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啥人啊,连狗盆都偷?”广东惠州,发生了一件令人十分无语的事,某男子用来给狗喂食的狗盆,竟然多次被人顺走,东西虽小,但确实令人十分郁闷。
第一次被偷了之后,狗主人便在放置狗盆旁边的杆子上张贴了警示,“不要拿狗碗,想吃自己去买碗”。不过却没起到任何效果。
在接连丢失了三个狗盆之后,狗主人只好将第四个狗盆,直接用螺丝固定在了地面上,防止再次被偷走。
狗主人说,经过查看监控发现,多次“顺走”狗盆的是一位大妈。而且除了狗盆,狗绳也被“顺走”过,就差没把狗给“顺走”了。言语之间,显得十分无奈。
真的想不明白,是基于什么心理会去偷狗盆呢?家里缺这个?那偷一个也就够了吧,连偷人家三个,还偷狗绳,是家里有狗要用呢,还是占小便宜的心理已经强大到如此地步了?
视频中可以看出,被顺走的狗盆就是那种金属小碗,也不值什么钱,但大妈的举动,确实令人十分讨厌。严格来讲,也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情形之外,多次盗窃(即两年盗窃3次以上)的,也构成本罪。这是从盗窃的次数上作为构成要件,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
即便这位大妈盗窃的只是狗盆、狗绳,对很多人来说其价值微乎其微,但仍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可按刑事犯罪论处。
当然,行为的违法性与可罚性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大妈的行为固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第13条、37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即便狗主人选择报警,司法机关也完全可能认为,大妈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但还是有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至少给个警告是可以的。
另外,狗主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大妈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是否选择民事诉讼,为了那十块八块的赔偿,就因人而异了。总是要考虑一下诉讼成本问题,尤其是时间成本吧。
对此事件,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第一次被偷了之后,狗主人便在放置狗盆旁边的杆子上张贴了警示,“不要拿狗碗,想吃自己去买碗”。不过却没起到任何效果。
在接连丢失了三个狗盆之后,狗主人只好将第四个狗盆,直接用螺丝固定在了地面上,防止再次被偷走。
狗主人说,经过查看监控发现,多次“顺走”狗盆的是一位大妈。而且除了狗盆,狗绳也被“顺走”过,就差没把狗给“顺走”了。言语之间,显得十分无奈。
真的想不明白,是基于什么心理会去偷狗盆呢?家里缺这个?那偷一个也就够了吧,连偷人家三个,还偷狗绳,是家里有狗要用呢,还是占小便宜的心理已经强大到如此地步了?
视频中可以看出,被顺走的狗盆就是那种金属小碗,也不值什么钱,但大妈的举动,确实令人十分讨厌。严格来讲,也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情形之外,多次盗窃(即两年盗窃3次以上)的,也构成本罪。这是从盗窃的次数上作为构成要件,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
即便这位大妈盗窃的只是狗盆、狗绳,对很多人来说其价值微乎其微,但仍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可按刑事犯罪论处。
当然,行为的违法性与可罚性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大妈的行为固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第13条、37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即便狗主人选择报警,司法机关也完全可能认为,大妈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但还是有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至少给个警告是可以的。
另外,狗主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大妈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是否选择民事诉讼,为了那十块八块的赔偿,就因人而异了。总是要考虑一下诉讼成本问题,尤其是时间成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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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狗围攻一头两百斤重的肥猪致死#,#经民警调解犬主赔偿受害人3000元#!】11月12日,颍上县王岗镇金塘村村民唐女士的鸡鸭先后死亡,鸡鸭的伤口像是被狗咬的。不料,11月14日,她家的一头近两百斤重的肥猪又被咬死了。这让唐女士非常气愤,随后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这事竟然是4只狗干的。
11月12日晚,唐女士在颍上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警民议事厅”微信群反映,她家养了一些鸡鸭,没想到被“野狗”咬死了,而且不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再有下次,我就把狗打死,吃狗肉火锅。”
民警迅速与唐女士取得联系,先安抚其情绪,劝说她理性对待问题,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沟通,唐女士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随后,民警表示,狗咬死家禽,狗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照价赔偿。唐女士再遇此情况,要立刻报警。
据了解,唐女士家养有10只母鸡、2只公鸡和6只鸳鸯鸭(番鸭)。前段时间,12只鸡全部被狗咬死,让她心疼不已。为搞清楚是谁的狗咬了自家的鸡,唐女士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希望能拍到恶狗的“犯罪经过”。让唐女士意外的是,11月12日,6只鸳鸯鸭在院里又被咬死,但监控没能拍到相关画面,导致她情绪激动,忍不住在“警民议事厅”发泄了不满情绪。
11月14日一早,唐女士发现自家养了快一年的肥猪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死了。随后,唐女士报了警。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有4只狗一起围攻了唐女士家的猪,因猪的脖子上拴着绳子,挣脱不了,最终因狗咬和绳子勒脖导致死亡。
随后,民警立即组织摸排这4只狗的信息。一番寻找后,在一处桥边找到了作案的4只狗。经过照片对比,确认是同村村民龚某家饲养的。民警当场对双方进行调解,龚某赔偿唐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民警对龚某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其将狗拴绳圈养。
颍州晚报讯(记者 方松高 通讯员 刘云权 郝晓晨)
11月12日晚,唐女士在颍上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警民议事厅”微信群反映,她家养了一些鸡鸭,没想到被“野狗”咬死了,而且不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再有下次,我就把狗打死,吃狗肉火锅。”
民警迅速与唐女士取得联系,先安抚其情绪,劝说她理性对待问题,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沟通,唐女士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随后,民警表示,狗咬死家禽,狗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照价赔偿。唐女士再遇此情况,要立刻报警。
据了解,唐女士家养有10只母鸡、2只公鸡和6只鸳鸯鸭(番鸭)。前段时间,12只鸡全部被狗咬死,让她心疼不已。为搞清楚是谁的狗咬了自家的鸡,唐女士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希望能拍到恶狗的“犯罪经过”。让唐女士意外的是,11月12日,6只鸳鸯鸭在院里又被咬死,但监控没能拍到相关画面,导致她情绪激动,忍不住在“警民议事厅”发泄了不满情绪。
11月14日一早,唐女士发现自家养了快一年的肥猪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死了。随后,唐女士报了警。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有4只狗一起围攻了唐女士家的猪,因猪的脖子上拴着绳子,挣脱不了,最终因狗咬和绳子勒脖导致死亡。
随后,民警立即组织摸排这4只狗的信息。一番寻找后,在一处桥边找到了作案的4只狗。经过照片对比,确认是同村村民龚某家饲养的。民警当场对双方进行调解,龚某赔偿唐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民警对龚某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其将狗拴绳圈养。
颍州晚报讯(记者 方松高 通讯员 刘云权 郝晓晨)
陕西西安,女子徐某养了一只宠物狗,突然一天,有条流浪狗跑来抢宠物狗的食物,徐某看到后没有阻止,又回家里拿出狗粮喂养流浪狗,此后,流浪狗很听徐某的话,经常帮她守家,万万没想到,一男子在小区散步时,不知道怎么靠近了流浪狗,被流浪狗咬伤!
流浪狗吃过徐某家的狗粮、饭菜后,经常跑到徐某家里要吃的,徐某很大气,每次饭点都多准备一份狗食,之后徐某出门遛弯,流浪狗也跟着一起,俨然成了一条家犬。结果突然有一天,男子方某在小区散步时,这条流浪狗突然窜出,咬伤了他的右腿。
流浪狗咬完人,就跑得不见踪影,方某捂着鲜血淋漓的伤口,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时徐某并不知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事发小区,并在徐某家门口找到咬人的流浪狗!而且方某从小区聊天记录中,发现徐某长期给流浪狗喂食,狗基本上每天都会准点过来吃东西。
方某此次被流浪狗咬伤,一共花了医疗费3243元。事发后,方某找徐某索赔,徐某表示,咬他的狗是流浪狗,和自己没有关系,遂拒绝赔偿。方某不服,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动物致害,从法律上讲,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而言,动物致害由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狗主人能证明,狗之所以咬伤受害人,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逗狗、打狗导致,才能减少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也有狗主人,流浪狗咬人的,应当由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法律规定,不管狗是被遗弃、还是主动逃逸,原主人都要担责。
再次,现在的问题是,无法找到流浪狗的原主人,要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方某要求徐某赔偿,便要举证流浪狗和徐某的关系,事发后,方某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小区监控。
而法院调取小区监控发现,三个月来,徐某在喂养自家宠物狗时,也会喂养流浪狗,还会带它一块遛弯,而且流浪狗会在固定时间出现在徐某家门口,等待徐某投喂或休息。
法院认为,徐某长期喂养流浪狗,流浪狗也长期在徐某家门口栖息,徐某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未尽到管理之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以民法典第1245条,徐某是流浪狗事实上的饲养人,判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3243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流浪狗咬伤人长期投喂者被判担责#
流浪狗吃过徐某家的狗粮、饭菜后,经常跑到徐某家里要吃的,徐某很大气,每次饭点都多准备一份狗食,之后徐某出门遛弯,流浪狗也跟着一起,俨然成了一条家犬。结果突然有一天,男子方某在小区散步时,这条流浪狗突然窜出,咬伤了他的右腿。
流浪狗咬完人,就跑得不见踪影,方某捂着鲜血淋漓的伤口,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时徐某并不知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事发小区,并在徐某家门口找到咬人的流浪狗!而且方某从小区聊天记录中,发现徐某长期给流浪狗喂食,狗基本上每天都会准点过来吃东西。
方某此次被流浪狗咬伤,一共花了医疗费3243元。事发后,方某找徐某索赔,徐某表示,咬他的狗是流浪狗,和自己没有关系,遂拒绝赔偿。方某不服,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动物致害,从法律上讲,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而言,动物致害由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狗主人能证明,狗之所以咬伤受害人,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逗狗、打狗导致,才能减少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也有狗主人,流浪狗咬人的,应当由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法律规定,不管狗是被遗弃、还是主动逃逸,原主人都要担责。
再次,现在的问题是,无法找到流浪狗的原主人,要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方某要求徐某赔偿,便要举证流浪狗和徐某的关系,事发后,方某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小区监控。
而法院调取小区监控发现,三个月来,徐某在喂养自家宠物狗时,也会喂养流浪狗,还会带它一块遛弯,而且流浪狗会在固定时间出现在徐某家门口,等待徐某投喂或休息。
法院认为,徐某长期喂养流浪狗,流浪狗也长期在徐某家门口栖息,徐某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未尽到管理之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以民法典第1245条,徐某是流浪狗事实上的饲养人,判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3243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流浪狗咬伤人长期投喂者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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