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公布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信访工作条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修改)
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1996年12月9日林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1月6日林业部令第12号公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六、《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公布)
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八、《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https://t.cn/A6orVD4v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信访工作条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修改)
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1996年12月9日林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1月6日林业部令第12号公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六、《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公布)
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八、《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https://t.cn/A6orVD4v
省林业局回复: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问题
问:1、能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2、能否在公益林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3、能否在天然林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4、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人工商品林能否进行主伐?
省林业局回复(20221031):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该文件明确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2.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42号)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3.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4.上述有关文件,您可在相关政府网站查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1、能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2、能否在公益林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3、能否在天然林范围内修建直服项目(运材道、森林防火巡护道等);4、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人工商品林能否进行主伐?
省林业局回复(20221031):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该文件明确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2.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6〕42号)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3.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4.上述有关文件,您可在相关政府网站查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黑龙江公布第二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单】11月8日,记者从省林草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收容救护能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理念与科学知识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积极推进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工作。省林草局根据各市(地)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站)名单,经核实,核定了全省第二批5个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站)名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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