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潘金莲还狠毒!四川广元,男子入赘到妻子王某家后便外出务工,妻子王某雇了男子叶某、侯某帮忙干活。谁知王某堪称当代潘金莲,先后与叶、候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被丈夫捉奸在床。王某不仅不感到羞愧,反而联系叶、候二人密谋杀害丈夫。
(来源:红星新闻)
张某入赘到妻子王某家后,一直外出务工,这给了妻子王某可乘之机。农忙时,王某便请叶某、侯某来家里帮工,一来二去王某竟然先后与二人发生了关系。
张某从外面务工回来后,听到了邻居们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其屡次劝妻子好好过日子,反被妻子奚落。这天,张某再次和妻子就该问题发生争吵,妻子摔门而去。
当晚,张某找到了叶某家,果然将二人捉奸在床,张某当场和叶某打了起来,双方互有受伤,有村民听到声音后赶来看出了事情缘由。后来张某将妻子王某揪回家,为发泄怨气,张某将妻子好一顿毒打。
第二天,王某被丈夫当场捉奸并被打了一顿的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
王某毕竟是个女人,过去虽然有一些风言风语,但毕竟谁也没看到,再加上自己丈夫都没说什么,外人再怎么说也算不得真。可这次不一样,这次是大家都看到了,自己也被丈夫毒打了一顿。
王某顿觉颜面尽失。做下这种丑事,其不仅不反思悔改,反而将责任归咎于丈夫张某身上,认为都是张某让自己出尽洋相,于是便想除掉丈夫以泄心中怨气。
趁丈夫张某外出务工,王某将叶、候二人约到家中,诱使二人一起将张某除掉,并密谋了作案计划。王某还提前准备了木棍、麻绳等作案工具。
案发当晚,张某在外务工回来不久,躺在床上睡得正熟。王某认为时机一到,便约了叶、候二人来到家中,三人按照事先约好的计划,用木棍和绳子直接将丈夫打晕后勒死,然后抛尸到早已在山里挖好的土洞中。
第二天早上,王某对外放出消息,称丈夫张某外出务工了。
就这样,张某从此杳无音信,大家都猜测其是不是在外务工遭遇不测了。为此王某还装模作样的报警,警方帮忙寻找,但始终不见任何踪迹,只能不了了之。
这一晃就是13年。13年里,只有王某和叶、候二人知道张某已经不在人世了,就在他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时,一封举报信从监狱递送到了当地公安部门。
举报者在信中称,自己要检举立功,检举的是一起重大杀人案,并将王某和叶某联手杀死张某的事在信中做了说明。警方认为案情重大,遂赶到监狱当面向举报人了解情况,举报人称其只是听周围人说起过,怀疑是王、叶二人杀害了张某,但并没有证据。
虽然只是猜测,但警方认为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于是对王、叶、候三人进行布控。尽管三人早已订立了攻守同盟,但在警方抽丝剥茧般的审问下,叶某最先精神崩溃,其坦白张某已经死亡,具体情况让警方问王某。
终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三人对杀害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带着警方从当年的土洞中找到了张某的尸体。
近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王某等3人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星新闻)
张某入赘到妻子王某家后,一直外出务工,这给了妻子王某可乘之机。农忙时,王某便请叶某、侯某来家里帮工,一来二去王某竟然先后与二人发生了关系。
张某从外面务工回来后,听到了邻居们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其屡次劝妻子好好过日子,反被妻子奚落。这天,张某再次和妻子就该问题发生争吵,妻子摔门而去。
当晚,张某找到了叶某家,果然将二人捉奸在床,张某当场和叶某打了起来,双方互有受伤,有村民听到声音后赶来看出了事情缘由。后来张某将妻子王某揪回家,为发泄怨气,张某将妻子好一顿毒打。
第二天,王某被丈夫当场捉奸并被打了一顿的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
王某毕竟是个女人,过去虽然有一些风言风语,但毕竟谁也没看到,再加上自己丈夫都没说什么,外人再怎么说也算不得真。可这次不一样,这次是大家都看到了,自己也被丈夫毒打了一顿。
王某顿觉颜面尽失。做下这种丑事,其不仅不反思悔改,反而将责任归咎于丈夫张某身上,认为都是张某让自己出尽洋相,于是便想除掉丈夫以泄心中怨气。
趁丈夫张某外出务工,王某将叶、候二人约到家中,诱使二人一起将张某除掉,并密谋了作案计划。王某还提前准备了木棍、麻绳等作案工具。
案发当晚,张某在外务工回来不久,躺在床上睡得正熟。王某认为时机一到,便约了叶、候二人来到家中,三人按照事先约好的计划,用木棍和绳子直接将丈夫打晕后勒死,然后抛尸到早已在山里挖好的土洞中。
第二天早上,王某对外放出消息,称丈夫张某外出务工了。
就这样,张某从此杳无音信,大家都猜测其是不是在外务工遭遇不测了。为此王某还装模作样的报警,警方帮忙寻找,但始终不见任何踪迹,只能不了了之。
这一晃就是13年。13年里,只有王某和叶、候二人知道张某已经不在人世了,就在他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时,一封举报信从监狱递送到了当地公安部门。
举报者在信中称,自己要检举立功,检举的是一起重大杀人案,并将王某和叶某联手杀死张某的事在信中做了说明。警方认为案情重大,遂赶到监狱当面向举报人了解情况,举报人称其只是听周围人说起过,怀疑是王、叶二人杀害了张某,但并没有证据。
虽然只是猜测,但警方认为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于是对王、叶、候三人进行布控。尽管三人早已订立了攻守同盟,但在警方抽丝剥茧般的审问下,叶某最先精神崩溃,其坦白张某已经死亡,具体情况让警方问王某。
终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三人对杀害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带着警方从当年的土洞中找到了张某的尸体。
近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王某等3人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播报#【#小吃店善意救助醉酒者反被索赔# 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系死者小森的哥哥,二人父母双亡,兄弟二人相依为命。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期间独自引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因在商场、游乐场、餐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该义务的大小亦受到行业平均标准、风险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京法网事)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期间独自引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因在商场、游乐场、餐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该义务的大小亦受到行业平均标准、风险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京法网事)
#案件播报#【#小吃店善意救助醉酒者反被索赔# 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系死者小森的哥哥,二人父母双亡,兄弟二人相依为命。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期间独自引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因在商场、游乐场、餐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该义务的大小亦受到行业平均标准、风险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京法网事)收起全文d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期间独自引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因在商场、游乐场、餐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该义务的大小亦受到行业平均标准、风险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京法网事)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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