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拒用进门“人脸识别”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2022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戒糖真的能抗衰老吗?真相戳心了! #抗衰# #医美科普# #戒糖#
这些年商家通过营销,将“抗糖化”捧上了神坛,使很多人坚信只要戒糖就可以抗衰老。很多商家借此机会不断推出各种抗糖丸、抗糖液等所谓的抗糖产品。
前几天双11,肯定有不明真相的粉丝囤抗糖产品。但是这些抗糖产品真的有用吗?
首先,糖化反应并不会因为糖类的停止摄入而停止。糖是人类的基础能量,没有了糖类作为原料提供,身体也会寻找替代物(比如蛋白质)继续发生反应。也就是说,只要你还活着,糖化就不会停止,衰老也会继续缓慢地进行着。但万一其他原料也消耗完了或者供给不足,身体可能会跟着出现问题。所以真相是,完全戒糖是不可能的,而且会对身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至于那些抗糖化的产品,目前都没有科学的实验结果证实其具有抗糖化的作用,所以面对商家夸上天的宣传也是听听就好。
这些年商家通过营销,将“抗糖化”捧上了神坛,使很多人坚信只要戒糖就可以抗衰老。很多商家借此机会不断推出各种抗糖丸、抗糖液等所谓的抗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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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糖化反应并不会因为糖类的停止摄入而停止。糖是人类的基础能量,没有了糖类作为原料提供,身体也会寻找替代物(比如蛋白质)继续发生反应。也就是说,只要你还活着,糖化就不会停止,衰老也会继续缓慢地进行着。但万一其他原料也消耗完了或者供给不足,身体可能会跟着出现问题。所以真相是,完全戒糖是不可能的,而且会对身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至于那些抗糖化的产品,目前都没有科学的实验结果证实其具有抗糖化的作用,所以面对商家夸上天的宣传也是听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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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答辩,余某某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镇海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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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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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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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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