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了
窗里透着枝丫
圆色花灯贴于墙
闭眼感受昼之初
一首幻想即兴曲
今晚不闭窗帘
怕中途醒来
怕睡前的嘈杂
这样的怕引发了不安
将手机屏幕换成了
高高的向日葵与蓝天并齐
今天想看个惹人的电影
今日
普通的晴
好久没有出门
早上做核酸
空气已如此冷冽
这感觉让我兴奋
如今
散步
也成了一种奢侈
无数人怀念19年的四季
没有口罩可以大笑
在此之前
无关痛痒
谢谢上天没有让我逃过这一环
不是劫是节是解
未来过去无不是当下
不要觉得瞬间渺小
是每一个瞬间构成了我们
中午
泡了两袋面
在碗里盛着蛮好看的
用筷子捞沉入碗底的食料
脱水萝卜白菜肉丁
一种快乐
在读地粮之时
正在经历一种饥饿感
有一种眩晕
是一种麻醉
让它结束在这个下午
4点30分
读下去
觉得
所谓地粮
就是大地的食粮
是的
后面作者一直在描绘大地上的种种
花草树木
山川河流
荒郊沙漠
人间烟火
无不给予我们食粮
这些种种我曾见过许多
还有许多未见
如作者所说
看完就忘掉它吧
本来自己也没有记下多少
重要的是自己的目光
忧郁是爱而不得的渴望
本来也不渴求让书本教育自我
权当作无聊时光的一项消遣
生活所在处处皆是食粮
书本和自然对我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头发湿漉漉
最先干掉的在上面炸着
现在是19点
窝在沙发里
任饥饿感由肠胃蔓延
袭击着全身
还有运动后的疲累
竟有些困
这困意来得有些早了
晚饭是面条
有拌汤
萝卜土豆
肉丁葱花
我没有拌
一口面条
一口汤
如此慢条斯理
这次没有狼吞虎咽
两袋牛奶
看了点燃我温暖你
第18集
惹得我咯咯得笑
这是一部在没有开播前就期待的剧目
没想到热度如此之高
那时候是叫打火机与公主裙
窗里透着枝丫
圆色花灯贴于墙
闭眼感受昼之初
一首幻想即兴曲
今晚不闭窗帘
怕中途醒来
怕睡前的嘈杂
这样的怕引发了不安
将手机屏幕换成了
高高的向日葵与蓝天并齐
今天想看个惹人的电影
今日
普通的晴
好久没有出门
早上做核酸
空气已如此冷冽
这感觉让我兴奋
如今
散步
也成了一种奢侈
无数人怀念19年的四季
没有口罩可以大笑
在此之前
无关痛痒
谢谢上天没有让我逃过这一环
不是劫是节是解
未来过去无不是当下
不要觉得瞬间渺小
是每一个瞬间构成了我们
中午
泡了两袋面
在碗里盛着蛮好看的
用筷子捞沉入碗底的食料
脱水萝卜白菜肉丁
一种快乐
在读地粮之时
正在经历一种饥饿感
有一种眩晕
是一种麻醉
让它结束在这个下午
4点30分
读下去
觉得
所谓地粮
就是大地的食粮
是的
后面作者一直在描绘大地上的种种
花草树木
山川河流
荒郊沙漠
人间烟火
无不给予我们食粮
这些种种我曾见过许多
还有许多未见
如作者所说
看完就忘掉它吧
本来自己也没有记下多少
重要的是自己的目光
忧郁是爱而不得的渴望
本来也不渴求让书本教育自我
权当作无聊时光的一项消遣
生活所在处处皆是食粮
书本和自然对我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头发湿漉漉
最先干掉的在上面炸着
现在是19点
窝在沙发里
任饥饿感由肠胃蔓延
袭击着全身
还有运动后的疲累
竟有些困
这困意来得有些早了
晚饭是面条
有拌汤
萝卜土豆
肉丁葱花
我没有拌
一口面条
一口汤
如此慢条斯理
这次没有狼吞虎咽
两袋牛奶
看了点燃我温暖你
第18集
惹得我咯咯得笑
这是一部在没有开播前就期待的剧目
没想到热度如此之高
那时候是叫打火机与公主裙
宣化上人:文殊菩萨说,就因为他生生世世都持不盗戒,才有这种的结果。
[给力]
文殊菩萨曾对人讲过一个公案,他说:“我生生世世,从没有偷过人家的东西,持不偷盗这种的戒。”有什么证明呢?文殊菩萨说:“我有最值钱的宝珠,放到城门的地方,不必看守,经过三天时间也不会有人捡的。由这个证明我生生世世,不爱拾人家的东西、不爱小便宜、不偷人家的东西,所以我的东西也就没有人拿。”有的人就不相信,于是就实地试验,把他的宝珠放到城门那儿人烟稠密、最容易看得见的地方;果然经过三天,没有人拾取他这个最宝贵的珠宝。所以文殊菩萨说,就因为他生生世世都持不盗戒,才有这种的结果。我们现在若是遇着这种怨贼,这证明在前生是有因果的,我们都是要顺而承受,不要怨天尤人。就是丢了什么东西,受了什么损失,也都不必很难过、很舍不得。
———摘自宣化上人《妙法莲华经浅释》
[给力]
文殊菩萨曾对人讲过一个公案,他说:“我生生世世,从没有偷过人家的东西,持不偷盗这种的戒。”有什么证明呢?文殊菩萨说:“我有最值钱的宝珠,放到城门的地方,不必看守,经过三天时间也不会有人捡的。由这个证明我生生世世,不爱拾人家的东西、不爱小便宜、不偷人家的东西,所以我的东西也就没有人拿。”有的人就不相信,于是就实地试验,把他的宝珠放到城门那儿人烟稠密、最容易看得见的地方;果然经过三天,没有人拾取他这个最宝贵的珠宝。所以文殊菩萨说,就因为他生生世世都持不盗戒,才有这种的结果。我们现在若是遇着这种怨贼,这证明在前生是有因果的,我们都是要顺而承受,不要怨天尤人。就是丢了什么东西,受了什么损失,也都不必很难过、很舍不得。
———摘自宣化上人《妙法莲华经浅释》
“检方撤回抗诉!”湖南湘西,15岁少年在学校厕所被十几位同学围殴时,拿出折叠刀自卫,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少年为正当防卫,但检方不服并提出抗诉。11月9日,检方最终撤回抗诉。
(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时,当时只有15岁的蒋某是名初二的学生,其因父亲去世,回到当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遂转校在当地一所中学读书。可同学们对于蒋某这位转校生并不友好。并多次对其实施欺凌行为。
2019年5月16日,男同学胡某因蒋某与班里的一位女同学讲话,遂自认为蒋某搭讪其“女朋友”,并扬言要纠结其他同学,教训蒋某。
班上其他同学知道此事后,都跑过来问蒋某到底怎么回事?期间有一位同学放了一把折叠刀在蒋某的书桌上,蒋某见状将刀放进自己的抽屉里。
5月17日,胡某与另外一名男同孙某在学校男厕所商议,要将蒋某带到厕所狠狠修理一番。随后两人纠结十几名同学,并以不来就要叫社会上的人教训其为要挟,让蒋某到厕所见他们。
蒋某知道此事后,拿着之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折叠刀来到厕所。随后胡某、孙某等15人将蒋某团团围住,并一拥而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蒋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乱捅,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以同样的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人重伤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行为人属未成年人的亦应当从轻。
也就是说,如果蒋某的罪名成立,即便其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其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且需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作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二是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蒋某在被15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是属于正当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这一点没有异议。其次,蒋某为自卫持折叠刀乱舞致三人受伤后,没有再继续持折叠刀对所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据此,2020年7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认定其行为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方不服,并以蒋某可以向老师、家长求助而未求助,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吗?
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当时蒋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家长、老师求助的方式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携折叠刀前往案发地点,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所作出的反应,更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具体而言,在蒋某长期被欺凌且曾向老师反映情况,均无法得到改变、对方要挟蒋某必须到厕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要看到的是年仅15岁少年当时的处境,而不能一昧苛求一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反应。
最终,2022年11月9日,检方决定撤回抗诉。
那么大家认为,蒋某是正当防卫吗?
(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时,当时只有15岁的蒋某是名初二的学生,其因父亲去世,回到当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遂转校在当地一所中学读书。可同学们对于蒋某这位转校生并不友好。并多次对其实施欺凌行为。
2019年5月16日,男同学胡某因蒋某与班里的一位女同学讲话,遂自认为蒋某搭讪其“女朋友”,并扬言要纠结其他同学,教训蒋某。
班上其他同学知道此事后,都跑过来问蒋某到底怎么回事?期间有一位同学放了一把折叠刀在蒋某的书桌上,蒋某见状将刀放进自己的抽屉里。
5月17日,胡某与另外一名男同孙某在学校男厕所商议,要将蒋某带到厕所狠狠修理一番。随后两人纠结十几名同学,并以不来就要叫社会上的人教训其为要挟,让蒋某到厕所见他们。
蒋某知道此事后,拿着之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折叠刀来到厕所。随后胡某、孙某等15人将蒋某团团围住,并一拥而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蒋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乱捅,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以同样的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人重伤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行为人属未成年人的亦应当从轻。
也就是说,如果蒋某的罪名成立,即便其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其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且需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但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作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换而言之,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二是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蒋某在被15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是属于正当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这一点没有异议。其次,蒋某为自卫持折叠刀乱舞致三人受伤后,没有再继续持折叠刀对所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据此,2020年7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认定其行为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方不服,并以蒋某可以向老师、家长求助而未求助,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吗?
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当时蒋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家长、老师求助的方式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携折叠刀前往案发地点,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所作出的反应,更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具体而言,在蒋某长期被欺凌且曾向老师反映情况,均无法得到改变、对方要挟蒋某必须到厕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要看到的是年仅15岁少年当时的处境,而不能一昧苛求一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反应。
最终,2022年11月9日,检方决定撤回抗诉。
那么大家认为,蒋某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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