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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政风行风热线》
上线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线嘉宾:党组书记、局长 管恒川
移交安置科科长 王强
优待抚恤科副科长 王祎璇
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解读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29日)
一、优抚概括
什么叫优抚工作?优抚工作是以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做出牺牲、奉献的军人及其家属为主要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等工作。工作对象的主体是军人及其家属,工作主要内容是优待、抚恤、褒扬。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例如残疾的确认、等级的划分,烈士的认定、审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等等。同时优抚工作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抚恤待遇,优待照顾,困难补助和各种生产扶持、优抚法规政策的制定等等。
淮南市是兵源大市、优抚大市,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0余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万多人,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扎实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工作,服务党、国家和军队工作大局。
二、人员对象
什么是优抚对象?广义上的优抚对象包括所有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都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当前我们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特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通常我们按照类别分为三大类:一是享受抚恤金的;二是享受生活补助金的;三是享受优待的。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各类人员的界定。
(一)享受残疾抚恤金和遗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是指经部队或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按照伤残性质,有因战、因公、因病的区别,残疾等级一至十级相应待遇都不等。
烈士遗属:是指经部队或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取得《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批准,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这三类人员我们统称为“三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是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目前,烈属抚恤金标准为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为烈属3386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080/年,病故军人遗属27360/年。
(二)享受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1)在乡老复员军人:这部分对象人员的界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是复员军人的其中一类。
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其入伍年限,分为三个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
时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目前,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852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7724元/年;建国后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7544元/年。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目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为655元/月。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
(3)部分老年烈士子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的界定: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目前,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定期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人每年7080元(每人每月590元)。
关于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凡是生活在农村,现居住地址为农村的都可以认定,城镇无工作单位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都可以进行登记认定。
部分烈士子女认定也是不包括已经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的计算,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所垮的年度数量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垮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举个例子,1960年12月入伍,1963年12月退伍,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计算为4年。目前,补助的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45元。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说明一下: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三)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
(1)义务兵家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优待金制度,对服现役的义务兵,按照17757元/人的标准,征集驻西藏、驻新疆义务兵和驻其他高原条件义务兵优待标准在以上义务兵优待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两年。
(2)大学生入伍奖励:对在校和毕业后在我市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入伍所在地县、区政府优待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学新生0.8万元,大学在校生1万元,大学毕业生1.5万元。
(3)奖励优待:在部队获得表彰的现役军人奖励优待面100%;属我市户籍、获得战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表彰的现役军人(含义务兵、士官、军官),由户籍地所在县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义务兵、士官、军官获得战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得一等功的,奖励10万元;获得二等功的,奖励5万元;获得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义务兵、士官获得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由各县区按照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4)优抚对象优待。对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给予优待,是我省出台的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重要内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面100%;优待标准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役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优待标准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上线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线嘉宾:党组书记、局长 管恒川
移交安置科科长 王强
优待抚恤科副科长 王祎璇
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解读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29日)
一、优抚概括
什么叫优抚工作?优抚工作是以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做出牺牲、奉献的军人及其家属为主要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等工作。工作对象的主体是军人及其家属,工作主要内容是优待、抚恤、褒扬。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例如残疾的确认、等级的划分,烈士的认定、审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等等。同时优抚工作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抚恤待遇,优待照顾,困难补助和各种生产扶持、优抚法规政策的制定等等。
淮南市是兵源大市、优抚大市,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0余万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万多人,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扎实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工作,服务党、国家和军队工作大局。
二、人员对象
什么是优抚对象?广义上的优抚对象包括所有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都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当前我们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特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通常我们按照类别分为三大类:一是享受抚恤金的;二是享受生活补助金的;三是享受优待的。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各类人员的界定。
(一)享受残疾抚恤金和遗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是指经部队或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按照伤残性质,有因战、因公、因病的区别,残疾等级一至十级相应待遇都不等。
烈士遗属:是指经部队或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取得《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批准,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这三类人员我们统称为“三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是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目前,烈属抚恤金标准为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为烈属3386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080/年,病故军人遗属27360/年。
(二)享受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1)在乡老复员军人:这部分对象人员的界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是复员军人的其中一类。
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其入伍年限,分为三个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
时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目前,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852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7724元/年;建国后入伍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7544元/年。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目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为655元/月。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
(3)部分老年烈士子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的界定: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目前,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定期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人每年7080元(每人每月590元)。
关于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凡是生活在农村,现居住地址为农村的都可以认定,城镇无工作单位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都可以进行登记认定。
部分烈士子女认定也是不包括已经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的界定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的计算,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所垮的年度数量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垮了几个年度就按几年计算。举个例子,1960年12月入伍,1963年12月退伍,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计算为4年。目前,补助的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45元。从今年8月1日起,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说明一下: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三)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
(1)义务兵家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优待金制度,对服现役的义务兵,按照17757元/人的标准,征集驻西藏、驻新疆义务兵和驻其他高原条件义务兵优待标准在以上义务兵优待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两年。
(2)大学生入伍奖励:对在校和毕业后在我市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入伍所在地县、区政府优待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学新生0.8万元,大学在校生1万元,大学毕业生1.5万元。
(3)奖励优待:在部队获得表彰的现役军人奖励优待面100%;属我市户籍、获得战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表彰的现役军人(含义务兵、士官、军官),由户籍地所在县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义务兵、士官、军官获得战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得一等功的,奖励10万元;获得二等功的,奖励5万元;获得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义务兵、士官获得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由各县区按照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4)优抚对象优待。对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给予优待,是我省出台的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重要内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面100%;优待标准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役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优待标准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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