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超速酿惨剧,惨痛教训要吸取!】#母亲给儿子送饺子途中被撞身亡##北京#
近日北京,在通州区某高校附近,陈某骑着自行车给儿子去送饺子,当她行驶到学院周围一条道路中间时,饺子掉落在地上。陈某将自行车停在道路中间去捡,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外卖车撞倒身亡。事故造成陈某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外卖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次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近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刘德旺律师 普法,说三点:
第一、外卖员判几年?能否判缓刑?
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会提高至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更加严重,最低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可以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从新闻稿中来看,本案中的外卖员李某即属于第一种情况,造成了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但没有肇事逃逸或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应该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划分的?
(一)因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另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均无责任。
并且,如果有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既然区分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那么就说明双方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这也警示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第三、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定要在三日之内,否则是不再受理的!复核可以通过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上一级交管部门向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所以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一定要尽快申请复核,把握住机会。
刘律箴言:外卖超速酿惨剧,惨痛教训要吸取!
您怎么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刘德旺律师,一起交流探讨!
#刘德旺律师普法##律师来帮忙#
近日北京,在通州区某高校附近,陈某骑着自行车给儿子去送饺子,当她行驶到学院周围一条道路中间时,饺子掉落在地上。陈某将自行车停在道路中间去捡,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外卖车撞倒身亡。事故造成陈某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外卖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次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近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刘德旺律师 普法,说三点:
第一、外卖员判几年?能否判缓刑?
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会提高至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更加严重,最低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可以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从新闻稿中来看,本案中的外卖员李某即属于第一种情况,造成了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但没有肇事逃逸或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应该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划分的?
(一)因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另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均无责任。
并且,如果有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既然区分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那么就说明双方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这也警示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第三、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定要在三日之内,否则是不再受理的!复核可以通过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上一级交管部门向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所以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一定要尽快申请复核,把握住机会。
刘律箴言:外卖超速酿惨剧,惨痛教训要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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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旺律师普法##律师来帮忙#
【#官方回应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据辽宁省互联网辟谣平台11月16日消息,近日网传的“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信息为谣言,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个别网民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编造、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实信息。经核实,辽宁省从未开会研究过相关不实消息的有关内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据了解,辽宁省将严格落实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造谣者开展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公众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个别网民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编造、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实信息。经核实,辽宁省从未开会研究过相关不实消息的有关内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据了解,辽宁省将严格落实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造谣者开展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公众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全媒体记者 韩宇)
【#辽宁辟谣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证明#】据辽宁省互联网辟谣平台11月16日消息,近日网传的“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信息为谣言,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个别网民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编造、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实信息。经核实,辽宁省从未开会研究过相关不实消息的有关内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据了解,辽宁省将严格落实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造谣者开展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公众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法治日报)
近日,个别网民在微博、微信等平台编造、散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等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实信息。经核实,辽宁省从未开会研究过相关不实消息的有关内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据了解,辽宁省将严格落实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造谣者开展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公众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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