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登上热搜!看完他的视频完整版,才发现他真有点神志不清,作为一位父亲这么说女儿很不吉利,哭一场,是为了双十一再炒作一波好带货吗?
汪小菲在直播的时候双眼通红含着泪水说:“我每天想到汪希玥的时候,我就抬头看看天上的云彩,我都觉得汪希玥在看我。”
被网友质疑为什么不去看女儿的时候,他却说:“我都隔离了5次,感觉有点幽闭恐惧了。”
想女儿就去看她啊,或者打视频电话也可以,再不济你看看视频和照片,也没人拦着你。
第一,你女儿还在。
第二,你住多大酒店没数吗?
我觉得父亲做到位,孩子寒暑假去北京长住一段时间也不是不行,干嘛搞得这么悲伤,跟乡愁一样。
无论心智还是精神世界,都比大S和她新老公低好几个层次,遇到事总是不正面回应,妈妈是他代言人,自己私下暗戳戳这么发视频显得很幼稚。
王小菲可以考虑去涉足影视领域,肯定可以拿奖,反而不是做生意的料[吃瓜][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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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女儿就去看她啊,或者打视频电话也可以,再不济你看看视频和照片,也没人拦着你。
第一,你女儿还在。
第二,你住多大酒店没数吗?
我觉得父亲做到位,孩子寒暑假去北京长住一段时间也不是不行,干嘛搞得这么悲伤,跟乡愁一样。
无论心智还是精神世界,都比大S和她新老公低好几个层次,遇到事总是不正面回应,妈妈是他代言人,自己私下暗戳戳这么发视频显得很幼稚。
王小菲可以考虑去涉足影视领域,肯定可以拿奖,反而不是做生意的料[吃瓜][吃瓜]
“我喝多了在车里睡觉,这也算醉驾?”河北井陉,段先生因饮酒后在车内睡觉,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通知交警前来处理。交警认为,当时段先生的车辆正处于启动状态,且其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据此认定段先生属于醉驾行为,吊销了驾驶证。
段先生对此十分不解,自己的确是喝了酒,但并未开车啊,在车内睡觉也不行吗?这怎么能叫醉酒驾驶呢?哪有驾驶行为?于是段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时系凌晨0时许,值班民警巡逻至某小区时,发现段先生车内的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段先生正在车内熟睡。
民警遂将其叫醒,却发现段先生满身的酒气。因车辆处于启动状态,又打着双闪,可能涉嫌酒驾,民警便通知交警前来处理。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段先生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明显超过了醉驾的标准(80mg/100ml),遂扣留了他的驾驶证。后经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5.79mg/100ml。
据此,交警部门认定段先生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吊销其驾驶证。
段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自己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开车,只是待在车内睡觉,不属于醉酒驾驶。至于车辆为何处于启动状态,段先生解释说,深夜时分车内寒冷,所以需要开启空调,这才启动了车辆。
复议机关并未采信段先生的辩解,依然认为其构成醉酒驾驶,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同时认为,段先生还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
段先生于是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依然是自己没有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段先生及交警部门对醉酒的事实均无异议,而争议最大的就是:段先生在处于启动状态的车内睡觉,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段先生饮酒后在车内睡觉,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段先生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而且执法交警在对段先生进行酒精测试时,段先生主动配合,且此时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另外,巡逻民警在查看情况时,段先生正处于熟睡状态。
据此可以认定,段先生在被执法交警查获前后,均未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段先生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交警部门则辩解称,在调查期间,段先生承认此前的某饭店喝了酒,如果他没有醉酒驾驶,又是怎么回到事发小区的呢?即便按照常理推测,也可认定段先生实施了醉驾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段先生当时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85.79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神智不能达到正常人的判断标准。而且又是刚刚被叫醒,言语难免模糊不清。
因此,不能仅凭段先生模糊意识中的模糊字眼,便认定段先生是酒后从饭店开车回到的事发小区,且该事实也仅是推测,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段先生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对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复议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事发时,车辆车前大灯开着,双闪灯亮着,车内大声播放着音乐,完全符合驾驶机动车后停车睡着的情形。
2、交警进行询问时,段先生均能正常对答,与正常人无异,对其个人信息、在哪喝的酒、喝了多少,均能清晰准确地一一答复。并不存在一审判决认为的神志不清、言语模糊的情况。而且段先生对其如何从饭店来到事发小区,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段先生在醉酒后启动机动车,即使并未行驶,也应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和初衷,便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公共安全。
段先生已经远超醉酒标准,其身处启动状态的车辆驾驶位置,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危险,很可能因操作不当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对该行为,理应加以惩处。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段先生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醉酒后的段先生在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双闪灯开启,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但不足以证明段先生实施了酒后驾驶的行为。
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缺乏证据予以支持。虽然其辩解称,段先生无法合理解释如何从饭店来到事发小区,但这仅是一种推定。段先生对此也不负有合理解释的举证责任。
换言之,即便段先生无法解释其如何从饭店来到小区,也不能据此反证交警部门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交警部门仍需举证加以证明段先生确实实施了酒后驾驶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对段先生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段先生对此十分不解,自己的确是喝了酒,但并未开车啊,在车内睡觉也不行吗?这怎么能叫醉酒驾驶呢?哪有驾驶行为?于是段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时系凌晨0时许,值班民警巡逻至某小区时,发现段先生车内的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段先生正在车内熟睡。
民警遂将其叫醒,却发现段先生满身的酒气。因车辆处于启动状态,又打着双闪,可能涉嫌酒驾,民警便通知交警前来处理。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段先生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明显超过了醉驾的标准(80mg/100ml),遂扣留了他的驾驶证。后经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5.79mg/100ml。
据此,交警部门认定段先生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吊销其驾驶证。
段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自己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开车,只是待在车内睡觉,不属于醉酒驾驶。至于车辆为何处于启动状态,段先生解释说,深夜时分车内寒冷,所以需要开启空调,这才启动了车辆。
复议机关并未采信段先生的辩解,依然认为其构成醉酒驾驶,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同时认为,段先生还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
段先生于是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依然是自己没有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段先生及交警部门对醉酒的事实均无异议,而争议最大的就是:段先生在处于启动状态的车内睡觉,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段先生饮酒后在车内睡觉,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段先生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而且执法交警在对段先生进行酒精测试时,段先生主动配合,且此时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另外,巡逻民警在查看情况时,段先生正处于熟睡状态。
据此可以认定,段先生在被执法交警查获前后,均未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段先生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交警部门则辩解称,在调查期间,段先生承认此前的某饭店喝了酒,如果他没有醉酒驾驶,又是怎么回到事发小区的呢?即便按照常理推测,也可认定段先生实施了醉驾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段先生当时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85.79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神智不能达到正常人的判断标准。而且又是刚刚被叫醒,言语难免模糊不清。
因此,不能仅凭段先生模糊意识中的模糊字眼,便认定段先生是酒后从饭店开车回到的事发小区,且该事实也仅是推测,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段先生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对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复议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事发时,车辆车前大灯开着,双闪灯亮着,车内大声播放着音乐,完全符合驾驶机动车后停车睡着的情形。
2、交警进行询问时,段先生均能正常对答,与正常人无异,对其个人信息、在哪喝的酒、喝了多少,均能清晰准确地一一答复。并不存在一审判决认为的神志不清、言语模糊的情况。而且段先生对其如何从饭店来到事发小区,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段先生在醉酒后启动机动车,即使并未行驶,也应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和初衷,便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公共安全。
段先生已经远超醉酒标准,其身处启动状态的车辆驾驶位置,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危险,很可能因操作不当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对该行为,理应加以惩处。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段先生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醉酒后的段先生在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双闪灯开启,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但不足以证明段先生实施了酒后驾驶的行为。
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缺乏证据予以支持。虽然其辩解称,段先生无法合理解释如何从饭店来到事发小区,但这仅是一种推定。段先生对此也不负有合理解释的举证责任。
换言之,即便段先生无法解释其如何从饭店来到小区,也不能据此反证交警部门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交警部门仍需举证加以证明段先生确实实施了酒后驾驶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对段先生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虽然家人们总想拉我出门去 说是见见光吹吹风
但我这种
为了出门必熬日到神志不清在路上摇来晃去
去玩爬几阶石梯差点把早饭吐出来
稍稍走个路也差点把午饭吐出来
碰见太阳就要融化 冷风一吹就开始胃疼
坐车不看手机会死 看了又会晕车
宅在家里坐在椅子上都快要累死 的家伙
除了躺着和趣势之外不适合出现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jpg
但我这种
为了出门必熬日到神志不清在路上摇来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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