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佳琪,私下真实性格[月亮代表我的心]
她算是一个外柔内刚的人,外表很随和,很温柔,实际上很独立很有个性很有自己的想法和主见,如果是那种她自己都不看好的事情,坚决不予配合。她喜欢幻想,性格有点浪漫,对今后的人生充满了希望,觉得一切皆有可能,哪怕她心里很清楚时下的坎坷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但还是会尽量把一切都往积极乐观的方面去想。她虽然常常会幻想未来,但真正做事的时候,却很谨慎、很认真、很踏实,很负责任,没有七成把握是不会贸然开始行动的。
她算是一个外柔内刚的人,外表很随和,很温柔,实际上很独立很有个性很有自己的想法和主见,如果是那种她自己都不看好的事情,坚决不予配合。她喜欢幻想,性格有点浪漫,对今后的人生充满了希望,觉得一切皆有可能,哪怕她心里很清楚时下的坎坷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但还是会尽量把一切都往积极乐观的方面去想。她虽然常常会幻想未来,但真正做事的时候,却很谨慎、很认真、很踏实,很负责任,没有七成把握是不会贸然开始行动的。
#黄河保护法颁布后第一案判决#【《黄河保护法》颁布后第一案判了!黄河堤顶违规通行,事故损失不予赔偿】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判的徐某诉某区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是自《黄河保护法》颁布以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首份生效的涉黄河民事案件判决。
一个阴雨天,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时,因道路泥泞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隔离墩,造成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徐某前往医院就诊,因肋骨骨折花费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徐某认为,交通事故系由堤顶道路湿滑泥泞造成,该路段的管理者某区黄河河务局未尽道路安全管理义务,故将某区黄河河务局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6800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跨部门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全程旁听。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发路段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根据某区黄河河务局提交的证据,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和警示提醒义务,而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阴雨天气驶入该道路,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雨雪天气堤顶泥泞期间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规定,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弯曲湿滑的堤顶道路时,不仅没有注意观察、小心谨慎,反而在看见限速警示标志时仍超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负全部责任。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道路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黄河下游槽高、滩低、堤根洼,“二级悬河”态势严峻,洪水成为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防洪救灾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槐荫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了黄河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对提高社会公众对堤顶道路的认知和黄河保护意识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https://t.cn/A6ormLP6
一个阴雨天,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时,因道路泥泞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隔离墩,造成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徐某前往医院就诊,因肋骨骨折花费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徐某认为,交通事故系由堤顶道路湿滑泥泞造成,该路段的管理者某区黄河河务局未尽道路安全管理义务,故将某区黄河河务局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6800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跨部门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全程旁听。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发路段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根据某区黄河河务局提交的证据,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和警示提醒义务,而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阴雨天气驶入该道路,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雨雪天气堤顶泥泞期间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规定,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弯曲湿滑的堤顶道路时,不仅没有注意观察、小心谨慎,反而在看见限速警示标志时仍超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负全部责任。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道路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黄河下游槽高、滩低、堤根洼,“二级悬河”态势严峻,洪水成为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防洪救灾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槐荫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了黄河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对提高社会公众对堤顶道路的认知和黄河保护意识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https://t.cn/A6ormL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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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阴雨天,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时,因道路泥泞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隔离墩,造成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徐某前往医院就诊,因肋骨骨折花费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徐某认为,交通事故系由堤顶道路湿滑泥泞造成,该路段的管理者某区黄河河务局未尽道路安全管理义务,故将某区黄河河务局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6800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跨部门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全程旁听。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发路段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根据某区黄河河务局提交的证据,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和警示提醒义务,而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阴雨天气驶入该道路,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雨雪天气堤顶泥泞期间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规定,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弯曲湿滑的堤顶道路时,不仅没有注意观察、小心谨慎,反而在看见限速警示标志时仍超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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