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王先生在家中囤了18258条香烟,价值128万余元。结果被人举报,烟草局以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将其香烟全部没收。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储藏,没有运输,不服烟草局的处罚,一纸诉状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先生与妻子吴女士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登记在妻子吴女士名下,而且还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部的生意主要由王先生打理,烟草生意相当不错。
突然一天,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一起来到王先生的家中,称有人举报王先生违法经营卷烟。王先生极力辩解,但奈何家中存放的香烟数量太多,足够显眼,执法人员很快就在其家中发现了这批香烟。
通过现场检查,这批香烟总计有63个品牌,18258条。执法人员核实了这批香烟的激光喷码,显示都不是王先生所在的市内卷烟。于是便对该批香烟进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该批卷烟均系真品,价值高达1284605元。期间,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及妻子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便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二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便将案件再次退回烟草局。
后烟草继续展开调查,最后认定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遂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52条“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之规定,将涉案的18258条烟草全部没收。
1、王先生认为,烟草局的处罚不正确。其认为:
第一,烟草局处罚的相对人错误。副食便利店系自己与妻子吴女士共同经营,涉案香烟系二人共同财产,故烟草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自己与妻子两人,而非自己一人。
第二,自己只是存储,没有运输。即便存在运输行为,那么烟草局也没有证据证明每次或某次运输的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的数量超过100件,无法排除涉案卷烟是通过多次合法合规地被携带至本地的可能。
第三,烟草局直接没收价值1284605元的烟草,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最小伤害”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
2、针对王先生的起诉及理由,烟草局答辩称:
第一,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对王先生和吴女士做了询问笔录,王先生明确说涉案烟草系其个人所有,都是其个人从其他个人或商家购进的,怕放在店里被查,所以才放家里。
而吴女士也陈述说涉案烟草都是丈夫王先生一人经营,一人运输,自己不参与,只是帮忙卸货。
第二,涉案香烟的激光喷码均显示系非本地,王先生自己无法提供涉案烟草在本地购买的有效凭证。
而且经过走访调查,本地的多数商户均表示王先生未在其店里购买过卷烟。由此推定涉案卷烟系王先生从外地采购而来。
第三,没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而且王先生涉案卷烟数量大,违法行为严重,应当全部没收。
3、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
首先,针对处罚相对人的问题。
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在于运输行为由谁实施。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烟草均由王先生一人购进、运输,吴女士并未参与。同时,行政处罚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运输的卷烟,与涉案卷烟的权属没有关系。
其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本案中,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副食批发部虽然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但涉案烟草并未在该批发部店内存放,而是独立存放于经营场所之外,且由王先生一人经营,但王先生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同时,王先生存储行为实际系其运输行为的延续,其既不能提供准运证,也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故王先生违法事实确定无疑。
再次,王先生违法运输的涉案卷烟,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其价值上,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应予没收的情形。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恰当。
综上,法院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败诉。
4、有网友问,烟草局将这么一大批烟草没收后,如何处理呢?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5条规定“拍卖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由当地烟草部门收购或代销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烟草被没收后,烟草局一般有3种处理方式,即依法拍卖、当地烟草部门收购、代销。
最后要说的是,烟草属于专卖品,对烟草的生产、运输、销售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先生与妻子吴女士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登记在妻子吴女士名下,而且还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部的生意主要由王先生打理,烟草生意相当不错。
突然一天,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一起来到王先生的家中,称有人举报王先生违法经营卷烟。王先生极力辩解,但奈何家中存放的香烟数量太多,足够显眼,执法人员很快就在其家中发现了这批香烟。
通过现场检查,这批香烟总计有63个品牌,18258条。执法人员核实了这批香烟的激光喷码,显示都不是王先生所在的市内卷烟。于是便对该批香烟进行登记保存。
经鉴定,该批卷烟均系真品,价值高达1284605元。期间,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及妻子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便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二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便将案件再次退回烟草局。
后烟草继续展开调查,最后认定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遂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52条“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之规定,将涉案的18258条烟草全部没收。
1、王先生认为,烟草局的处罚不正确。其认为:
第一,烟草局处罚的相对人错误。副食便利店系自己与妻子吴女士共同经营,涉案香烟系二人共同财产,故烟草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自己与妻子两人,而非自己一人。
第二,自己只是存储,没有运输。即便存在运输行为,那么烟草局也没有证据证明每次或某次运输的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的数量超过100件,无法排除涉案卷烟是通过多次合法合规地被携带至本地的可能。
第三,烟草局直接没收价值1284605元的烟草,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最小伤害”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
2、针对王先生的起诉及理由,烟草局答辩称:
第一,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对王先生和吴女士做了询问笔录,王先生明确说涉案烟草系其个人所有,都是其个人从其他个人或商家购进的,怕放在店里被查,所以才放家里。
而吴女士也陈述说涉案烟草都是丈夫王先生一人经营,一人运输,自己不参与,只是帮忙卸货。
第二,涉案香烟的激光喷码均显示系非本地,王先生自己无法提供涉案烟草在本地购买的有效凭证。
而且经过走访调查,本地的多数商户均表示王先生未在其店里购买过卷烟。由此推定涉案卷烟系王先生从外地采购而来。
第三,没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而且王先生涉案卷烟数量大,违法行为严重,应当全部没收。
3、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
首先,针对处罚相对人的问题。
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在于运输行为由谁实施。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烟草均由王先生一人购进、运输,吴女士并未参与。同时,行政处罚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运输的卷烟,与涉案卷烟的权属没有关系。
其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本案中,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副食批发部虽然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但涉案烟草并未在该批发部店内存放,而是独立存放于经营场所之外,且由王先生一人经营,但王先生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同时,王先生存储行为实际系其运输行为的延续,其既不能提供准运证,也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故王先生违法事实确定无疑。
再次,王先生违法运输的涉案卷烟,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其价值上,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应予没收的情形。烟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恰当。
综上,法院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败诉。
4、有网友问,烟草局将这么一大批烟草没收后,如何处理呢?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5条规定“拍卖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由当地烟草部门收购或代销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烟草被没收后,烟草局一般有3种处理方式,即依法拍卖、当地烟草部门收购、代销。
最后要说的是,烟草属于专卖品,对烟草的生产、运输、销售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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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大叔学会网购之后,也赶起了时髦,试探性着从“拼夕夕”上的一家网店购买了下酒菜花生米,可是到货之后,大叔女儿帮着打开了快递包裹后,却发出了鹅一般爽朗的笑声。
随后女子翻找出了父亲的购买记录,记录中显示原价为22.62元一袋的花生米以活动价2.62元被父亲拍下后付了款,几天之后女子帮着父亲收到了这个快递包裹。
女儿帮着收到包裹后,就当着一家人的面打开了包裹,只见从包裹里拿出了一个袋子,袋子中只有区区几粒花生米,而在透明袋子上,贴有一个标签,上面写着多味花生,试吃5g,女儿拿着包裹对着父亲哈哈大笑,一家人也都笑的合不拢嘴。
有人就说,这样的生意实在是太暴利了,2.6元才5g花生,合着要260元一斤,真的是不敢想象。
也有人说,2.6元中不仅有花生的价钱,还有运费,两者加起来是2.6元,而其中的快递费用估计占了大比例吧。
当然,从女子提供的购买记录中能够看到,商家在商品介绍上也说明了“5g试吃,口味随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下单购买的,商家并没有虚假宣传,或者是误导消费者,因此难以认定商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如果商家在产品介绍中,故意隐藏了商品的重量,只是一味的表示搞活动一个小时,价格低于市场价十倍,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的,其行为就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对此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甚至是罚款的处罚。
而当女子收到货物之后,从包裹中取出花生米,同样这里也存在问题,大叔购买的这些花生米,是属于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本案中,涉事商家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花生米,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
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女子从包裹中拿出花生米,能够在塑料包装袋上显示商品名称,以及重量和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据此就可以认定商家销售的花生尽到了贴牌告知的义务。
当然,也不排除商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冲一下销量,让产品排名更靠前一些,其实,作为刚刚学会网购的大叔,想着购买一些便宜的东西试探消费,也是在自娱自乐,不过作为商家来讲,做5克试吃版,也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随后女子翻找出了父亲的购买记录,记录中显示原价为22.62元一袋的花生米以活动价2.62元被父亲拍下后付了款,几天之后女子帮着父亲收到了这个快递包裹。
女儿帮着收到包裹后,就当着一家人的面打开了包裹,只见从包裹里拿出了一个袋子,袋子中只有区区几粒花生米,而在透明袋子上,贴有一个标签,上面写着多味花生,试吃5g,女儿拿着包裹对着父亲哈哈大笑,一家人也都笑的合不拢嘴。
有人就说,这样的生意实在是太暴利了,2.6元才5g花生,合着要260元一斤,真的是不敢想象。
也有人说,2.6元中不仅有花生的价钱,还有运费,两者加起来是2.6元,而其中的快递费用估计占了大比例吧。
当然,从女子提供的购买记录中能够看到,商家在商品介绍上也说明了“5g试吃,口味随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下单购买的,商家并没有虚假宣传,或者是误导消费者,因此难以认定商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如果商家在产品介绍中,故意隐藏了商品的重量,只是一味的表示搞活动一个小时,价格低于市场价十倍,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的,其行为就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对此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甚至是罚款的处罚。
而当女子收到货物之后,从包裹中取出花生米,同样这里也存在问题,大叔购买的这些花生米,是属于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本案中,涉事商家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花生米,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
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女子从包裹中拿出花生米,能够在塑料包装袋上显示商品名称,以及重量和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据此就可以认定商家销售的花生尽到了贴牌告知的义务。
当然,也不排除商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冲一下销量,让产品排名更靠前一些,其实,作为刚刚学会网购的大叔,想着购买一些便宜的东西试探消费,也是在自娱自乐,不过作为商家来讲,做5克试吃版,也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10吨生物质锅炉脱硝厂家
新疆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的65吨及100吨锅炉脱硝项目,是我公司在2020年承建的,它家的锅炉主要应用于供热
行业,是一家供热公司,要求降到的氮氧化物NOx标准是100毫克以下,我公司运用高分子脱硝技术做到达标,并且做到实际运行费
用低于计划中的费用,受到博瑞特公司老总的赞赏,并录制了一段视频影响,允许我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做宣传使用,非c谢博瑞特老总的信任与支持。
SCR脱硝工艺采用催化剂使氮氧化物发生还原反应,其方法是,将还原剂(20%浓度an水)喷入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内,烟气通过催
化剂与之产生化学反应进行脱硝。此工艺的脱硝效率可达80%以上,是国内外应用多,技术成熟的一种烟气脱硝技术。
产品介绍: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选择性催化剂还原法(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简称SCR,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催化剂的作
用下,以20%浓度的an水作为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反应并生成无污染的氮气和水。
SCR脱硝工艺采用催化剂使氮氧化物发生还原反应,其方法是,将还原剂(20%浓度an水)喷入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内,烟气通过催化剂与
之产生化学反应进行脱硝。此工艺的脱硝效率可达80%以上,是国内外应用多,技术成熟的一种烟气脱硝技术。 其中的SCR催化剂为中低温催化剂, 反应温度为280℃以上。
10吨生物质锅炉脱硝厂家
产品为一体机设计,安装简单,占地面积小。
2.PLC全自动智能化控制,无需专人看管,节约成本。
3.脱硝效率高可以达到80%以上,SNCR只能达到60%以上。
4.后期运行费用低(本公司自主研发生产)。
SCR(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即为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在西欧和日本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氨催化还原
法是应用得比较多的技术。它没有副产物,不形成二次污染,装置结构简单,并且脱除效率高(可达90%以上),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等优点。
选择性是指在催化剂的作用和在氧气存在条件下,NH3优先和NOx发生还原脱除反应,生成氮气和水,而不和烟气中的氧进行氧化反应,在没有催化剂的
情况下,上述化学反应只是在很窄的温度范围内(980℃左右)进行,采用催化剂时其反应温度可控制在300-400℃下进行,相当于
锅炉省煤器与空气预热器之间的烟气温度,上述反应为放热反应,由于NOx在烟气中的浓度较低, 故反应引起催化剂温度的升高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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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以20%浓度的an水作为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反应并生成无污染的氮气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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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产生化学反应进行脱硝。此工艺的脱硝效率可达80%以上,是国内外应用多,技术成熟的一种烟气脱硝技术。 其中的SCR催化剂为中低温催化剂, 反应温度为2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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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期运行费用低(本公司自主研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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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上述化学反应只是在很窄的温度范围内(980℃左右)进行,采用催化剂时其反应温度可控制在300-400℃下进行,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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