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值得来吗?在大理旅居的一些客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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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急着做饭,网上快递太慢,我就在大理的二手群里买了一个电磁炉。
刚好有个小姐姐,从北京来大理呆了快一年,现在准备离开,就将厨房用品以超低的价格一起打包卖给了我,还帮忙送到了家。
晚上回来一看,满满四大箱,电磁炉有两个,炒锅炖锅啥的好几个,这是把一整个厨房都打包给我送来了吧。
小姐姐说,在大理要好好做饭好好生活~有种传承衣钵的感觉!在大理经常会感受到这样的温暖。
我想离开大理的每个人,都是留恋的吧。这里有太多有趣的、多才多艺的、深藏不露的各种神奇大佬,每每认识一个都觉得打开了神奇大门。
来到大理的好多人,不是大城市里的淘汰者,反而是真心喜欢这种生活,也有能力选择这种生活的人。他们身怀各种技能,在大理也能有稳定收入。
当然坏人也有,要谨慎。混子浪子也很多,把这里当做理想国,不用负道德的谴责,不接受人性的批判。
大理啊,它太包容。包容好人也包容坏人,yp滥情,下药骗人的都有。千万不要因为网络上的太多美好,而失去戒心。
我们在大理旅居的小伙伴经常会说,来大理的牛鬼蛇神都有,厉害的大佬也多。各种奇葩骗局,狗血带球跑,凭空造梦的事情在这里轮番上演。在大理,好像发生什么都不奇怪。
来到大理,就看你选择哪一面,好的还是坏的,选择怎样的交往人群和生活圈啦!
在大理的三个月,见过了太多太多的离别。这座城市淡旺季太明显,没有适当的工作,大部分人在这里赚不到钱,佛系躺平够了还是选择回到城市。
有时也会私心的希望,大家都留下。但又知道,每个人身处不同的困境里,有各自不同的生活。在这里,赚不到钱,确实也会让人焦虑。
所以每次有人问我要不要来大理,我都会说,不要光看表面的风花雪月,快乐是真的,赚不到钱也是真的。没有很强大的心理素质,在大理是无法久留的。
你会因为那种赚不到钱的心理,而焦虑,被压垮。除非你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人生可以完全躺平不工作,可以提早退休,那么大理可太舒服了。
我和朋友一致的感受就是,不考虑赚钱的话,人生也太快乐了。每天都以“我喜欢怎么活”来生活,而不是被动选择“我必须要这样活”。没有必须要做的事,只有我喜欢做的事!
我目前还比较佛系,心里很明确,大概率不会回武汉了。因为我太喜欢在这里的生活了,认识的人也都很有趣,大家都活得很健康、很潇洒,该吃吃该喝喝,该晒晒太阳该运动,都很有规律。
也希望其他人,不要用什么条条框框来批判我。不要因为我辞掉稳定高薪的工作而可惜,不要为我人生好像漫无目标而可惜。
我知道,我要走的路,我知道,我要过的生活。我一直坚信一种成功主义,就是以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
不必用这个社会的框架来框住我,不必揣度我是否快乐或富有,不必用咄咄逼人的嘴巴轻易地描述我。
人各有命,我命由我不由天。我说了就算,别人算哪根葱(没有恶意)
最后也祝,离开大理的人们,也同样快乐。也愿,能有更多的人愿意为大理停留,愿意在这片土地上站立,热爱着,享受着生活的每一寸光阴。
也许没有那么富有,但是我们,肯定是自己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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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旅居的一些感受:
一,大理真的很美,但是来大理旅居的好人坏人都有,长年浪荡在古城骗人的也有。不要只看到网络上美好的一面,轻信他人,被骗财骗色。
因为大理是一个很包容的城市,包容好人也包容坏人,yp滥情,下药骗人的都有。千万不要因为网络上的太多美好,而失去戒心。
二,在大理当地赚钱很难,淡旺季太分明,60%的人会因为这个原因走掉。如果你钱赚够了,想来大理养老,那一定要来,超舒服,超开心!
如果钱没赚够,要么你可以利用网络赚钱,有自己的副业,不受地域限制,要么选择降低物欲生活。
当然,大部分人会选择回去接受现实。毕竟,风花雪月也是需要一定的money的~
不过我真的好喜欢大理!后面几张是最近和小伙伴一起包饺子发的日常,在大理每天都不一样。不管离不离开,我想它都会是我们生命中很难忘的一段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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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急着做饭,网上快递太慢,我就在大理的二手群里买了一个电磁炉。
刚好有个小姐姐,从北京来大理呆了快一年,现在准备离开,就将厨房用品以超低的价格一起打包卖给了我,还帮忙送到了家。
晚上回来一看,满满四大箱,电磁炉有两个,炒锅炖锅啥的好几个,这是把一整个厨房都打包给我送来了吧。
小姐姐说,在大理要好好做饭好好生活~有种传承衣钵的感觉!在大理经常会感受到这样的温暖。
我想离开大理的每个人,都是留恋的吧。这里有太多有趣的、多才多艺的、深藏不露的各种神奇大佬,每每认识一个都觉得打开了神奇大门。
来到大理的好多人,不是大城市里的淘汰者,反而是真心喜欢这种生活,也有能力选择这种生活的人。他们身怀各种技能,在大理也能有稳定收入。
当然坏人也有,要谨慎。混子浪子也很多,把这里当做理想国,不用负道德的谴责,不接受人性的批判。
大理啊,它太包容。包容好人也包容坏人,yp滥情,下药骗人的都有。千万不要因为网络上的太多美好,而失去戒心。
我们在大理旅居的小伙伴经常会说,来大理的牛鬼蛇神都有,厉害的大佬也多。各种奇葩骗局,狗血带球跑,凭空造梦的事情在这里轮番上演。在大理,好像发生什么都不奇怪。
来到大理,就看你选择哪一面,好的还是坏的,选择怎样的交往人群和生活圈啦!
在大理的三个月,见过了太多太多的离别。这座城市淡旺季太明显,没有适当的工作,大部分人在这里赚不到钱,佛系躺平够了还是选择回到城市。
有时也会私心的希望,大家都留下。但又知道,每个人身处不同的困境里,有各自不同的生活。在这里,赚不到钱,确实也会让人焦虑。
所以每次有人问我要不要来大理,我都会说,不要光看表面的风花雪月,快乐是真的,赚不到钱也是真的。没有很强大的心理素质,在大理是无法久留的。
你会因为那种赚不到钱的心理,而焦虑,被压垮。除非你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人生可以完全躺平不工作,可以提早退休,那么大理可太舒服了。
我和朋友一致的感受就是,不考虑赚钱的话,人生也太快乐了。每天都以“我喜欢怎么活”来生活,而不是被动选择“我必须要这样活”。没有必须要做的事,只有我喜欢做的事!
我目前还比较佛系,心里很明确,大概率不会回武汉了。因为我太喜欢在这里的生活了,认识的人也都很有趣,大家都活得很健康、很潇洒,该吃吃该喝喝,该晒晒太阳该运动,都很有规律。
也希望其他人,不要用什么条条框框来批判我。不要因为我辞掉稳定高薪的工作而可惜,不要为我人生好像漫无目标而可惜。
我知道,我要走的路,我知道,我要过的生活。我一直坚信一种成功主义,就是以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
不必用这个社会的框架来框住我,不必揣度我是否快乐或富有,不必用咄咄逼人的嘴巴轻易地描述我。
人各有命,我命由我不由天。我说了就算,别人算哪根葱(没有恶意)
最后也祝,离开大理的人们,也同样快乐。也愿,能有更多的人愿意为大理停留,愿意在这片土地上站立,热爱着,享受着生活的每一寸光阴。
也许没有那么富有,但是我们,肯定是自己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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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旅居的一些感受:
一,大理真的很美,但是来大理旅居的好人坏人都有,长年浪荡在古城骗人的也有。不要只看到网络上美好的一面,轻信他人,被骗财骗色。
因为大理是一个很包容的城市,包容好人也包容坏人,yp滥情,下药骗人的都有。千万不要因为网络上的太多美好,而失去戒心。
二,在大理当地赚钱很难,淡旺季太分明,60%的人会因为这个原因走掉。如果你钱赚够了,想来大理养老,那一定要来,超舒服,超开心!
如果钱没赚够,要么你可以利用网络赚钱,有自己的副业,不受地域限制,要么选择降低物欲生活。
当然,大部分人会选择回去接受现实。毕竟,风花雪月也是需要一定的money的~
不过我真的好喜欢大理!后面几张是最近和小伙伴一起包饺子发的日常,在大理每天都不一样。不管离不离开,我想它都会是我们生命中很难忘的一段记忆!
指月街上的美食一家挨着一家,除了指月素粉,还有李师傅家的梅干菜扣肉饼,但凡路过都必须整一个的饼子!老板一顿操作猛如虎,要不了几分钟,一个热气腾腾的饼子就出炉了,酱料可选香辣(辣酱️)、甜口(番茄酱)、甜辣(番茄+辣酱️),热乎饼边焦脆带嚼劲,现买现吃趁热更有风味。之前摊车是在指月街主路上,现在挪在了指月街上的小区️门口,可以找打着大红伞的小推车,目标比较明显。#贵阳美食##吃货在这里##不可辜负的美食# https://t.cn/A6KLzsvX
#江母诉刘鑫案择期宣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须了解这些规定#】2022年11月22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与被上诉人江秋莲生命权纠纷案。据悉,2022年2月16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后,上诉人刘暖曦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合议庭依法恢复法庭调查。
在这里小编向大家普及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部分规定。
为了使诉讼双方尽可能地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诉讼,从而保障公平与提高诉讼的效率,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纳。《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非都是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证据在提供证据的期限之后才产生等,所以《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此外,即便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当不采纳证据将导致案件裁判结果有违基本事实时,人民法院基于实体公正的考虑,也会采纳该证据,同时依法给予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一定的处罚。《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法庭调查环节主要是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的环节,所以当法院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时,法院将依法恢复法庭调查,组织当事人就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民诉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报)
在这里小编向大家普及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部分规定。
为了使诉讼双方尽可能地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诉讼,从而保障公平与提高诉讼的效率,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纳。《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非都是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证据在提供证据的期限之后才产生等,所以《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此外,即便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当不采纳证据将导致案件裁判结果有违基本事实时,人民法院基于实体公正的考虑,也会采纳该证据,同时依法给予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一定的处罚。《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法庭调查环节主要是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的环节,所以当法院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时,法院将依法恢复法庭调查,组织当事人就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民诉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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