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毕业以后,在律所摸爬滚打以来,自己办理的案件、接受的咨询和同事、同行拿来讨论的案件都没有下面这个案件棘手,我这两天一直在想“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我应当如何判决本案?”我首先要说服自己,然后还要使本案的判决禁得起社会理念的检验,最后还要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
声明:本案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声明:我不歧视同性恋,但我也同样不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同系女性(同性恋),在双方同居期间想要一个孩子,经协商后使用社会上捐赠的精子和被告的卵子在原告体内孕育,最终由原告生下孩子。由于系社会上捐赠的精子,被告通过亲子鉴定完成孩子户口登记。现原被告双方就孩子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反诉要求判令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归被告抚养,且双方同居期间的开销包括原告怀孕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一半。问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本案?
延伸案情:如果本案中未使用被告的卵子,未通过原告孕育,而是使用社会捐赠的卵子和通过案外人孕育,且提供精子一方和代孕一方无法查明或者均没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此时孩子的亲子关系和抚养权应当如何确认?
关于代孕所孕育的孩子,抚养关系或者亲子关系应当如何确认,真的是实践中老大难的问题。按照传统观念,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从而确定生母。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和代孕,都能使人类利用人工方法达到生育的目的。由于代孕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不同,将怀孕分娩的过程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违背“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被我国法律所禁止。
基于延伸案情分析,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目前理论上大致有四种观点:①.血缘说,即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其理论依据系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②.分娩说,即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应当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③.契约说(又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即认为应当根据双方的代孕契约,在双方从事人工辅助生殖之前确定的子女归属来判断,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④.子女最佳利益说,即认为代孕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离婚或者未婚男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的认定标准。
在上述四个学说中,契约说(人工生殖目的说)虽然体现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关系中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且该学说一旦被大规模采纳,很容易物化女性、物化子女。我个人反对契约说,但也不排除极端个案有适用的可能【比如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以及代孕的人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的行为,没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根据公众朴素的伦理观念,母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中并不能单纯依赖生物学上的基因,否则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分娩说虽然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分娩者为母”原则,亦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伦理观念,但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且与血缘说一样忽略提供卵子或者精子的父母以及代孕一方本身的意愿和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子女最佳利益说看似最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但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如果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与我国传统的伦理理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
回到案情简介中,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摆烂的心态就是裁驳【虽然人工体内生殖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同性恋系法外空间,直接裁驳不多BB】,但基于“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且目前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系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伦理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框架内合理解决该纠纷。我如果要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判,首先一定指出这四种学说均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避免在该案中确定任一学说的优先性】,针对个案应当具体分析。而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但考虑到被告系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孩子的户口已经确定在被告处,且孩子以后可能有重大疾病而需要配型时,被告更具备救治的可能性和成功率,故我更倾向于确认本案的孩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抚养权归属于被告。但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的费用系由于双方的同性同居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故其反诉债权不具有被民事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被告反诉中的部分费用系用于原告孕育孩子的支出,因此我更倾向于对于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本案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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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同系女性(同性恋),在双方同居期间想要一个孩子,经协商后使用社会上捐赠的精子和被告的卵子在原告体内孕育,最终由原告生下孩子。由于系社会上捐赠的精子,被告通过亲子鉴定完成孩子户口登记。现原被告双方就孩子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反诉要求判令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归被告抚养,且双方同居期间的开销包括原告怀孕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一半。问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本案?
延伸案情:如果本案中未使用被告的卵子,未通过原告孕育,而是使用社会捐赠的卵子和通过案外人孕育,且提供精子一方和代孕一方无法查明或者均没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此时孩子的亲子关系和抚养权应当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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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四个学说中,契约说(人工生殖目的说)虽然体现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关系中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且该学说一旦被大规模采纳,很容易物化女性、物化子女。我个人反对契约说,但也不排除极端个案有适用的可能【比如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以及代孕的人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的行为,没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根据公众朴素的伦理观念,母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中并不能单纯依赖生物学上的基因,否则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分娩说虽然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分娩者为母”原则,亦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伦理观念,但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且与血缘说一样忽略提供卵子或者精子的父母以及代孕一方本身的意愿和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子女最佳利益说看似最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但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如果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与我国传统的伦理理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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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光遇beta服[超话]# 哇爆率真的高(什
开个玩笑开个玩笑
现在的新型挂机光球初步测试结果不仅很好,
而且好的不得了,好到我感觉不可思议觉得tgc不可能这么客气一定是bug
旧版:云野山洞/雨林篝火/霞谷迷宫/暮土烤架/禁阁平台 是共享的(国际服这几个跟奶奶饭也共享);温泉单独;海胆单独
现版:云野山洞/雨林篝火/霞谷迷宫/暮土烤架/禁阁平台 这五个点不仅不和奶奶饭共享,也不和温泉/海胆共享,甚至有可能它们五个之间都不共享,一个地方吃完了另一个地方还有,不过5个地方应该是有个总上限的(未知数 我还没测出来),假设总上限为y的话5个小分部自己的上限为x,可能y=不知道多少个x,就像十块钱任选三个挂机点一样,如果不是互通出bug了而是真的tgc大发慈悲发土豆吃了(划掉)的话,那现版本的光球挂机可比传统匀速流动的要好的多了,如果真的不互通能活到正式服至少国际服的挂机总烛火数会又创新高
当然我算过了并不能突破21大关(国际服),如果5个小分点真的上限不互通的话且
如果目前暂时可观的数值活着上正式服的话,
再加上雪人赛道的200点烛火(个人目测数据),
的话,常驻烛火最大值(国际服)离21大关还差300-500点烛火左右(估算),除非以后常驻烛火真这么改再加上有什么烛火单独上限的节日活动且此活动这次烛火至少500+的话,国际服有可能挤一挤21大关,不过我感觉没个5年tgc估计不会放国际服过21大关的,就算真能突破21大关全图跑的再快加上挂机时间凑到21也得要六七个小时了,谁一天跑图跑六七个小时啊(悲)
如果我上述计算所参照的烛火点和合成蜡烛档的数据不准确有偏差的话,我感觉有偏差的话它也够不到21,虽然现在能用测试服跑个全图感受大概,不过我懒得跑(摆烂);而且跑图前之前余下的蜡烛进度也会影响辨别,开新号的话更懒的开(摆烂²);其实就是自己太惨了只能目测蜡烛进度的大概比例所以直接摆烂³;最重要的是测试服测了它也不一定上正式服,光明正大的摆烂ⁿ[鼓掌]
(什么年代了还在吃传统流动烛火,要吃就吃赛博光球(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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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亦山心之月[超话]#心累,不多说什么了,抽个人送号。华渠19区,认真打会武榜4,青锋和pve摆烂前百全头像,除会武外前十困难户。是现在的小社团管理,每周可以分三个金玉箱子,社里月和第一。
衣服比较多,有玉泽生日称号和全皮肤。
接手号之后记得在世界和签名多说两句换人了。
除了一身百万花债要还,没有要求,你慢慢种花就行。
因为会查主页所以不开抽奖,用随机楼层器,每人只能发一条评论,祝退愉就行。禁虾龟毛,11月2号中午十二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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