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身边事##汕尾同城# 【海丰一宾馆服务员涉嫌介绍卖淫罪 被执行逮捕】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宾馆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宾馆当服务员期间,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介绍卖淫女性曾某某、陈某甲到**宾馆**房卖淫,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陈某乙卖淫后共收取嫖资599.9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200元;陈某甲向宁某某卖淫后收取嫖资30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10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致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宾馆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宾馆当服务员期间,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介绍卖淫女性曾某某、陈某甲到**宾馆**房卖淫,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陈某乙卖淫后共收取嫖资599.9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200元;陈某甲向宁某某卖淫后收取嫖资30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10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致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汕尾身边事##汕尾同城# 【海丰一宾馆服务员涉嫌介绍卖淫罪 被执行逮捕】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宾馆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宾馆当服务员期间,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介绍卖淫女性曾某某、陈某甲到**宾馆**房卖淫,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陈某乙卖淫后共收取嫖资599.9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200元;陈某甲向宁某某卖淫后收取嫖资30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10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致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宾馆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宾馆当服务员期间,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介绍卖淫女性曾某某、陈某甲到**宾馆**房卖淫,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陈某乙卖淫后共收取嫖资599.9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200元;陈某甲向宁某某卖淫后收取嫖资30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10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致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宋孝宗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潮州太守曾汪提议,以八十六只船架设浮桥,并在中流砌一个长宽均为五丈的大石墩,以固定浮桥,初名曰“康济桥”。这便是潮汕地区广济桥的初建,为中国四大古桥之一,距今已有八百五十年的历史!经过绍定、端平等年逐步扩建,基本已完成。神话八仙之一的韩湘子曾书“洪水止此”,并立有石碑,广济桥因而得名湘子桥,在潮汕地区对于八仙韩湘子与湘子桥的故事起码有十几个版本。关于这桥许多潮汕人更是皆知一首民谣,叫“到广不到潮,枉费走一遭;到潮不到桥,白白走一场”!当之无愧的八景之首。大桥也曾经遭过损毁。丁丑,宋景炎二年,元至元十四年,蒙古人大举南侵,攻陷了宋首都临安(今杭州)被拘的文天祥出逃后重新募集军队,与陆秀夫等人拥立赵昰建立小朝廷,文天祥任枢密使转战江西,最后在大势上节节败退,退到了广东。戊寅,残宋祥兴元年,元至元十五年十月,文天祥在五坡岭(今广东汕尾海丰北)被俘虏。在潮州组织的残军与元军攻击,全灭。随之而来的元朝蒙古人挺进潮州,烧毁!这是广济桥第一次因战火波及损伤,直至明宣宗才又进行恢复。 https://t.cn/Ryhot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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