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搭顺风车身亡家属索赔113万被法院驳回”:好意同乘就不担责吗?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為何男生喜歡征服保守的女生?》
當一位女生希望自己能夠吸引異性,她通常都會天天變化心情,努力提升外表魅力、穿著花枝招展的打扮,一見鍾情于跟自己套戲的異性,但是,如果有一天你發現,她不再那麽注重打扮,而且慢慢地適應了你的隨便,你就要注意了,肯定你只是她想要征服對象之一,還有其他的追求者在她身邊,所以趁早放棄她比較好。她為了征服所有的男人,不斷地變變變,看得就像眼花繚亂的迷霧,根本搞不懂她到底愛上了誰?也許,她只是因為一時想要談戀愛,隨便找個看的過去的男人,過上了幾天的一夜情,結果到最後人間蒸發不見人。
當一位男生希望自己能夠吸引異性,他通常都會每天發一下短信,送一些小禮物,試探一下女生的好感,偶爾吃飯聊天,看一下電影到處逛一下,在適當的時機,給對方安全感的擁抱,不敢破防對方的底線,直到情到濃時,男生還是希望把初夜留給新婚的時候。
相對來說,女生跟男生談戀愛的時候,都是女生比較先保守后開放,一旦確定了關係以後,就會防線鬆懈了安全,發生了親密關係。而男生是先熱情后冷靜,慢慢地讓愛情變成了問題。男生在戀愛觀也是保守,因為畢竟是一夜之情,萬一不小心讓女生懷孕,就會影響到自己後面的終身大事。
我們談戀愛都是為了尋覓終身伴侶,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對性要求的認識,還有情不自禁的需要,踏入了走不出去的坑口,就會後悔自己所做的行為,導致了未婚先孕的後果。
當一位女生希望自己能夠吸引異性,她通常都會天天變化心情,努力提升外表魅力、穿著花枝招展的打扮,一見鍾情于跟自己套戲的異性,但是,如果有一天你發現,她不再那麽注重打扮,而且慢慢地適應了你的隨便,你就要注意了,肯定你只是她想要征服對象之一,還有其他的追求者在她身邊,所以趁早放棄她比較好。她為了征服所有的男人,不斷地變變變,看得就像眼花繚亂的迷霧,根本搞不懂她到底愛上了誰?也許,她只是因為一時想要談戀愛,隨便找個看的過去的男人,過上了幾天的一夜情,結果到最後人間蒸發不見人。
當一位男生希望自己能夠吸引異性,他通常都會每天發一下短信,送一些小禮物,試探一下女生的好感,偶爾吃飯聊天,看一下電影到處逛一下,在適當的時機,給對方安全感的擁抱,不敢破防對方的底線,直到情到濃時,男生還是希望把初夜留給新婚的時候。
相對來說,女生跟男生談戀愛的時候,都是女生比較先保守后開放,一旦確定了關係以後,就會防線鬆懈了安全,發生了親密關係。而男生是先熱情后冷靜,慢慢地讓愛情變成了問題。男生在戀愛觀也是保守,因為畢竟是一夜之情,萬一不小心讓女生懷孕,就會影響到自己後面的終身大事。
我們談戀愛都是為了尋覓終身伴侶,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對性要求的認識,還有情不自禁的需要,踏入了走不出去的坑口,就會後悔自己所做的行為,導致了未婚先孕的後果。
#与理共读#
《夜莺与玫瑰》是英国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创作的童话作品。故事以一只夜莺受到大学生的爱情感动,培育玫瑰为主线。作品赞扬了爱情的可贵,鞭挞了拜金主义。作者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人生观。第一种就是作者极力赞美的夜莺所代表的理想主义的人生观:他们追求所有美好的东西,为了理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他们不惧怕死亡,因为死是他们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的必要手段。第二种学生所代表的人生观:他们一方面渴望实现美好理想,也追求美,另一方面却沉溺于幻想,不思进取,把理想实现寄望予幸运之神。第三种以教授女儿为代表的随波逐流爱慕虚荣的庸俗人生观:教授的女儿徒有外在的美貌,腹内实无一物,美貌不过是他们追求奢华生活的跳板,他们庸俗市侩,毫无同情心,是世俗中丑恶的代表。这篇作品是一篇发人深省的批判议论,是作者以同情与怜悯写成的,是真诚与虚伪的对立,在这种对立中讴歌了真、善、美,鞭挞了假、恶、丑。王尔德通过拟人和象征手法,使得作品具有了深刻的社会批判意义。蜥蜴的自负体现了御用文人的不可一世的嘴脸;蝴蝶的随波逐流乃是资产阶级拜金主义的代言人;雏菊的愚昧无知代表了当时社会中的不学无术的应声虫。但恰恰是蜥蜴、蝴蝶和雏菊等对真爱麻木之辈更加衬托出夜莺对爱的执着。这种执着是感人至深的,是心灵美的具体表现——为爱而奉献一切。王尔德历来推崇的唯美主义艺术主张在《夜莺与玫瑰》中发挥到了极致。
(来源: 网络)
《夜莺与玫瑰》是英国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创作的童话作品。故事以一只夜莺受到大学生的爱情感动,培育玫瑰为主线。作品赞扬了爱情的可贵,鞭挞了拜金主义。作者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人生观。第一种就是作者极力赞美的夜莺所代表的理想主义的人生观:他们追求所有美好的东西,为了理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他们不惧怕死亡,因为死是他们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的必要手段。第二种学生所代表的人生观:他们一方面渴望实现美好理想,也追求美,另一方面却沉溺于幻想,不思进取,把理想实现寄望予幸运之神。第三种以教授女儿为代表的随波逐流爱慕虚荣的庸俗人生观:教授的女儿徒有外在的美貌,腹内实无一物,美貌不过是他们追求奢华生活的跳板,他们庸俗市侩,毫无同情心,是世俗中丑恶的代表。这篇作品是一篇发人深省的批判议论,是作者以同情与怜悯写成的,是真诚与虚伪的对立,在这种对立中讴歌了真、善、美,鞭挞了假、恶、丑。王尔德通过拟人和象征手法,使得作品具有了深刻的社会批判意义。蜥蜴的自负体现了御用文人的不可一世的嘴脸;蝴蝶的随波逐流乃是资产阶级拜金主义的代言人;雏菊的愚昧无知代表了当时社会中的不学无术的应声虫。但恰恰是蜥蜴、蝴蝶和雏菊等对真爱麻木之辈更加衬托出夜莺对爱的执着。这种执着是感人至深的,是心灵美的具体表现——为爱而奉献一切。王尔德历来推崇的唯美主义艺术主张在《夜莺与玫瑰》中发挥到了极致。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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