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可视化会议系统应用案例
1、 背景与需求
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热源大街100号,与多家大庆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品种齐全、价格合理,企业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对于公司转型数字化的需求,进行视频会议终端的采购。面对经济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新的需求,原有的电话、计算机等IT通信系统已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远程视频会议通过身临其境的可视化远程交流方式替代传统的电话、E-mail及异地出差,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满足集中式管理的需求,让企业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赢得先机,实现持续、快速、高效的整体运营。
2、 解决方案
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主要用于:
一、召开公司季度会议、部门会议,分布在不同地域的企业分支机构,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就可以随时随地与总公司进行沟通,不需要浪费时间在旅途上,为企业缩短了决策时间,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
二、远程面试、远程人工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络的培训教室,让远在天边的两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异地面试,求职者可直接网上连线总部,直接“面对面”交流,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提供更多人才招揽可能。
三、远程产品演示、渠道会议、洽谈会,企业可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展示产品,让客户直观地看到产品的外观,工作状态,性能等,进行洽谈再寻求合作机会,不仅促进双方更加了解,也为双方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
视频会议系统利用网络将企业分布在各地的会议室、办公室、个人连接起来,通过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实时交互的视音频通信及数据共享,实现图像、语音、数据的实时面对面沟通,从而完成跨地域的可视化多点远程会议、远程协作、远程培训等应用,给使用者带来最真实的沟通体验。同时也减少了会议人员的旅途疲惫,降低了会议召开的投资回报费用,提高企业各项办公的效率。
3、 客户价值
远程视频会议:政府机关借助远程视频系统召开会议,快速高效传达政策、决策或上级会议精神到各部门,减少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和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办公效率。
多级会议:省级、市级、县级等多级政府机关可独立分开召开会议,也可以多级群组统一召开会议,支持多种网络、不同带宽环境下召开会议。
远程视频控制:管控中心可远程对各个会议室摄像进行远程控制,统一调度视频画面。
远程管控:管控中心可对各个会议室的视频进行远程控制,包括观看画面选择、画面清晰度调整、会议发言设置等。
会议录制存储:对于一些重要性的党委会议,可以选择性的存储,方便后续查询。
1、 背景与需求
华能大庆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热源大街100号,与多家大庆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品种齐全、价格合理,企业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对于公司转型数字化的需求,进行视频会议终端的采购。面对经济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新的需求,原有的电话、计算机等IT通信系统已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远程视频会议通过身临其境的可视化远程交流方式替代传统的电话、E-mail及异地出差,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满足集中式管理的需求,让企业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赢得先机,实现持续、快速、高效的整体运营。
2、 解决方案
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主要用于:
一、召开公司季度会议、部门会议,分布在不同地域的企业分支机构,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就可以随时随地与总公司进行沟通,不需要浪费时间在旅途上,为企业缩短了决策时间,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
二、远程面试、远程人工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络的培训教室,让远在天边的两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异地面试,求职者可直接网上连线总部,直接“面对面”交流,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提供更多人才招揽可能。
三、远程产品演示、渠道会议、洽谈会,企业可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展示产品,让客户直观地看到产品的外观,工作状态,性能等,进行洽谈再寻求合作机会,不仅促进双方更加了解,也为双方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
视频会议系统利用网络将企业分布在各地的会议室、办公室、个人连接起来,通过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实时交互的视音频通信及数据共享,实现图像、语音、数据的实时面对面沟通,从而完成跨地域的可视化多点远程会议、远程协作、远程培训等应用,给使用者带来最真实的沟通体验。同时也减少了会议人员的旅途疲惫,降低了会议召开的投资回报费用,提高企业各项办公的效率。
3、 客户价值
远程视频会议:政府机关借助远程视频系统召开会议,快速高效传达政策、决策或上级会议精神到各部门,减少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和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办公效率。
多级会议:省级、市级、县级等多级政府机关可独立分开召开会议,也可以多级群组统一召开会议,支持多种网络、不同带宽环境下召开会议。
远程视频控制:管控中心可远程对各个会议室摄像进行远程控制,统一调度视频画面。
远程管控:管控中心可对各个会议室的视频进行远程控制,包括观看画面选择、画面清晰度调整、会议发言设置等。
会议录制存储:对于一些重要性的党委会议,可以选择性的存储,方便后续查询。
网购助听器最常见的3大虚假宣传!别再轻信了
随着对耳健康的重视,以及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助听器已逐渐成为老年人的“刚需品”。恰逢双11,不少人就想着去网上选购助听器。
网上的助听器良莠不齐,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乱象泛滥,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下3种说法,一听就假!
1、助听器随买随戴?
这种不用测听力、不用调试、直接购买的助听器,通常是早已被市场淘汰的模拟机,也称“假”助听器。
模拟机工作原理很简单,就是将收集到的所有声音,包括噪音,一起等量放大,没有任何技术含量。
戴上这种“假”助听器,往往会觉得很吵,效果还不如不戴好,而且戴久了还会对听力造成二次伤害。
所以,切记助听器不能“随意购买”,而是要“专业验配”。
2、自己换档,哪个清楚用哪个?
这种多半还是模拟机,所谓的换档就是调节音量大小。
真正的助听器都是数字机,需要根据佩戴者详细的听力检查结果,用专业软件对助听器进行调试,从而精准补偿受损听力。
同时,数字机还具备降噪、通道、方向性等功能,可以让佩戴者听得更清楚,戴得更舒适。
3、自己在家用APP调节?
助听器的调节分为基础设置调节和专业参数调试。其中,基础设置是我们自己可以调节的,包括手动微调音量、切换程序等。
但遇到听不清楚或声音太吵等涉及专业参数的问题,则必须由专业验配师来调试。
这是因为专业参数调试是需要正版的调试软件及编程线(用来连接助听器和电脑的),这些是需要厂家授权的。
同时,这些参数的调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调试后还需要进行效果评估,这都是我们自己在家无法通过APP实现的。
为了保险起见,助听器尽量选择到专业机构面对面验配,试听效果好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毕竟广告说得再好,都不如亲身体验! https://t.cn/A65FyXQl
随着对耳健康的重视,以及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助听器已逐渐成为老年人的“刚需品”。恰逢双11,不少人就想着去网上选购助听器。
网上的助听器良莠不齐,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乱象泛滥,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下3种说法,一听就假!
1、助听器随买随戴?
这种不用测听力、不用调试、直接购买的助听器,通常是早已被市场淘汰的模拟机,也称“假”助听器。
模拟机工作原理很简单,就是将收集到的所有声音,包括噪音,一起等量放大,没有任何技术含量。
戴上这种“假”助听器,往往会觉得很吵,效果还不如不戴好,而且戴久了还会对听力造成二次伤害。
所以,切记助听器不能“随意购买”,而是要“专业验配”。
2、自己换档,哪个清楚用哪个?
这种多半还是模拟机,所谓的换档就是调节音量大小。
真正的助听器都是数字机,需要根据佩戴者详细的听力检查结果,用专业软件对助听器进行调试,从而精准补偿受损听力。
同时,数字机还具备降噪、通道、方向性等功能,可以让佩戴者听得更清楚,戴得更舒适。
3、自己在家用APP调节?
助听器的调节分为基础设置调节和专业参数调试。其中,基础设置是我们自己可以调节的,包括手动微调音量、切换程序等。
但遇到听不清楚或声音太吵等涉及专业参数的问题,则必须由专业验配师来调试。
这是因为专业参数调试是需要正版的调试软件及编程线(用来连接助听器和电脑的),这些是需要厂家授权的。
同时,这些参数的调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调试后还需要进行效果评估,这都是我们自己在家无法通过APP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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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小区采光井坠落受伤,物业要赔偿吗?
发现忘带家门钥匙,你会如何处理?
等待家人回来,联系开锁师傅……
近日,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钱某选择踩踏小区采光井以拿到备用钥匙
不幸坠落受伤
对此事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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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系南京某小区的租客,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某日晚19时左右,原告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106室入户门钥匙,遂翻越进入楼栋单元门之前道路一侧的围栏,后进入楼栋后面的草地。越过草地后,再次翻越楼栋后面一楼角落处一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并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欲取出放置在106室后面窗沿处的钥匙。原告踩踏行走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坠落至距离采光井玻璃平台三米左右高度的地下停车库。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导致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辨别出其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导致其跌落受伤。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基于前述两个理由,原告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矛盾分歧较大,遂诉至本院。
图片
法官说法
潘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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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原告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能否适用
2.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01
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吗?
本案系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解决的问题系如何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属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分析,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对受害人获得救济更为有利,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方能适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充适用。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归责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均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原告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该条规定中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脱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但无论是其中任何一种加害形态,强调的均系物体的自发动作,而并非人力为之。
根据庭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事故的起因系原告未带进户门钥匙,故其先后翻越两处围栏后进入采光井区域,欲取出放置在采光井附近窗台处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因其踩踏、行走行为导致采光井玻璃破裂。换言之,采光井玻璃破碎后脱落、坠落系原告先行人力行为导致,与法律所规制的自发脱落、坠落形态并非相同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02
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适用情形,本案事故不属于现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即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反之,如苛求被告在小区内围栏处全部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被告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发现忘带家门钥匙,你会如何处理?
等待家人回来,联系开锁师傅……
近日,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钱某选择踩踏小区采光井以拿到备用钥匙
不幸坠落受伤
对此事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图片
原告钱某系南京某小区的租客,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某日晚19时左右,原告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106室入户门钥匙,遂翻越进入楼栋单元门之前道路一侧的围栏,后进入楼栋后面的草地。越过草地后,再次翻越楼栋后面一楼角落处一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并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欲取出放置在106室后面窗沿处的钥匙。原告踩踏行走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坠落至距离采光井玻璃平台三米左右高度的地下停车库。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导致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辨别出其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导致其跌落受伤。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基于前述两个理由,原告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矛盾分歧较大,遂诉至本院。
图片
法官说法
潘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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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原告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能否适用
2.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01
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吗?
本案系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解决的问题系如何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属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分析,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对受害人获得救济更为有利,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方能适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充适用。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归责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均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原告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该条规定中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脱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但无论是其中任何一种加害形态,强调的均系物体的自发动作,而并非人力为之。
根据庭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事故的起因系原告未带进户门钥匙,故其先后翻越两处围栏后进入采光井区域,欲取出放置在采光井附近窗台处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因其踩踏、行走行为导致采光井玻璃破裂。换言之,采光井玻璃破碎后脱落、坠落系原告先行人力行为导致,与法律所规制的自发脱落、坠落形态并非相同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02
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适用情形,本案事故不属于现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即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反之,如苛求被告在小区内围栏处全部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被告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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