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疫情开始,学生网课,但一直去公司上班,没居家办公,5.28才允许回北三市,3个月没回家
8.30静默,居家办公,抢菜,9.18解封,开始去公司上班
因为疫情错过了三个重要节日,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庆幸的是6.30带父母做了今年的检查,22年就剩3个多月了,告诉自己,不要慌,不要慌,太阳下山有月光,月亮落下有朝阳,可乐不是每天都有,喝的时候一定要快乐
8.30静默,居家办公,抢菜,9.18解封,开始去公司上班
因为疫情错过了三个重要节日,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庆幸的是6.30带父母做了今年的检查,22年就剩3个多月了,告诉自己,不要慌,不要慌,太阳下山有月光,月亮落下有朝阳,可乐不是每天都有,喝的时候一定要快乐
今年中国的人均GDP,大概率将超过日本的40%;江浙沪的人均GDP(购买力平价),更将首次追上日本。
1
近期,我查了查IMF和OECD有关《2022世界经济展望》的相关报告,得出了一个比较靠谱的数据,那就是:2022年,中国GDP或将名义增长5.5%,至17.88万亿美元;按照14.13亿的总人口平摊,人均GDP也将达到1.265万美元。
与此同时:2022年,日本GDP或将名义增长3-4%,至3.95-3.99万亿美元;按照1.257亿的总人口平摊,人均GDP为3.14-3.17万美元。
如果把中日人均GDP进行对比的话,会惊奇地发现:今年(2022),中国人均GDP或将超过日本的40%;反过来说,日本人均GDP已经不到中国的2.5倍了。
2
而倘若把中国的江浙沪地区,单拎出来和日本比的话,我们更会发现:江浙沪三省、市的人均GDP,2021年已达到2.08万美元,今年大概率攀升至2.1万美元,超过了日本人均的65%。
要知道,江浙沪是一个人口总数高达1.74亿的大型经济区,人均能够达到日本的65%,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转折意义的。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今年(2022),江浙沪的人均GDP就将达到3.2-3.4万美元,和日本计算出的人均GDP(购买力平价),基本持平。
人均赶上日本,这还是自甲午战争后(1894),亚洲历史上的第一次。
第一次有一个经济区域,在同等人口规模的状况下,人均上也能赶上日本。而这个经济区域,恰恰就是当初被日本打败的“中国浙江沪”。
历史行进百年,中日又走到了同一起跑线。
3
当然了,我们不能根据以上几个数据,就妄自尊大,认为日本就此就不行了。毕竟,浙江沪持平的,只是购买力平价;“非购买力平价的人均GDP”,还只有日本的65%。赶超任务仍未完成。
可我们也完全没必要妄自菲薄,为日本相对中国的衰落,寻找各种理由。人均GDP也好,购买力平价也罢,都是一种评判双方人均富裕程度的标准而已;而在这两种标准下,我国、尤其是江浙沪等发达区域,都在迅速逼近、甚至持平日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和成就。
无论你精罗也罢,精日也好;数据背后呈现的事实,你永远抹杀不了。
加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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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查了查IMF和OECD有关《2022世界经济展望》的相关报告,得出了一个比较靠谱的数据,那就是:2022年,中国GDP或将名义增长5.5%,至17.88万亿美元;按照14.13亿的总人口平摊,人均GDP也将达到1.265万美元。
与此同时:2022年,日本GDP或将名义增长3-4%,至3.95-3.99万亿美元;按照1.257亿的总人口平摊,人均GDP为3.14-3.17万美元。
如果把中日人均GDP进行对比的话,会惊奇地发现:今年(2022),中国人均GDP或将超过日本的40%;反过来说,日本人均GDP已经不到中国的2.5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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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倘若把中国的江浙沪地区,单拎出来和日本比的话,我们更会发现:江浙沪三省、市的人均GDP,2021年已达到2.08万美元,今年大概率攀升至2.1万美元,超过了日本人均的65%。
要知道,江浙沪是一个人口总数高达1.74亿的大型经济区,人均能够达到日本的65%,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转折意义的。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今年(2022),江浙沪的人均GDP就将达到3.2-3.4万美元,和日本计算出的人均GDP(购买力平价),基本持平。
人均赶上日本,这还是自甲午战争后(1894),亚洲历史上的第一次。
第一次有一个经济区域,在同等人口规模的状况下,人均上也能赶上日本。而这个经济区域,恰恰就是当初被日本打败的“中国浙江沪”。
历史行进百年,中日又走到了同一起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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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我们不能根据以上几个数据,就妄自尊大,认为日本就此就不行了。毕竟,浙江沪持平的,只是购买力平价;“非购买力平价的人均GDP”,还只有日本的65%。赶超任务仍未完成。
可我们也完全没必要妄自菲薄,为日本相对中国的衰落,寻找各种理由。人均GDP也好,购买力平价也罢,都是一种评判双方人均富裕程度的标准而已;而在这两种标准下,我国、尤其是江浙沪等发达区域,都在迅速逼近、甚至持平日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和成就。
无论你精罗也罢,精日也好;数据背后呈现的事实,你永远抹杀不了。
加油,中国。
#案件播报#【#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宣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要求上交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2017年至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将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 )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要求上交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2017年至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将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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