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并不是工作,为何要交给她10万元的劳务费? ”秦先生和妻子两地分居,和女职工刘坠入情网。 秦数次要求在厂外同居生活,刘都不同意。(由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早已50岁了。 因为工作努力,他获得了上司的器重,之后变成工厂的车间管理。

老秦在工厂招人的时候,看见了刘。 是一个面颊漂亮的女士。 老秦邀约刘到工厂工作。
秦给了刘许多协助,刘特别感谢。 她们马上就见到了,迅速就成了情侣。

确定恋爱关系后,秦明确提出去租房,他们可以住在一起了。 刘一开始不情愿。 她觉得两个人同居生活,作为女人就要做洗衣服做饭等家务活,所以没有同意秦的要求。

秦不曾放弃。 他想了想,想到了一个好主意。 他告诉刘他想每一年给刘10万,但刘承担照料它的日常日常生活饮食搭配。

一年十万,刘有点儿激动。 终究一年的工资没那么多,使他挣到一年钱。

但刘对秦感到不安,放下心来,让小秦写书面申明,每一年给小刘10万余元,并表露刘在照料他的日常生活。

一转眼一年就过去了。 秦应当出劳务费。 可是,秦仿佛不想给。 他总是以各种理由婉言拒绝付款这10万。

刘的脾气不好。 数次拿钱无果后,她直接去了秦家,与秦的妻子等出现了争吵。 在这个过程中,刘施暴别人人体被警方治安拘留5天。
治安拘留期满后,刘感觉还是得相信法律,用法律制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刘找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秦某,规定付款劳务费10万余元。

在递交民事起诉书时,刘同时提交了两个直接证据。 是当时秦写的并带有指纹识别的书面文档。 另一个是两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可以证明秦亲自认可付款刘的劳务费10万余元。

在法庭上,刘再度揭示了自身的请求和提交的直接证据。

可是,秦否认了。 他说道他与刘中间没有劳动合同,并没有劳动关系。 那一份书面原材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经审理,地域法院认为: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书面文档是老秦的真实意思表示。 书面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该书面文档具有法律效应。

与此同时,秦也无法非自愿签名或证实其他法律失效。 因而,书面文档不被称作失效。
最后,区法院判断秦与刘有劳动关系,秦需向刘付款10万余元。

接通裁决书后,秦很不服气,以为只是和刘出现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为什么是劳动关系? 因而向中级法院起诉。

二审时,秦认为,依据基础理论,每月薪水仅有9000元,没能力,不该交给刘10万余元。
刘对秦的说法不屑一顾,称与秦并不是合法夫妻,没有义务为他洗饭、照料他的饮食起居,因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真实的。

中级法院案件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原判,秦先生需向刘先生付款10万余元劳务费。

对这一有什么看法?

北京,女律师张某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买到苹果翻新机后成功获得3倍赔偿10000余元,觉得是个发财的路子。随后,张某一口气买了13台苹果手机,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社会#

北京,女律师张某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买到苹果翻新机后成功获得3倍赔偿10000余元,觉得是个发财的路子。随后,张某一口气买了13台苹果手机,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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