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永嘉县农商银行集资诈骗洗钱案件,本案件是办案人无能,还是办案人有意,我个人看法,是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农商银行集资诈骗洗钱,他们以合法程序办案,既然程序合法,那为什么集资诈骗洗钱案件,只查被骗人经济来源,够不够罪?不查诈骗银行卡经济去向,这就是你永嘉县公安局的合法程序吗?老百姓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吗?你说不查就不查,这明摆着在保护诈骗洗钱集团。因为诈骗银行卡就是永嘉农商银行清水埠支行内部专用的(库存现金账户),号码为85705001101101000111 、还有清水埠支行自动取款机账户,号码为85705001101101000157 …所以无法查下去。
所谓农商银行集资诈骗洗钱我是有证据;他们把客户银行卡的资产变成取现金存现金,形成三角账户,而且三角账户中,有一个特殊账户,也就是银行内部专用,(库存现金账户)。我把三个账户比喻成:甲、乙、丙
甲:代表取款人账户 银行(外账户)
乙:代表存款人账户 也是银行(外账户)
丙:代表清水埠支行库存现金账户 是银行(内部账户)
大家请看:
甲户到丙户取款;甲把银行卡交给丙,丙先把甲账户资金转移到丙 自已银行账户,到这里,甲账户资产已经变现金,只是现金还在 丙 账户里。 接下来是永嘉农商银行自己承认,取款人当场没有取走现金,也就是清水埠支行柜员代理,把丙账户现金存放在 乙 账户里,乙账户里资金成丙账户主人啦,问题是乙 账户当时没在银行柜台,这也是农商银行自己说的,而且他有证据在我手上,可是甲取现金 乙存现金85000元两笔业务40秒已完成。这说明 乙丙 两账户同在丙 一 家。才能做业务办理人,难道银行内部管理账户也是外储户办理吗?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正法部门,睁眼说瞎话,把所有罪都加害在被害人头上,这是极度的可耻。下面请看我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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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商银行集资诈骗洗钱我是有证据;他们把客户银行卡的资产变成取现金存现金,形成三角账户,而且三角账户中,有一个特殊账户,也就是银行内部专用,(库存现金账户)。我把三个账户比喻成:甲、乙、丙
甲:代表取款人账户 银行(外账户)
乙:代表存款人账户 也是银行(外账户)
丙:代表清水埠支行库存现金账户 是银行(内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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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代表取款人账户 银行(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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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代表清水埠支行库存现金账户 是银行(内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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