打仗抢地盘,这是多么的讽刺啊!
辽宁沈阳,女教师离婚以后,无儿无女,担心无人给她养老。因为一学生承诺给她养老,女教师将140多平方米的房子、30多平米的车库都过户给该学生。没想到事后两人闹翻,女教师将该学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和车库。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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