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为了解决重孙的上学问题,沈老太将房子过户给孙子方某,方某承诺办完手续后就还房。可是,事后方某却“翻脸”了,声称沈老太是将房子送给他,而不是借给他,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无奈之下,沈老太只好将方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沈老太的诉讼请求。
当初沈老太与方某、方妻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沈老太的诉讼请求呢?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要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按照“表示”产生相应的效果。
在本案中,方某父母的证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方某父母作证称,沈老太是将房子借给方某,以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而不是要将房子送给方某。因方某父母与方某的特殊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是沈老太与方大爷的共同财产,方大爷在房屋拆迁前去世,那么,被拆迁的房屋的相应份额就应当由沈老太及其子女继承。
也就是说,沈老太在与方某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处分了属于其子女的部分财产,是无权处分。加上方某是无偿“取得”该房屋,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借房上学之事并不鲜见,但这对出借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子在出借期间,借用人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房子就有可能被法院查封,会代理爱较大麻烦。当然,如果出现了像方某这样的“白眼狼”,对出借人来说,也是烦事一件,因此,借房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无奈之下,沈老太只好将方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沈老太的诉讼请求。
当初沈老太与方某、方妻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沈老太的诉讼请求呢?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要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按照“表示”产生相应的效果。
在本案中,方某父母的证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方某父母作证称,沈老太是将房子借给方某,以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而不是要将房子送给方某。因方某父母与方某的特殊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是沈老太与方大爷的共同财产,方大爷在房屋拆迁前去世,那么,被拆迁的房屋的相应份额就应当由沈老太及其子女继承。
也就是说,沈老太在与方某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处分了属于其子女的部分财产,是无权处分。加上方某是无偿“取得”该房屋,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借房上学之事并不鲜见,但这对出借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子在出借期间,借用人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房子就有可能被法院查封,会代理爱较大麻烦。当然,如果出现了像方某这样的“白眼狼”,对出借人来说,也是烦事一件,因此,借房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中铁北京工程局雁塔区吉祥路北侧道路提升改造项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多@陕西省人社厅@陕西发布 @西安发布 @西安人社 @西安劳动监察 @西安劳动监察 @西安12345市民热线 @雁塔宣传 @雁塔公安 @中国中铁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ZTJS
尊敬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
今日多名农民工求助: 经工友刘卫明(电话13593547081)介绍,我们于2021年3月初进入位于雁塔区吉祥村小学西边作业区(由中铁北京工程局承建施工提升改造现场)施工干活。由于该项目为西安市十四运保障重点工程,工期紧,对方在施工现场技术安全交底后,我们开始干活,(注: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由于工期紧,我们二十四小时轮班作业,至此工程施工结束后,共欠37名农民工,拖欠工资360460元。完工后多次联系中铁北京工程局项目部,(联系人,该项目副经理,孙浩15991292219)完善劳务合同,并结算工资,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予理睬,不面对处理施工结算事宜。
工程施工结束至今一年之久,中铁北京工程局尚未以任何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多次前往承建单位中铁北京工程雁塔区街道提升改造项目部,多次协商讨要农民工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自称该项目部书记,史起龙,电话15129559357)接待并了解具体情况后,承诺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事后叫我们等项目部通知,可时至今日,尚未接到中铁北京工程局有关负责人的任何通知,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最后:我们恳求雁塔劳动监察大队能主持正义,依法办理中铁北京工程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全额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特此为盼!
尊敬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
今日多名农民工求助: 经工友刘卫明(电话13593547081)介绍,我们于2021年3月初进入位于雁塔区吉祥村小学西边作业区(由中铁北京工程局承建施工提升改造现场)施工干活。由于该项目为西安市十四运保障重点工程,工期紧,对方在施工现场技术安全交底后,我们开始干活,(注: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由于工期紧,我们二十四小时轮班作业,至此工程施工结束后,共欠37名农民工,拖欠工资360460元。完工后多次联系中铁北京工程局项目部,(联系人,该项目副经理,孙浩15991292219)完善劳务合同,并结算工资,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予理睬,不面对处理施工结算事宜。
工程施工结束至今一年之久,中铁北京工程局尚未以任何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多次前往承建单位中铁北京工程雁塔区街道提升改造项目部,多次协商讨要农民工工资,该项目部负责人(自称该项目部书记,史起龙,电话15129559357)接待并了解具体情况后,承诺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事后叫我们等项目部通知,可时至今日,尚未接到中铁北京工程局有关负责人的任何通知,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最后:我们恳求雁塔劳动监察大队能主持正义,依法办理中铁北京工程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全额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特此为盼!
山东济南,为了解决重孙的上学问题,沈老太将房子过户给孙子方某,方某承诺办完手续后就还房。可是,事后方某却“翻脸”了,声称沈老太是将房子送给他,而不是借给他,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无奈之下,沈老太只好将方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沈老太的诉讼请求。#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却拒还#
当初沈老太与方某、方妻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沈老太的诉讼请求呢?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要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按照“表示”产生相应的效果。
在本案中,方某父母的证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方某父母作证称,沈老太是将房子借给方某,以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而不是要将房子送给方某。因方某父母与方某的特殊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是沈老太与方大爷的共同财产,方大爷在房屋拆迁前去世,那么,被拆迁的房屋的相应份额就应当由沈老太及其子女继承。
也就是说,沈老太在与方某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处分了属于其子女的部分财产,是无权处分。加上方某是无偿“取得”该房屋,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借房上学之事并不鲜见,但这对出借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子在出借期间,借用人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房子就有可能被法院查封,会代理爱较大麻烦。当然,如果出现了像方某这样的“白眼狼”,对出借人来说,也是烦事一件,因此,借房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无奈之下,沈老太只好将方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沈老太的诉讼请求。#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却拒还#
当初沈老太与方某、方妻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沈老太的诉讼请求呢?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要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按照“表示”产生相应的效果。
在本案中,方某父母的证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方某父母作证称,沈老太是将房子借给方某,以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而不是要将房子送给方某。因方某父母与方某的特殊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是沈老太与方大爷的共同财产,方大爷在房屋拆迁前去世,那么,被拆迁的房屋的相应份额就应当由沈老太及其子女继承。
也就是说,沈老太在与方某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处分了属于其子女的部分财产,是无权处分。加上方某是无偿“取得”该房屋,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借房上学之事并不鲜见,但这对出借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房子在出借期间,借用人与他人产生法律纠纷,房子就有可能被法院查封,会代理爱较大麻烦。当然,如果出现了像方某这样的“白眼狼”,对出借人来说,也是烦事一件,因此,借房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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