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长江社区逼迫拆迁,因拆迁方前几次谈判没按正规程序,而且在谈判人员多次变更,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可就在最近被拆迁方却遭遇到断路、停电、停水以及某些人的盯梢等行为。
断路严重影响其生活,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及其人身安全保障,没有了生命救护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的保障,停电也严重影响被拆迁方的生命安全,近期高温天气,温度可达40℃,无风扇,无空调。
现房屋周边已成了施工现场,再加上种种人为的干扰,如车子堵路,以“道路施工”为借口,不许进入。被拆迁方已然告知其是该房屋居住者,挡路人员还是不同意其通过,最后还声称要打电话问问看“某人”。拆迁未达成协议前,已经想尽办法开始拦路,影响被拆迁方的正常通行。导致被拆迁方回家,还要经过别人的许可。
具体的实施人员却称自己只是打工的,听公司的安排。而被拆迁方在投诉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推脱,始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面对拆迁方的种种恶意行为,被拆迁方的正常生活严重被影响。
断路严重影响其生活,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及其人身安全保障,没有了生命救护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的保障,停电也严重影响被拆迁方的生命安全,近期高温天气,温度可达40℃,无风扇,无空调。
现房屋周边已成了施工现场,再加上种种人为的干扰,如车子堵路,以“道路施工”为借口,不许进入。被拆迁方已然告知其是该房屋居住者,挡路人员还是不同意其通过,最后还声称要打电话问问看“某人”。拆迁未达成协议前,已经想尽办法开始拦路,影响被拆迁方的正常通行。导致被拆迁方回家,还要经过别人的许可。
具体的实施人员却称自己只是打工的,听公司的安排。而被拆迁方在投诉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推脱,始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面对拆迁方的种种恶意行为,被拆迁方的正常生活严重被影响。
海南三亚,男子与情人到三亚旅游时,向当地的一位朋友借了一部小汽车使用。可刚取车不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男子死亡、情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男子的妻子将丈夫的朋友、情人,告上法庭,索赔109万。
(案例:海南三亚中院)
男子周某是公司老板,其与公司女员工陈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年后,两人相约一起到三亚旅游。下飞机后,周某的朋友李某接上二人,到入住大酒店的餐厅包厢内,吃饭喝酒。过程中,三人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酒。
酒后按照事前约定,李某借给周某一部小汽车,用于其在三亚旅游期间使用。随后李某在离开酒店时,将车钥匙交给周某,并告诉其车子停在停车场、证件放在车上。周某道谢后,李某离开酒店。
可不曾想,周某拿到车子后,就与陈某一起驾车外出游玩。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死亡、陈某受伤。陈某爬出车后报警求助,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事后周某的妻子胡某认为,李某、陈某与周某喝酒,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李某明知道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把车借给周某、陈某也未劝阻。遂以二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侵权之诉。被告陈某、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二人有没有过错行为,且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过错行为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就会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某、李某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三人共同饮酒时,未有人对周某恶意劝酒,反而是周某主动频繁要求陈某、李某陪其喝酒的。
其次,三人饮酒结束后,李某是将周某送到酒店房间门口,把车钥匙交给周某的。且这是履行事前二人的约定,即车子是供周某在三亚旅游时使用的,李某离开前,还说了让周某早点休息。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吃饭时未曾恶意劝酒,事后也将周某送到了房间门口,把车钥匙给了周某后,也提醒其休息,不要开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聚餐喝酒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义务的除外。
据此,法院认为,在这个时候以前李某、陈某均不存在过错。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系共同饮酒人,其在明知周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驾车外出,并导致事故发生,他未曾提醒、劝阻周某不要外出,存在过错。
意思就是说,陈某与周某共同饮酒,其对周某有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应义务。即要劝说、阻止周某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就是一种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行为。
当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周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需承担20%。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遂以曾劝说周某不要酒后驾驶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以陈某未能举证其主张为由,驳回其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因不能举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最后,笔者认为,既然己确定周某出轨陈某,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花在陈某身上,那么妻子是有权起诉陈某返还的。那么大家支持妻子起诉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海南三亚中院)
男子周某是公司老板,其与公司女员工陈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年后,两人相约一起到三亚旅游。下飞机后,周某的朋友李某接上二人,到入住大酒店的餐厅包厢内,吃饭喝酒。过程中,三人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酒。
酒后按照事前约定,李某借给周某一部小汽车,用于其在三亚旅游期间使用。随后李某在离开酒店时,将车钥匙交给周某,并告诉其车子停在停车场、证件放在车上。周某道谢后,李某离开酒店。
可不曾想,周某拿到车子后,就与陈某一起驾车外出游玩。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死亡、陈某受伤。陈某爬出车后报警求助,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事后周某的妻子胡某认为,李某、陈某与周某喝酒,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李某明知道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把车借给周某、陈某也未劝阻。遂以二人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侵权之诉。被告陈某、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二人有没有过错行为,且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过错行为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就会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某、李某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三人共同饮酒时,未有人对周某恶意劝酒,反而是周某主动频繁要求陈某、李某陪其喝酒的。
其次,三人饮酒结束后,李某是将周某送到酒店房间门口,把车钥匙交给周某的。且这是履行事前二人的约定,即车子是供周某在三亚旅游时使用的,李某离开前,还说了让周某早点休息。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吃饭时未曾恶意劝酒,事后也将周某送到了房间门口,把车钥匙给了周某后,也提醒其休息,不要开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聚餐喝酒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义务的除外。
据此,法院认为,在这个时候以前李某、陈某均不存在过错。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系共同饮酒人,其在明知周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驾车外出,并导致事故发生,他未曾提醒、劝阻周某不要外出,存在过错。
意思就是说,陈某与周某共同饮酒,其对周某有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应义务。即要劝说、阻止周某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就是一种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行为。
当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周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需承担20%。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遂以曾劝说周某不要酒后驾驶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以陈某未能举证其主张为由,驳回其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因不能举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最后,笔者认为,既然己确定周某出轨陈某,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花在陈某身上,那么妻子是有权起诉陈某返还的。那么大家支持妻子起诉么?欢迎大家讨论!
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长江社区逼迫拆迁,因拆迁方前几次谈判没按正规程序,而且在谈判人员多次变更,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可就在最近被拆迁方却遭遇到断路、停电、停水以及某些人的盯梢等行为。
断路严重影响其生活,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及其人身安全保障,没有了生命救护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的保障,停电也严重影响被拆迁方的生命安全,近期高温天气,温度可达40℃,无风扇,无空调。
现房屋周边已成了施工现场,再加上种种人为的干扰,如车子堵路,以“道路施工”为借口,不许进入。被拆迁方已然告知其是该房屋居住者,挡路人员还是不同意其通过,最后还声称要打电话问问看“某人”。拆迁未达成协议前,已经想尽办法开始拦路,影响被拆迁方的正常通行。导致被拆迁方回家,还要经过别人的许可。
具体的实施人员却称自己只是打工的,听公司的安排。而被拆迁方在投诉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推脱,始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面对拆迁方的种种恶意行为,被拆迁方的正常生活严重被影响。
断路严重影响其生活,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及其人身安全保障,没有了生命救护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的保障,停电也严重影响被拆迁方的生命安全,近期高温天气,温度可达40℃,无风扇,无空调。
现房屋周边已成了施工现场,再加上种种人为的干扰,如车子堵路,以“道路施工”为借口,不许进入。被拆迁方已然告知其是该房屋居住者,挡路人员还是不同意其通过,最后还声称要打电话问问看“某人”。拆迁未达成协议前,已经想尽办法开始拦路,影响被拆迁方的正常通行。导致被拆迁方回家,还要经过别人的许可。
具体的实施人员却称自己只是打工的,听公司的安排。而被拆迁方在投诉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推脱,始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面对拆迁方的种种恶意行为,被拆迁方的正常生活严重被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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