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暂时关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 】#河南多地校外培训机构暂停培训活动#
关于暂停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教育系统工作专班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防止疫情在校园内传播,保障全市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暂停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即日起,全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一律暂停教育教学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要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加强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即日起不得跨省出行。提醒已经在外的教职员工避开中高风险区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记做好个人防护,从外省返焦时要主动向社区报备,并在三天内做两次核酸检测。同时,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每周做一次核酸检测。

三、培训机构实行封闭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停课期间,要强化教学场所封闭管理,做好全方位消杀清洁工作,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四、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以咨询、文化传播、“一对一”“一对多”“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隐蔽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行为。#河南暂停课外线下培训#

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教育系统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核酸检测温馨提示】尊敬的市民朋友: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趋势,尤其是近期受我市疫情的严重影响,核酸检测“愿检尽检”人群骤然增多,为杜绝在核酸采样过程中因人员聚集而可能导致的交叉感染风险,请关注我院以下核酸检测温馨提示:

一、我院核酸检测点开展24小时采样检测服务,请广大市民合理安排时间前来采样,尽量避开核酸检测点清扫消毒时间(5:30-6:30;12:00-13:30;16:30-17:30)。

二、对于14天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是重点地区来青返青人员,需要立即报告所在街道和社区,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到所在辖区指定的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

三、请前来采样的市民提前关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微信公众号,在“就医服务”中选择“核酸检测”即可完成核酸检测线上自助缴费,减少在现场缴费等候时间。如线上自助缴费后未进行现场核酸采样,可于缴费次日起七日内,在“个人中心”中选择“自助核酸检测缴费记录”发起线上退款。

四、来院采样时请务必携带医保卡或身份证或电子健康卡实名就诊,否则山东电子健康码可能无法关联检测结果。采样前请提前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如需要中英文新冠核酸检测报告,请在登记采样时务必提前告诉工作人员做好备注。

五、完成采样的市民,可通过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微信公众号查看您的核酸检测结果,也可在核酸检测点自助打印核酸检测报告。如果核酸检测报告需要盖章,请到一楼门诊大厅2-4号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六、请采样的市民务必全程正确佩戴口罩,等候采样时请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交谈。

七、有发热(体温≥37.0℃),咳嗽、流涕、肌痛、咽痛、乏力、腹泻等感染症状的市民请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八、我院核酸检测24小时咨询电话:0532—96599或66850529。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202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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