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监测中心会商结果,10月29日起濮阳市仍以静稳天气为主,早晚大雾多发,扩散条件极差,环境空气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缩短污染时长、降低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自https://t.cn/A6MstNaj ,濮阳市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濮阳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通知辖区工业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相应管控措施。对绩效评级为A级、绩效引领和民生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其他企业严格按照《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并做好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理,确保堆场料场密闭覆盖。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确保工地裸土保湿覆盖,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除应急抢险、民生工程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输等;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露天渣土、料堆全部苫盖。城市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当空气湿度小于60%且气温高于3℃时,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洒水和湿扫作业频次;当空气湿度大于60%或气温低于3℃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城市运行保障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通行,过境重型车辆绕行城区。骨料生产、砂石料厂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所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每日22时至次日9时,A级、绩效引领以及物流运输企业,禁止国五及以下货车(含燃气)进出厂区(防疫物资、安全生产、民生保障和新能源车除外)。除应急抢险、民生工程外,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在市城区内,严格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其他减排措施。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和垃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涉气企业用电量和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调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重点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排污企业的管控力度,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借“处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名义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宣传教育,通知到各自辖区内企业、商户、工地及社会各界,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主动落实联防联控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部门和县(区)于每日10时前,将工作部署、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信息日报表》报市环委办指定邮箱。预警响应结束后,及时对预警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依据。
濮阳市环委办将对橙色预警管控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因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实施公开约谈,并依纪依规处理。
本次橙色预警(II级)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吴梦柯)⑥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监测中心会商结果,10月29日起濮阳市仍以静稳天气为主,早晚大雾多发,扩散条件极差,环境空气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缩短污染时长、降低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自https://t.cn/A6MstNaj ,濮阳市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濮阳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通知辖区工业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相应管控措施。对绩效评级为A级、绩效引领和民生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其他企业严格按照《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并做好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理,确保堆场料场密闭覆盖。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确保工地裸土保湿覆盖,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除应急抢险、民生工程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输等;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露天渣土、料堆全部苫盖。城市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当空气湿度小于60%且气温高于3℃时,增加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洒水和湿扫作业频次;当空气湿度大于60%或气温低于3℃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城市运行保障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通行,过境重型车辆绕行城区。骨料生产、砂石料厂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所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每日22时至次日9时,A级、绩效引领以及物流运输企业,禁止国五及以下货车(含燃气)进出厂区(防疫物资、安全生产、民生保障和新能源车除外)。除应急抢险、民生工程外,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在市城区内,严格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其他减排措施。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和垃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涉气企业用电量和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调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重点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排污企业的管控力度,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借“处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名义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宣传教育,通知到各自辖区内企业、商户、工地及社会各界,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主动落实联防联控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部门和县(区)于每日10时前,将工作部署、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信息日报表》报市环委办指定邮箱。预警响应结束后,及时对预警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依据。
濮阳市环委办将对橙色预警管控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因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实施公开约谈,并依纪依规处理。
本次橙色预警(II级)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吴梦柯)⑥
【#首部儿童化妆品监管法出台 “可食用”被禁止标注#】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公布的《规定》共有22条,其中18条详细描述了各项管理条例。
《规定》首次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定义: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同时,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出正规儿童化妆品,《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天津医科大学教师、医用生物活性材料专业博士王者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由于其特殊的年龄特点,皮肤生理学和身体代谢都和成人不完全相同,而由于皮肤和生理两个方面的特殊原因,造就了儿童的化妆品比成人化妆品更需要更加严格、更细致的监管来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市面上销售的儿童化妆品中,不少产品打出了“天然配方”“无毒”“可食用”等宣传标语。而为了防止儿童将化妆品当作食物而造成误食的情况发生,《规定》第十三条中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并且指出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此外,针对儿童化妆品原料配方,《规定》提出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应当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王者香认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的监管将使儿童化妆品行业产生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企业会在这种监管之下受到限制,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一些技术型的化妆品企业加强研发和市场拓展,呈现新的市场发展趋势。
本次公布的《规定》共有22条,其中18条详细描述了各项管理条例。
《规定》首次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定义: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同时,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出正规儿童化妆品,《规定》要求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天津医科大学教师、医用生物活性材料专业博士王者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由于其特殊的年龄特点,皮肤生理学和身体代谢都和成人不完全相同,而由于皮肤和生理两个方面的特殊原因,造就了儿童的化妆品比成人化妆品更需要更加严格、更细致的监管来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市面上销售的儿童化妆品中,不少产品打出了“天然配方”“无毒”“可食用”等宣传标语。而为了防止儿童将化妆品当作食物而造成误食的情况发生,《规定》第十三条中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并且指出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此外,针对儿童化妆品原料配方,《规定》提出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应当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王者香认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的监管将使儿童化妆品行业产生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企业会在这种监管之下受到限制,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一些技术型的化妆品企业加强研发和市场拓展,呈现新的市场发展趋势。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国家药监局秉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在2012年印发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基础上,结合已发布的《条例》系列配套文件规定,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这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
《规定》正文共22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儿童化妆品定义、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标识、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皮肤娇嫩易损,化妆品功效满足基本需求即可。据此,儿童化妆品定义更着重于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满足儿童基本护肤需求的功效类别。
《规定》加强源头治理,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等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注册人、备案人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例如,注册人备案人在设计儿童化妆品配方时,应当遵循“三大原则”,即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配方中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在安全评估方面,儿童化妆品除通过安全评估外,还应当通过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充分验证产品安全性。此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对于儿童化妆品监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诸多创新监管举措。尤其是,《规定》对儿童化妆品标签提出特殊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而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此外,针对婴幼儿和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央视新闻客户端)
国家药监局秉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在2012年印发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基础上,结合已发布的《条例》系列配套文件规定,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这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
《规定》正文共22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儿童化妆品定义、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标识、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皮肤娇嫩易损,化妆品功效满足基本需求即可。据此,儿童化妆品定义更着重于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满足儿童基本护肤需求的功效类别。
《规定》加强源头治理,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等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注册人、备案人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例如,注册人备案人在设计儿童化妆品配方时,应当遵循“三大原则”,即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配方中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在安全评估方面,儿童化妆品除通过安全评估外,还应当通过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充分验证产品安全性。此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对于儿童化妆品监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诸多创新监管举措。尤其是,《规定》对儿童化妆品标签提出特殊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而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此外,针对婴幼儿和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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