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湘西|古丈红石林旁,传统村落老司岩已重归宁静
跟着采采卷耳与某狗先生自驾云游,深度探索小众旅行地。
#亿点曝光计划##这个冬天这么玩#
神秘湘西自驾行记
游览完古丈红石林,我们开车正准备返程,偶然发现一块旅行景点路牌,上标「老司岩」,就在6公里外,并不算远,于是我们决定顺路去看看。
本来只想随心一游,没想到却变成半天时光的行走,想知道为什么吗?马上跟采采卷耳出发云游老司岩吧。
#城市巡游记##美丽中国美好生活#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①——土家族古村落
刚进村,我们就被一排古宅与一颗古树吸引。原来老司岩不是一般的传统土家族村落,其同时还是酉水河畔古村落。昔日为老司城(清彭氏土司行政中心)通往外地的重要水码头,曾一度繁华。
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有清代绝壁古井以及咸丰年间专为东汉将军马援修建的伏波庙。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②——道路复杂
在老司岩,古建筑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当地土家族人民世代居住地。时至今日,形成了民居众多、道路复杂的大型村落。
我们边走边看,从伏波庙到绝壁古井再到古商铺的阡陌交通之间,因一些分道没有路牌指示,差点迷路。
这里的人们还过着简朴传统的农耕生活。虽然曾有一档亲子综艺选址于此,但如今并不见过多旅游开发痕迹,村落已重归宁静。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③——古井与干旱
绝壁古井附近的村落还没有自来水,村人从世代取水的老井中接出数十条水管,形成较复杂的网络,输送到各家各户。
我们经过迂回曲折的小路,好不容易来到绝壁得见古井。只见一台发电机正在运作,向附近村民打听,才知今年当地干旱,从井里抽水灌溉作物是每天必做之事。
「无论天多干,这口井从不曾干过!」当地人这样对我们说。
自驾游实用贴士
导航:设置「老司岩」或「老司岩村」;
路况:沿途路况良好,村落附近道路狭窄;
️停车:古村有两个停车场,村内宜步行游览。
▶️以上内容根据个人旅行经历总结,如有疏漏请谅解。
▶️受时效影响,部分场景可能有所变化,以当前为准。
▶️地址定位信息由网站提供,如需更详细信息请留言。
疫情提示:
戴口罩,不聚集。旅行时应避免前往风险区,尽量选择自驾出行&探索小众旅行地。
喜欢自驾游,又不走寻常路的你,请听采采卷耳娓娓道来。https://t.cn/ELSqL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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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只想随心一游,没想到却变成半天时光的行走,想知道为什么吗?马上跟采采卷耳出发云游老司岩吧。
#城市巡游记##美丽中国美好生活#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①——土家族古村落
刚进村,我们就被一排古宅与一颗古树吸引。原来老司岩不是一般的传统土家族村落,其同时还是酉水河畔古村落。昔日为老司城(清彭氏土司行政中心)通往外地的重要水码头,曾一度繁华。
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有清代绝壁古井以及咸丰年间专为东汉将军马援修建的伏波庙。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②——道路复杂
在老司岩,古建筑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当地土家族人民世代居住地。时至今日,形成了民居众多、道路复杂的大型村落。
我们边走边看,从伏波庙到绝壁古井再到古商铺的阡陌交通之间,因一些分道没有路牌指示,差点迷路。
这里的人们还过着简朴传统的农耕生活。虽然曾有一档亲子综艺选址于此,但如今并不见过多旅游开发痕迹,村落已重归宁静。
老司岩旅行体验之③——古井与干旱
绝壁古井附近的村落还没有自来水,村人从世代取水的老井中接出数十条水管,形成较复杂的网络,输送到各家各户。
我们经过迂回曲折的小路,好不容易来到绝壁得见古井。只见一台发电机正在运作,向附近村民打听,才知今年当地干旱,从井里抽水灌溉作物是每天必做之事。
「无论天多干,这口井从不曾干过!」当地人这样对我们说。
自驾游实用贴士
导航:设置「老司岩」或「老司岩村」;
路况:沿途路况良好,村落附近道路狭窄;
️停车:古村有两个停车场,村内宜步行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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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时效影响,部分场景可能有所变化,以当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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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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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制定本办法。
一、常态化监测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以下简称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尤其关注以下情形。
1.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风险职业人员(见下述风险职业人群分类)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开展核酸检测。
2.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核酸检测。
3.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可同步开展抗原检测,尽早发现疫情。
(二)风险职业人群检测。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密核酸检测频次。
(三)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检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下应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可根据当地防控需要组织开展核酸抽检。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四)社区管理人群检测。
1.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2.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
3.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开展“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域算起直至满7天。流入地排查发现后,应立即对外溢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后续按要求的频次开展;排查发现外溢情况时,如溢出人员离开高风险区已超过7天,立即完成1次核酸检测后,无需进行居家隔离。
4.对低风险区外溢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期间间隔24小时。
5. 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6. 解除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在居家隔离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7. 其他需要协查人员,按照属地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排查或协查发现风险人员后,立即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五)购药人员检测。
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六)跨区域流动人员检测。
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港口等地设置核酸采样点,面向跨省流动人员提供“落地检”服务,引导自驾游人员每到一地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旅客需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人员需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免于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区域核酸检测
疫情处置过程中,在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地区人口规模大小、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综合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检测人群的范围、频次和先后顺序。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开展区域核酸检测。
(一)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区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感染者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其他区,可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发生跨区的广泛社区传播疫情时,提级指挥,由省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二)一般城市。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市的城区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城区之外的区域,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三)农村地区。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疫情波及多个乡镇时,基于流调研判,扩大范围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一、常态化监测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以下简称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尤其关注以下情形。
1.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风险职业人员(见下述风险职业人群分类)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开展核酸检测。
2.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核酸检测。
3.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可同步开展抗原检测,尽早发现疫情。
(二)风险职业人群检测。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密核酸检测频次。
(三)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检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下应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可根据当地防控需要组织开展核酸抽检。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四)社区管理人群检测。
1.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2.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
3.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开展“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域算起直至满7天。流入地排查发现后,应立即对外溢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后续按要求的频次开展;排查发现外溢情况时,如溢出人员离开高风险区已超过7天,立即完成1次核酸检测后,无需进行居家隔离。
4.对低风险区外溢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期间间隔24小时。
5. 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6. 解除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在居家隔离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7. 其他需要协查人员,按照属地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排查或协查发现风险人员后,立即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五)购药人员检测。
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六)跨区域流动人员检测。
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港口等地设置核酸采样点,面向跨省流动人员提供“落地检”服务,引导自驾游人员每到一地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旅客需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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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核酸检测
疫情处置过程中,在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地区人口规模大小、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综合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检测人群的范围、频次和先后顺序。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开展区域核酸检测。
(一)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区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感染者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其他区,可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发生跨区的广泛社区传播疫情时,提级指挥,由省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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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市的城区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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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铁禁止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依据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七号》,其中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已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与原版《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相比有以下变化:
1.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五)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检查,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形时,应当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变电站”后增加“高压供电电缆通道”。
4.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城乡建设”前增加“应急管理”。
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安”前增加“应急管理”。
6.第五十条修改为:“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按照规定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意见反映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站点信箱等渠道,听取社会公众对轨道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三)项至第(五)项”修改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9.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并在“等部门”后增加“和单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删去其中的“国土资源”。
1.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五)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检查,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形时,应当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变电站”后增加“高压供电电缆通道”。
4.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城乡建设”前增加“应急管理”。
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安”前增加“应急管理”。
6.第五十条修改为:“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按照规定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意见反映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站点信箱等渠道,听取社会公众对轨道交通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三)项至第(五)项”修改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9.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并在“等部门”后增加“和单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删去其中的“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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