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发布八起违法经营成品油典型案例】成品油关系国计民生,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荆门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重点出击,查处一批无照经营成品油、销售劣质油品、成品油计量作弊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权益。现将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0号车用柴油案
经查,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2月起,多次从山东省某炼油厂购进大量0#车用柴油销售给掇刀区各个工地上的工程器械使用。2022年2月10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闪点(闭口)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另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共销售0#柴油40660升,销售额24385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二)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19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其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3 吨,进价5.56元/升,销价6.5元/升,货值金额22807元,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298.2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8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8.24元,罚款2281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沙洋友谊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1年3月20日,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调拨95 号车用汽油(VIA)26660 升,总金额为129490元,调拨单价4.86 元/升,当事人以6.28/升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5月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VIA)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95号车用汽油(VIA)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此期间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满138元减30元,可叠加使用。至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VIA)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131034.8元,获违法所得1544.8元。
当事人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4.8元、罚款50227.44元的行政处罚。
(四)京山市某坡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
当事人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核准名称为“京山县某坡加油站”,后变更为“京山市某坡加油站”。2018年11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后,在其加油站罩棚和广告牌上均使用造型为“红色圆圈,圈中白底黑字的艺术化dp字母、某坡石化汉字,圈下方有白底黑字daipoOPEC拼音加英文”的标识和红底白字“某坡石化”名称。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又开始重新装修。至2022年4月29日装修结束,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和名称,仅将名称的颜色变为白底蓝字。经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使用的“朝阳”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已于2002年8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19054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柴油;汽油等。
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石化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使用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022年7月22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袁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3吨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000元/吨,购进金额120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23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0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150元的行政处罚。
(六)梅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0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6吨的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200元/吨,购进金额252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0月2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58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5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孟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案
2021年7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沙洋县沈集镇荆潜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中型罐式货车给沿途载重货车加注0﹟车用柴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购买中型罐式货车1辆。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19800元的价格购进0#车用柴油3吨为过往车辆加油。截止案发,给过往营运车加油2吨,销售金额12000元,获违法所得336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钟祥市张集某河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案
2020年11月左右,当事人在其加油机主板损坏后为贪图便宜,自行在网上购置了一块主板进行了更换。2022年1月7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主板 U101芯片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属于《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0号车用柴油案
经查,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2月起,多次从山东省某炼油厂购进大量0#车用柴油销售给掇刀区各个工地上的工程器械使用。2022年2月10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闪点(闭口)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另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共销售0#柴油40660升,销售额24385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二)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19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其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3 吨,进价5.56元/升,销价6.5元/升,货值金额22807元,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298.2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8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8.24元,罚款2281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沙洋友谊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1年3月20日,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调拨95 号车用汽油(VIA)26660 升,总金额为129490元,调拨单价4.86 元/升,当事人以6.28/升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5月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VIA)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95号车用汽油(VIA)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此期间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满138元减30元,可叠加使用。至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VIA)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131034.8元,获违法所得1544.8元。
当事人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4.8元、罚款50227.44元的行政处罚。
(四)京山市某坡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
当事人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核准名称为“京山县某坡加油站”,后变更为“京山市某坡加油站”。2018年11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后,在其加油站罩棚和广告牌上均使用造型为“红色圆圈,圈中白底黑字的艺术化dp字母、某坡石化汉字,圈下方有白底黑字daipoOPEC拼音加英文”的标识和红底白字“某坡石化”名称。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又开始重新装修。至2022年4月29日装修结束,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和名称,仅将名称的颜色变为白底蓝字。经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使用的“朝阳”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已于2002年8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19054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柴油;汽油等。
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石化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使用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022年7月22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袁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3吨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000元/吨,购进金额120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23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0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150元的行政处罚。
(六)梅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0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6吨的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200元/吨,购进金额252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0月2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58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5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孟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案
2021年7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沙洋县沈集镇荆潜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中型罐式货车给沿途载重货车加注0﹟车用柴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购买中型罐式货车1辆。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19800元的价格购进0#车用柴油3吨为过往车辆加油。截止案发,给过往营运车加油2吨,销售金额12000元,获违法所得336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钟祥市张集某河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案
2020年11月左右,当事人在其加油机主板损坏后为贪图便宜,自行在网上购置了一块主板进行了更换。2022年1月7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主板 U101芯片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属于《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立邦与科思创达成战略合作,将全球创新生物基技术落地中国汽车涂装应用,展望低碳智能出行新未来
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简称“进博会”),立邦中国与科思创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前沿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并率先在中国豪华智能电动汽车品牌高合汽车展示样件上应用,满足汽车行业客户对于性能、外观的高品质需求和绿色减碳需求。此次战略合作是立邦汽车涂料又一次创新实践,以创新解决方案解决汽车行业痛点,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持续升级,并为国家“双碳”目标推进和创新体系建设贡献涂料之力。
立邦中国IU事业群轮值总裁兼立邦中国汽车漆事业部总经理徐杰表示:“此次立邦和科思创的战略合作将前沿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应用在汽车零部件样件上,不仅深度彰显立邦和科思创双方全球领先的创新资源和中国创新实力,也再次印证了立邦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与长期承诺。未来,立邦汽车涂料将继续以创新为驱动,携手产业链伙伴加速前沿创新科技应用落地,与汽车行业客户一起为中国消费者创造低碳智能出行的美好未来。”
强强联手打造创新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
随着“双碳”目标推进,汽车行业的低碳发展成为大势所趋。汽车涂料尤其是生物基前沿材料的创新科技应用引发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汽车产业“新四化”浪潮下的“轻量化”和“零碳化”趋势也对汽车涂料提出全新需求。因应国家“双碳”目标和汽车行业升级需求,立邦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涂料品牌之一,和全球领先的聚合物制造商科思创达成战略合作,创新打造前沿涂装解决方案,在保证高功能性的同时,满足汽车行业客户减碳需求,与产业链上下游伙伴共同探寻汽车产业低碳转型新模式。
立邦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里采用了科思创部分生物基固化剂。相对于传统配方,该最新研发的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碳排放,大幅减少石油基资源的使用,实现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循环。该解决方案除了应用于金属车身样件,立邦还创新试喷了高合汽车的车身塑料件,助力新能源汽车实现“以塑代钢”,通过减轻车身重量满足更长续航需求,从汽车轻量化的角度为节能减碳注入活力。
在满足可持续价值的基础上,立邦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还具有对标传统汽车清漆的性能优势。涂料在固化后可保持较高交联密度,让漆膜具有良好的硬度和耐化学品性,能够适应不同使用环境。同时,涂料良好的通用性和施工便利性,可以方便地应用于不同客户生产线中,满足汽车行业节本增效需求。
随着新消费时代的到来,“Z世代”作为新兴消费主力军对于汽车色彩外观有更多元、个性化的需求。立邦生物基汽车涂料良好的流平性和透明性不仅保障了漆膜优异的外观和颜色表现力,还可配合渐变色的色漆打造哑光效果,帮助汽车行业更好满足新兴消费需求。
科思创涂料与胶粘剂事业部大中华区副总裁李金旗表示:“通过此次战略合作,双方将达成更好的优势协同,合力探索汽车涂料技术的创新发展,更好满足汽车行业客户与消费者新兴需求,打造智能低碳未来出行解决方案,助力汽车行业绿色发展。”
立邦汽车涂料以创新实力助推汽车行业发展
这一次战略合作中立邦生物基汽车涂料将科思创全球领先的德国研发技术在中国市场实现落地验证。作为具有全球尖端研发实力和资源的涂料品牌之一,立邦汽车涂料拥有德国、法国、美国、日本、中国五大全球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之间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将各研发中心的创新技术进行引入和应用落地。
立邦超低温电泳技术就是立邦汽车涂料全球研发中心高效协同的有力证明。基于强劲的全球研发能力,立邦汽车涂料首次推出了能够应用于车身的超低温140℃固化无锡电泳涂料,并在欧洲市场和中国市场投入使用。该产品目前已通过德国大众集团和斯特兰蒂斯集团的认证,能够满足高端欧系主机厂需求。凭借该款产品,立邦已成功赢得斯特兰蒂斯的法国Sochaux工厂竞标。同时这款产品也已在一汽大众佛山工厂二期和大众安徽新能源汽车工厂成功投槽,部分应用车型有望出口海外市场,立邦成功实现了全球创新技术走入中国探索先进落地经验,并走出中国服务全球市场需求。
共享机遇,立邦积极搭建中国与全球市场双向通道
以第五届进博会为起点,立邦携手科思创将在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之外探索更多技术创新与应用,以低碳节能、高效降本的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践行“永续大地精彩”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进博会积极吸纳全球优势资源,构建与世界分享中国成果的平台属性为立邦提供了更广阔的机遇。立邦依托自身的全球化协同优势,在全球和中国市场之间建立创新研发与落地应用的双向通道,从而更好实现创新引领,成就客户的前瞻性需求,真正实现协同制胜。
文章内容来源立邦,图片来源:立邦,转载平台:立邦邮件,责任编辑:胡静,审核人:李峥#流程工业新闻#
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简称“进博会”),立邦中国与科思创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前沿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并率先在中国豪华智能电动汽车品牌高合汽车展示样件上应用,满足汽车行业客户对于性能、外观的高品质需求和绿色减碳需求。此次战略合作是立邦汽车涂料又一次创新实践,以创新解决方案解决汽车行业痛点,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持续升级,并为国家“双碳”目标推进和创新体系建设贡献涂料之力。
立邦中国IU事业群轮值总裁兼立邦中国汽车漆事业部总经理徐杰表示:“此次立邦和科思创的战略合作将前沿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应用在汽车零部件样件上,不仅深度彰显立邦和科思创双方全球领先的创新资源和中国创新实力,也再次印证了立邦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与长期承诺。未来,立邦汽车涂料将继续以创新为驱动,携手产业链伙伴加速前沿创新科技应用落地,与汽车行业客户一起为中国消费者创造低碳智能出行的美好未来。”
强强联手打造创新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
随着“双碳”目标推进,汽车行业的低碳发展成为大势所趋。汽车涂料尤其是生物基前沿材料的创新科技应用引发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汽车产业“新四化”浪潮下的“轻量化”和“零碳化”趋势也对汽车涂料提出全新需求。因应国家“双碳”目标和汽车行业升级需求,立邦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涂料品牌之一,和全球领先的聚合物制造商科思创达成战略合作,创新打造前沿涂装解决方案,在保证高功能性的同时,满足汽车行业客户减碳需求,与产业链上下游伙伴共同探寻汽车产业低碳转型新模式。
立邦的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里采用了科思创部分生物基固化剂。相对于传统配方,该最新研发的方案可以有效减少碳排放,大幅减少石油基资源的使用,实现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循环。该解决方案除了应用于金属车身样件,立邦还创新试喷了高合汽车的车身塑料件,助力新能源汽车实现“以塑代钢”,通过减轻车身重量满足更长续航需求,从汽车轻量化的角度为节能减碳注入活力。
在满足可持续价值的基础上,立邦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还具有对标传统汽车清漆的性能优势。涂料在固化后可保持较高交联密度,让漆膜具有良好的硬度和耐化学品性,能够适应不同使用环境。同时,涂料良好的通用性和施工便利性,可以方便地应用于不同客户生产线中,满足汽车行业节本增效需求。
随着新消费时代的到来,“Z世代”作为新兴消费主力军对于汽车色彩外观有更多元、个性化的需求。立邦生物基汽车涂料良好的流平性和透明性不仅保障了漆膜优异的外观和颜色表现力,还可配合渐变色的色漆打造哑光效果,帮助汽车行业更好满足新兴消费需求。
科思创涂料与胶粘剂事业部大中华区副总裁李金旗表示:“通过此次战略合作,双方将达成更好的优势协同,合力探索汽车涂料技术的创新发展,更好满足汽车行业客户与消费者新兴需求,打造智能低碳未来出行解决方案,助力汽车行业绿色发展。”
立邦汽车涂料以创新实力助推汽车行业发展
这一次战略合作中立邦生物基汽车涂料将科思创全球领先的德国研发技术在中国市场实现落地验证。作为具有全球尖端研发实力和资源的涂料品牌之一,立邦汽车涂料拥有德国、法国、美国、日本、中国五大全球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之间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将各研发中心的创新技术进行引入和应用落地。
立邦超低温电泳技术就是立邦汽车涂料全球研发中心高效协同的有力证明。基于强劲的全球研发能力,立邦汽车涂料首次推出了能够应用于车身的超低温140℃固化无锡电泳涂料,并在欧洲市场和中国市场投入使用。该产品目前已通过德国大众集团和斯特兰蒂斯集团的认证,能够满足高端欧系主机厂需求。凭借该款产品,立邦已成功赢得斯特兰蒂斯的法国Sochaux工厂竞标。同时这款产品也已在一汽大众佛山工厂二期和大众安徽新能源汽车工厂成功投槽,部分应用车型有望出口海外市场,立邦成功实现了全球创新技术走入中国探索先进落地经验,并走出中国服务全球市场需求。
共享机遇,立邦积极搭建中国与全球市场双向通道
以第五届进博会为起点,立邦携手科思创将在生物基汽车涂装解决方案之外探索更多技术创新与应用,以低碳节能、高效降本的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践行“永续大地精彩”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进博会积极吸纳全球优势资源,构建与世界分享中国成果的平台属性为立邦提供了更广阔的机遇。立邦依托自身的全球化协同优势,在全球和中国市场之间建立创新研发与落地应用的双向通道,从而更好实现创新引领,成就客户的前瞻性需求,真正实现协同制胜。
文章内容来源立邦,图片来源:立邦,转载平台:立邦邮件,责任编辑:胡静,审核人:李峥#流程工业新闻#
#拒绝高空抛物#【你随手一抛,可能让他人付出生命的代价】#6岁女童被天降螺丝刀砸头重伤#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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