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多份刀鱼馄饨,称无配料表要求赔偿3万余元,法院:驳回诉请!】
左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向某海鲜公司购买了价格为112元的刀鱼馄饨一份,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将馄饨丢弃。5天后,他再次下单20份刀鱼馄饨,花费3160元。左某对该批馄饨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之后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该海鲜公司。
他还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海鲜公司辩称,其出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致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实。
法院:标签瑕疵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的印刷错误,导致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消费者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且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标签瑕疵并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左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向某海鲜公司购买了价格为112元的刀鱼馄饨一份,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将馄饨丢弃。5天后,他再次下单20份刀鱼馄饨,花费3160元。左某对该批馄饨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之后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该海鲜公司。
他还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海鲜公司辩称,其出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致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实。
法院:标签瑕疵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的印刷错误,导致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消费者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且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标签瑕疵并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亚马逊童装CPC美国站认证需知
童装出口到美国需要办理CPC认证的。
CPC,即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儿童产品证书。
该证书源于美国儿童产品强制法规CPSIA(儿童产品安全促进法案)要求:儿童产品制造商(指美国本土制造商)和进口商(美国)必须根据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测试结果,在书面的儿童产品证书(CPC)中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
亚马逊美国站CPC认证要求:
1.CPC 证书必须基于CPSC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
2.由销售商签发CPC证书,第三方实验室可以提供协助起草CPC证书;
3.儿童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安全规则及条列;
童装CPC证书需要包含的信息:
1、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信息
2、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适用的所有的法规和条列
3、童装CPC证书包含进口商或制造商(美国本土)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电话
4、童装CPC证书包含支撑证书的检测结果档案持有人的联系信息:名称、地址、邮箱地址 和电话。(通常可以理解为美国本土以外的制造商)
5、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生产日期和地址,生产日期必须到年月,地址必须到城市;
6、童装CPC证书包含检测时间和地址或者证书基于的检测报告
童装CPC认证测试标准项目:
16 CFR Part 1610;
CPSIA 铅 ;
CPSIA邻苯8P ,
CPSIA追踪标签;
童装如何做CPC认证?
第一步:确认童装测试条件及测试标准;
第二步:客户填写童装CPC认证申请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步:客户寄童装测试样品;
第四步:客户支付童装CPC认证款项;
第五步:实验室收到童装CPC认证样品进行测试;
第六步:测试完成后,出具CPC测试报告和证书。
童装出口到美国需要办理CPC认证的。
CPC,即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儿童产品证书。
该证书源于美国儿童产品强制法规CPSIA(儿童产品安全促进法案)要求:儿童产品制造商(指美国本土制造商)和进口商(美国)必须根据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测试结果,在书面的儿童产品证书(CPC)中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
亚马逊美国站CPC认证要求:
1.CPC 证书必须基于CPSC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
2.由销售商签发CPC证书,第三方实验室可以提供协助起草CPC证书;
3.儿童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安全规则及条列;
童装CPC证书需要包含的信息:
1、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信息
2、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适用的所有的法规和条列
3、童装CPC证书包含进口商或制造商(美国本土)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电话
4、童装CPC证书包含支撑证书的检测结果档案持有人的联系信息:名称、地址、邮箱地址 和电话。(通常可以理解为美国本土以外的制造商)
5、童装CPC证书包含产品生产日期和地址,生产日期必须到年月,地址必须到城市;
6、童装CPC证书包含检测时间和地址或者证书基于的检测报告
童装CPC认证测试标准项目:
16 CFR Part 1610;
CPSIA 铅 ;
CPSIA邻苯8P ,
CPSIA追踪标签;
童装如何做CPC认证?
第一步:确认童装测试条件及测试标准;
第二步:客户填写童装CPC认证申请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步:客户寄童装测试样品;
第四步:客户支付童装CPC认证款项;
第五步:实验室收到童装CPC认证样品进行测试;
第六步:测试完成后,出具CPC测试报告和证书。
湖北孝感,男子买了6瓶茅台。发现是假酒后,他立马回到超市,说自己少付了钱,让老板在重新算账中承认了卖酒的事实。随后,男子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136800元。
老板称那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也不明真相,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拒不赔付。双方无法协商,男子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男子袁某是湖北宜昌人,其母亲的娘家在湖北孝感,因为几个舅舅尚在人世,所以每到逢年过节,袁某总会带上一些礼品去看望他们。
这一次,袁某从宜昌开车去孝感走亲访友,到达后,在当地超市里买了6瓶茅台酒和6条中华烟。其中,茅台酒13680元。
当天中午吃饭时,二舅将袁某提来的茅台开了一瓶招待,可是当众人喝了一小口后,都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劲。
这款茅台他们之前都喝过,酒香扑鼻、入口醇厚、余味回甘,但这一瓶酒的味道辣口,喝下去后,嘴里充满了酸涩之感。
恰好二舅家还有以前喝过的空茅台瓶子,与这一瓶酒是同款。他们将两个瓶子放在桌上仔细对比,果然发现袁某所买的这瓶酒标识歪斜,瓶盖背标处的生产日期也有些模糊不清。
这应该是买到了假茅台!袁某当即回到超市索要说法。
可转念一想,自己这样气冲冲地去兴师问罪,万一超市老板不承认,或者他一口咬定,自己将茅台买走后调包反过来讹钱,那事情就很难讲清楚了。
于是,袁某心生一计,他面带微笑回到超市,告诉老板上午卖酒的时候,好像每一瓶少算了200元。
老板一看有这么实诚的客户,拿着计算器又仔仔细细算了一遍。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和他仔细确认了茅台的款式,老板也亲口承认这6瓶茅台是上午卖给袁某的,不会有错!
而这一切的谈话,都被袁某用手机录音。
之后,袁某说这茅台酒有问题,并详细指出,要求退一赔十。
老板推称超市销售的茅台酒,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进货时也并不知情,所以也是受害者,因此不能给予赔偿。
双方无法协商,袁某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最后经过茅台公司的专员鉴定,这6瓶茅台酒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袁某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自己购酒款1368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136800元。
袁某想要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他就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便是民案中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对此,袁某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在超市购买了6瓶茅台酒,花费13680元,有支付记录和购物小票作为证据。
2、茅台酒在饮用时发现有问题,后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6瓶茅台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3、《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自己有和超市老板交涉的录音,老板亲口承认卖给自己6瓶茅台酒,这进一步说明,茅台酒就是在超市里购买的。
对于袁某的说法,超市老板给出了自己的辩驳理由:
第一、超市销售的茅台是从散户手中回收的礼品酒,没有供货商,自己不明真相,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存在欺诈。
第二、袁某上午买酒,下午才来超市理论,他有充足的时间将茅台酒掉包。
第三、袁某以账目问题引自己入套,通过非法录音,让自己承认茅台酒的销售,自己匆匆一看,未能辨认,这是非法取证。
第四、即使茅台酒是假冒商标产品,但不能证明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明知”这个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
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
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虚标、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隐匿、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所以,超市从散客手中收购来历不明的茅台酒销售,是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袁某主张超市退还购酒款1368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另外,袁某的录音不涉及非法侵权等行为,能够为酒从超市购得提供佐证。再通过购物小票上注明的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同袁某提供的6瓶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相对应,能够证明酒是袁某从超市购得!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原某货款13680元,支付袁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老板称那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也不明真相,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拒不赔付。双方无法协商,男子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男子袁某是湖北宜昌人,其母亲的娘家在湖北孝感,因为几个舅舅尚在人世,所以每到逢年过节,袁某总会带上一些礼品去看望他们。
这一次,袁某从宜昌开车去孝感走亲访友,到达后,在当地超市里买了6瓶茅台酒和6条中华烟。其中,茅台酒13680元。
当天中午吃饭时,二舅将袁某提来的茅台开了一瓶招待,可是当众人喝了一小口后,都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劲。
这款茅台他们之前都喝过,酒香扑鼻、入口醇厚、余味回甘,但这一瓶酒的味道辣口,喝下去后,嘴里充满了酸涩之感。
恰好二舅家还有以前喝过的空茅台瓶子,与这一瓶酒是同款。他们将两个瓶子放在桌上仔细对比,果然发现袁某所买的这瓶酒标识歪斜,瓶盖背标处的生产日期也有些模糊不清。
这应该是买到了假茅台!袁某当即回到超市索要说法。
可转念一想,自己这样气冲冲地去兴师问罪,万一超市老板不承认,或者他一口咬定,自己将茅台买走后调包反过来讹钱,那事情就很难讲清楚了。
于是,袁某心生一计,他面带微笑回到超市,告诉老板上午卖酒的时候,好像每一瓶少算了200元。
老板一看有这么实诚的客户,拿着计算器又仔仔细细算了一遍。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和他仔细确认了茅台的款式,老板也亲口承认这6瓶茅台是上午卖给袁某的,不会有错!
而这一切的谈话,都被袁某用手机录音。
之后,袁某说这茅台酒有问题,并详细指出,要求退一赔十。
老板推称超市销售的茅台酒,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进货时也并不知情,所以也是受害者,因此不能给予赔偿。
双方无法协商,袁某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最后经过茅台公司的专员鉴定,这6瓶茅台酒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袁某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自己购酒款1368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136800元。
袁某想要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他就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便是民案中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对此,袁某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在超市购买了6瓶茅台酒,花费13680元,有支付记录和购物小票作为证据。
2、茅台酒在饮用时发现有问题,后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6瓶茅台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3、《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自己有和超市老板交涉的录音,老板亲口承认卖给自己6瓶茅台酒,这进一步说明,茅台酒就是在超市里购买的。
对于袁某的说法,超市老板给出了自己的辩驳理由:
第一、超市销售的茅台是从散户手中回收的礼品酒,没有供货商,自己不明真相,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存在欺诈。
第二、袁某上午买酒,下午才来超市理论,他有充足的时间将茅台酒掉包。
第三、袁某以账目问题引自己入套,通过非法录音,让自己承认茅台酒的销售,自己匆匆一看,未能辨认,这是非法取证。
第四、即使茅台酒是假冒商标产品,但不能证明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明知”这个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
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
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虚标、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隐匿、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所以,超市从散客手中收购来历不明的茅台酒销售,是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袁某主张超市退还购酒款1368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另外,袁某的录音不涉及非法侵权等行为,能够为酒从超市购得提供佐证。再通过购物小票上注明的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同袁某提供的6瓶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相对应,能够证明酒是袁某从超市购得!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原某货款13680元,支付袁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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