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勋:#动物疫病防控# 应重点关注未知的、外来的、新发的疫病|绿会法工委2020529专家建言】
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赵继勋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照片由赵继勋教授本人提供)
我认为应从one health这一基点出发,全面涵盖#人兽共患病# 、#野生动物病# 、#生物武器# 、#生物入侵# ,#动物外来病# 、#新发病# 、#己发病# ,站在#动物疫病防控# 的全局观念修订#动物防疫法# 。
●【总体建议】●
《草案》的基础面较窄,是制定者从本部门角度出发、在原有法基础上的修补而不是修订,不符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跟不上形势和科学的发展,应进一步全面改进修订。
一、从全面性讲,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人和动物疫病防控的关系与需求:人兽共患病占疫病的60%,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是分不开的。《草案》几乎只从动物疫病角度进行立法,碰上人兽共患疫情防控时无法可依。如禽流感H7N9疫情防控,从2013年3月开始直至2017年2月,人医和动物防控部门才达成共识。疫情会造成很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建议《草案》重视并体现人和动场疫病防控关系与需求,这是太主要太重要的问题了。
2. 外来疫病的问题:外来疫病不能简单规范到海关、口岸。农业部门要针对外来病建立完整的防控体系,从情报、科研,诊断方法、检测技术全方面支撑海关和口岸。建立起一个相应法律相关体系,体现在《草案》中。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和减少类似当前非洲猪瘟这样的重大疫情再次发生。
3. 新发和己发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疫病的防控不仅是己发、己知的疫病防控,更重要的是新发疫病的防控。《草案》中显示的主要是对已发、已知动物疫病的防控,并明确按一二三类划分防控。新发病怎么防控在《草案》中体现不明确。近30年我国动物新疫病频频发生,现有针对已发疫病的防控不能适应新发疫病防控需求。《草案》中应加强对新发疫病防控的立法,尤其是应急应对方面的立法。建议《草案》中对己发、新发疫病防控分别加以阐述。
4. 野生动物问题:野生动物在人和动物疫病防控中关系重大。很多疫病不从野生动物防控入手就不能取得良好地防控结果。因此,野生动物向题单独推给林草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在《草案》中单独明确对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以及在人和、动物疫病中重要性。要给林业部门建立系统防控体系有法律依据。
5. 生物武器和生物入侵:这是个重大问题,应在《草案》中显现出来。不单纯是军队的事。
6. 责权问题:疾病防控体系的改革问题在于执法主体、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关系,责任和权利永远都没有搞清楚。建议在《草案》中把县级权力和责任、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发布权、执法权、技术支撑责任、生产者责任这些问题借这次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改革之际都明确下来,否则执行和防控工作就永这也不能顺利进行。
二、主要问题的具体意见
1. 强免政策:至少应增加一个第三方监督和评价体系。否则执定部门总是对的。结果疫情得不到报告,强免的失误没人负责。因为疫苗永远赶不上疫情的变化,通过第三方监督和评价才能及时改进强免的不足。
2. 预警向题 :建立进全完整的监控体系,把监控触角深入基层,建立真实的疫情上报制度,才有可能形成预警。《草案》中的预警是空的,很难形成预警。
3. 疫情上报的法律责任:大讲处罚不讲奖励看上去法律很严,但处罚不能促进上报,反尔导致不报。应增加鼓励疫情上报,建立奖励制度。相辅相成的是扑杀财政补贴制度,一定要能落实,而不是一句空话。否则疫情上报还是执行不了。
4. 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增强社会参与,包括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基层兽医、甚至媒体,以便得到监督。
5. 无害化处理:要给出全国统一规划,严格的规则,决不能各地各行其是。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其法律依据。
整理/杨小阳 审/赵继勋 编/Angel
#大家e起开两会##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首场委员通道##首场网络视频委员通道##14组全国两会常用词汇##两会##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20两会进行时# #2020 一起开“两会”# #两会建议草案征集# #全球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超话]#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超话]# #地球应援团#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立法禁食狗肉# #关注卓乃湖科考# #野生动物保护# #穿山甲女孩#
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赵继勋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照片由赵继勋教授本人提供)
我认为应从one health这一基点出发,全面涵盖#人兽共患病# 、#野生动物病# 、#生物武器# 、#生物入侵# ,#动物外来病# 、#新发病# 、#己发病# ,站在#动物疫病防控# 的全局观念修订#动物防疫法# 。
●【总体建议】●
《草案》的基础面较窄,是制定者从本部门角度出发、在原有法基础上的修补而不是修订,不符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跟不上形势和科学的发展,应进一步全面改进修订。
一、从全面性讲,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人和动物疫病防控的关系与需求:人兽共患病占疫病的60%,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是分不开的。《草案》几乎只从动物疫病角度进行立法,碰上人兽共患疫情防控时无法可依。如禽流感H7N9疫情防控,从2013年3月开始直至2017年2月,人医和动物防控部门才达成共识。疫情会造成很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建议《草案》重视并体现人和动场疫病防控关系与需求,这是太主要太重要的问题了。
2. 外来疫病的问题:外来疫病不能简单规范到海关、口岸。农业部门要针对外来病建立完整的防控体系,从情报、科研,诊断方法、检测技术全方面支撑海关和口岸。建立起一个相应法律相关体系,体现在《草案》中。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和减少类似当前非洲猪瘟这样的重大疫情再次发生。
3. 新发和己发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疫病的防控不仅是己发、己知的疫病防控,更重要的是新发疫病的防控。《草案》中显示的主要是对已发、已知动物疫病的防控,并明确按一二三类划分防控。新发病怎么防控在《草案》中体现不明确。近30年我国动物新疫病频频发生,现有针对已发疫病的防控不能适应新发疫病防控需求。《草案》中应加强对新发疫病防控的立法,尤其是应急应对方面的立法。建议《草案》中对己发、新发疫病防控分别加以阐述。
4. 野生动物问题:野生动物在人和动物疫病防控中关系重大。很多疫病不从野生动物防控入手就不能取得良好地防控结果。因此,野生动物向题单独推给林草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在《草案》中单独明确对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以及在人和、动物疫病中重要性。要给林业部门建立系统防控体系有法律依据。
5. 生物武器和生物入侵:这是个重大问题,应在《草案》中显现出来。不单纯是军队的事。
6. 责权问题:疾病防控体系的改革问题在于执法主体、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关系,责任和权利永远都没有搞清楚。建议在《草案》中把县级权力和责任、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发布权、执法权、技术支撑责任、生产者责任这些问题借这次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改革之际都明确下来,否则执行和防控工作就永这也不能顺利进行。
二、主要问题的具体意见
1. 强免政策:至少应增加一个第三方监督和评价体系。否则执定部门总是对的。结果疫情得不到报告,强免的失误没人负责。因为疫苗永远赶不上疫情的变化,通过第三方监督和评价才能及时改进强免的不足。
2. 预警向题 :建立进全完整的监控体系,把监控触角深入基层,建立真实的疫情上报制度,才有可能形成预警。《草案》中的预警是空的,很难形成预警。
3. 疫情上报的法律责任:大讲处罚不讲奖励看上去法律很严,但处罚不能促进上报,反尔导致不报。应增加鼓励疫情上报,建立奖励制度。相辅相成的是扑杀财政补贴制度,一定要能落实,而不是一句空话。否则疫情上报还是执行不了。
4. 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增强社会参与,包括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基层兽医、甚至媒体,以便得到监督。
5. 无害化处理:要给出全国统一规划,严格的规则,决不能各地各行其是。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其法律依据。
整理/杨小阳 审/赵继勋 编/Angel
#大家e起开两会##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首场委员通道##首场网络视频委员通道##14组全国两会常用词汇##两会##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20两会进行时# #2020 一起开“两会”# #两会建议草案征集# #全球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超话]#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超话]# #地球应援团#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立法禁食狗肉# #关注卓乃湖科考# #野生动物保护# #穿山甲女孩#
【陈海嵩: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管理体制|绿会法工委2020529专家建言】
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核心要点】
修改《动物防疫法》是当前完善中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体二翼”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公共卫生风险治理方面,存在调整范围不合要求、动物防疫同传染病防控的对接不完善、监管效力不足等缺陷;有必要扩大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的管理体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明确动物防疫监督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联系。
【具体建议】
一、扩大《草案》的调整范围。
该法所称的“动物防疫”不应仅指动物疫病的防疫,还应包括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净化等。
建议:《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情况,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作为中间所传播传染病的时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草案》中对于野生动物检验检疫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一条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切实落实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验检疫。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
1.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后还需加上一句:“未经审批或检验检疫的,禁止捕捉、养殖、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样能够避免有些部门找不到相应标准,或者说无相应做法等,弥补此可能的漏洞。
2.《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很明显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究竟是国务院制定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总体来说是由农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但野生动物很多时候实际上归林业草原部门主管,那有关主管部门又是指哪个部门?因此,如果这一点不明确极易出现扯皮现象,严重地妨碍动物防疫法律的落实。
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草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以弥补现实中针对野生动物的审批、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漏洞。
3.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对于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于现实中养殖野生动物没有具体的检验检疫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因此除在第一款要补上这个漏洞之外,国家还应鼓励相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以上是从风险预防角度对于《草案》提出的两大方面的修改建议。
另外,还有些细节条款:
针对第一条:建议立法部门或用词统一、或在文后进行解释。要区分什么是扑灭、什么是净化消灭,以避免产生误解。
针对第四十条:建议修改为“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部门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整理/杨小阳 审/陈海嵩 编/Angel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 #大家e起开两会##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首场委员通道##首场网络视频委员通道##14组全国两会常用词汇##两会##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20两会进行时# #2020 一起开“两会”# #两会建议草案征集# #全球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超话]#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超话]# #地球应援团#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立法禁食狗肉# #关注卓乃湖科考# #野生动物保护# #穿山甲女孩#
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核心要点】
修改《动物防疫法》是当前完善中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体二翼”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公共卫生风险治理方面,存在调整范围不合要求、动物防疫同传染病防控的对接不完善、监管效力不足等缺陷;有必要扩大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的管理体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明确动物防疫监督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联系。
【具体建议】
一、扩大《草案》的调整范围。
该法所称的“动物防疫”不应仅指动物疫病的防疫,还应包括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净化等。
建议:《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情况,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作为中间所传播传染病的时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草案》中对于野生动物检验检疫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一条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切实落实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验检疫。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
1.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后还需加上一句:“未经审批或检验检疫的,禁止捕捉、养殖、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样能够避免有些部门找不到相应标准,或者说无相应做法等,弥补此可能的漏洞。
2.《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很明显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究竟是国务院制定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总体来说是由农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但野生动物很多时候实际上归林业草原部门主管,那有关主管部门又是指哪个部门?因此,如果这一点不明确极易出现扯皮现象,严重地妨碍动物防疫法律的落实。
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草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以弥补现实中针对野生动物的审批、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漏洞。
3.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对于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于现实中养殖野生动物没有具体的检验检疫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因此除在第一款要补上这个漏洞之外,国家还应鼓励相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以上是从风险预防角度对于《草案》提出的两大方面的修改建议。
另外,还有些细节条款:
针对第一条:建议立法部门或用词统一、或在文后进行解释。要区分什么是扑灭、什么是净化消灭,以避免产生误解。
针对第四十条:建议修改为“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部门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整理/杨小阳 审/陈海嵩 编/Angel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 #大家e起开两会##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首场委员通道##首场网络视频委员通道##14组全国两会常用词汇##两会##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20两会进行时# #2020 一起开“两会”# #两会建议草案征集# #全球环境治理#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超话]#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超话]# #地球应援团#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立法禁食狗肉# #关注卓乃湖科考# #野生动物保护# #穿山甲女孩#
【免疫时刻,猿猴们该“吃药”了! 上海动物园灵长区驱虫进行时】#新闻# 大家都知道,灵长类动物极为聪慧,它们能够区分食物和药物。当饲养员们收到兽医开具的驱虫药,该如何让猿猴们乖乖把药吃下去呢?将药片塞入大块的水果蔬菜中,犹如特洛伊的木马,让动物在大快朵颐的时候,一并把药吞入腹中。或是把药片溶在牛奶、果珍里,让动物喝饮料的同时,连带药片“咕咕咕”地喝下去。还有将药片研磨成粉末状,均匀地与饲料搅拌在一起,再撒上一些酸奶、倒上一些果酱,遮盖药味,让它们不知不觉地把药吃进去。总而言之,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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