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不利工作的八字特征:
1、八字中财官印的搭配不当; 八字中的财代表你与金钱的缘分,官代表你的功名与社会地位,印星代表你的事业归属与能力;另外一个方面,财星代表你的行为能力,官星则是责任与义务,印星则是你的加油站。因此,财官印三者,需要一个良好的搭配。
怎样才是一个良好的搭配?这就要看三者,与日干的关系与情分来定。比如:八字中印星多旺,实为无情,需要财星制印;最好是财星出干通根,在日干三围。八字中官杀多旺,官杀自为无情之物;最好原局印星出干通根,印星布局在日干三围。八字中财星多旺,财星则为无情之物,见印则财能制印;
故此,最好印星透干通根,有官星扶住印星,印星在日干三围,财星与官星相连,印星与官星相连。 搭配不好的组合则有:忌官用印生官,则财来生官制印;忌印则见官来生印,不见财星制克;忌财则财印交战,没有官星通关。用神不在日干三围,甚至远隔受阻。
2、八字中印枭多旺,且印枭为忌的人; 八字中印枭多旺的人,大多思想封闭,行为保守,且因循守旧,不善于交际。有什么不痛快、不开心的事,往往一个人默默独自承受,不愿与人分担。所以他们时常心理负担较重,心情不好,容易抑郁,主要是灵活性不够。
如果八字中印枭没有制克,或者日干不能本气通根,则容易缺乏成就,被人埋没,受人轻视。所以,工作方面难以称心如意。
3、月干与时干均为忌神的人; 八字中月干和时干均为命主的官禄宫;代表自己的成就、权柄和社会地位。如果时干和月干均为忌神,说明自己的事业均不理想,社会地位层次不高,自然难以称心如意。
4、八字中正印受冲的人; 八字中印星代表居家,工作场所,正印尤其如此,印星逢冲,必然工作缺乏稳定。即使如此,也不能说就一定不好。大体说来,还是看这个印星是喜还是忌,是喜神、用神的则忌讳冲克,逢冲则事业容易不顺;
是忌神则可以冲,只是变动大些;不过,逢冲毕竟会让喜神受伤,还是会有不吉;所以还要喜神在原局中逢生助,制克的话,合制、会制当然最佳。
5、八字中喜用官星、印星逢空的人; 八字中印星、或者官星为喜用,只要官星或者印星在日干三围,或者出干有根,没有遭遇重大冲克,其人就有体面的工作。不过就怕印星逢空,逢空则说明根基不扎实,只有名像而没有实性。所以,这种八字的人,工作方面也就难以称心如意。
6、八字中官禄宫逢空的人; 八字中空亡的意义,只有对吉神、贵神、喜神和用神而言,才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八字中官禄宫坐忌神,贵神,喜神或者用神,是空宫的话,事业方面会有能力不够的感觉。尤其是时柱有吉神、贵神,喜神、用神,逢空坐空,归属感更为缺乏,事业方面称心如意更小。#八字命理八字合婚星座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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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是一个良好的搭配?这就要看三者,与日干的关系与情分来定。比如:八字中印星多旺,实为无情,需要财星制印;最好是财星出干通根,在日干三围。八字中官杀多旺,官杀自为无情之物;最好原局印星出干通根,印星布局在日干三围。八字中财星多旺,财星则为无情之物,见印则财能制印;
故此,最好印星透干通根,有官星扶住印星,印星在日干三围,财星与官星相连,印星与官星相连。 搭配不好的组合则有:忌官用印生官,则财来生官制印;忌印则见官来生印,不见财星制克;忌财则财印交战,没有官星通关。用神不在日干三围,甚至远隔受阻。
2、八字中印枭多旺,且印枭为忌的人; 八字中印枭多旺的人,大多思想封闭,行为保守,且因循守旧,不善于交际。有什么不痛快、不开心的事,往往一个人默默独自承受,不愿与人分担。所以他们时常心理负担较重,心情不好,容易抑郁,主要是灵活性不够。
如果八字中印枭没有制克,或者日干不能本气通根,则容易缺乏成就,被人埋没,受人轻视。所以,工作方面难以称心如意。
3、月干与时干均为忌神的人; 八字中月干和时干均为命主的官禄宫;代表自己的成就、权柄和社会地位。如果时干和月干均为忌神,说明自己的事业均不理想,社会地位层次不高,自然难以称心如意。
4、八字中正印受冲的人; 八字中印星代表居家,工作场所,正印尤其如此,印星逢冲,必然工作缺乏稳定。即使如此,也不能说就一定不好。大体说来,还是看这个印星是喜还是忌,是喜神、用神的则忌讳冲克,逢冲则事业容易不顺;
是忌神则可以冲,只是变动大些;不过,逢冲毕竟会让喜神受伤,还是会有不吉;所以还要喜神在原局中逢生助,制克的话,合制、会制当然最佳。
5、八字中喜用官星、印星逢空的人; 八字中印星、或者官星为喜用,只要官星或者印星在日干三围,或者出干有根,没有遭遇重大冲克,其人就有体面的工作。不过就怕印星逢空,逢空则说明根基不扎实,只有名像而没有实性。所以,这种八字的人,工作方面也就难以称心如意。
6、八字中官禄宫逢空的人; 八字中空亡的意义,只有对吉神、贵神、喜神和用神而言,才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八字中官禄宫坐忌神,贵神,喜神或者用神,是空宫的话,事业方面会有能力不够的感觉。尤其是时柱有吉神、贵神,喜神、用神,逢空坐空,归属感更为缺乏,事业方面称心如意更小。#八字命理八字合婚星座命理#
不利工作的八字特征:
1、八字中财官印的搭配不当; 八字中的财代表你与金钱的缘分,官代表你的功名与社会地位,印星代表你的事业归属与能力;另外一个方面,财星代表你的行为能力,官星则是责任与义务,印星则是你的加油站。因此,财官印三者,需要一个良好的搭配。
怎样才是一个良好的搭配?这就要看三者,与日干的关系与情分来定。比如:八字中印星多旺,实为无情,需要财星制印;最好是财星出干通根,在日干三围。八字中官杀多旺,官杀自为无情之物;最好原局印星出干通根,印星布局在日干三围。八字中财星多旺,财星则为无情之物,见印则财能制印;
故此,最好印星透干通根,有官星扶住印星,印星在日干三围,财星与官星相连,印星与官星相连。 搭配不好的组合则有:忌官用印生官,则财来生官制印;忌印则见官来生印,不见财星制克;忌财则财印交战,没有官星通关。用神不在日干三围,甚至远隔受阻。
2、八字中印枭多旺,且印枭为忌的人; 八字中印枭多旺的人,大多思想封闭,行为保守,且因循守旧,不善于交际。有什么不痛快、不开心的事,往往一个人默默独自承受,不愿与人分担。所以他们时常心理负担较重,心情不好,容易抑郁,主要是灵活性不够。
如果八字中印枭没有制克,或者日干不能本气通根,则容易缺乏成就,被人埋没,受人轻视。所以,工作方面难以称心如意。
3、月干与时干均为忌神的人; 八字中月干和时干均为命主的官禄宫;代表自己的成就、权柄和社会地位。如果时干和月干均为忌神,说明自己的事业均不理想,社会地位层次不高,自然难以称心如意。
4、八字中正印受冲的人; 八字中印星代表居家,工作场所,正印尤其如此,印星逢冲,必然工作缺乏稳定。即使如此,也不能说就一定不好。大体说来,还是看这个印星是喜还是忌,是喜神、用神的则忌讳冲克,逢冲则事业容易不顺;
是忌神则可以冲,只是变动大些;不过,逢冲毕竟会让喜神受伤,还是会有不吉;所以还要喜神在原局中逢生助,制克的话,合制、会制当然最佳。
5、八字中喜用官星、印星逢空的人; 八字中印星、或者官星为喜用,只要官星或者印星在日干三围,或者出干有根,没有遭遇重大冲克,其人就有体面的工作。不过就怕印星逢空,逢空则说明根基不扎实,只有名像而没有实性。所以,这种八字的人,工作方面也就难以称心如意。
6、八字中官禄宫逢空的人; 八字中空亡的意义,只有对吉神、贵神、喜神和用神而言,才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八字中官禄宫坐忌神,贵神,喜神或者用神,是空宫的话,事业方面会有能力不够的感觉。尤其是时柱有吉神、贵神,喜神、用神,逢空坐空,归属感更为缺乏,事业方面称心如意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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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八字中正印受冲的人; 八字中印星代表居家,工作场所,正印尤其如此,印星逢冲,必然工作缺乏稳定。即使如此,也不能说就一定不好。大体说来,还是看这个印星是喜还是忌,是喜神、用神的则忌讳冲克,逢冲则事业容易不顺;
是忌神则可以冲,只是变动大些;不过,逢冲毕竟会让喜神受伤,还是会有不吉;所以还要喜神在原局中逢生助,制克的话,合制、会制当然最佳。
5、八字中喜用官星、印星逢空的人; 八字中印星、或者官星为喜用,只要官星或者印星在日干三围,或者出干有根,没有遭遇重大冲克,其人就有体面的工作。不过就怕印星逢空,逢空则说明根基不扎实,只有名像而没有实性。所以,这种八字的人,工作方面也就难以称心如意。
6、八字中官禄宫逢空的人; 八字中空亡的意义,只有对吉神、贵神、喜神和用神而言,才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八字中官禄宫坐忌神,贵神,喜神或者用神,是空宫的话,事业方面会有能力不够的感觉。尤其是时柱有吉神、贵神,喜神、用神,逢空坐空,归属感更为缺乏,事业方面称心如意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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