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否会经常接到自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贷款电话?而且利息是3厘或者5厘,然后态度特别友善,欢乐。
恭喜你,你遇到贷款中介了。
首先:银行的个贷客户经理或者对公客户经理不会经常给你打电话,他们没那么有空,而且银行是放款方,更多时候,银行的客户经理不会“跪舔式”营销贷款,更多是平等的礼貌的一种态度。
第二,你接到电话,如果他第一句话不会自我介绍是哪家银行哪个支行哪个部门的,只是说这里是银行贷款渠道部的,那么这个很有可能,哦,不,是基本就是中介。他会告诉你我们是银行合作的,或者说我们是专门负责银行贷款的渠道部门。
第三,你遇到的,可能还不是对接银行的中介,只是中介下面的电销中介。
贷款中介这一行呢,是正常正规的职业,中介的存在,可以让客户省很多心,比如,专业的中介可以知道市场上各家银行的产品,也有合作的银行客户经理。所以这个不是黑心的行业。当然这绝对是暴利的行业。
but!行业不黑心,但是你有可能遇到黑心的中介。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怎么防范这些坑。
你接到贷款电话以后,刚好也有需要借钱,借信用贷款,你也知道他是贷款中介。他会了解你的家庭情况、资产情况、征信情况,或者甚至会让你打一份征信出来,他可能会陪着你去打,为什么?
因为征信中心门口会有很多中介等着你这块“肉”。
Ok,这时候你可以了解一下他的公司,他会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他是专业的,他会匹配你的情况去对接符合市场上的贷款产品。那么你也要了解这个中介,他是否有能力去对接到银行的客户经理!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他可能是二手中介,三手中介。
他可能不是直接对接银行的这种渠道。他会把你推给另外一个人来签合同,那么你可能就要付2次中介费了。一次费用是给这个人的,一次费用是给真正对接银行的中介。
当然如果你运气好,你找到的是一手中介,直接对接银行的,那么你只需要给一次中介费。
这时候有人说,我可以等到银行放款以后不给费用吗?
我只能说,你想太多了。你和中介签合同的时候,会有一个代扣协议,就是放款的时候,会第一时间告诉中介,而不是你。大部分的中介会先用系统自动扣掉费用,或者先让你付费用,再放款。
还是回到那些坑的问题,中介说的利息,中介可能自己也不清楚,但是大概会说个几厘。实际上的利息,是放款的时候给你的短信或者是还款计划表。以这个为准
那么,如果你资质很差,银行不能放款呢?只能找第二第三梯度的贷款公司呢?
---资质越差,费用越高。
费用一般是多少呢?因人而异!
2个点,3个点,10个点甚至更多。点就是%的意思。
贷20万,3个点就是6000元。10个点就是2万。
当然可能中介会说,前置利息费用等这种说法,不排除有的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会有前置利息,但是你需要了解清楚这个前置利息很有可能其实就是中介费,并非前置利息。具体怎么了解呢?
要还款明细,把利息加起来和前置利息加起来算一下。再统计一下明细表的实际本金是多少。进行一个比率的对比。
好的,你申请了一个贷款,可是好几天的还是没有电话,你打电话问,中介说再等等。
过了一天他还是说等,其实可能他也在考验你对这笔钱有多着急,他会给你回复电话说,情况不乐观,为什么呢,因为你{巴拉巴拉,曾经逾期,或者征信查询次数很多等}综合评分比较低。
这时候你很伤心,他就会说,还是有办法的,我和银行的客户经理打好关系,或者他还有别的话术说,由于综合评分比较低,可能银行会收风险金。其实,这个可能还是中介收的费用。当然不排除有这个可能,假设真的有风险金的存在,那有可能是会被说高了一两个%。
在你前面那么着急的时候,看到一点希望,收就收吧,可以。
好的,恭喜你,哪怕遇到的是一手中介,也是有可能会被收2次费用的。
中介真的是像你说的那么坏吗?
不是的,因人而异,这个世界上还是很多美好的。
But,天下乌鸦一般黑!除非他是你亲戚。
但是如果你看了此文章,提升了识别能力,相信你还是可以识别到专业的中介的,中介的存在让很多人省心,因为他会去帮忙找市场上符合你的产品,你的资金需求,他会帮你匹配不同的银行,但是切记,不能为了贷款,任由中介频繁的帮忙申请查你的征信,每次签合同都要了解是干嘛的,每一次接受验证码都要看看到底是什么验证码的来源。
好了,经过一番波折,你通过一个专业靠谱的中介像银行贷了30万的消费金融的贷款,因为资质一般,还贷了20万的小额贷款,才满足了50万的资金需求,你给了2个点的费用,也就是1万块。这钱真好挣啊,相当于一个人的工资了。
恭喜你,你遇到贷款中介了。
首先:银行的个贷客户经理或者对公客户经理不会经常给你打电话,他们没那么有空,而且银行是放款方,更多时候,银行的客户经理不会“跪舔式”营销贷款,更多是平等的礼貌的一种态度。
第二,你接到电话,如果他第一句话不会自我介绍是哪家银行哪个支行哪个部门的,只是说这里是银行贷款渠道部的,那么这个很有可能,哦,不,是基本就是中介。他会告诉你我们是银行合作的,或者说我们是专门负责银行贷款的渠道部门。
第三,你遇到的,可能还不是对接银行的中介,只是中介下面的电销中介。
贷款中介这一行呢,是正常正规的职业,中介的存在,可以让客户省很多心,比如,专业的中介可以知道市场上各家银行的产品,也有合作的银行客户经理。所以这个不是黑心的行业。当然这绝对是暴利的行业。
but!行业不黑心,但是你有可能遇到黑心的中介。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怎么防范这些坑。
你接到贷款电话以后,刚好也有需要借钱,借信用贷款,你也知道他是贷款中介。他会了解你的家庭情况、资产情况、征信情况,或者甚至会让你打一份征信出来,他可能会陪着你去打,为什么?
因为征信中心门口会有很多中介等着你这块“肉”。
Ok,这时候你可以了解一下他的公司,他会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他是专业的,他会匹配你的情况去对接符合市场上的贷款产品。那么你也要了解这个中介,他是否有能力去对接到银行的客户经理!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他可能是二手中介,三手中介。
他可能不是直接对接银行的这种渠道。他会把你推给另外一个人来签合同,那么你可能就要付2次中介费了。一次费用是给这个人的,一次费用是给真正对接银行的中介。
当然如果你运气好,你找到的是一手中介,直接对接银行的,那么你只需要给一次中介费。
这时候有人说,我可以等到银行放款以后不给费用吗?
我只能说,你想太多了。你和中介签合同的时候,会有一个代扣协议,就是放款的时候,会第一时间告诉中介,而不是你。大部分的中介会先用系统自动扣掉费用,或者先让你付费用,再放款。
还是回到那些坑的问题,中介说的利息,中介可能自己也不清楚,但是大概会说个几厘。实际上的利息,是放款的时候给你的短信或者是还款计划表。以这个为准
那么,如果你资质很差,银行不能放款呢?只能找第二第三梯度的贷款公司呢?
---资质越差,费用越高。
费用一般是多少呢?因人而异!
2个点,3个点,10个点甚至更多。点就是%的意思。
贷20万,3个点就是6000元。10个点就是2万。
当然可能中介会说,前置利息费用等这种说法,不排除有的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会有前置利息,但是你需要了解清楚这个前置利息很有可能其实就是中介费,并非前置利息。具体怎么了解呢?
要还款明细,把利息加起来和前置利息加起来算一下。再统计一下明细表的实际本金是多少。进行一个比率的对比。
好的,你申请了一个贷款,可是好几天的还是没有电话,你打电话问,中介说再等等。
过了一天他还是说等,其实可能他也在考验你对这笔钱有多着急,他会给你回复电话说,情况不乐观,为什么呢,因为你{巴拉巴拉,曾经逾期,或者征信查询次数很多等}综合评分比较低。
这时候你很伤心,他就会说,还是有办法的,我和银行的客户经理打好关系,或者他还有别的话术说,由于综合评分比较低,可能银行会收风险金。其实,这个可能还是中介收的费用。当然不排除有这个可能,假设真的有风险金的存在,那有可能是会被说高了一两个%。
在你前面那么着急的时候,看到一点希望,收就收吧,可以。
好的,恭喜你,哪怕遇到的是一手中介,也是有可能会被收2次费用的。
中介真的是像你说的那么坏吗?
不是的,因人而异,这个世界上还是很多美好的。
But,天下乌鸦一般黑!除非他是你亲戚。
但是如果你看了此文章,提升了识别能力,相信你还是可以识别到专业的中介的,中介的存在让很多人省心,因为他会去帮忙找市场上符合你的产品,你的资金需求,他会帮你匹配不同的银行,但是切记,不能为了贷款,任由中介频繁的帮忙申请查你的征信,每次签合同都要了解是干嘛的,每一次接受验证码都要看看到底是什么验证码的来源。
好了,经过一番波折,你通过一个专业靠谱的中介像银行贷了30万的消费金融的贷款,因为资质一般,还贷了20万的小额贷款,才满足了50万的资金需求,你给了2个点的费用,也就是1万块。这钱真好挣啊,相当于一个人的工资了。
【走进民法典——居住权 你知多少?】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的居住权是一大亮点。有网友提出疑问,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有什么区别?居住权使用期就是70年土地使用期吗?那么,对于居住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你又知道多少呢?
首先,我们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其次,了解一下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其三,要弄清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物权而无法直接支配。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其四,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也就是说,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其五,居住权的应用可能覆盖到更多领域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比如: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另外,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作为购房者,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一般也不会考虑此类房子。
其六,这些关系中可能会设立居住权协议
今后,在下面这些关系中,可能会需要设立居住权协议: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
父子关系: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
其他关系:这类关系可能各种各样,均是基于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而设立居住权。(via:西部法制报)
首先,我们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其次,了解一下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其三,要弄清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物权而无法直接支配。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其四,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也就是说,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其五,居住权的应用可能覆盖到更多领域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比如: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另外,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作为购房者,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一般也不会考虑此类房子。
其六,这些关系中可能会设立居住权协议
今后,在下面这些关系中,可能会需要设立居住权协议: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
父子关系: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
其他关系:这类关系可能各种各样,均是基于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而设立居住权。(via:西部法制报)
【慧眼闪电财讯】*ST富控:公司所持有部分不动产将被司法拍卖。*ST富控7月9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在“公拍网”上查询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https://t.cn/A6yIs0va ,公开拍卖公司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80号1层(建筑面积1319平方米),评估价为5469万元,起拍价3829万元。#*ST富控 sh60063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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