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厚道了 !”广东一女子在菜市场精心挑选了两根前排,让摊主帮剁块,谁知道,回家拼起来一看,排骨段刚好拼成一条,另一条排骨全是杂肉碎骨,女子很是气愤。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太不厚道了 !”广东一女子在菜市场精心挑选了两根前排,让摊主帮剁块,谁知道,回家拼起来一看,排骨段刚好拼成一条,另一条排骨全是杂肉碎骨,女子很是气愤。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也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女子估计很少去菜市场,也很少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她来到菜市场,买了一些别的菜,然后来到猪肉摊。看见排骨卖相很不错,于是她左看右看,挑了两根看起来很不错的猪前排。
这两根前排比较长,前头和后头都很少肉,肉都跟骨头相连在一起,是两条精排,价钱也比较贵一些。
但是女子不在意,难得碰上这么好的排骨,她就想煮一顿排骨吃,于是她把这两条排骨递给摊主,让摊主帮忙剁成一段一段,方便回去做排骨。
摊主也很热情,拿起排骨连称都不称,便快刀落砧板,“咚咚咚”几下,动作非常麻利。有几段排骨还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翻到砧板外面。女子看到漂亮的一小段,一小段排骨,心里很是满意。
而摊主也很敬业,快速把排骨拨到砧板边,和翻到砧板外面的排骨都放成一堆,然后在女子眼皮底下快速地装包,动作一气呵成。让女子不由得惊叹,这个摊主动作实在是敏捷。
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 女子精挑的好排骨,有一半已经落到了外面,而摊主在装排骨的时候,外面的杂肉碎骨也顺带装进了袋子里,但是女子浑然不知,等摊主打包好之后,打了称,女子付了款便拿回家。
直到准备做菜的时候,女子把买到的排骨拿出来清洗,她这时才发现,她精挑的前排骨就剩下了可怜的那么几段。女子不敢相信,因为自己亲眼看着摊主在剁排骨,亲眼看到摊主装袋子,怎么拿回来就变成了这样。
于是女子不相信,就把排骨拼凑起来,可是无论怎么拼凑,排骨段只能拼成一条排骨的长度,剩下的都是杂肉碎骨。看到这些排骨杂肉碎骨,女子感到很气愤。
于是她就把拼凑起来的排骨拍了下来,然后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给大家一个提醒,提醒大家,买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摊主掉包了。
而有些人看到之后,也非常有感慨,有人说,这样的小伎俩,在市场里一直都有人用。并且有人也偷偷地拍了一段录像,上面清楚地看到,砧板外面放着一堆杂肉碎骨,有的摊主还把杂肉碎骨藏在付款码后面。
当有人买骨头,或者排骨,一般都会要求摊主帮忙剁碎,于是他们在装包的时候就开始偷偷装上这些杂肉碎骨。
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摊主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摊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1.女子精挑了两条长前排,摊主却在剁段装包之后,把杂肉碎骨换掉一部分的前排,他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这位摊主利用自己的手段把一条前排偷换成别的杂肉碎骨,让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杂肉碎骨,很显然,这并不是女子自己选择的,她的选择权已经被摊主侵犯。
2.摊主将一条排骨偷换成杂肉碎骨,实际上他的行为是掉包行为,也就是他所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法规,女子可以把所买的排骨炸肉碎骨拿回去,要求退款,如果摊主不愿意,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市监局,再要求摊主退一赔三。不过,从女子所买的排骨来看,退一赔三并没有达到500元,因此摊主应当赔偿500元。
3.从调包行为的定性来说,摊主用杂肉碎骨调换前排骨,是同一种商品,不同质量,不同价位的调包,他的行为涉嫌了诈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女子报案,那么摊主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由于这样的小伎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一般会受到五日的拘留,并罚款500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图方便,我们在买骨头或排骨的时候,都会要求经营者帮忙剁块,而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诈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他们装包的过程中,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
对于买排骨被换成杂肉碎骨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孙悟空象征着心魔,猪八戒象征着欲望,沙僧象征着无明。如果没有唐僧作为善良的统摄,他们都会变成魔鬼。
观音知道这一点,唐僧知道这一点,孙悟空恐怕也知道一些。不管孙悟空怎么冷嘲热讽、愤愤不平,但在内心深处,吸引他的就是这种唐僧具有,而他不具有的特质——善良。
唐僧始终是执拗的,在效率上始终是拖后腿的,但是如果没有他的善良,这支取经队伍走着走着,就会走出一身血污。最终,他们也许会停留在去西天的路上,占据一个山头,统治一条河流,变成狮驼岭里那样的妖怪。
观音知道这一点,唐僧知道这一点,孙悟空恐怕也知道一些。不管孙悟空怎么冷嘲热讽、愤愤不平,但在内心深处,吸引他的就是这种唐僧具有,而他不具有的特质——善良。
唐僧始终是执拗的,在效率上始终是拖后腿的,但是如果没有他的善良,这支取经队伍走着走着,就会走出一身血污。最终,他们也许会停留在去西天的路上,占据一个山头,统治一条河流,变成狮驼岭里那样的妖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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