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公司没买社保员工工伤能获赔吗#?法院判了】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案件播报#【#公司没买社保员工工伤能获赔吗#?法院判了】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案件播报#【#公司没买社保员工工伤能获赔吗#?法院判了】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湖南高院、宁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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