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你自己看看你自己是不是脑子有坑?六角螺母张是代言人戴了出席活动有什么问题,那你要不要问问龚为什么要戴?演唱会花园还有综艺,不都是后期p掉的?是张逼他戴的?那段时间龚去哪个综艺和节目不戴?他自己可也是有戒指代言的,干嘛不戴自己的?这也要怪张?你是不是属实没道理了?第二男孩子之间打打闹闹不正常吗?你是没男性友人吗?男孩子还喜欢玩拜观音,玩海底捞月呢?照你的理论,这些人是不是也都是情侣?第三他生日会邀请了一大批他的同学和朋友,照你的意思,他和他们也是情侣?还有什么叫扮个女人?长头发就是女人,那你要不要问问刘huan老师和汪hailin老师,他们是不是女人?
11月7日
#暗恋[超话]#我站在操场的风中 真巧 只一眼就看到了他 恍惚中 看到他和别人有说有笑 阳光洒在他的身上 眉眼间透着几分温柔 让人忍不住想要靠近 可我又一次犹豫了 “哎 到底要不要去和他打招呼”“还是算了吧”无数个问题在我的脑海里 我试图靠近 又小心翼翼 明明只差一点点 可我却默默的看着他的背影 内心还在暗自期待着他会回头 久久不肯转移视线 直到他消失在人海里 我又一次错过了他…………
“我是胆小鬼 只敢在你身后默默的看着你 看着不会回头的你”
#暗恋[超话]#我站在操场的风中 真巧 只一眼就看到了他 恍惚中 看到他和别人有说有笑 阳光洒在他的身上 眉眼间透着几分温柔 让人忍不住想要靠近 可我又一次犹豫了 “哎 到底要不要去和他打招呼”“还是算了吧”无数个问题在我的脑海里 我试图靠近 又小心翼翼 明明只差一点点 可我却默默的看着他的背影 内心还在暗自期待着他会回头 久久不肯转移视线 直到他消失在人海里 我又一次错过了他…………
“我是胆小鬼 只敢在你身后默默的看着你 看着不会回头的你”
四川一男子来到一家餐厅吃饭,自带了一瓶红酒,在结账时餐厅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可是这瓶酒只是用手就拧开了,不需要去开瓶,于是餐厅又改口了,我们这是收取的杯子使用费。
四川成都,邓先生一行人来到了当地一家餐厅,要了一个包房,期间点了海鲜拼盘、牛排以及一些炒菜,一行人就进入了包房开始吃饭,期间邓先生还自带了一瓶比较好的红酒,于是就让服务员帮忙开一下。
服务员说我们开瓶要收取开瓶费,于是服务员拿过酒瓶准备打开,结果却发现只是用手一拧就拧开了,不需要专门的开酒器,这时服务员就改口了,你们要不要使用酒杯,如果要用的话,必须要用红酒杯使用费。
本以为红酒杯使用费可能几块钱,吃完后之后邓先生去结账,结果却收了200元,邓先生很气愤,但是碍于朋友也在,于是就先把账单结了。一共消费了1207.4元,其中包含了15%的服务费131.4元,还有开价杂项200元,而所谓的开价杂项就是酒杯使用费200元。
离开餐厅后,邓先生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介入调查后,餐厅一方表示,我们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服务费写在了菜单中,具体开价杂项200元是什么费用,我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复。
有人说,其实餐厅也是看人下菜,尤其是宴请时多收费,宴请之人也不好说什么,只能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
还有人说,如果酒杯使用要钱,那么桌子、椅子使用要不要钱,这样还敢在餐厅吃饭吗?其实,如果是明码标价事先说好了价格,这倒没什么问题。
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因此餐厅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而不是在使用时或者是在使用后向消费者告诉是收费的。
本案中,商家收取了200元的开价杂项,餐厅经理表示要核实一下,而邓先生则称这200元就是酒杯使用费。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餐厅要说明这200元到底是什么费用,如果无法说明或者拒绝说明的,就要以消费者的陈述为依据。
换句话说,如果餐厅确实收取了200元的酒杯使用费用,那么显然是在约定范围之外收取费用的,对此可以认定为乱收费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因此对于餐厅的这种行为,处罚起来还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餐厅收取了邓先生15%的服务费来讲,按照《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由于在邓先生点餐的餐单上,已经写明了收费15%的服务费,实际上则属于餐厅发出要约,希望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在明确得知这一信息后,仍选择进店点餐消费,视为消费者对订立合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所以,消费者在已经明确获悉的前提下,如果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不合理,可选择离开;如果愿意留下消费,就等于消费者认同酒店收取服务费。因此应视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四川成都,邓先生一行人来到了当地一家餐厅,要了一个包房,期间点了海鲜拼盘、牛排以及一些炒菜,一行人就进入了包房开始吃饭,期间邓先生还自带了一瓶比较好的红酒,于是就让服务员帮忙开一下。
服务员说我们开瓶要收取开瓶费,于是服务员拿过酒瓶准备打开,结果却发现只是用手一拧就拧开了,不需要专门的开酒器,这时服务员就改口了,你们要不要使用酒杯,如果要用的话,必须要用红酒杯使用费。
本以为红酒杯使用费可能几块钱,吃完后之后邓先生去结账,结果却收了200元,邓先生很气愤,但是碍于朋友也在,于是就先把账单结了。一共消费了1207.4元,其中包含了15%的服务费131.4元,还有开价杂项200元,而所谓的开价杂项就是酒杯使用费200元。
离开餐厅后,邓先生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介入调查后,餐厅一方表示,我们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服务费写在了菜单中,具体开价杂项200元是什么费用,我需要核实后才能回复。
有人说,其实餐厅也是看人下菜,尤其是宴请时多收费,宴请之人也不好说什么,只能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
还有人说,如果酒杯使用要钱,那么桌子、椅子使用要不要钱,这样还敢在餐厅吃饭吗?其实,如果是明码标价事先说好了价格,这倒没什么问题。
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因此餐厅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而不是在使用时或者是在使用后向消费者告诉是收费的。
本案中,商家收取了200元的开价杂项,餐厅经理表示要核实一下,而邓先生则称这200元就是酒杯使用费。
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餐厅要说明这200元到底是什么费用,如果无法说明或者拒绝说明的,就要以消费者的陈述为依据。
换句话说,如果餐厅确实收取了200元的酒杯使用费用,那么显然是在约定范围之外收取费用的,对此可以认定为乱收费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因此对于餐厅的这种行为,处罚起来还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餐厅收取了邓先生15%的服务费来讲,按照《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由于在邓先生点餐的餐单上,已经写明了收费15%的服务费,实际上则属于餐厅发出要约,希望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在明确得知这一信息后,仍选择进店点餐消费,视为消费者对订立合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所以,消费者在已经明确获悉的前提下,如果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不合理,可选择离开;如果愿意留下消费,就等于消费者认同酒店收取服务费。因此应视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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