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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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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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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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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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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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890# | #买车咋成了买轮胎、装具?#】近日,#邯郸# 市民郭先生拨打本报热线8181890反映,他在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可当他打算用这辆车做运输生意时,却发现,自己根本不是车主,而且手里的“购车合同”竟是一份购买轮胎、装具的合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去年3月份说起。
[话筒]消费者:我买的是车
据郭先生回忆,2021年初,他想从事运输生意,便到多个汽车销售公司挑选货车。2月28日,他和父母来到邯郸市大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公司),选中一款名为“J6F国五大柴160马力”一汽解放牌轻卡货车。“经过讨价还价,购车价格定为9.3万元。”他说,谈好价格后,他向该公司缴纳了2000元定金,公司给他开具了收据。3月6日,他带着父母再次来到该公司,加上前期支付的定金,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了汽车首付款3万元整。“当时,我和该公司谈好用‘一汽金融’的贷款方式购买车辆。”郭先生说。
3月14日,大立公司销售员通知郭先生来签合同。郭先生来到该公司后,一名刘姓销售员拿了一份《买卖合同》让其签字。“该销售员称,根据以往惯例,购买该店货车的消费者都要签订这样一份《买卖合同》。”郭先生说,“该销售员在我未看清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催我签字,并索要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该销售员请他等消息。
3月16日,郭先生接到提车的消息后,便带着父亲一起来到大立公司。“我提车的时候,销售员只交给我一本行驶证,并没有提供票据、合同等材料。”郭先生说,当时,他向公司人员询问贷款情况,“对方告知,我每月要还款3251.55元,一共还36期。”至于其它情况,公司人员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因只顾着高兴了,他和父亲没有多问便开走了车。
“8月份,我按期还款5个月后,父亲在翻看这辆货车的行驶证时,发现该车户主为邯郸市邯山区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郭先生说,在父亲提醒下,他拿出那份《买卖合同》,发现这居然是一份买卖轮胎、装具的合同。
郭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显示:大立公司卖给郭先生的产品是商用轮胎、装具、上装。其中,8条商用轮胎,每条2500元,共计20000元;15000元的装具;15000元的上装。上述产品的总价款为50000元。
“我买的是车,咋变成了轮胎?”郭先生说,另外,这个合同上开列的50000元产品,大立公司并没有向我交付。感觉事情蹊跷,他于是到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岭北支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发现自己是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还款。“我与商家说好的,用‘一汽金融’贷款,怎么变成了向一家租赁有限公司借贷?”郭先生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和家人赶到大立公司讨说法,并要求该公司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资料。
“大立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给我提供这些重要材料。”郭先生说,他越想越觉不对劲,便向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投诉,“但代召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经济诈骗,建议到派出所报案。”于是,他向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代召派出所报案,该所随即受理此案。
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期间,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征信处打印了一份征信材料。他发现,自己是以“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其借款金额为11.1万元。“那辆车的车价为9.3万元,大立公司为何让我贷了11.1万元?”郭先生说,他担心遭遇了诈骗或消费欺诈,于是在还了5期贷款后,便停止还贷。
“如今,那辆货车因脱保,已经不能上路。我目前只能以打零工为业,所挣的钱很难养活一家老小。”郭先生说,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破案,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话筒]公司:不予回复 @
消费者买车,商家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5月6日下午,就此问题,记者根据郭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大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的电话。但李杰拒绝给予答复。
当日下午5时40分许,一位自称是大立公司副总的薛姓男子致电本报。当记者向他询问同样问题时,该男子不予回答,却一再要求记者提供反映人郭先生的身份信息。出于保护反映人隐私的考虑,记者予以拒绝。随后,该薛姓男子又拨打记者电话。接通电话后,他拒不回答问题,却反复要求提供反映人身份信息,且要求记者到现场采访,记者表示同意。随后,该男子又十余次拨打记者电话,鉴于其言辞激烈,不配合采访,记者便不再接听其来电。
5月9日上午9时许,李杰带领两名男子来至邯郸日报社,要求反映情况。因外面正下雨,记者请他们登记、测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之后,进入大厅谈话。见面后,李杰及其随行人员不但不接受采访,反而大吵大闹,后被报社保安人员劝离。
5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大立公司采访。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和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这个销售大厅,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他却不予接听。经反复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才向记者提供了大立公司副总薛晓峰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其一直不予接听。记者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该号码,对方终于接听。“我今天没在店里,你明天上午再来吧。”说完这句话,薛晓峰便挂断电话。
5月11日上午10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大立公司。该店一名女性员工见记者前来采访,便立即锁上大门,然后向店内跑去。在该公司门口,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号码,但对方拒绝接听。随后,记者拨打薛晓峰电话号码。他接听后说,自己在大立公司的另一店内,让记者过来采访。
在309国道上寻找了10多分钟,记者终于找到薛晓峰所说的另一家大立公司的销售店铺。进店后,经该店员工介绍,记者见到了端坐在办公室的薛晓峰。
“郭先生买车,你公司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薛晓峰拒绝回答,并表示:“我们已经向派出所交代的很清楚了,请到派出所咨询。”
当记者打算询问其它问题时,薛晓峰以自己急于开会为由,便丢下记者扬长而去。随后,记者将一些问题写成一份《采访提纲》,在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后,将该《采访提纲》放置该店的办公桌上,并要求其尽快答复,然后离开。截止记者发稿时为止,大立公司依然不予任何答复。
[话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找公安部门报案
随后,记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局办公室人员说,这起案件由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处理,并向记者提供了分局联系方式。
代召分局处理这起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表示,去年8月份,当接到郭先生投诉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解。但涉事双方分歧较大,经代召分局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郭先生以遭遇诈骗为由投诉对方,该分局目前已经终止调解,并建议郭先生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何认定那份《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该分局执法人员回忆说,这份合同上有郭先生的签字,这让该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郭先生到底是被骗还是知情。在此,该执法人员提醒,在购买汽车、房屋等贵重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然后再决定签字与否。为了防止被骗,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正规银行贷款,这样的贷款是比较安全的。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小型贷公司贷款的话,就必须提高警惕,始终绷紧防止被骗那根弦。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到我局举报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者发现,郭先生五个月的贷款都交给了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记者通过查询该公司网站,发现该公司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其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记者并未看到有发放贷款类业务。
记者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时发现,2020年5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作为一家天津的公司,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公司,在邯郸当地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该公司与大立汽车公司又是什么关系?针对这些疑问,记者拨打了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邯郸市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详细情况可以咨询该局准入处,并提供了相关电话号码。但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
另外,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邯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放贷问题,如果放贷主体为银行,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其投诉电话为12378;如果放贷主体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举报。
公安机构:该案正在侦办中
就这起案情,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该局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同时,该局民警会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
[话筒]消费者:我买的是车
据郭先生回忆,2021年初,他想从事运输生意,便到多个汽车销售公司挑选货车。2月28日,他和父母来到邯郸市大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公司),选中一款名为“J6F国五大柴160马力”一汽解放牌轻卡货车。“经过讨价还价,购车价格定为9.3万元。”他说,谈好价格后,他向该公司缴纳了2000元定金,公司给他开具了收据。3月6日,他带着父母再次来到该公司,加上前期支付的定金,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了汽车首付款3万元整。“当时,我和该公司谈好用‘一汽金融’的贷款方式购买车辆。”郭先生说。
3月14日,大立公司销售员通知郭先生来签合同。郭先生来到该公司后,一名刘姓销售员拿了一份《买卖合同》让其签字。“该销售员称,根据以往惯例,购买该店货车的消费者都要签订这样一份《买卖合同》。”郭先生说,“该销售员在我未看清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催我签字,并索要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该销售员请他等消息。
3月16日,郭先生接到提车的消息后,便带着父亲一起来到大立公司。“我提车的时候,销售员只交给我一本行驶证,并没有提供票据、合同等材料。”郭先生说,当时,他向公司人员询问贷款情况,“对方告知,我每月要还款3251.55元,一共还36期。”至于其它情况,公司人员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因只顾着高兴了,他和父亲没有多问便开走了车。
“8月份,我按期还款5个月后,父亲在翻看这辆货车的行驶证时,发现该车户主为邯郸市邯山区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郭先生说,在父亲提醒下,他拿出那份《买卖合同》,发现这居然是一份买卖轮胎、装具的合同。
郭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显示:大立公司卖给郭先生的产品是商用轮胎、装具、上装。其中,8条商用轮胎,每条2500元,共计20000元;15000元的装具;15000元的上装。上述产品的总价款为50000元。
“我买的是车,咋变成了轮胎?”郭先生说,另外,这个合同上开列的50000元产品,大立公司并没有向我交付。感觉事情蹊跷,他于是到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岭北支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发现自己是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还款。“我与商家说好的,用‘一汽金融’贷款,怎么变成了向一家租赁有限公司借贷?”郭先生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和家人赶到大立公司讨说法,并要求该公司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资料。
“大立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给我提供这些重要材料。”郭先生说,他越想越觉不对劲,便向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投诉,“但代召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经济诈骗,建议到派出所报案。”于是,他向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代召派出所报案,该所随即受理此案。
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期间,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征信处打印了一份征信材料。他发现,自己是以“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其借款金额为11.1万元。“那辆车的车价为9.3万元,大立公司为何让我贷了11.1万元?”郭先生说,他担心遭遇了诈骗或消费欺诈,于是在还了5期贷款后,便停止还贷。
“如今,那辆货车因脱保,已经不能上路。我目前只能以打零工为业,所挣的钱很难养活一家老小。”郭先生说,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破案,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话筒]公司:不予回复 @
消费者买车,商家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5月6日下午,就此问题,记者根据郭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大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的电话。但李杰拒绝给予答复。
当日下午5时40分许,一位自称是大立公司副总的薛姓男子致电本报。当记者向他询问同样问题时,该男子不予回答,却一再要求记者提供反映人郭先生的身份信息。出于保护反映人隐私的考虑,记者予以拒绝。随后,该薛姓男子又拨打记者电话。接通电话后,他拒不回答问题,却反复要求提供反映人身份信息,且要求记者到现场采访,记者表示同意。随后,该男子又十余次拨打记者电话,鉴于其言辞激烈,不配合采访,记者便不再接听其来电。
5月9日上午9时许,李杰带领两名男子来至邯郸日报社,要求反映情况。因外面正下雨,记者请他们登记、测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之后,进入大厅谈话。见面后,李杰及其随行人员不但不接受采访,反而大吵大闹,后被报社保安人员劝离。
5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大立公司采访。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和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这个销售大厅,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他却不予接听。经反复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才向记者提供了大立公司副总薛晓峰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其一直不予接听。记者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该号码,对方终于接听。“我今天没在店里,你明天上午再来吧。”说完这句话,薛晓峰便挂断电话。
5月11日上午10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大立公司。该店一名女性员工见记者前来采访,便立即锁上大门,然后向店内跑去。在该公司门口,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号码,但对方拒绝接听。随后,记者拨打薛晓峰电话号码。他接听后说,自己在大立公司的另一店内,让记者过来采访。
在309国道上寻找了10多分钟,记者终于找到薛晓峰所说的另一家大立公司的销售店铺。进店后,经该店员工介绍,记者见到了端坐在办公室的薛晓峰。
“郭先生买车,你公司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薛晓峰拒绝回答,并表示:“我们已经向派出所交代的很清楚了,请到派出所咨询。”
当记者打算询问其它问题时,薛晓峰以自己急于开会为由,便丢下记者扬长而去。随后,记者将一些问题写成一份《采访提纲》,在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后,将该《采访提纲》放置该店的办公桌上,并要求其尽快答复,然后离开。截止记者发稿时为止,大立公司依然不予任何答复。
[话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找公安部门报案
随后,记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局办公室人员说,这起案件由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处理,并向记者提供了分局联系方式。
代召分局处理这起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表示,去年8月份,当接到郭先生投诉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解。但涉事双方分歧较大,经代召分局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郭先生以遭遇诈骗为由投诉对方,该分局目前已经终止调解,并建议郭先生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何认定那份《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该分局执法人员回忆说,这份合同上有郭先生的签字,这让该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郭先生到底是被骗还是知情。在此,该执法人员提醒,在购买汽车、房屋等贵重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然后再决定签字与否。为了防止被骗,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正规银行贷款,这样的贷款是比较安全的。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小型贷公司贷款的话,就必须提高警惕,始终绷紧防止被骗那根弦。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到我局举报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者发现,郭先生五个月的贷款都交给了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记者通过查询该公司网站,发现该公司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其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记者并未看到有发放贷款类业务。
记者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时发现,2020年5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作为一家天津的公司,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公司,在邯郸当地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该公司与大立汽车公司又是什么关系?针对这些疑问,记者拨打了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邯郸市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详细情况可以咨询该局准入处,并提供了相关电话号码。但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
另外,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邯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放贷问题,如果放贷主体为银行,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其投诉电话为12378;如果放贷主体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举报。
公安机构:该案正在侦办中
就这起案情,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该局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同时,该局民警会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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