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街道召开疫情防控及服务保障工作第二次调度会
10月17日,光明街道召开重点时期疫情防控及服务保障工作第二次调度会。街道工委书记刘琳、工委副书记聂秀梅等处级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会议通过视频形式召开。
会上,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监督检查、社区防控、安保维稳、安全生产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部署。
会议强调,要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要针对风险点位迅速开展自主摸排及大数据派单核查工作,速度要快、排查要细、摸排要全,第一时间对风险人员进行落位管控,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要持续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现场秩序维护管理,提醒采样居民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两米安全距离,严防检测途中疫情传播;要持续做好卡口值守,继续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逐人、逐车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结果,严禁出现值守不严、形同虚设等问题,切实守牢社区防疫第一线。
会议强调,要持续加强安全防范,针对电动车安全管理,要加强巡查检查,在街道层面,由街道主要领导和每日带班领导每天“白+黑”对18个社区进行抽查检查,在社区层面,由社区网格员每天对社区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检查,严防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安全宣传,利用电子屏、张贴通知、微信群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醒,全面提高居民安全意识;要加强执法检查,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每日针对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社区微型消防站要保持24小时满水备勤状态,确保出现问题能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
会议强调,要强化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专人值班、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并根据值班工作要求,及时接听电话、记录事件、上报信息,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及时响应、及时处置,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安全稳定。
10月17日,光明街道召开重点时期疫情防控及服务保障工作第二次调度会。街道工委书记刘琳、工委副书记聂秀梅等处级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会议通过视频形式召开。
会上,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监督检查、社区防控、安保维稳、安全生产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部署。
会议强调,要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要针对风险点位迅速开展自主摸排及大数据派单核查工作,速度要快、排查要细、摸排要全,第一时间对风险人员进行落位管控,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要持续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现场秩序维护管理,提醒采样居民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两米安全距离,严防检测途中疫情传播;要持续做好卡口值守,继续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逐人、逐车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结果,严禁出现值守不严、形同虚设等问题,切实守牢社区防疫第一线。
会议强调,要持续加强安全防范,针对电动车安全管理,要加强巡查检查,在街道层面,由街道主要领导和每日带班领导每天“白+黑”对18个社区进行抽查检查,在社区层面,由社区网格员每天对社区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检查,严防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安全宣传,利用电子屏、张贴通知、微信群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醒,全面提高居民安全意识;要加强执法检查,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每日针对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社区微型消防站要保持24小时满水备勤状态,确保出现问题能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
会议强调,要强化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专人值班、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并根据值班工作要求,及时接听电话、记录事件、上报信息,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及时响应、及时处置,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安全稳定。
【济南:出租车如有拒载绕道等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针对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条例第三章为“经营服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是出租车经营中的三方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章主要对三个主体的权责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列举,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第四章为“运营保障”,这一章主要是规范市、区(县)及其相关部门在出租车行业发展及运营保障方面应当做出的行为。
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区、停靠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出租车运营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三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对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这一章主要对政府有关部门就出租车行业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衔接。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共享执法信息,共同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是强调便民利民。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要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规范,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依法对价格违法、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及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是依法赋予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和撤销经营许可的权力。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接入派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条例第三章为“经营服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是出租车经营中的三方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章主要对三个主体的权责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列举,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第四章为“运营保障”,这一章主要是规范市、区(县)及其相关部门在出租车行业发展及运营保障方面应当做出的行为。
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区、停靠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出租车运营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三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对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这一章主要对政府有关部门就出租车行业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衔接。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共享执法信息,共同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是强调便民利民。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要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规范,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依法对价格违法、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及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是依法赋予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和撤销经营许可的权力。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接入派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出租车未经允许载他人乘客可拒付#【济南:出租车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乘客有权拒付费用】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其中: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记者 于悦)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记者 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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