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六年大闸蟹,儿子却精神分裂,动作、行为和大闸蟹很相像……
#打断腿也要回家卖螃蟹##螃蟹##因果#
袁华中,男,48岁,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袁华中原本有一个让人羡慕的家庭:一双健康、可爱的儿女,一位贤淑的妻子,他本人也是亲戚朋友眼中的“三好”男人(好父亲、好丈夫、好儿子)。
然而,厄运从六年前开始了……
袁华中和朋友合伙到广东开了一家大闸蟹专卖店。
在买卖的第二年——2010年元旦,当袁华中从广东回家后,得知儿子辞去了工作,心里非常气愤,就开始训斥儿子和妻子。
袁华中说:“当时我的脾气很大,句句话都伤害着妻子,完全不像我平时的样子。
正值过年,别人家都欢欢喜喜地过年,我家却被我闹得鸡犬不宁,后来矛盾升级,我向妻子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不久,袁华中二十几岁的儿子精神出现问题,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精神分裂症。
医生告诉袁华中,这种病很难根治,需要长期治疗。
为了能让儿子恢复健康,袁华中到处求医问药,找大仙儿看事、找算命先生改名字、看风水,修祖坟等等,可儿子的病仍不见好转。
并且由于四年来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袁华中的儿子行动渐渐迟缓、眼神呆滞、开始厌食,变得越来越消瘦。
2014年下半年,袁华中接触到佛法,通过对《因果报应》光碟的观看,袁华中联想起儿子的动作、行为和大闸蟹很相像:
儿子两手爱抓头、抓脚;走路僵硬,而且不会走直线,经常横着走;不肯上楼阶。
今年五月,通过佛友介绍,袁华中来到寺院,因为儿子情况特殊,没有在寺院挂单,于是就在外面租了一间屋子,白天在寺院里听经闻法、读诵《无量寿经》、念佛,晚上回出租房休息。
同时,袁华中的妻子也来到寺院,夫妻二人共同忏悔以往过错……渐渐地,袁华中的儿子开始与人沟通,三餐能够正常吃饭,只要口里念着“阿弥陀佛”,就可以正常行走。
袁华中说:“学佛这一个月来,孩子的变化很大。我们真正感受到佛法不可思议,想想自己这几年从事杀生行业赚来的钱基本都花在治疗儿子的病情上,所剩无几;
因为自己杀生业力的感召,让整个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但也非常幸运,我们一家人能够接触到佛法,明白因果道理的事实真相,今生有缘了脱生死之苦。
假如儿子的病情能够好转,我希望他将来可以出家或者在家弘扬佛法,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回馈这些好心人士的热心帮助和关怀。”
我们人都知道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堪作佛;你也该知道一切众生都有菩萨性,都可以做菩萨;
一切众生都有罗汉性,都可以做罗汉;
一切众生皆有缘觉性,皆可以做缘觉;
一切众生皆有天性,都可以升天;
一切众生皆有人性,都可以做人;
一切众生皆有修罗性,都可以做修罗;
一切众生皆有鬼性,都可以做鬼,你做鬼事就是鬼;
一切众生皆有畜生性,你如尽做畜生事就是畜生;
一切众生皆有地狱性,你如造地狱的因,将来就堕地狱的。
所以种因结果,你种什么因就结什么果,绝对不会错。(完)
#打断腿也要回家卖螃蟹##螃蟹##因果#
袁华中,男,48岁,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袁华中原本有一个让人羡慕的家庭:一双健康、可爱的儿女,一位贤淑的妻子,他本人也是亲戚朋友眼中的“三好”男人(好父亲、好丈夫、好儿子)。
然而,厄运从六年前开始了……
袁华中和朋友合伙到广东开了一家大闸蟹专卖店。
在买卖的第二年——2010年元旦,当袁华中从广东回家后,得知儿子辞去了工作,心里非常气愤,就开始训斥儿子和妻子。
袁华中说:“当时我的脾气很大,句句话都伤害着妻子,完全不像我平时的样子。
正值过年,别人家都欢欢喜喜地过年,我家却被我闹得鸡犬不宁,后来矛盾升级,我向妻子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不久,袁华中二十几岁的儿子精神出现问题,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精神分裂症。
医生告诉袁华中,这种病很难根治,需要长期治疗。
为了能让儿子恢复健康,袁华中到处求医问药,找大仙儿看事、找算命先生改名字、看风水,修祖坟等等,可儿子的病仍不见好转。
并且由于四年来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袁华中的儿子行动渐渐迟缓、眼神呆滞、开始厌食,变得越来越消瘦。
2014年下半年,袁华中接触到佛法,通过对《因果报应》光碟的观看,袁华中联想起儿子的动作、行为和大闸蟹很相像:
儿子两手爱抓头、抓脚;走路僵硬,而且不会走直线,经常横着走;不肯上楼阶。
今年五月,通过佛友介绍,袁华中来到寺院,因为儿子情况特殊,没有在寺院挂单,于是就在外面租了一间屋子,白天在寺院里听经闻法、读诵《无量寿经》、念佛,晚上回出租房休息。
同时,袁华中的妻子也来到寺院,夫妻二人共同忏悔以往过错……渐渐地,袁华中的儿子开始与人沟通,三餐能够正常吃饭,只要口里念着“阿弥陀佛”,就可以正常行走。
袁华中说:“学佛这一个月来,孩子的变化很大。我们真正感受到佛法不可思议,想想自己这几年从事杀生行业赚来的钱基本都花在治疗儿子的病情上,所剩无几;
因为自己杀生业力的感召,让整个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但也非常幸运,我们一家人能够接触到佛法,明白因果道理的事实真相,今生有缘了脱生死之苦。
假如儿子的病情能够好转,我希望他将来可以出家或者在家弘扬佛法,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回馈这些好心人士的热心帮助和关怀。”
我们人都知道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堪作佛;你也该知道一切众生都有菩萨性,都可以做菩萨;
一切众生都有罗汉性,都可以做罗汉;
一切众生皆有缘觉性,皆可以做缘觉;
一切众生皆有天性,都可以升天;
一切众生皆有人性,都可以做人;
一切众生皆有修罗性,都可以做修罗;
一切众生皆有鬼性,都可以做鬼,你做鬼事就是鬼;
一切众生皆有畜生性,你如尽做畜生事就是畜生;
一切众生皆有地狱性,你如造地狱的因,将来就堕地狱的。
所以种因结果,你种什么因就结什么果,绝对不会错。(完)
造谣中国萌娃是日本小孩,法院判了!
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
图片
有细心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实为女孩母亲拍摄,已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小红书”。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
图片
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
次日,热心网友到原告母亲的“小红书”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与小红书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
图片
图片
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小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地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
图片
有细心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实为女孩母亲拍摄,已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小红书”。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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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
次日,热心网友到原告母亲的“小红书”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与小红书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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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小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地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以案普法#【把中国宝宝造谣成“日本萌娃”,被揭穿还拒不删除?法院判了!】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有细心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实为女孩母亲拍摄,已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
次日,热心网友到小楼母亲的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小楼母亲分别在两个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
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小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争议焦点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次日,热心网友到小楼母亲的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小楼母亲分别在两个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
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小楼肖像权,故小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争议焦点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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