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储户存款安全是整个银行业务的逻辑起点和基石所在。正像一名受害者所说:“自己是本着对银行的天然信任,才把精打细算攒下来的辛苦钱都存了进去”。
说一千,道一万,村镇银行再小,也必须保护储户利益。这是常识,也是底线。处理本案时,必须保证合法储户的存款安全,否则会影响“银行”整体的社会信用。不断出现“存款失踪门”的银行们,请扪心自问一下:对得起名称里“银行”两个字吗????#河南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再小也必须保证存款安全##50万以上存款# https://t.cn/RI7nYAL
说一千,道一万,村镇银行再小,也必须保护储户利益。这是常识,也是底线。处理本案时,必须保证合法储户的存款安全,否则会影响“银行”整体的社会信用。不断出现“存款失踪门”的银行们,请扪心自问一下:对得起名称里“银行”两个字吗????#河南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再小也必须保证存款安全##50万以上存款# https://t.cn/RI7nYAL
#河南村镇银行# 因为恰好工作忙,又罹患眼疾,对于河南金融部门的7号公告,笔者一直没有发表意见。
但也不完全是上述原因,一种无语和无力的感觉,也让笔者一时不知怎么说才好。
现在该谈的似乎不是这个公告是否合理。而是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应激性创伤心理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个事情太恐怖了,对于那些几百万或者几千万存款的储户来说。在7号公告中,给他们垫付的50万似乎只够给他们发一下暂时的生活费。其余的就像是被抢劫似的。
这里面又有不同的情形,如果有个大老板,身家一个亿,只拿了一千万存进河南村镇银行,那么他的痛苦可能并没有那么强。而对于那些把自己的50%甚至80%以上的存款放进去了,那几乎接近于灭顶之灾了。
河南村镇银行的事情,延续了4个多月,7号公告出来的时候,我想到的一个成语是“图穷匕见”。
这个公告里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普通的线上存款中、大户,谁越信任度小满、信任360你财富,就越倒霉,如果放了300万或者400万在河南村镇银行里,眼下只能拿到垫付的50万,其他的不知道猴年马月能拿到,官方也没有任何信息透露(比如新财富集团被追回的资金大概有多少比例)。在这种万民期待的状况下没有信息,一般就是坏信息,很可能比例不高。
这部分中大户拿回全部存款只有一个理论上的未来,可能的资金损失和时间成本损失难以估量。
这批人应该非常冤。他们完全没有任何了解银行背后任何操作的可能,只是通过度小满、你财富,甚至官办的云闪付渠道存入银行存款(利率并不特别高),却要承受天大的损失。
“时代的一粒灰,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河南金融部门的一次失职,落到一些储户头上,是半生命运的转折,是巨大的承压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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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告的第二个问题是,“涉嫌”给高息储户定罪了。
“对于通过额外渠道获取高息的客户,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不予垫付”。个人认为,这个陈述极不严肃。
首先,“涉嫌参与非常集资”说明“非法集资”还仅仅是“涉嫌”,你怎么能在后半句匆忙就给出“不予垫付”的决定呢?是不是太急切了点呢?你判定一个人涉嫌“杀人”,是否就马上就把他枪毙了呢?
既然是“涉嫌”,正确的逻辑似乎应该是,先查明是否嫌疑是否成立而再做判断。洗脱嫌疑的话,恐怕不仅要给别人正名,最好还能补偿其损失。
如果从这个逻辑看,原来的那个表述,应该写成“对于通过额外渠道获取高息的客户,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将在查明事实后再确定是否给予垫付”。
第二个问题即高息存款是否有罪的问题。这个也是相当匪夷所思的事情,根据8月29日当地司法机构的另一个通报,里面通盘指摘的是“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即便这真的成立,那么犯罪团伙就是这帮骗银行钱的人,板子怎么打到储户身上去了呢?而且,通报里提到了挺高的利息“13%-18%”,相关部门也承认,“经资金掮客层层盘剥后,被部分大额资金客户获取”,也就是说储户拿到的贴息并没有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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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通报对案情的描述,对罪责的归因是不完全的,真正的罪责不仅仅是“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而且也包括银行和金融系统渎职人员。这其实不难判断,据有关报道,截至8月30日,河南村镇银行事件至少有12名领导干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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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储户们签订法律关系的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吕奕。所以,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官员们的应该担责。如果这个事件中,必须有些人为此倾家荡产。个人认为,这些人不应该是储户,应该是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官员们和吕奕之类。
因为高息而存款有错吗?金钱永不眠,追求高回报恐怕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本动力,也是市场社会运行的常理。部分储户,可能被银行人员或中介私下诱惑,缺乏警惕性,也可以算是一种个人的失误,但如果办理的是正规的银行手续,恐怕没有到违法的地步,无端遭受大量财产的丧失,恐怕并不公平。
就像我以前表达过的,被高息诱惑而办理村镇银行一类二类卡而存钱的储户不是“完美受害者”,他们自身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们依然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除非个别人真的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他们依然应该是法律的保护对象。
所谓“涉嫌非法集资”,大可以去查。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还是觉得奇怪,“非法集资”总有一个目的吧,去干什么大事?放在吕奕之流身上,好像说得过去,有可能搞到大批的钱去炒房地产之类。储户们只是存钱拿利息,怎么就参与了非法集资了?储户们的法律关系的第一对象是银行,银行天生做的就是“合法集资”的事情,银行怎么就“非法集资”了?诈骗犯卷走了银行的钱,就能推导出银行进行了非法集资?
种种迹象,这个事件的“涉嫌“定性似乎绕过了银行和金融监管层这一重要环节,把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储户和吕奕等银行诈骗犯之间的关系了。
电影《蜘蛛侠》里有句话: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背靠国家强制力和最严密监管的银行和金融系统,也可以说是“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不管是银保监会还是什么会,或者其上面单位公职人员,恐怕都要对得起身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对储户负责,对历史负责。
这次村镇银行事件,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也部分尽到了责任。但我觉得7号公告有了令人遗憾的转折,可能把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好趋势,带来一个令人遗憾的“烂尾”。
坦白说,我本人和我的亲友中并没有存款大户。对有钱人,我有时也会有点“羡慕嫉妒恨”,但人皆有恻隐之心。我相信大多数人的钱都是努力工作得来的,横遭剥夺都是不应该的。
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法治化的环境,保护“有钱人”的同时,也同时保护了普通人。如果你允许权力滥用,无端剥夺比你更有钱的人,那么,这种滥用也可能下一个轮到你。
诗人约翰·堂恩曾说“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若中大户的银行存款不安全,中小户的银行存款也同样不会安全。
7号公告出来以后,它传递的寒气不仅传递给了储户中的中大户,它同样传递给了每一个人——没有人能真正地置身事外。
眼下,7号公告里里表述的“非法集资”前面目前还挂着“涉嫌”两字。后面是否还有转机,笔者并不知道。真心希望,高层对这个事件或者案件依然还有观察,还会依赖法律。“初审”若出现问题,“复审”还能纠正。
我们深深理解,目前的形势下,很多行业都很困难。但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希望不要让7号公告的寒气,弥漫成为银行业和存款圈的寒气;不要让这一事件,成为建国来,损害银行信誉和个人存款保障的破天荒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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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完全是上述原因,一种无语和无力的感觉,也让笔者一时不知怎么说才好。
现在该谈的似乎不是这个公告是否合理。而是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应激性创伤心理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个事情太恐怖了,对于那些几百万或者几千万存款的储户来说。在7号公告中,给他们垫付的50万似乎只够给他们发一下暂时的生活费。其余的就像是被抢劫似的。
这里面又有不同的情形,如果有个大老板,身家一个亿,只拿了一千万存进河南村镇银行,那么他的痛苦可能并没有那么强。而对于那些把自己的50%甚至80%以上的存款放进去了,那几乎接近于灭顶之灾了。
河南村镇银行的事情,延续了4个多月,7号公告出来的时候,我想到的一个成语是“图穷匕见”。
这个公告里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普通的线上存款中、大户,谁越信任度小满、信任360你财富,就越倒霉,如果放了300万或者400万在河南村镇银行里,眼下只能拿到垫付的50万,其他的不知道猴年马月能拿到,官方也没有任何信息透露(比如新财富集团被追回的资金大概有多少比例)。在这种万民期待的状况下没有信息,一般就是坏信息,很可能比例不高。
这部分中大户拿回全部存款只有一个理论上的未来,可能的资金损失和时间成本损失难以估量。
这批人应该非常冤。他们完全没有任何了解银行背后任何操作的可能,只是通过度小满、你财富,甚至官办的云闪付渠道存入银行存款(利率并不特别高),却要承受天大的损失。
“时代的一粒灰,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河南金融部门的一次失职,落到一些储户头上,是半生命运的转折,是巨大的承压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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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告的第二个问题是,“涉嫌”给高息储户定罪了。
“对于通过额外渠道获取高息的客户,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不予垫付”。个人认为,这个陈述极不严肃。
首先,“涉嫌参与非常集资”说明“非法集资”还仅仅是“涉嫌”,你怎么能在后半句匆忙就给出“不予垫付”的决定呢?是不是太急切了点呢?你判定一个人涉嫌“杀人”,是否就马上就把他枪毙了呢?
既然是“涉嫌”,正确的逻辑似乎应该是,先查明是否嫌疑是否成立而再做判断。洗脱嫌疑的话,恐怕不仅要给别人正名,最好还能补偿其损失。
如果从这个逻辑看,原来的那个表述,应该写成“对于通过额外渠道获取高息的客户,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将在查明事实后再确定是否给予垫付”。
第二个问题即高息存款是否有罪的问题。这个也是相当匪夷所思的事情,根据8月29日当地司法机构的另一个通报,里面通盘指摘的是“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即便这真的成立,那么犯罪团伙就是这帮骗银行钱的人,板子怎么打到储户身上去了呢?而且,通报里提到了挺高的利息“13%-18%”,相关部门也承认,“经资金掮客层层盘剥后,被部分大额资金客户获取”,也就是说储户拿到的贴息并没有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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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通报对案情的描述,对罪责的归因是不完全的,真正的罪责不仅仅是“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而且也包括银行和金融系统渎职人员。这其实不难判断,据有关报道,截至8月30日,河南村镇银行事件至少有12名领导干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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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储户们签订法律关系的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吕奕。所以,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官员们的应该担责。如果这个事件中,必须有些人为此倾家荡产。个人认为,这些人不应该是储户,应该是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官员们和吕奕之类。
因为高息而存款有错吗?金钱永不眠,追求高回报恐怕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本动力,也是市场社会运行的常理。部分储户,可能被银行人员或中介私下诱惑,缺乏警惕性,也可以算是一种个人的失误,但如果办理的是正规的银行手续,恐怕没有到违法的地步,无端遭受大量财产的丧失,恐怕并不公平。
就像我以前表达过的,被高息诱惑而办理村镇银行一类二类卡而存钱的储户不是“完美受害者”,他们自身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们依然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除非个别人真的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他们依然应该是法律的保护对象。
所谓“涉嫌非法集资”,大可以去查。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还是觉得奇怪,“非法集资”总有一个目的吧,去干什么大事?放在吕奕之流身上,好像说得过去,有可能搞到大批的钱去炒房地产之类。储户们只是存钱拿利息,怎么就参与了非法集资了?储户们的法律关系的第一对象是银行,银行天生做的就是“合法集资”的事情,银行怎么就“非法集资”了?诈骗犯卷走了银行的钱,就能推导出银行进行了非法集资?
种种迹象,这个事件的“涉嫌“定性似乎绕过了银行和金融监管层这一重要环节,把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储户和吕奕等银行诈骗犯之间的关系了。
电影《蜘蛛侠》里有句话: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背靠国家强制力和最严密监管的银行和金融系统,也可以说是“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不管是银保监会还是什么会,或者其上面单位公职人员,恐怕都要对得起身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对储户负责,对历史负责。
这次村镇银行事件,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也部分尽到了责任。但我觉得7号公告有了令人遗憾的转折,可能把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好趋势,带来一个令人遗憾的“烂尾”。
坦白说,我本人和我的亲友中并没有存款大户。对有钱人,我有时也会有点“羡慕嫉妒恨”,但人皆有恻隐之心。我相信大多数人的钱都是努力工作得来的,横遭剥夺都是不应该的。
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法治化的环境,保护“有钱人”的同时,也同时保护了普通人。如果你允许权力滥用,无端剥夺比你更有钱的人,那么,这种滥用也可能下一个轮到你。
诗人约翰·堂恩曾说“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若中大户的银行存款不安全,中小户的银行存款也同样不会安全。
7号公告出来以后,它传递的寒气不仅传递给了储户中的中大户,它同样传递给了每一个人——没有人能真正地置身事外。
眼下,7号公告里里表述的“非法集资”前面目前还挂着“涉嫌”两字。后面是否还有转机,笔者并不知道。真心希望,高层对这个事件或者案件依然还有观察,还会依赖法律。“初审”若出现问题,“复审”还能纠正。
我们深深理解,目前的形势下,很多行业都很困难。但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希望不要让7号公告的寒气,弥漫成为银行业和存款圈的寒气;不要让这一事件,成为建国来,损害银行信誉和个人存款保障的破天荒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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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偷修改Ⅰ类储蓄卡的转账交易限额,将经过ukey或电子证书验证交易的每日最高转账限额调整为1000元,还不发短信提前通知储户,等到储户用钱的时候才提示。储户在APP里经过复杂的自助申请,最高只能调整为10000元,要想提高限额,需要提交材料证明转出资金要用于什么用途,出具需要接收资金的书面证明,还要证明储户存进的钱从哪里来的,出具资金合法来源书面证明。证明提交完,过几天会有一个02168497019号码的短信通知储户等会儿有一个电话致电,号码是多少也不说明,告知那个电话是平安的官方尽调电话,可是02168497019短信号和紧接着呼入的号码并不是95511这个常见的官方客服号码。显然是网络诈骗的套路,我怎么会相信呢?于是拒接,马上收到平安银行官方的短信说转账限额调整申请失败,再次申请,银行连尽调电话都不打了,直接过几天就短信通知申请失败。电话投诉后,回复说是为了防止我遇到网络诈骗,这个理由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没有在执行转账限额的时候就通知储户,而是储户用钱的时候才临时知道?银行有什么权力去了解调查储户自己存入的资金将要用到哪里去?!是不是平安银行的资金流动性真的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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