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怨、解难、解疑#厚道阜新欢迎您#
厚道城市,法律援助为“排忧解难”开通绿色通道#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美好辽宁欢迎您#
一座城市有一座城市的品格。城市之美,美在困难时守护相助,美在人情味和幸福感。
农民工被欠薪,法律援助维权讨回;通过律师努力,帮残疾人维权人身损害赔偿……
走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啥事儿“ 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64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阜新政务服务平台,不限定申请人申报方式,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申报程序。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优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司法工作者将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压缩50%,即办件比重达51.6%。年初至今,“一网通办”审批服务323件次,全力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标准完全一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办事公开制度,明晰维权要件、环节、程序等法律事务,精简证明材料,让申请人“只跑一次”。
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遇到啥“憋屈”“委屈”“冤屈”事儿,全市各级法律援助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通服务,“ 申请即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年初以来,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84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54.85万元。
我市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有值班电话,延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时间,实行“5+2”工作制度。上半年,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3500余人次,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
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享,也许这就是城市生活最吸引人的地方,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热情周到温馨服务,让阜新人情味、幸福感十足。
在阜新,厚道从来不是大张旗鼓地宣扬,而是润物无声的无处不在。人与城互相成就,这样的精气神儿,很“阜”新!
厚道城市,法律援助为“排忧解难”开通绿色通道#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美好辽宁欢迎您#
一座城市有一座城市的品格。城市之美,美在困难时守护相助,美在人情味和幸福感。
农民工被欠薪,法律援助维权讨回;通过律师努力,帮残疾人维权人身损害赔偿……
走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啥事儿“ 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64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阜新政务服务平台,不限定申请人申报方式,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申报程序。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优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司法工作者将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压缩50%,即办件比重达51.6%。年初至今,“一网通办”审批服务323件次,全力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标准完全一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办事公开制度,明晰维权要件、环节、程序等法律事务,精简证明材料,让申请人“只跑一次”。
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遇到啥“憋屈”“委屈”“冤屈”事儿,全市各级法律援助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通服务,“ 申请即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年初以来,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84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54.85万元。
我市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有值班电话,延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时间,实行“5+2”工作制度。上半年,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3500余人次,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
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享,也许这就是城市生活最吸引人的地方,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热情周到温馨服务,让阜新人情味、幸福感十足。
在阜新,厚道从来不是大张旗鼓地宣扬,而是润物无声的无处不在。人与城互相成就,这样的精气神儿,很“阜”新!
#山东妇女儿童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明敏博士与吴万秋副庭长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审判机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其申请常常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另加一项兜底条款。这些证据均是人民法院作出安全保护令的根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但是,实践中,审判机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其申请常常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另加一项兜底条款。这些证据均是人民法院作出安全保护令的根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山东妇女儿童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山东妇女儿童维权# 张明敏博士说,最高法院的新规对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