䨇11领鸿鲍啦!萄保: https://t.cn/A6oCESqQ “母亲给我留的600万存单,怎么可能是假的!” 无锡的刘先生倍感委屈,在家中找到一张20年前的600万存单,可银行却说是伪造的,还告他诈骗,差点让他锒铛入狱。4年后,警方撤案,但是存单被银行没收,钱一分拿不回来!
无锡的刘先生,在自家阁楼整理母亲遗物的时候,意外找到一张存单,仔细一看,居然是20年前的,而且上面的数字把他惊呆了,整整600万元!20年前的600万元是什么概念?可以买一幢高楼或者一条街了。
原来当初刘先生的母亲临时之前,交代在阁楼上给刘先生留了一个铁盒,而当时他忙着给母亲办丧事,把这事情给忘记了。直到几年过去,才发现了这张存单。于是刘先生喜出望外,去银行去取钱,银行却说:“假的,你伪造,我们要报案告你诈骗。”
就这样,警方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立案调查,刘先生自身也在银行工作,还是一家银行的行长,因为这事情也失去了银行行长的岗位,后来经历了很多挫折,终于撤案了,他本以为终于可以拿到钱了,可不仅一分钱没有,连存单原件也被银行没收了。
无奈之下,刘先生把银行告了,他要求偿还本金600万和20年的利息200万,但法院却直接驳回刘先生的起诉。目前,刘先生已经申请检察院抗诉。
这事情的争议非常大,明明手上有600万的存单,难道是真是家看不出来吗?但银行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1、存单版本是95年启用的,可刘先生的存单却是94年签发的,而且上面的利率和同期利率也不一致。
2、银行工作人员对600万元的存款都没有一点印象,在20年前存入这么一笔钱,肯定会引起银行内部的轰动。
3、当时银行的存单都已经用打印的,可刘先生的存单却是手写的。而且存单的期限是一年,刘先生的母亲到期了 为什么一直没有过来领取?
但刘先生坚持认为存单是真的,因为母亲不可能害自己,毕竟伪造600万存单去诈骗银行,那是要被判死刑的。而且自己也在银行工作,不可能去弄假的存单去骗银行,根本骗不成功。而这钱他也找到收入来源,说是当初她母亲炒股赚的。
而且存单的第三联,银行需要永远保存,只要找到这个第三联就能证实刘先生的存单是不是真的,可银行却一直不出示,这点让刘先生非常的疑惑。
现在这事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600万放在现在也是一笔不得了的巨款,更何况是在20年前的。这本该是母亲留给刘先生的财产,却没想拿不到,还忍上了大麻烦,刘先生坚决要硬刚到底。
第三联存根实际真是关键,一本票据都有连着的编号,如果存在这本票据,一看便知真假。但是20年,刘先生的母亲有600万确实很难让人相信,我觉得先把这600万的来历查清,再查这些收入的去向,总可以查清的。而且不管真假,银行没收存单原件不出具存单第三联难道心中没有鬼?
我们钱存在银行里,图的是安心,存单这个东西很难辨别真假,没有任何防伪标识,有的只是银行的自律,至于结果,还需要等待。
无锡的刘先生,在自家阁楼整理母亲遗物的时候,意外找到一张存单,仔细一看,居然是20年前的,而且上面的数字把他惊呆了,整整600万元!20年前的600万元是什么概念?可以买一幢高楼或者一条街了。
原来当初刘先生的母亲临时之前,交代在阁楼上给刘先生留了一个铁盒,而当时他忙着给母亲办丧事,把这事情给忘记了。直到几年过去,才发现了这张存单。于是刘先生喜出望外,去银行去取钱,银行却说:“假的,你伪造,我们要报案告你诈骗。”
就这样,警方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立案调查,刘先生自身也在银行工作,还是一家银行的行长,因为这事情也失去了银行行长的岗位,后来经历了很多挫折,终于撤案了,他本以为终于可以拿到钱了,可不仅一分钱没有,连存单原件也被银行没收了。
无奈之下,刘先生把银行告了,他要求偿还本金600万和20年的利息200万,但法院却直接驳回刘先生的起诉。目前,刘先生已经申请检察院抗诉。
这事情的争议非常大,明明手上有600万的存单,难道是真是家看不出来吗?但银行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1、存单版本是95年启用的,可刘先生的存单却是94年签发的,而且上面的利率和同期利率也不一致。
2、银行工作人员对600万元的存款都没有一点印象,在20年前存入这么一笔钱,肯定会引起银行内部的轰动。
3、当时银行的存单都已经用打印的,可刘先生的存单却是手写的。而且存单的期限是一年,刘先生的母亲到期了 为什么一直没有过来领取?
但刘先生坚持认为存单是真的,因为母亲不可能害自己,毕竟伪造600万存单去诈骗银行,那是要被判死刑的。而且自己也在银行工作,不可能去弄假的存单去骗银行,根本骗不成功。而这钱他也找到收入来源,说是当初她母亲炒股赚的。
而且存单的第三联,银行需要永远保存,只要找到这个第三联就能证实刘先生的存单是不是真的,可银行却一直不出示,这点让刘先生非常的疑惑。
现在这事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600万放在现在也是一笔不得了的巨款,更何况是在20年前的。这本该是母亲留给刘先生的财产,却没想拿不到,还忍上了大麻烦,刘先生坚决要硬刚到底。
第三联存根实际真是关键,一本票据都有连着的编号,如果存在这本票据,一看便知真假。但是20年,刘先生的母亲有600万确实很难让人相信,我觉得先把这600万的来历查清,再查这些收入的去向,总可以查清的。而且不管真假,银行没收存单原件不出具存单第三联难道心中没有鬼?
我们钱存在银行里,图的是安心,存单这个东西很难辨别真假,没有任何防伪标识,有的只是银行的自律,至于结果,还需要等待。
和朋友聊到年龄的话题,我说比起十多二十岁,我更喜欢现在的自己。世俗的标准对我而言并没有太大约束力……我说自己是个懒洋洋的人。可以认真,但不喜欢严肃。每个人都有自己成长的节奏,什么年龄阶段该有哪些人生标配只是个人的认知和选择。无需用自己的价值观说服谁。一个人在城市里生活极少社交,有时这种感觉与置身孤岛无二。未想过要如何克服这种孤独感,我只是一再地融入它。灯火阑珊忽明忽暗,我有时看着夜空出神,这个美丽又善变的世界仿佛离我很远,但星星和月亮始终抬头可见。我仿佛分裂成为两半,一半在烟火人间,一半在保留的界限。偶尔疲惫的时候也会想去无人的地方过隐居生活,但知道对自己不会有真正的促进作用,因为明白自己的心现阶段需要训练的功课不是这些。但那些吸引着我的地方从未在心中变得暗淡,始终有种牵引着我的力量。也许除了极其严格的闭关,一颗受过训练可以驾驭自我的心与有没有那一圈栅栏没什么太多关系。自身的功力足够,即不再需要外境约束。那是大自在。反之,即便身在静谧处,心却不够格,其实离真正的自由还很远。在哪里生活就在哪里安住,直到真正有能力去别处的那一天。
湖北孝感,男子买了6瓶茅台。发现是假酒后,他立马回到超市,说自己少付了钱,让老板在重新算账中承认了卖酒的事实。随后,男子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136800元。
老板称那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也不明真相,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拒不赔付。双方无法协商,男子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男子袁某是湖北宜昌人,其母亲的娘家在湖北孝感,因为几个舅舅尚在人世,所以每到逢年过节,袁某总会带上一些礼品去看望他们。
这一次,袁某从宜昌开车去孝感走亲访友,到达后,在当地超市里买了6瓶茅台酒和6条中华烟。其中,茅台酒13680元。
当天中午吃饭时,二舅将袁某提来的茅台开了一瓶招待,可是当众人喝了一小口后,都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劲。
这款茅台他们之前都喝过,酒香扑鼻、入口醇厚、余味回甘,但这一瓶酒的味道辣口,喝下去后,嘴里充满了酸涩之感。
恰好二舅家还有以前喝过的空茅台瓶子,与这一瓶酒是同款。他们将两个瓶子放在桌上仔细对比,果然发现袁某所买的这瓶酒标识歪斜,瓶盖背标处的生产日期也有些模糊不清。
这应该是买到了假茅台!袁某当即回到超市索要说法。
可转念一想,自己这样气冲冲地去兴师问罪,万一超市老板不承认,或者他一口咬定,自己将茅台买走后调包反过来讹钱,那事情就很难讲清楚了。
于是,袁某心生一计,他面带微笑回到超市,告诉老板上午卖酒的时候,好像每一瓶少算了200元。
老板一看有这么实诚的客户,拿着计算器又仔仔细细算了一遍。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和他仔细确认了茅台的款式,老板也亲口承认这6瓶茅台是上午卖给袁某的,不会有错!
而这一切的谈话,都被袁某用手机录音。
之后,袁某说这茅台酒有问题,并详细指出,要求退一赔十。
老板推称超市销售的茅台酒,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进货时也并不知情,所以也是受害者,因此不能给予赔偿。
双方无法协商,袁某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最后经过茅台公司的专员鉴定,这6瓶茅台酒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袁某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自己购酒款1368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136800元。
袁某想要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他就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便是民案中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对此,袁某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在超市购买了6瓶茅台酒,花费13680元,有支付记录和购物小票作为证据。
2、茅台酒在饮用时发现有问题,后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6瓶茅台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3、《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自己有和超市老板交涉的录音,老板亲口承认卖给自己6瓶茅台酒,这进一步说明,茅台酒就是在超市里购买的。
对于袁某的说法,超市老板给出了自己的辩驳理由:
第一、超市销售的茅台是从散户手中回收的礼品酒,没有供货商,自己不明真相,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存在欺诈。
第二、袁某上午买酒,下午才来超市理论,他有充足的时间将茅台酒掉包。
第三、袁某以账目问题引自己入套,通过非法录音,让自己承认茅台酒的销售,自己匆匆一看,未能辨认,这是非法取证。
第四、即使茅台酒是假冒商标产品,但不能证明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明知”这个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
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
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虚标、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隐匿、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所以,超市从散客手中收购来历不明的茅台酒销售,是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袁某主张超市退还购酒款1368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另外,袁某的录音不涉及非法侵权等行为,能够为酒从超市购得提供佐证。再通过购物小票上注明的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同袁某提供的6瓶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相对应,能够证明酒是袁某从超市购得!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原某货款13680元,支付袁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老板称那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也不明真相,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拒不赔付。双方无法协商,男子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男子袁某是湖北宜昌人,其母亲的娘家在湖北孝感,因为几个舅舅尚在人世,所以每到逢年过节,袁某总会带上一些礼品去看望他们。
这一次,袁某从宜昌开车去孝感走亲访友,到达后,在当地超市里买了6瓶茅台酒和6条中华烟。其中,茅台酒13680元。
当天中午吃饭时,二舅将袁某提来的茅台开了一瓶招待,可是当众人喝了一小口后,都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劲。
这款茅台他们之前都喝过,酒香扑鼻、入口醇厚、余味回甘,但这一瓶酒的味道辣口,喝下去后,嘴里充满了酸涩之感。
恰好二舅家还有以前喝过的空茅台瓶子,与这一瓶酒是同款。他们将两个瓶子放在桌上仔细对比,果然发现袁某所买的这瓶酒标识歪斜,瓶盖背标处的生产日期也有些模糊不清。
这应该是买到了假茅台!袁某当即回到超市索要说法。
可转念一想,自己这样气冲冲地去兴师问罪,万一超市老板不承认,或者他一口咬定,自己将茅台买走后调包反过来讹钱,那事情就很难讲清楚了。
于是,袁某心生一计,他面带微笑回到超市,告诉老板上午卖酒的时候,好像每一瓶少算了200元。
老板一看有这么实诚的客户,拿着计算器又仔仔细细算了一遍。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和他仔细确认了茅台的款式,老板也亲口承认这6瓶茅台是上午卖给袁某的,不会有错!
而这一切的谈话,都被袁某用手机录音。
之后,袁某说这茅台酒有问题,并详细指出,要求退一赔十。
老板推称超市销售的茅台酒,是回收散客的礼品酒,自己进货时也并不知情,所以也是受害者,因此不能给予赔偿。
双方无法协商,袁某拨打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最后经过茅台公司的专员鉴定,这6瓶茅台酒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袁某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自己购酒款13680元,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136800元。
袁某想要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他就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便是民案中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对此,袁某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在超市购买了6瓶茅台酒,花费13680元,有支付记录和购物小票作为证据。
2、茅台酒在饮用时发现有问题,后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6瓶茅台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3、《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自己有和超市老板交涉的录音,老板亲口承认卖给自己6瓶茅台酒,这进一步说明,茅台酒就是在超市里购买的。
对于袁某的说法,超市老板给出了自己的辩驳理由:
第一、超市销售的茅台是从散户手中回收的礼品酒,没有供货商,自己不明真相,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存在欺诈。
第二、袁某上午买酒,下午才来超市理论,他有充足的时间将茅台酒掉包。
第三、袁某以账目问题引自己入套,通过非法录音,让自己承认茅台酒的销售,自己匆匆一看,未能辨认,这是非法取证。
第四、即使茅台酒是假冒商标产品,但不能证明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明知”这个概念,《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
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
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虚标、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隐匿、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所以,超市从散客手中收购来历不明的茅台酒销售,是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袁某主张超市退还购酒款1368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另外,袁某的录音不涉及非法侵权等行为,能够为酒从超市购得提供佐证。再通过购物小票上注明的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同袁某提供的6瓶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相对应,能够证明酒是袁某从超市购得!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原某货款13680元,支付袁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36800元。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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