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教授论语# 在元宇宙中,“人”有三种形态:第一自然人,在现实系统中的自然人,在数字系统中的“数字化身”;第二数字人,在数字系统中由人工智能创造的数字人;第三机器人,在现实系统中由人工智能创造的机器人。三种“人”可以相互结合,由自然人激活“数字化身”与“数字人”互动,由“数字人”激活机器人工作,三种“人”实现人机协作共事。@韩志国 @严介和 @胡志标#钱志新#
案情一
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的小李,其父母于2001年因感情不合离婚,之后小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2022年7月,小李的父亲老李在湖南务工时,因操作机器不慎遇难。老李的公司与其父母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这笔钱直接汇给了老李的姐姐、小李的姑妈李某英账户上。
小李知道后自然不答应,觉得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钱应当由自己与奶奶共同分割。姑妈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能参与分割呢?一气之下将奶奶、姑妈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是否真如小李所说,这笔钱跟遗产的性质一样,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案情二
2018年3月2日,小艾借款6万给小夏,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最晚日期为2019年3月2日,不巧的是在2019年1月2日,小夏就因为车祸去世了。小夏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有这一笔6万元的欠款,此外肇事车主给小夏的女儿小柳支付了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小谭便以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为由,要求小柳清偿债务。
那么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算遗产吗?能否有继承人继承?
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即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即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丧葬补助费:即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
不难看出遗产与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完全不同,遗产是公民生前、死亡时存在的,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必须是死者非正常死亡后产生的。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给予被继承人亲属的费用,获得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近亲属。
因此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亦无权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点在法律里写的很明白,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也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或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死亡后的财产并不在此列,也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那么分割自然也不同于遗产分割。
遗产规定了详细的继承人,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一类则没有详细规定,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分割的,如果说当事人主动请求分割,并且赔偿协议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力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其次应当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比如说死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剩余部分,再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遗产是等额分配,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等额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不必考虑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事,就拿第一起案件来说,老李的姐姐作为近亲属自然是可以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而小李在事发时已经成年,跟父亲的生活亲密程度也不是很高,综合来看分配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少于老李的母亲。最终,经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小李与奶奶、姑妈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小李从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分得14.5万元。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权利人是近亲属,自然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第二起案件中,没有遗产无法还清生前借款,小艾无端损失6万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不能忽略法律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为一谈,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艾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不是说没有遗产,这笔钱就彻底不必还了。
有两种情况仍需偿还:一、如果说小艾有证据证明小夏借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此时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二、这笔债是因为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父母为维持生活借的,不管债务大于遗产还是小于遗产都需要清偿。
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的小李,其父母于2001年因感情不合离婚,之后小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2022年7月,小李的父亲老李在湖南务工时,因操作机器不慎遇难。老李的公司与其父母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这笔钱直接汇给了老李的姐姐、小李的姑妈李某英账户上。
小李知道后自然不答应,觉得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钱应当由自己与奶奶共同分割。姑妈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能参与分割呢?一气之下将奶奶、姑妈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是否真如小李所说,这笔钱跟遗产的性质一样,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案情二
2018年3月2日,小艾借款6万给小夏,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最晚日期为2019年3月2日,不巧的是在2019年1月2日,小夏就因为车祸去世了。小夏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有这一笔6万元的欠款,此外肇事车主给小夏的女儿小柳支付了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小谭便以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为由,要求小柳清偿债务。
那么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算遗产吗?能否有继承人继承?
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即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即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丧葬补助费:即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
不难看出遗产与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完全不同,遗产是公民生前、死亡时存在的,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必须是死者非正常死亡后产生的。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给予被继承人亲属的费用,获得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近亲属。
因此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亦无权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点在法律里写的很明白,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也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或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死亡后的财产并不在此列,也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那么分割自然也不同于遗产分割。
遗产规定了详细的继承人,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一类则没有详细规定,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分割的,如果说当事人主动请求分割,并且赔偿协议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力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其次应当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比如说死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剩余部分,再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遗产是等额分配,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等额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不必考虑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事,就拿第一起案件来说,老李的姐姐作为近亲属自然是可以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而小李在事发时已经成年,跟父亲的生活亲密程度也不是很高,综合来看分配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少于老李的母亲。最终,经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小李与奶奶、姑妈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小李从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分得14.5万元。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权利人是近亲属,自然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第二起案件中,没有遗产无法还清生前借款,小艾无端损失6万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不能忽略法律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为一谈,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艾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不是说没有遗产,这笔钱就彻底不必还了。
有两种情况仍需偿还:一、如果说小艾有证据证明小夏借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此时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二、这笔债是因为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父母为维持生活借的,不管债务大于遗产还是小于遗产都需要清偿。
【#心脏起搏器专利申请超800条#】#硬币大小的心脏起搏器让患者重获新生#据报道,#第五届进博会开幕式#今天在上海举行,硬币大小的心脏起搏器、第七代乒乓球教练机器人等超多炫酷新科技产品亮相进博会。
天眼查App显示,我国现有830余条心脏起搏器相关专利申请信息,如“一种心脏起搏器固定装置” “一种植入式光电心脏起搏器及其制备方法”“一种用于心脏起搏器导线的收纳装置及其方法”等。申请人除医疗公司及自然人外,还包括北京积水潭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多所医院及高校。
这些专利申请信息中,发明专利达530余条,实用新型专利超200条,其中已获得授权的有400余条。从申请时间来看,2018年共有110条相关专利申请信息,申请数量首次过百;2021年的专利申请信息达到近年最高,有130余条。今年以来,心脏起搏器相关专利申请数量已超80条。
天眼查App显示,我国现有830余条心脏起搏器相关专利申请信息,如“一种心脏起搏器固定装置” “一种植入式光电心脏起搏器及其制备方法”“一种用于心脏起搏器导线的收纳装置及其方法”等。申请人除医疗公司及自然人外,还包括北京积水潭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多所医院及高校。
这些专利申请信息中,发明专利达530余条,实用新型专利超200条,其中已获得授权的有400余条。从申请时间来看,2018年共有110条相关专利申请信息,申请数量首次过百;2021年的专利申请信息达到近年最高,有130余条。今年以来,心脏起搏器相关专利申请数量已超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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