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呱呱呱~牛蛙唱响“致富歌”】#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实践边会#11月12日,在碧江区锦江街道新庄村言前组牛蛙养殖基地,饲养员正在给蛙池消毒。
据悉,这是万山区茶店街道致富带头人王令在碧江的一个试点,占地5亩,今年投放蛙苗3万斤;他在茶店有蛙池60亩,投放蛙苗20万斤,两地今年可产商品蛙62万斤左右,产值在数百万元以上。他养的牛蛙"呱呱叫",素有"蛙王"之称。(特约记者 蒲召福 摄)
据悉,这是万山区茶店街道致富带头人王令在碧江的一个试点,占地5亩,今年投放蛙苗3万斤;他在茶店有蛙池60亩,投放蛙苗20万斤,两地今年可产商品蛙62万斤左右,产值在数百万元以上。他养的牛蛙"呱呱叫",素有"蛙王"之称。(特约记者 蒲召福 摄)
【图片新闻《鱼儿抢食》】在岚皋县堰门镇中武村冷泉水养殖基地,清澈的山泉水不断流进连片的鱼池。参观人员撒一把鱼食入水,鱼儿纷纷跃起抢食,激起一片片晶莹的水花。据介绍,今年冷水鱼市场行情不错,每斤10元至20元,供不应求。下一步,该基地将继续完善基础设施,修建赏鱼步道,打造“渔家乐”,促进“渔业+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图 张传勇 陈员森)
“他们违法征收,怎么反而拘留我呢?”湖南桃江,李先生与他人合伙承包了64亩地进行专业青蛙养殖。期间,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因建设需要,需征收李先生等人开办的青蛙养殖基地范围内的24亩农田用于修建站前路,并向其发送了征收通知。
按照通知内容,补偿标准为4224元/亩,24亩合计补偿金额为101376元。而且通知李先生等人在次日下午5点前办理补偿手续,领取补偿款,并完成迁移。
李先生等人觉得此事太过突然,当天通知,第二天就要求完成迁移,这怎么可能呢?而且管委会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于是便没有办理补偿手续,也没迁移。
之后,管委会与李先生等人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但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几日后,在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已经开始施工了。
眼见着挖机就要挖到自己的养殖基地了,李先生也不顾得那么多了,强行阻止了对方继续施工。随后,管委会再次与李先生进行协商,但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天,建筑公司继续施工,李先生再次站在挖机前进行了阻止。第三天,又是如此。管委会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
决定给予李先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期满后,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判令公安机关登报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李先生提出:1、征收补偿的事还没谈清楚,手续也没办,那自己就仍然享有养殖基地的承包经营权。建筑公司在管委会的授意指示下,明显属于违法强拆的行为。
2、自己的阻止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方的施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性质,即便自己加以阻碍,也并不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却对自己处以拘留的处罚,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管委会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选择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多次阻碍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多次停工,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
对于该事实,李先生及多名证人均可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对李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李先生又提起了另一个行政诉讼,即确认管委会的征收行为违法,在该起诉讼尚未作出有效判决之前,李先生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
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李先生的主张,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对李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的审理,并不以征收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条件,故未中止审理。
二审法院称,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李先生等人开办的青蛙养殖基地范围内的部分农田用于修建站前路,李先生享有依法主张补偿的权利。
同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也依法享有正常施工的权利。
李先生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以及相关单位的拆除行为违法,理应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公力救济途径寻求权益保护,但不应采取多次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阻工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维持原判。李先生还是不服,又提起了再审。
再审期间,李先生申请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判决业已作出并生效,该生效判决中认定:管委会对李先生承包经营的养殖基地24亩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以及掩埋、推平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向李先生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合计624000元。
再回到本案中,李先生阻碍施工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呢?再审法院作出以下评析:
1、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
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应受到处罚。
3、管委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便委托建筑公司对养殖基地进行强制拆除、掩埋、推平。
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李先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能作出判断。
面对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先后三次以手持钢筋或用身体阻止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出有因,且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对该行为,通过批评教育并加以引导便可,而不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并判令公安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按照通知内容,补偿标准为4224元/亩,24亩合计补偿金额为101376元。而且通知李先生等人在次日下午5点前办理补偿手续,领取补偿款,并完成迁移。
李先生等人觉得此事太过突然,当天通知,第二天就要求完成迁移,这怎么可能呢?而且管委会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于是便没有办理补偿手续,也没迁移。
之后,管委会与李先生等人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但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几日后,在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已经开始施工了。
眼见着挖机就要挖到自己的养殖基地了,李先生也不顾得那么多了,强行阻止了对方继续施工。随后,管委会再次与李先生进行协商,但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天,建筑公司继续施工,李先生再次站在挖机前进行了阻止。第三天,又是如此。管委会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
决定给予李先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期满后,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判令公安机关登报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李先生提出:1、征收补偿的事还没谈清楚,手续也没办,那自己就仍然享有养殖基地的承包经营权。建筑公司在管委会的授意指示下,明显属于违法强拆的行为。
2、自己的阻止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方的施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性质,即便自己加以阻碍,也并不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却对自己处以拘留的处罚,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管委会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选择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多次阻碍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多次停工,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
对于该事实,李先生及多名证人均可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对李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李先生又提起了另一个行政诉讼,即确认管委会的征收行为违法,在该起诉讼尚未作出有效判决之前,李先生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
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李先生的主张,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对李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的审理,并不以征收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条件,故未中止审理。
二审法院称,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李先生等人开办的青蛙养殖基地范围内的部分农田用于修建站前路,李先生享有依法主张补偿的权利。
同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也依法享有正常施工的权利。
李先生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以及相关单位的拆除行为违法,理应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公力救济途径寻求权益保护,但不应采取多次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阻工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维持原判。李先生还是不服,又提起了再审。
再审期间,李先生申请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判决业已作出并生效,该生效判决中认定:管委会对李先生承包经营的养殖基地24亩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以及掩埋、推平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向李先生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合计624000元。
再回到本案中,李先生阻碍施工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呢?再审法院作出以下评析:
1、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
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应受到处罚。
3、管委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便委托建筑公司对养殖基地进行强制拆除、掩埋、推平。
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李先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能作出判断。
面对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先后三次以手持钢筋或用身体阻止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出有因,且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对该行为,通过批评教育并加以引导便可,而不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并判令公安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