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博报# 【公司没买社保,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司要赔吗?】新员工入职后,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是必备程序,但一些企业却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
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为自身的安全保障做好防护。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
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为自身的安全保障做好防护。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又一起于欢案?湖南吉首,蒋某转到新学校后,因为和班上女生说了句话,便被女生所谓的男友霸凌,并约他到厕所。蒋某没告诉老师,独自带了把折叠刀赴约。面对厕所里15人的围殴,蒋某拿出刀把2人刺成重伤。这是正当防卫么?
(来源:红星新闻)
为首对蒋某实施霸凌的是胡、孙两位同学。孙某纯粹是看蒋某不爽,胡某则是因为蒋某和班上一位女生说话,胡某称那位女生是自己女朋友,认为蒋某是在搭讪自己女友。
于是,胡某以此为由要求蒋某给他买包烟赔礼道歉。强龙不压地头蛇,面对欺凌,蒋某买了一包7块的红旗渠拿给胡某,但胡某嫌弃烟太差,没有收。
不久后,胡、孙二人在班上约蒋某到厕所,蒋某知道对方的意图,拒绝了。孙某威胁蒋某称,如果不去厕所,回头就要找社会上的人打他。于是,蒋某从自己桌洞里拿了一把折叠刀藏在袖筒里去了厕所。
厕所里,胡、孙二人纠集了15人等着蒋某。蒋某到厕所后,面对15人,其说:你们谁先来?随后对方一人先将蒋某撂倒,然后一拥而上对蒋某拳打脚踢。
此时,蒋某拿出了袖筒里的折叠刀刺向了打自己最凶的3人,最终将2人刺成重伤,1人刺成轻微伤。更重要的是,蒋某在将对方3人刺伤后,见对方没人敢在动,说出了一句话:你们都是垃圾,是弟弟!
以上就是全案过程。那么,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法条区区不到100个字,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存在一定难度,要综合考虑5个方面要素:防卫意识、防卫起因、防卫紧迫性、防卫对象、防卫对等性,任何一方面缺失,都可能影响认定结果。
本案最重要的一点是,面对约架,蒋某明明有时间告诉老师,其却不告诉老师,而是选择携带刀具主动赴约,从表面上看有打架斗殴的性质。尤其是其还说出了“你们谁先来?”“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这种话,有一定挑衅性质。
1、检察院认为,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提出,蒋某面对同学的约架、挑衅,在能告诉老师、父母的情况下,选择携带刀具主动赴约,系打架斗殴,最终造成了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向吉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蒋某刑事责任。
检方这么认定是有依据的,尤其是蒋某携带了刀具,法律上该行为属于使用凶器。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区分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提前准备凶器说明你已经预见到了对方可能会伤害自己,该情况下你还携带刀具赴约,说明你也有打算伤害对方。
此时,局面就是双方均同意互相伤害,这就是打架斗殴。
2、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系正当防卫,无罪。
法院从更宏观的层面对蒋某面临的霸凌进行了剖析,又从更微观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了说理。
宏观层面,法院提出,蒋某面临胡、孙等同学的霸凌,其刚转入新学校,孤立无援,胡、孙约蒋某去厕所,不应该认定为约架,而应该认定为霸凌,尤其是孙某警告蒋某如果不去,就要找社会上的人打他。该种情况下,蒋某的赴约属于不得不的选择,不构成打架斗殴。
微观层面,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当行为人的人身安全遭受严重侵害时,有权采取任何形式的措施实施防卫。换言之,当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就已经不能因为防卫人事先预见到了这种危险或事先携带了防卫工具,就否定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因此,法院认为,蒋某面对霸凌携带刀具赴约,并非为了伤害对方,而是为即将面临的危险进行防卫准备,最终在15个人围殴的情况下,蒋某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其用携带的刀具进行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法院宣判后,当地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了抗诉,认为蒋某的行为具有伤害故意,不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近日,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某构成正当防卫,向法院撤回了抗诉。这意味着,一审法院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蒋某已经彻底恢复自由。
应该要强调的是,千万不要因为该案中的蒋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盲目效仿,一般类似案件均会被认定为打架斗殴。该案之所以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有两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蒋某刚转到新学校就被霸凌,其携带刀具赴约的行为属于迫不得已,如果不是该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约架斗殴。
二是在厕所内有15个人对蒋某实施殴打,蒋某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其不得不拿刀防卫。如果对方只有1个人或2个人,其持刀防卫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必须要给审理该案的法官点赞,其能从整体剖析蒋某赴约的无奈,又能从细节着手共情蒋某面临15人围殴时的防卫紧迫性,最终做出了公正判决。对此你怎么看呢?#少年被15人校园霸凌刺伤3人#
(来源:红星新闻)
为首对蒋某实施霸凌的是胡、孙两位同学。孙某纯粹是看蒋某不爽,胡某则是因为蒋某和班上一位女生说话,胡某称那位女生是自己女朋友,认为蒋某是在搭讪自己女友。
于是,胡某以此为由要求蒋某给他买包烟赔礼道歉。强龙不压地头蛇,面对欺凌,蒋某买了一包7块的红旗渠拿给胡某,但胡某嫌弃烟太差,没有收。
不久后,胡、孙二人在班上约蒋某到厕所,蒋某知道对方的意图,拒绝了。孙某威胁蒋某称,如果不去厕所,回头就要找社会上的人打他。于是,蒋某从自己桌洞里拿了一把折叠刀藏在袖筒里去了厕所。
厕所里,胡、孙二人纠集了15人等着蒋某。蒋某到厕所后,面对15人,其说:你们谁先来?随后对方一人先将蒋某撂倒,然后一拥而上对蒋某拳打脚踢。
此时,蒋某拿出了袖筒里的折叠刀刺向了打自己最凶的3人,最终将2人刺成重伤,1人刺成轻微伤。更重要的是,蒋某在将对方3人刺伤后,见对方没人敢在动,说出了一句话:你们都是垃圾,是弟弟!
以上就是全案过程。那么,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法条区区不到100个字,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存在一定难度,要综合考虑5个方面要素:防卫意识、防卫起因、防卫紧迫性、防卫对象、防卫对等性,任何一方面缺失,都可能影响认定结果。
本案最重要的一点是,面对约架,蒋某明明有时间告诉老师,其却不告诉老师,而是选择携带刀具主动赴约,从表面上看有打架斗殴的性质。尤其是其还说出了“你们谁先来?”“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这种话,有一定挑衅性质。
1、检察院认为,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提出,蒋某面对同学的约架、挑衅,在能告诉老师、父母的情况下,选择携带刀具主动赴约,系打架斗殴,最终造成了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向吉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蒋某刑事责任。
检方这么认定是有依据的,尤其是蒋某携带了刀具,法律上该行为属于使用凶器。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区分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提前准备凶器说明你已经预见到了对方可能会伤害自己,该情况下你还携带刀具赴约,说明你也有打算伤害对方。
此时,局面就是双方均同意互相伤害,这就是打架斗殴。
2、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系正当防卫,无罪。
法院从更宏观的层面对蒋某面临的霸凌进行了剖析,又从更微观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了说理。
宏观层面,法院提出,蒋某面临胡、孙等同学的霸凌,其刚转入新学校,孤立无援,胡、孙约蒋某去厕所,不应该认定为约架,而应该认定为霸凌,尤其是孙某警告蒋某如果不去,就要找社会上的人打他。该种情况下,蒋某的赴约属于不得不的选择,不构成打架斗殴。
微观层面,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当行为人的人身安全遭受严重侵害时,有权采取任何形式的措施实施防卫。换言之,当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就已经不能因为防卫人事先预见到了这种危险或事先携带了防卫工具,就否定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因此,法院认为,蒋某面对霸凌携带刀具赴约,并非为了伤害对方,而是为即将面临的危险进行防卫准备,最终在15个人围殴的情况下,蒋某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其用携带的刀具进行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法院宣判后,当地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了抗诉,认为蒋某的行为具有伤害故意,不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近日,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某构成正当防卫,向法院撤回了抗诉。这意味着,一审法院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蒋某已经彻底恢复自由。
应该要强调的是,千万不要因为该案中的蒋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盲目效仿,一般类似案件均会被认定为打架斗殴。该案之所以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有两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蒋某刚转到新学校就被霸凌,其携带刀具赴约的行为属于迫不得已,如果不是该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约架斗殴。
二是在厕所内有15个人对蒋某实施殴打,蒋某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其不得不拿刀防卫。如果对方只有1个人或2个人,其持刀防卫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必须要给审理该案的法官点赞,其能从整体剖析蒋某赴约的无奈,又能从细节着手共情蒋某面临15人围殴时的防卫紧迫性,最终做出了公正判决。对此你怎么看呢?#少年被15人校园霸凌刺伤3人#
浙江义乌,一名女子办寿宴,在某酒店按2200元/桌的价格,定了13桌,宴席当天,当服务员上完菜后,她却发现不对劲,菜单里明明是有龙虾的,可是,直到他们吃完,都没看到踪迹,她找到酒店方,对方却说,龙虾最近价格涨了不少,按2200元的标准他们会亏本。
女子这个寿宴是给父亲办的,为了庆祝80大寿,她早早地就联系了亲戚朋友,准备到时大家一起乐呵乐呵,由于请的人比较多,大概有近百人,在家里办肯定是不合适的,于是她选择了一家酒店。
在一番考察后,她选定了2200元/桌的标准,里面有热菜、凉菜、海鲜、大龙虾,这样丰富的菜品,也不会失了父亲的面子,可到了宴席当天,一切都很正常,到了吃饭上菜时,却迟迟不见龙虾的影子。
这份龙虾就价值480元,占了总价值的1/5,起初她怀疑会放在最后上,可是眼看着,客人都快吃完了,还是没上,她以为酒店忘了,就找到服务员询问,可服务员却说,他们菜品已经上齐了。
女子听完直接傻眼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她找到酒店方讨说法,一名店员却告诉女子,他们之前就联系过女子,海鲜是时令价,最近涨得太多,480元的价格确实卖不出,就想联系女子调整菜单。
当时联系上的是女子的女儿,由于工作比较忙,酒店联系了好几次才联系上,女子的女儿只是简单问了一句,还有龙虾吗?店员说和之前一样,殊不知,店员所说的和之前一样,是指的新菜单,而女子女儿则认为菜品没啥变动,也没有再核对菜单。
可这真的是误会吗?女子随后拿出了一段视频,证明店员在撒谎。
原来,就在开席之前,女子的女儿再次找到酒店,询问是否有龙虾?店员说和你们开始预定的菜品一样,有了这句话,她们就放心地入席了。
可事实却是,根本就没有龙虾,在其他菜品没变的情况下,直接少了龙虾,这不是妥妥的欺骗吗?而且女子在请客时,已经放出豪言,说有大龙虾让大家品尝,众人也是摩拳擦掌,准备见见世面。
毕竟,大龙虾这种东西,有些人可能一辈子都尝不到一次,可没想到,最后却是这种结果,让女子丢尽了脸面,她希望酒店能给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酒店以龙虾涨价为由,擅自去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酒店方的做法不仅属于违约,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试问一下,如果龙虾涨价,商家可以违约去掉,那么龙虾降价了,商家会把差价返还给消费者吗?
1、酒店这样自作聪明的做法,殊不知已经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如果你事先告诉了女子,龙虾被换掉或者不上了,女子同意换同等价位,那么酒店就没问题,可酒店错就错在,事先不告知清楚,等到人家找上门才说,中间沟通也存在误会,这都属于酒店方的问题。
2、 一开始承诺有龙虾,定好的菜单,即便亏本也要上,因为没考虑到成本上涨,是酒店自己的问题,对不稳定因素没有做预估,出现原材料上涨的情况,那是你们自己的原因。
就算真的承担不了,也不能是直接不上这个菜,最次的解决方式也起码要换个同等价位的其它菜品吧?结果直接不上,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双方协商后,酒店作出让步,补偿女子5000元现金以及5000消费卡,事情才算圆满解决。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龙虾降价了,你会给消费者退钱吗?本来就是风险,店家应该承担风险,作为经营多年的饭店,会不知道龙虾价格随季节调整?这是可预见的风险……明显就是侵权,赔偿是应该的。
也有网友表示,一桌480,13桌6240块,酒店赔偿5000块+5000元消费卡,怎么都是陈女士被坑了。应该直接走法律程序,以酒店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款和精神损失费。
还有网友表示,做生意讲诚信,该赔就得赔! 龙虾等高档活鲜(尤其是进口的、产地远空运的等等),其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大的,你酒店不是不知道!当初说得多少价就得按多少价上,涨了你亏,跌了你会退款给客人?
我发表一下我的观点,首先餐饮方未经客人许可改菜品,是错误的,这是对客人的不尊重,做餐饮的应该诚信,就算菜品食材涨价,应该提前和客人沟通,我认为责任在餐饮方,餐饮方要承担责任,这不是道歉的问题,这是诚信问题。
也提醒各位,外出就餐时特别是宴席,一定要再三核对菜单,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餐饮做不到诚信,餐饮早晚会倒闭,因为客人才是餐饮的财富。哪怕今天吃点亏,将来会得很多,留住客人才是财富的资源。
女子这个寿宴是给父亲办的,为了庆祝80大寿,她早早地就联系了亲戚朋友,准备到时大家一起乐呵乐呵,由于请的人比较多,大概有近百人,在家里办肯定是不合适的,于是她选择了一家酒店。
在一番考察后,她选定了2200元/桌的标准,里面有热菜、凉菜、海鲜、大龙虾,这样丰富的菜品,也不会失了父亲的面子,可到了宴席当天,一切都很正常,到了吃饭上菜时,却迟迟不见龙虾的影子。
这份龙虾就价值480元,占了总价值的1/5,起初她怀疑会放在最后上,可是眼看着,客人都快吃完了,还是没上,她以为酒店忘了,就找到服务员询问,可服务员却说,他们菜品已经上齐了。
女子听完直接傻眼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她找到酒店方讨说法,一名店员却告诉女子,他们之前就联系过女子,海鲜是时令价,最近涨得太多,480元的价格确实卖不出,就想联系女子调整菜单。
当时联系上的是女子的女儿,由于工作比较忙,酒店联系了好几次才联系上,女子的女儿只是简单问了一句,还有龙虾吗?店员说和之前一样,殊不知,店员所说的和之前一样,是指的新菜单,而女子女儿则认为菜品没啥变动,也没有再核对菜单。
可这真的是误会吗?女子随后拿出了一段视频,证明店员在撒谎。
原来,就在开席之前,女子的女儿再次找到酒店,询问是否有龙虾?店员说和你们开始预定的菜品一样,有了这句话,她们就放心地入席了。
可事实却是,根本就没有龙虾,在其他菜品没变的情况下,直接少了龙虾,这不是妥妥的欺骗吗?而且女子在请客时,已经放出豪言,说有大龙虾让大家品尝,众人也是摩拳擦掌,准备见见世面。
毕竟,大龙虾这种东西,有些人可能一辈子都尝不到一次,可没想到,最后却是这种结果,让女子丢尽了脸面,她希望酒店能给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酒店以龙虾涨价为由,擅自去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酒店方的做法不仅属于违约,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试问一下,如果龙虾涨价,商家可以违约去掉,那么龙虾降价了,商家会把差价返还给消费者吗?
1、酒店这样自作聪明的做法,殊不知已经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如果你事先告诉了女子,龙虾被换掉或者不上了,女子同意换同等价位,那么酒店就没问题,可酒店错就错在,事先不告知清楚,等到人家找上门才说,中间沟通也存在误会,这都属于酒店方的问题。
2、 一开始承诺有龙虾,定好的菜单,即便亏本也要上,因为没考虑到成本上涨,是酒店自己的问题,对不稳定因素没有做预估,出现原材料上涨的情况,那是你们自己的原因。
就算真的承担不了,也不能是直接不上这个菜,最次的解决方式也起码要换个同等价位的其它菜品吧?结果直接不上,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双方协商后,酒店作出让步,补偿女子5000元现金以及5000消费卡,事情才算圆满解决。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龙虾降价了,你会给消费者退钱吗?本来就是风险,店家应该承担风险,作为经营多年的饭店,会不知道龙虾价格随季节调整?这是可预见的风险……明显就是侵权,赔偿是应该的。
也有网友表示,一桌480,13桌6240块,酒店赔偿5000块+5000元消费卡,怎么都是陈女士被坑了。应该直接走法律程序,以酒店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款和精神损失费。
还有网友表示,做生意讲诚信,该赔就得赔! 龙虾等高档活鲜(尤其是进口的、产地远空运的等等),其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大的,你酒店不是不知道!当初说得多少价就得按多少价上,涨了你亏,跌了你会退款给客人?
我发表一下我的观点,首先餐饮方未经客人许可改菜品,是错误的,这是对客人的不尊重,做餐饮的应该诚信,就算菜品食材涨价,应该提前和客人沟通,我认为责任在餐饮方,餐饮方要承担责任,这不是道歉的问题,这是诚信问题。
也提醒各位,外出就餐时特别是宴席,一定要再三核对菜单,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餐饮做不到诚信,餐饮早晚会倒闭,因为客人才是餐饮的财富。哪怕今天吃点亏,将来会得很多,留住客人才是财富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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