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泾河新城:一次次的工程结算,一次次的克扣,农民工反成被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然而,有的地方不作为,加上某些项目老板的无赖,农民工面临“忧薪”问题十分常见,但讨薪不成反被告,这种案例却很少见。
近日,接四川籍的李先生求助:我叫李显均,出生于1963年,现年59岁,家住四川,请帮助我在“有生之年”为了不给儿女增加负担,让我们多干几天活(原因是很多工地出过年龄就不要了),我们这点血汗钱我们不想在来回折腾奔波了,我们要维持生计,要活下去,也恳请社会各界媒体给与关注我们的讨薪遭遇,大致情况如下:
2021年3月,我和10多名老乡来到西安市西咸新区崇文庄园三期(简称甲方)从事木工工作,老板出具了结算单却不承认,又克扣9名农民工11000元血汗钱,而且至今还拖欠106282元工资未付,经层层协商还要克扣5万多元才认可。总包单位是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六局),劳务公司是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宏澄公司),被转包给(重庆泽焕劳务公司、没看见合同,简称泽焕公司),实际老板胡某某,胡老板又把木工工作转包给岳某静(有合同)。
进场干活时,班组长岳某静口头约定,工资按月进度付款70%,年底付清,平时生活费由宏澄公司支付,工资由中铁十六局代付。可到了七八月,班组长岳某静就没有到工地管理此事了。于是,胡老板叫我们直接跟他干,我们跟着胡老板干到12月份竣工,他于12月11日出具了结算单,说年底给钱。
年底将近,工资毫无音讯。很多工友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待领导只说协调,但始终没有结果。最后,中铁十六局代付了一部分,剩下的一直没有回应。
年后,李师傅和工友又求助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待领导只告诉李师傅中铁十六局负责人杨总的电话。经多次与杨总联系,杨总开始说:只要把账算好,我们(中铁十六局)就给钱。李师傅的账早就算好了,可再找他,他又说,钱没问题。但就是不给李师傅等人,再往后,打电话杨总不接了……
这期间,李师傅也多次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说,要让胡老板把工资单往上报,而且要加盖公章,可胡老板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宏澄公司始终坚持要胡老板报工资表才解决这个问题……
无奈之下,李师傅等人只能不停地去自己干活的工地(中铁十六局)现场讨要说法。期间,中铁十六局出面联系了宏澄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9月13日让胡老板出具了李师傅等工人的结算单,胡老板并承诺于2022年10月21日前付清。
2022年10月19日,李师傅又微信联系胡老板,胡老板先说公司不会给钱,后来又说,你们拿超了,公司已交给律师处理了。2022年10月29日,李师傅又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还是原话,叫胡老板报工资表并加盖公章。李师傅说,胡老板不给钱,反而说拿超了,陶总只默不作声……
2022年11月4日,李师傅又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说:还是要胡老板公司盖章才可以支付工资。然后又说,让李师傅和其他工人一起下周礼拜一到工地去,到时候胡老板也过来……
2022年11月8日我们8名工友上午又来到我们干活的工地,找到中体十六局杨总,杨总叫到会议室。随后泽焕公司法人谭某某说胡老板给我们的结算不认可,谭某某算出来也就不到5万元(没给依据)随后又拿出来一份诉状,说我们拿超了要起诉我们。
下午当地劳动监察来到工地现场听了我们双方的诉求,劳动监察大队领导说我们有争议,叫我们双方到劳动仲裁去。随后宏澄公司负责人陶总把我们三名农民开车送到劳动监仲裁。接待领导看了我们的协议工资单银行流水协议等,说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协调,又说如果要申请仲裁,每一个人都要准备资料,一人一案,又说我们还可以走法律程序。
现实情况中,由于维权成本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不少农民工遇到欠薪之类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为拿回血汗钱,只能用自己的方式讨薪。如果他们知道该如何救济以及向谁求助,也许这样的维权困境就会少一些。近年来,在公开报道中,已经很少看到农民工“另类讨薪”、“极端讨薪”的新闻。用以上方式讨要工资,想来也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若有畅通的讨薪渠道,谁愿意这样做呢?
对此,希望西安泾河新城项目主管领导和西咸新区劳动监管部门,能够考虑农民工的不易,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农民工“劳有所得”的辛苦钱不再难拿。
近日,接四川籍的李先生求助:我叫李显均,出生于1963年,现年59岁,家住四川,请帮助我在“有生之年”为了不给儿女增加负担,让我们多干几天活(原因是很多工地出过年龄就不要了),我们这点血汗钱我们不想在来回折腾奔波了,我们要维持生计,要活下去,也恳请社会各界媒体给与关注我们的讨薪遭遇,大致情况如下:
2021年3月,我和10多名老乡来到西安市西咸新区崇文庄园三期(简称甲方)从事木工工作,老板出具了结算单却不承认,又克扣9名农民工11000元血汗钱,而且至今还拖欠106282元工资未付,经层层协商还要克扣5万多元才认可。总包单位是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六局),劳务公司是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宏澄公司),被转包给(重庆泽焕劳务公司、没看见合同,简称泽焕公司),实际老板胡某某,胡老板又把木工工作转包给岳某静(有合同)。
进场干活时,班组长岳某静口头约定,工资按月进度付款70%,年底付清,平时生活费由宏澄公司支付,工资由中铁十六局代付。可到了七八月,班组长岳某静就没有到工地管理此事了。于是,胡老板叫我们直接跟他干,我们跟着胡老板干到12月份竣工,他于12月11日出具了结算单,说年底给钱。
年底将近,工资毫无音讯。很多工友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待领导只说协调,但始终没有结果。最后,中铁十六局代付了一部分,剩下的一直没有回应。
年后,李师傅和工友又求助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待领导只告诉李师傅中铁十六局负责人杨总的电话。经多次与杨总联系,杨总开始说:只要把账算好,我们(中铁十六局)就给钱。李师傅的账早就算好了,可再找他,他又说,钱没问题。但就是不给李师傅等人,再往后,打电话杨总不接了……
这期间,李师傅也多次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说,要让胡老板把工资单往上报,而且要加盖公章,可胡老板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宏澄公司始终坚持要胡老板报工资表才解决这个问题……
无奈之下,李师傅等人只能不停地去自己干活的工地(中铁十六局)现场讨要说法。期间,中铁十六局出面联系了宏澄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9月13日让胡老板出具了李师傅等工人的结算单,胡老板并承诺于2022年10月21日前付清。
2022年10月19日,李师傅又微信联系胡老板,胡老板先说公司不会给钱,后来又说,你们拿超了,公司已交给律师处理了。2022年10月29日,李师傅又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还是原话,叫胡老板报工资表并加盖公章。李师傅说,胡老板不给钱,反而说拿超了,陶总只默不作声……
2022年11月4日,李师傅又联系宏澄公司陶总,陶总说:还是要胡老板公司盖章才可以支付工资。然后又说,让李师傅和其他工人一起下周礼拜一到工地去,到时候胡老板也过来……
2022年11月8日我们8名工友上午又来到我们干活的工地,找到中体十六局杨总,杨总叫到会议室。随后泽焕公司法人谭某某说胡老板给我们的结算不认可,谭某某算出来也就不到5万元(没给依据)随后又拿出来一份诉状,说我们拿超了要起诉我们。
下午当地劳动监察来到工地现场听了我们双方的诉求,劳动监察大队领导说我们有争议,叫我们双方到劳动仲裁去。随后宏澄公司负责人陶总把我们三名农民开车送到劳动监仲裁。接待领导看了我们的协议工资单银行流水协议等,说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协调,又说如果要申请仲裁,每一个人都要准备资料,一人一案,又说我们还可以走法律程序。
现实情况中,由于维权成本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不少农民工遇到欠薪之类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为拿回血汗钱,只能用自己的方式讨薪。如果他们知道该如何救济以及向谁求助,也许这样的维权困境就会少一些。近年来,在公开报道中,已经很少看到农民工“另类讨薪”、“极端讨薪”的新闻。用以上方式讨要工资,想来也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若有畅通的讨薪渠道,谁愿意这样做呢?
对此,希望西安泾河新城项目主管领导和西咸新区劳动监管部门,能够考虑农民工的不易,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农民工“劳有所得”的辛苦钱不再难拿。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梳理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最终双方协商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直接单方解除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直接单方解除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直接单方解除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裁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或因其它客观原因必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8)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直接单方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直接单方解除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直接单方解除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直接单方解除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单方解除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直接单方解除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一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1)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2)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直接单方解除的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最终双方协商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直接单方解除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直接单方解除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直接单方解除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裁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或因其它客观原因必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8)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直接单方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直接单方解除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直接单方解除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直接单方解除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单方解除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直接单方解除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一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1)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2)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直接单方解除的;
(1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直接单方解除的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律师
致浙江省、福建省省长的
公 开 信
尊敬的浙江省王省长、福建省赵省长:
您们好!
我是一直致力于帮助农民工的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律师,在您们百忙之中致信于您们:重庆万州一民工在工作中不幸死亡,其公司拒绝支付火化费,至今尸体停放于当地医院停尸房。
案情简要如下:
曾庆付,男,现年55岁,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清河村人,2022年2月15日受聘于温州市隆特钢管有限公司,注册地龙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品检工作并办了工伤保险。
2022年8月13日曾庆付受公司指派前往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新建厂房刷油漆。
10月12日下午4时许曾庆付在刷油漆中不幸摔下,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不幸死亡,目前尸体停放于闽东医院(福安市)停尸房。
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均派人调查核实,均确认上述事实。
本人受死者家属委托分别前往福安市、温州市对相关情况做了了解,并向龙湾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材料,早前与用人单位及代理律师达成初步意见,由用人单位先前预支20万元,用于死者火化及后事,待社保局赔付后,归还用人单位。11月9日下午,用人单位及家属人员前往龙湾司法局瑶溪司法所调解,调解人员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垫付20万元后一次性解决,家属不得另行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协议未能达成。
尊敬的王省长、赵省长:
一、用人单位对曾庆付尚未岗前培训的情况下,上岗刷油漆导致摔下死亡,外地民工工作中不幸死亡,至今无人支付火化费,死者入土为安这是我国传统。
二、用人单位未按曾庆付每月8400元的工资交付工伤保险费,对死者家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必然受到影响,其差额部分当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曾庆付的死亡应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死者家属有权提起民事赔偿。
三、龙湾市司法局瑶溪司法所调解员坚持不一次性了结就不予调解,其行为有违当事人自愿原则,且态度横蛮。
浙江省、福建省有今天的发展离不开外来农民工的辛勤劳动,甚至是生命的付出,死者父亲近90岁等着其死亡的儿子下葬,尸体却停于他乡。
我作为多年来致力于帮助农民工的律师无不感到遗憾,为此写信与您们,望您们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促使两地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安葬费,让死者入土为安,我更代表死者家属向您们衷心的感谢。
借此祝您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周立太律师13883819696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致浙江省、福建省省长的
公 开 信
尊敬的浙江省王省长、福建省赵省长:
您们好!
我是一直致力于帮助农民工的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律师,在您们百忙之中致信于您们:重庆万州一民工在工作中不幸死亡,其公司拒绝支付火化费,至今尸体停放于当地医院停尸房。
案情简要如下:
曾庆付,男,现年55岁,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清河村人,2022年2月15日受聘于温州市隆特钢管有限公司,注册地龙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品检工作并办了工伤保险。
2022年8月13日曾庆付受公司指派前往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新建厂房刷油漆。
10月12日下午4时许曾庆付在刷油漆中不幸摔下,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不幸死亡,目前尸体停放于闽东医院(福安市)停尸房。
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均派人调查核实,均确认上述事实。
本人受死者家属委托分别前往福安市、温州市对相关情况做了了解,并向龙湾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材料,早前与用人单位及代理律师达成初步意见,由用人单位先前预支20万元,用于死者火化及后事,待社保局赔付后,归还用人单位。11月9日下午,用人单位及家属人员前往龙湾司法局瑶溪司法所调解,调解人员强行要求用人单位垫付20万元后一次性解决,家属不得另行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协议未能达成。
尊敬的王省长、赵省长:
一、用人单位对曾庆付尚未岗前培训的情况下,上岗刷油漆导致摔下死亡,外地民工工作中不幸死亡,至今无人支付火化费,死者入土为安这是我国传统。
二、用人单位未按曾庆付每月8400元的工资交付工伤保险费,对死者家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必然受到影响,其差额部分当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曾庆付的死亡应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死者家属有权提起民事赔偿。
三、龙湾市司法局瑶溪司法所调解员坚持不一次性了结就不予调解,其行为有违当事人自愿原则,且态度横蛮。
浙江省、福建省有今天的发展离不开外来农民工的辛勤劳动,甚至是生命的付出,死者父亲近90岁等着其死亡的儿子下葬,尸体却停于他乡。
我作为多年来致力于帮助农民工的律师无不感到遗憾,为此写信与您们,望您们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促使两地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安葬费,让死者入土为安,我更代表死者家属向您们衷心的感谢。
借此祝您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周立太律师13883819696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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