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隔夜酒”莫忽视 睡醒不等于酒醒】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行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且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隔夜酒”莫忽视 睡醒不等于酒醒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行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且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行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且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隔夜酒”莫忽视 睡醒不等于酒醒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行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且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行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且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经查,2022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返回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西门驶出,途经察尔汗路、金峰路、盐桥北路,在沿盐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02)0205号灯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作为行为,主动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且在明知被害人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动预交全部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以上量刑要素及醉酒程度、醉酒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隔夜醉驾,一般是指驾驶员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隔夜酒”容易被忽视,睡醒并不等于酒醒,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前一天晚上尽量不要喝酒,尤其不能过量酗酒,因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数小时内酒精很难“快速分解“,即使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完全分解的酒精,因此“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酒驾,贸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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