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买房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卖方如何才能终止交易?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丹丹
【导读】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为避税与甲签订合同二,甲担心法律纠纷想与乙终止买卖,乙要求甲继续履行。潘丹丹律师认为,甲乙签订阴阳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不会容忍通过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甲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二无效,不再继续履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运用法理正确分析问题,拨乱反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然后用购房款重新购买房屋。甲通过中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为XXX万元。
《合同一》的履行过程中,乙希望甲配合以低于XXX万元的成交价到房产局备案网签,让乙避税。甲、乙双方又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以下简称:《合同二》),将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同时中介向甲出具的书面《说明》,言明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是为了配合乙避税,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中介方和乙全部承担,与甲无关。后甲和乙到房产局通过网签对《合同二》进行了备案。
《合同二》进行备案后,甲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同时还发现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担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乙,会招惹法律纠纷,因此对乙提出将已经收取的乙的定金退还给乙,终止房屋交易。乙表示,虽然自己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自己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同时,乙还告知甲,乙已经咨询过律师,因为①《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②《合同二》是通过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的合同且《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所以,《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所以,乙要求甲履行《合同二》。
甲也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甲为了配合乙避税,和乙到房产局通过网签对《合同二》进行了备案,虽然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因此,且不说该问题不能单方归责于乙,仅就《合同二》的产生,是“为了配合乙避税”还是“甲、乙双方修改了《合同一》”这二个问题而言,甲就有举证的责任。虽然甲可以拿出中介向甲出具的书面《说明》来证明这个问题,但是,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所以,最终关于“为了配合乙避税”还是“甲、乙双方修改了《合同一》”这二个问题的举证责任,还是需要由甲承担的。②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二》是经乙提议,甲为了配合乙避税而产生的,那么,在《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合同二》已经通过房产局网签进行了备案的情况下,乙关于“《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的观点,很可能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而甲关于“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问题,因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乙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依法就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
甲认为,自己的想法则很简单,“①自己的房子卖给谁都是卖,自己没有必要配合乙避税而给自己带来法律方面的担忧。②因为《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所以,按照《合同二》出卖涉案房屋,自己吃亏太大”。
同时,甲经过思考,感觉困惑自己的问题还有,“难道自己只有继续配合乙避税这种不完全正当的行为,才不会惹上法律纠纷?而自己“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而提出终止涉案房屋的买卖活动,倒是面向法律自投罗网”?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终止涉案的房屋交易,免除自己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的想法是朴素而且正当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甲实现其法律目的之担忧,是可以厘清和排除的。
甲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潘丹丹律师认为:甲实现其法律目的关键在于,甲能否依法否定《合同二》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布《合同二》无效。如何才能依法宣布《合同二》无效,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1、其他律师关于“‘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问题,因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乙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依法就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的观点,是可以借鉴的。但是,由于实现甲的法律需求,关键在于否定《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所以,关于《合同一》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得到履行的问题,是与本案无关,而是在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能时应该由房产局把握的问题。所以,选择“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作为甲实现其法律目的之理由,是多此一举。
2、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甲为了配合乙避税,不能单方归责于乙”,向甲隐示的法律风险,基于“①甲配合乙避税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②在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产生以前,甲已经主动提出停止避税行为的继续”这样二个条件,甲是不会因此而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的。所以,甲不仅可以免除这个方面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堂堂正正的以此为由,要求终止涉案房屋的买卖活动。
3、关于“《合同二》产生原因的举证责任”问题,虽然“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但是,因为《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所以,房屋出卖方无因的减少出卖房屋的售出价,这是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规则的,在《说明》载明“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是为了配合乙避税,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中介方和乙全部承担,与甲无关”的情况下,如果乙不能有效说明《合同一》变为《合同二》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二》涉嫌避税,应该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
潘丹丹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愈来呈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趋势,因此,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设置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但是,法院应该对通过“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费的行为,不会持容忍态度的。所以,甲以“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为由,而提出终止涉案房屋买卖活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潘丹丹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坚定了甲依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决心。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结合“①《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②《合同二》是通过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的合同且《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的事实,《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所以,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二》的抗辩。
对此,潘丹丹律师反驳:
首先,乙自认“《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这一事实说明,《合同一》和《合同二》是针对涉案房屋而产生的一个合同行为,而不是二个合同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合同二》取代了《合同一》”的问题。
其次,《合同二》并未注明《合同二》取代了《合同一》,所以,根据乙自己关于“《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的自认,本案的本质争议从法律关系方面认定,应该是《合同一》与《合同二》哪一份合同有效;从不告不理的诉讼规则方面分析,就是《合同二》是否有效。
第三,关于《合同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庭需要整合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认定:
①《合同一》与《合同二》均是基于甲、乙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
②《合同一》与《合同二》所反映出来的具体内容冲突是“《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
③这种价格差异的产生,肯定不可能是无因的。
④虽然“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但是,甲、乙双方出于对中介同等的高度信任,中介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完全认为仅仅是中介方之意思表示的。中介方在《说明》中表达的意思内容,不仅能够使甲足以代表乙的意思表示,同时中介也能够证明《说明》的内容,乙是知道并且同意的。
⑤《合同一》与《合同二》相比较,利益或不当利益的获得者,显然是乙。因此,认为甲会既选择减少房屋出售价同时又自愿选择自己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这显然是不按照正常人处理事务的正常法则之强词夺理。
⑥如何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公平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以警示利用“阴阳合同”游戏法律的不良社会现象”的原则,认定和处理《合同一》与《合同二》的内容冲突,法院应是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规则,做出正义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二》无效。甲终止该合同履行的法律诉求得到实现。#法律##法律咨询##阴阳合同##避税##房屋买卖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丹丹
【导读】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为避税与甲签订合同二,甲担心法律纠纷想与乙终止买卖,乙要求甲继续履行。潘丹丹律师认为,甲乙签订阴阳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不会容忍通过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甲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二无效,不再继续履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运用法理正确分析问题,拨乱反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然后用购房款重新购买房屋。甲通过中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为XXX万元。
《合同一》的履行过程中,乙希望甲配合以低于XXX万元的成交价到房产局备案网签,让乙避税。甲、乙双方又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以下简称:《合同二》),将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同时中介向甲出具的书面《说明》,言明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是为了配合乙避税,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中介方和乙全部承担,与甲无关。后甲和乙到房产局通过网签对《合同二》进行了备案。
《合同二》进行备案后,甲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同时还发现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担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乙,会招惹法律纠纷,因此对乙提出将已经收取的乙的定金退还给乙,终止房屋交易。乙表示,虽然自己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自己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同时,乙还告知甲,乙已经咨询过律师,因为①《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②《合同二》是通过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的合同且《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所以,《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所以,乙要求甲履行《合同二》。
甲也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甲为了配合乙避税,和乙到房产局通过网签对《合同二》进行了备案,虽然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因此,且不说该问题不能单方归责于乙,仅就《合同二》的产生,是“为了配合乙避税”还是“甲、乙双方修改了《合同一》”这二个问题而言,甲就有举证的责任。虽然甲可以拿出中介向甲出具的书面《说明》来证明这个问题,但是,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所以,最终关于“为了配合乙避税”还是“甲、乙双方修改了《合同一》”这二个问题的举证责任,还是需要由甲承担的。②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二》是经乙提议,甲为了配合乙避税而产生的,那么,在《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合同二》已经通过房产局网签进行了备案的情况下,乙关于“《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的观点,很可能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而甲关于“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问题,因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乙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依法就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
甲认为,自己的想法则很简单,“①自己的房子卖给谁都是卖,自己没有必要配合乙避税而给自己带来法律方面的担忧。②因为《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所以,按照《合同二》出卖涉案房屋,自己吃亏太大”。
同时,甲经过思考,感觉困惑自己的问题还有,“难道自己只有继续配合乙避税这种不完全正当的行为,才不会惹上法律纠纷?而自己“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而提出终止涉案房屋的买卖活动,倒是面向法律自投罗网”?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终止涉案的房屋交易,免除自己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的想法是朴素而且正当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甲实现其法律目的之担忧,是可以厘清和排除的。
甲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潘丹丹律师认为:甲实现其法律目的关键在于,甲能否依法否定《合同二》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布《合同二》无效。如何才能依法宣布《合同二》无效,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1、其他律师关于“‘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问题,因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二》时,乙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依法就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的观点,是可以借鉴的。但是,由于实现甲的法律需求,关键在于否定《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所以,关于《合同一》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得到履行的问题,是与本案无关,而是在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能时应该由房产局把握的问题。所以,选择“乙在签订《合同一》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作为甲实现其法律目的之理由,是多此一举。
2、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甲为了配合乙避税,不能单方归责于乙”,向甲隐示的法律风险,基于“①甲配合乙避税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②在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产生以前,甲已经主动提出停止避税行为的继续”这样二个条件,甲是不会因此而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的。所以,甲不仅可以免除这个方面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堂堂正正的以此为由,要求终止涉案房屋的买卖活动。
3、关于“《合同二》产生原因的举证责任”问题,虽然“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但是,因为《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所以,房屋出卖方无因的减少出卖房屋的售出价,这是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规则的,在《说明》载明“涉案房屋的成交价约定为YYY万元是为了配合乙避税,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中介方和乙全部承担,与甲无关”的情况下,如果乙不能有效说明《合同一》变为《合同二》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二》涉嫌避税,应该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
潘丹丹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愈来呈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趋势,因此,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设置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但是,法院应该对通过“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费的行为,不会持容忍态度的。所以,甲以“担心配合乙避税被发现会受到处罚”为由,而提出终止涉案房屋买卖活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潘丹丹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坚定了甲依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决心。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结合“①《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②《合同二》是通过房产局进行了备案的合同且《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的事实,《合同二》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或取代了《合同一》。所以,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二》的抗辩。
对此,潘丹丹律师反驳:
首先,乙自认“《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这一事实说明,《合同一》和《合同二》是针对涉案房屋而产生的一个合同行为,而不是二个合同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一》在先《合同二》在后,《合同二》取代了《合同一》”的问题。
其次,《合同二》并未注明《合同二》取代了《合同一》,所以,根据乙自己关于“《合同一》与《合同二》是“阴阳合同”的自认,本案的本质争议从法律关系方面认定,应该是《合同一》与《合同二》哪一份合同有效;从不告不理的诉讼规则方面分析,就是《合同二》是否有效。
第三,关于《合同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庭需要整合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认定:
①《合同一》与《合同二》均是基于甲、乙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
②《合同一》与《合同二》所反映出来的具体内容冲突是“《合同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合同一》约定的价格”。
③这种价格差异的产生,肯定不可能是无因的。
④虽然“乙并没有在《说明》上签字”,但是,甲、乙双方出于对中介同等的高度信任,中介在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完全认为仅仅是中介方之意思表示的。中介方在《说明》中表达的意思内容,不仅能够使甲足以代表乙的意思表示,同时中介也能够证明《说明》的内容,乙是知道并且同意的。
⑤《合同一》与《合同二》相比较,利益或不当利益的获得者,显然是乙。因此,认为甲会既选择减少房屋出售价同时又自愿选择自己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这显然是不按照正常人处理事务的正常法则之强词夺理。
⑥如何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公平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以警示利用“阴阳合同”游戏法律的不良社会现象”的原则,认定和处理《合同一》与《合同二》的内容冲突,法院应是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规则,做出正义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二》无效。甲终止该合同履行的法律诉求得到实现。#法律##法律咨询##阴阳合同##避税##房屋买卖纠纷#
#哪一刻你感觉到了人间值得#虽然有句话叫“秀恩爱死的快”,又或者“没什么才秀什么”。
其实这个时代已经“变了”,我最近刚发现他俩的“瓜”,我愿意磕他俩cp,不管外界如何评论,甚至以后……。此刻,他们是「幸福的典范」。 我想我们应该学会接纳与欣赏“新的美好的事物”,而不是总用“丑陋的、不堪的”,当作自己的挡箭牌,美名其曰那是“先把坏的想好”,用来“保护”自己。柴米油盐酱醋,是日常,可是活出了不一样的人生,却是自己「创造」的。我们应学会“开放”的探索心态,来了解周围的一切……
事物一直都是“变化”的,把握当下,才能过好每一天,感受幸福不是么~难道你知道N年以后你会死,于是从现在开始就把自己无限的“可能,“扼杀”在希望的摇篮里么?!那的确,活的挺悲哀的 https://t.cn/RxmZEew
其实这个时代已经“变了”,我最近刚发现他俩的“瓜”,我愿意磕他俩cp,不管外界如何评论,甚至以后……。此刻,他们是「幸福的典范」。 我想我们应该学会接纳与欣赏“新的美好的事物”,而不是总用“丑陋的、不堪的”,当作自己的挡箭牌,美名其曰那是“先把坏的想好”,用来“保护”自己。柴米油盐酱醋,是日常,可是活出了不一样的人生,却是自己「创造」的。我们应学会“开放”的探索心态,来了解周围的一切……
事物一直都是“变化”的,把握当下,才能过好每一天,感受幸福不是么~难道你知道N年以后你会死,于是从现在开始就把自己无限的“可能,“扼杀”在希望的摇篮里么?!那的确,活的挺悲哀的 https://t.cn/RxmZEew
素不相识的个别自媒体,从没买过升仕车辆,却对升仕恨得咬牙切齿,甚至连升仕车主都觉得该杀该剐,其中原委不言而喻。
如今摩托车自媒体分两类,靠厂家生存和靠用户生存。
靠厂家,参加各种新品发布、试驾体验、包吃包住兼带旅游还有红包,吃了拿了,就得给人把产品吹好, 不在乎粉丝信不信,厂家爱听就行,钱充够,直接站台吆喝也没问题。
靠用户,就得踏踏实实买辆车回来长测,然后把优缺点真实公布于众,不在乎得罪厂家,在于赢得粉丝信赖,成为用户购车参考,再向获利用户推销头盔、装备等附属品,相当于打赏。
谁属于哪类,大家自行判断。
摩托车厂在营销方面也分两类,靠宣传和靠口碑。
我走的是口碑路线,摩博会没参加过,发布会、媒体试驾活动没搞过,跟媒体不打交道,何来宣传。
昨天,中国摩托车商会公布2021年销量数据,大冶出口位居全国第四,总销量位居第十,增幅超过40%(见图1、2),这不靠口碑难道是运气吗。
大冶是前十名中唯一不做三轮车、弯梁车这类走量无价的品牌。
要知道,大冶只是我其中一家摩企,其他两家无一例外都是增长、盈利。
显摆这些是想让那些恨升仕的自媒体明白,升仕好不好都改变不了你悲惨、艰难的命运,你应该忘掉升仕多考虑自己,就像升仕从未在乎你存在的重要性一样。
其实这两年,真正树立在面前的敌人是我自己。
如果说实现个人财务自由是大众梦想,那么实现企业财务自由应绝对是人生巅峰。
什么是企业财务自由:
1、一个人说了算,没有股东、没上市,任何决策无须请示商量。
2、没有贷款外债,自有现金流充足,固定资产雄厚。
3、没有别人欠款,不打官司不要帐。
总之,想干啥干啥,哪怕研发飞行汽车都没人管。
就这三项,有多少企业能做到。
一旦做到,随之而来的是倦怠,失去斗志。
2021年,大冶因为自身产能不足,每月压单过万辆,全年损失至少2亿美元销售额。
数据中可看到,已增长40%产量,完全交付订单还要增长20%,谁受得了,这不是一年,已经连续几年如此,赚到手软也会头疼。
我缺营销吗?我缺订单吗?我都想自黑。
我曾犹豫彷徨,这样增长下去,必须大规模扩张自制产能,扩大投资。
厂房设备、职工宿舍,再把万达旁边那块宝地搭进去,20亿起步,两年后才能投产,累啊!
不投,将抱憾今生唯一有机会实现超过日本摩托车的梦想,选择轻松度假般过完下辈子还是带着梦想拼死战场……。
无数个不眠之夜,我决定,干!
都别劝,已经拦不住了。
2022年我将用最快的速度上市更多新款产品,尤其是踏板车,三缸车,加大国内市场重视度,将国内销量以十倍速度递增。
请喷子们用这句话不断鞭策我,激励我,如果到了年底,升仕、启典内销数量没有比2021年递增十倍,你们尽可发帖嘲笑、讽刺,让我2023年继续加油、坚持下去。
2022年,那些不喜欢我的自媒体就别再舔着脸,凑上来蹭热度啦,我也一样不喜欢你,你伺候好给你充钱的主子,我战死我的疆场,咱们各得其所。
最后,发布2022年,年后上市的第一款新车,350R、R1,初步决定三个颜色,银白配蓝,深灰亮蓝,黑色。
银白和黑色不确定磨砂好还是亮光好,各生产一辆,共5辆车,目前已展示在江门升仕旗舰店,欢迎大家给予意见。
最后祝各位周末愉快![微风][微风][飞机][飞机]
如今摩托车自媒体分两类,靠厂家生存和靠用户生存。
靠厂家,参加各种新品发布、试驾体验、包吃包住兼带旅游还有红包,吃了拿了,就得给人把产品吹好, 不在乎粉丝信不信,厂家爱听就行,钱充够,直接站台吆喝也没问题。
靠用户,就得踏踏实实买辆车回来长测,然后把优缺点真实公布于众,不在乎得罪厂家,在于赢得粉丝信赖,成为用户购车参考,再向获利用户推销头盔、装备等附属品,相当于打赏。
谁属于哪类,大家自行判断。
摩托车厂在营销方面也分两类,靠宣传和靠口碑。
我走的是口碑路线,摩博会没参加过,发布会、媒体试驾活动没搞过,跟媒体不打交道,何来宣传。
昨天,中国摩托车商会公布2021年销量数据,大冶出口位居全国第四,总销量位居第十,增幅超过40%(见图1、2),这不靠口碑难道是运气吗。
大冶是前十名中唯一不做三轮车、弯梁车这类走量无价的品牌。
要知道,大冶只是我其中一家摩企,其他两家无一例外都是增长、盈利。
显摆这些是想让那些恨升仕的自媒体明白,升仕好不好都改变不了你悲惨、艰难的命运,你应该忘掉升仕多考虑自己,就像升仕从未在乎你存在的重要性一样。
其实这两年,真正树立在面前的敌人是我自己。
如果说实现个人财务自由是大众梦想,那么实现企业财务自由应绝对是人生巅峰。
什么是企业财务自由:
1、一个人说了算,没有股东、没上市,任何决策无须请示商量。
2、没有贷款外债,自有现金流充足,固定资产雄厚。
3、没有别人欠款,不打官司不要帐。
总之,想干啥干啥,哪怕研发飞行汽车都没人管。
就这三项,有多少企业能做到。
一旦做到,随之而来的是倦怠,失去斗志。
2021年,大冶因为自身产能不足,每月压单过万辆,全年损失至少2亿美元销售额。
数据中可看到,已增长40%产量,完全交付订单还要增长20%,谁受得了,这不是一年,已经连续几年如此,赚到手软也会头疼。
我缺营销吗?我缺订单吗?我都想自黑。
我曾犹豫彷徨,这样增长下去,必须大规模扩张自制产能,扩大投资。
厂房设备、职工宿舍,再把万达旁边那块宝地搭进去,20亿起步,两年后才能投产,累啊!
不投,将抱憾今生唯一有机会实现超过日本摩托车的梦想,选择轻松度假般过完下辈子还是带着梦想拼死战场……。
无数个不眠之夜,我决定,干!
都别劝,已经拦不住了。
2022年我将用最快的速度上市更多新款产品,尤其是踏板车,三缸车,加大国内市场重视度,将国内销量以十倍速度递增。
请喷子们用这句话不断鞭策我,激励我,如果到了年底,升仕、启典内销数量没有比2021年递增十倍,你们尽可发帖嘲笑、讽刺,让我2023年继续加油、坚持下去。
2022年,那些不喜欢我的自媒体就别再舔着脸,凑上来蹭热度啦,我也一样不喜欢你,你伺候好给你充钱的主子,我战死我的疆场,咱们各得其所。
最后,发布2022年,年后上市的第一款新车,350R、R1,初步决定三个颜色,银白配蓝,深灰亮蓝,黑色。
银白和黑色不确定磨砂好还是亮光好,各生产一辆,共5辆车,目前已展示在江门升仕旗舰店,欢迎大家给予意见。
最后祝各位周末愉快![微风][微风][飞机][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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