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出来了,最近讨论的人多了起来,说说自己的观点。
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物权
大家常说的”这个房子是我买的,我当然有居住权” ”这个房子是我父母的,我当然有居住权”中的居住权并非物权概念的居住权,只是基于所有权而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旦所有权丧失,那么居住(使用)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比如说你把房子卖了,你当然地就不能继续居住了,除非买受人同意。
大家常说的”这个房子是我租的,我当然有居住权”中的居住权也非物权概念的居住权,而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而所有的居住(使用)权利,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那么居住(使用)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比如租赁的房子到期了,不续租,租客不能赖着不搬。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变动的关系
所有权变动,居住权不变动,也不随之丧失。就像“买卖不破租赁”,当然地“买卖不破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的,居住权不丧失。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时候,房屋被拍卖,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同时丧失了居住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房屋,被拍卖后,债务人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丧失了居住的权利。如果房屋给第三人设立了居住权,即便被拍卖,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丧失。
三,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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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比如,你把房子卖给我,只有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之后拿的新的产证,才可以非常有底气的说是我的房子。同理你的房子如果要给谁居住权,那登记是必要条件。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你的租客不会在你未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居住权。想的美
四,居住权可以有期限,可以附条件,不得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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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设定十年,也可以设置二十年,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还可以设立终身的居住权。
居住权可以附条件。居住权一经设立即发生物权效力,那么居住权人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如何救济呢?可以在合同上约定相关事项,如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居住权人违背合同主要义务,根本性违约等,居住权终止。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因此,居住权本身不能抵押。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有约定从约定。
五,不动产设立了居住权的后果
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那么在居住权设立期内,所有权转让,居住权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这个房子买受人只有在居住权期间届满才能住进去,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买的人就很少了,谁买房不是为了马上能住进去,谁乐意等个十年二十年的。那么这样的房屋在转让的时候价格必然会很低。如果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很多,市场有效房源就会减少。
六,居住权和抵押权的关系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两者冲突如何解决,《民法典》没有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这个原则,抵押权设立前,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不受抵押权影响。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之上同时设立两个他物权,一种情况是不能并存,另一种情况是可以并存。
不能并存的情况下:为优的物权存续,为劣的物权消灭;
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为劣的物权在不影响为优的物权的情况下,可以存续,比如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登记在先的为优。
目前来说,居住权和抵押权谁优谁劣没有明确,但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设立在先的他物权优于设立在后的他物权。
抵押权设立在先。我们知道一旦设立居住权,房屋的价值就会降低,且会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按照《民法典》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按揭的房屋要设立居住权大体上是需要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设立在先。一旦设立居住权,那么该房屋在居住权设立期内基本上很难转让。因此银行会综合确定一个标准,比如超过5年的居住权的房屋不予抵押,亦或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评估确定年限,就好比30年房龄的房子银行是不愿意抵押的。
很简单的道理,银行一般都不接受房屋二次抵押,更何况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七,居住权的数量限制
一套住房可以设立几个居住权,多少居住权人,《民法典》没有明确。
根据前述一物之上设立多个他物权的情况,无论设立了多少个居住权,最先登记的居住权总是优先的。同一个时间点有两个居住权人,顺序第一的优先。等到第一个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第一个居住权人死亡,顺序第二的居住权人才可以住进去。当然如果按照时间段分别设立居住权,这并不冲突。
八,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想着给家里人设立居住权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旦撤销权丧失,那债权人只能望房兴叹了,老赖照样可以住别墅哦。
不过这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以后要借钱给别人,不能光知道他有房子,说不定他这个房子都设立了居住权,到时候他做老赖你也没办法拍卖他的房子。
《民法典》出来了,最近讨论的人多了起来,说说自己的观点。
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物权
大家常说的”这个房子是我买的,我当然有居住权” ”这个房子是我父母的,我当然有居住权”中的居住权并非物权概念的居住权,只是基于所有权而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旦所有权丧失,那么居住(使用)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比如说你把房子卖了,你当然地就不能继续居住了,除非买受人同意。
大家常说的”这个房子是我租的,我当然有居住权”中的居住权也非物权概念的居住权,而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而所有的居住(使用)权利,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那么居住(使用)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比如租赁的房子到期了,不续租,租客不能赖着不搬。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变动的关系
所有权变动,居住权不变动,也不随之丧失。就像“买卖不破租赁”,当然地“买卖不破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的,居住权不丧失。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时候,房屋被拍卖,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同时丧失了居住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房屋,被拍卖后,债务人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丧失了居住的权利。如果房屋给第三人设立了居住权,即便被拍卖,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丧失。
三,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图片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比如,你把房子卖给我,只有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之后拿的新的产证,才可以非常有底气的说是我的房子。同理你的房子如果要给谁居住权,那登记是必要条件。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你的租客不会在你未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居住权。想的美
四,居住权可以有期限,可以附条件,不得转让、继承
图片
可以只设定十年,也可以设置二十年,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还可以设立终身的居住权。
居住权可以附条件。居住权一经设立即发生物权效力,那么居住权人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如何救济呢?可以在合同上约定相关事项,如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居住权人违背合同主要义务,根本性违约等,居住权终止。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因此,居住权本身不能抵押。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有约定从约定。
五,不动产设立了居住权的后果
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那么在居住权设立期内,所有权转让,居住权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这个房子买受人只有在居住权期间届满才能住进去,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买的人就很少了,谁买房不是为了马上能住进去,谁乐意等个十年二十年的。那么这样的房屋在转让的时候价格必然会很低。如果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很多,市场有效房源就会减少。
六,居住权和抵押权的关系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两者冲突如何解决,《民法典》没有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这个原则,抵押权设立前,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不受抵押权影响。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之上同时设立两个他物权,一种情况是不能并存,另一种情况是可以并存。
不能并存的情况下:为优的物权存续,为劣的物权消灭;
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为劣的物权在不影响为优的物权的情况下,可以存续,比如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登记在先的为优。
目前来说,居住权和抵押权谁优谁劣没有明确,但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设立在先的他物权优于设立在后的他物权。
抵押权设立在先。我们知道一旦设立居住权,房屋的价值就会降低,且会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按照《民法典》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按揭的房屋要设立居住权大体上是需要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设立在先。一旦设立居住权,那么该房屋在居住权设立期内基本上很难转让。因此银行会综合确定一个标准,比如超过5年的居住权的房屋不予抵押,亦或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评估确定年限,就好比30年房龄的房子银行是不愿意抵押的。
很简单的道理,银行一般都不接受房屋二次抵押,更何况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七,居住权的数量限制
一套住房可以设立几个居住权,多少居住权人,《民法典》没有明确。
根据前述一物之上设立多个他物权的情况,无论设立了多少个居住权,最先登记的居住权总是优先的。同一个时间点有两个居住权人,顺序第一的优先。等到第一个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第一个居住权人死亡,顺序第二的居住权人才可以住进去。当然如果按照时间段分别设立居住权,这并不冲突。
八,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想着给家里人设立居住权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旦撤销权丧失,那债权人只能望房兴叹了,老赖照样可以住别墅哦。
不过这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以后要借钱给别人,不能光知道他有房子,说不定他这个房子都设立了居住权,到时候他做老赖你也没办法拍卖他的房子。
我回头看着走过的路,花谢了,叶落了,灯灭了,天黑了,前方不知还有什么在等着我,孤独寂寞侵蚀着我心中的那个木屋,烛光逐渐微弱,放眼望去,远处毫无光明,站在原地,双脚一动不敢动,犹如深渊在呼唤我,只要你迈前一步,那么就会投入到它的怀抱,那么,真的不动不走吗?不,我相信着,花总会开,叶总会绿,天一定会亮,即使,天亮后我看见的是秃鹫盘旋,是野狗环绕,我也会努力的去告诉它们,放心吧,你们还要饿上一阵,就算我还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呼吸这尘世的气息,然后大声的喊出,这凡世,我来过 https://t.cn/RyhCEk8
山东临沂,小伙花200元买了棵盆栽,没想到摊上了大事!这盆栽看起来就像个树根,但胜在造型独特,小伙买回来希望能长出“奇迹”,没想等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一个朋友提醒他,你养这个东西是违法的,赶紧“自首”吧!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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